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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愛車借高中妹開回來變廢鐵 闊氣男欲哭無
時間 Tue Dec 24 13:20:37 2013
愛車借高中妹開回來變廢鐵 闊氣男欲哭無淚:我被騙了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224/309607.htm
▲「痛失愛車」的賴姓男子對法官表示,他是看了女方左邊那張照片才借車,怎知她不會
開車沒駕照,才買一年多的車子回來竟成一團廢鐵。(圖/翻攝畫面)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東西別亂借!台北市一名30歲賴姓男子之前在信義區豪宅社區游泳池游泳,認識個性開朗
的吳姓女工讀生,兩人互換臉書相約出遊,他特別開出新買沒多久的BMW「MINI Cooper S
」轎車,為了表示大方還借吳女試開,未料上路沒多久,吳女就把自己愛車撞得稀八爛,
賴男事後求償才知對方竟然未成年,最後一毛錢也拿不到,氣得直跳腳!
的吳姓女工讀生,兩人互換臉書相約出遊,他特別開出新買沒多久的BMW「MINI Cooper S
」轎車,為了表示大方還借吳女試開,未料上路沒多久,吳女就把自己愛車撞得稀八爛,
賴男事後求償才知對方竟然未成年,最後一毛錢也拿不到,氣得直跳腳!
「痛失愛車」的賴姓男子對法官表示,他從頭到尾都不知吳女只是高中生,當天兩人見面
吃飯,吳女主動秀出臉書照片,欲證明有駕駛跑車經驗、家住百坪信義區豪宅,想借自己
剛花了160萬買的新車開來玩玩。
吃飯,吳女主動秀出臉書照片,欲證明有駕駛跑車經驗、家住百坪信義區豪宅,想借自己
剛花了160萬買的新車開來玩玩。
賴男看完照片心想「應不會有事」,怎知吳女「新手駕駛」太緊張,竟在新北市秀朗橋與
別人撞上,導致這台車齡一年多的MINI Cooper S車頭全毀,送去修車廠估價算一算維修
划不來,只好忍痛以30萬元價格賣出。
別人撞上,導致這台車齡一年多的MINI Cooper S車頭全毀,送去修車廠估價算一算維修
划不來,只好忍痛以30萬元價格賣出。
為了討回損失的百萬餘元,賴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吳女及其父賠錢,但吳女當庭反控賴
男,明明是他在兜風時耍帥,一直說「會不會開車?要不要開開看?」慫恿,她才會冒險
嘗試,且當天出門身上只帶了一個小皮包,根本沒有所謂「秀照片」一事。
男,明明是他在兜風時耍帥,一直說「會不會開車?要不要開開看?」慫恿,她才會冒險
嘗試,且當天出門身上只帶了一個小皮包,根本沒有所謂「秀照片」一事。
法官聽完兩造證詞後表示,就算吳女出示照片,也只能證明她曾坐在跑車駕駛座,無法證
明她具備駕照或開車能力;且兩人關係都好到能一起出去玩了,賴男既有女方臉書,又怎
會不知她還是高中生?
明她具備駕照或開車能力;且兩人關係都好到能一起出去玩了,賴男既有女方臉書,又怎
會不知她還是高中生?
賴男雖堅稱是受「詐術所騙」才會借車,但法官認為,車既然是你的,要借之前不先查清
楚能怪誰?綜合以上幾點,法官判決當時未滿20歲的吳女所簽「賠償承諾書」無效,一塊
錢也不用賠。
楚能怪誰?綜合以上幾點,法官判決當時未滿20歲的吳女所簽「賠償承諾書」無效,一塊
錢也不用賠。
▼讓我們一起來緬懷一下賴先生愛車原本的英姿......。(圖/取自MINI Cooper S官網)
備註:沒跟三寶交往過,也該看過三寶開車才是......
補判決原文:
被告吳羽穠、吳安強應否依民法第187條、第184條第1項
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以行為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而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羽穠明知其未成年,未取得
駕照,駕駛能力不足,卻隱瞞並騙使其出借系爭車輛,致
系爭車輛嚴重毀損,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應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吳安強為吳羽穠之
法定代理人,因疏於監督管教吳羽穠,應依民法第187條
第1項前段規定與吳羽穠連帶負賠償之責,惟為被告所否
認,則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規定自負有舉證之責任。
任;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以行為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而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羽穠明知其未成年,未取得
駕照,駕駛能力不足,卻隱瞞並騙使其出借系爭車輛,致
系爭車輛嚴重毀損,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應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吳安強為吳羽穠之
法定代理人,因疏於監督管教吳羽穠,應依民法第187條
第1項前段規定與吳羽穠連帶負賠償之責,惟為被告所否
認,則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規定自負有舉證之責任。
2.經查,被告吳羽穠於系爭車輛101年9月26日發生車禍當時
已滿18歲,雖尚未成年,惟已具有識別能力,而依原告所
提被告吳羽穠之FACEBOOK照片(見本院卷第113頁),固
有顯示其於8月30日有坐在跑車內之近況,然被告既否認
有出示該FACEBOOK照片予原告觀看,且依該FACEBOOK照片
充其量亦僅能顯示當時被告吳羽穠係坐在車內並握住方向
盤拍照,無從證明其確有駕駛該跑車行駛之情狀,更無從
佐證被告吳羽穠有出示該照片予原告觀看而欺騙之行為。
又參以原告自承於發生車禍前確有駕車搭載被告吳羽穠外
出用餐,之後因故暫停離開而將系爭車輛留給被告吳羽穠
一人保管,可見兩人並非陌生,且原告既可以取得被告吳
羽穠發布在FACEBOOK上的照片,顯然兩人應為臉書上之好
友關係,則依兩人之關係密切判斷,原告對於被告吳羽穠
當時為高中生,尚未成年且無考領有駕照乙節,理應不難
知悉,因此自難僅憑原告所提該照片,即可作為認定被告
吳羽穠有對原告欺瞞並騙使其出借系爭車輛之證明,故原
告之主張尚屬無據。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吳羽穠有何故意隱瞞其無駕照而借車之事實,則原告
主張被告兩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就系爭車輛發生車禍毀損負連帶賠償責任,即無可
取。
已滿18歲,雖尚未成年,惟已具有識別能力,而依原告所
提被告吳羽穠之FACEBOOK照片(見本院卷第113頁),固
有顯示其於8月30日有坐在跑車內之近況,然被告既否認
有出示該FACEBOOK照片予原告觀看,且依該FACEBOOK照片
充其量亦僅能顯示當時被告吳羽穠係坐在車內並握住方向
盤拍照,無從證明其確有駕駛該跑車行駛之情狀,更無從
佐證被告吳羽穠有出示該照片予原告觀看而欺騙之行為。
又參以原告自承於發生車禍前確有駕車搭載被告吳羽穠外
出用餐,之後因故暫停離開而將系爭車輛留給被告吳羽穠
一人保管,可見兩人並非陌生,且原告既可以取得被告吳
羽穠發布在FACEBOOK上的照片,顯然兩人應為臉書上之好
友關係,則依兩人之關係密切判斷,原告對於被告吳羽穠
當時為高中生,尚未成年且無考領有駕照乙節,理應不難
知悉,因此自難僅憑原告所提該照片,即可作為認定被告
吳羽穠有對原告欺瞞並騙使其出借系爭車輛之證明,故原
告之主張尚屬無據。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吳羽穠有何故意隱瞞其無駕照而借車之事實,則原告
主張被告兩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就系爭車輛發生車禍毀損負連帶賠償責任,即無可
取。
(二)原告可否依照民法第468條第2項規定請求賠償?
1.按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借用人違
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6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限制行為
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
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吳羽穠於駕駛系爭車輛時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且其
縱有借用系爭車輛之意,然當時並未徵得法定代理人即被
告吳安強之允許,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件復無民法第83
條使用詐術之情形(詳後述),則按諸前揭規定,雙方間
所簽訂之使用借貸契約即屬效力未定之狀態,須經法定代
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茲被告吳羽穠之法定代理人即被
告吳安強既始終拒不承認雙方間所簽訂之使用借貸契約,
則該契約自不生效力。
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6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限制行為
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
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吳羽穠於駕駛系爭車輛時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且其
縱有借用系爭車輛之意,然當時並未徵得法定代理人即被
告吳安強之允許,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件復無民法第83
條使用詐術之情形(詳後述),則按諸前揭規定,雙方間
所簽訂之使用借貸契約即屬效力未定之狀態,須經法定代
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茲被告吳羽穠之法定代理人即被
告吳安強既始終拒不承認雙方間所簽訂之使用借貸契約,
則該契約自不生效力。
2.雖原告主張被告吳羽穠於借車之前曾出示其駕駛跑車之照
片,施用詐術取信於原告,使原告誤認其已成年,依民法
第83條規定其借車之法律行為應屬有效云云。惟按民法第
83條固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
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衡
諸該條規定之立法目的為因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
其為有行為能力人者,例如欲使人信其為成年人,將戶籍
簿或身分證之偽造抄本,出示於相對人,因與之為交易時
,則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無保護之必要,故認其法律行為為
有效。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羽穠有出示其駕駛跑車照片
之欺瞞行為,尚屬無法證明,已如前述,即難認符合民法
第83條之規定。況且,原告既身為系爭車輛之出借人,本
即須善盡相關查明之能事,而以本件情形,原告欲查知被
告吳羽穠是否已經成年或取得駕駛執照,並無困難之處,
自無以被告吳羽穠當時外觀似已成年,嗣後發覺與事實不
符,即遽認屬詐術行為之理。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
告吳羽穠有何其他施用詐術之行為,則原告主張有民法第
83條規定之適用,自不足採。
片,施用詐術取信於原告,使原告誤認其已成年,依民法
第83條規定其借車之法律行為應屬有效云云。惟按民法第
83條固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
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衡
諸該條規定之立法目的為因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
其為有行為能力人者,例如欲使人信其為成年人,將戶籍
簿或身分證之偽造抄本,出示於相對人,因與之為交易時
,則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無保護之必要,故認其法律行為為
有效。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羽穠有出示其駕駛跑車照片
之欺瞞行為,尚屬無法證明,已如前述,即難認符合民法
第83條之規定。況且,原告既身為系爭車輛之出借人,本
即須善盡相關查明之能事,而以本件情形,原告欲查知被
告吳羽穠是否已經成年或取得駕駛執照,並無困難之處,
自無以被告吳羽穠當時外觀似已成年,嗣後發覺與事實不
符,即遽認屬詐術行為之理。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
告吳羽穠有何其他施用詐術之行為,則原告主張有民法第
83條規定之適用,自不足採。
3.原告雖又主張依被告吳羽穠事後簽立之系爭承諾書,自承
有隱瞞實際年齡之事實,原告於此情況下出借系爭車輛,
顯然係基於信任被告吳羽穠為有行為能力之人,故雙方就
系爭車輛之使用借貸契約仍為有效云云。惟依民法第77條
本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
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查系爭承諾書係被告吳羽穠於101
年11月23日親筆簽章,固為其所不爭執,然被告吳羽穠係
於82年10月10日出生,於簽訂系爭承諾書雖滿19歲,然並
未成年,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前揭規定,須經法定代理
人即被告吳安強之允許,始生效力。而系爭承諾書雖載明
「立書人吳羽穠前隱瞞實際年齡,使賴明德先生誤將其所
有車號0000-00之BMW自小客車借與立書人使用…」等語(
見本院卷第10頁),然其上僅有被告吳羽穠之簽章,並未
經被告吳安強之允許,是被告吳安強既無事前允許或事後
同意吳羽穠簽立系爭承諾書,且被告吳羽穠亦未於成年後
承認系爭承諾書之意思,則系爭承諾書之意思表示對於被
告吳羽穠自不生效力。準此,原告前揭主張亦屬無據,委
無足取。
有隱瞞實際年齡之事實,原告於此情況下出借系爭車輛,
顯然係基於信任被告吳羽穠為有行為能力之人,故雙方就
系爭車輛之使用借貸契約仍為有效云云。惟依民法第77條
本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
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查系爭承諾書係被告吳羽穠於101
年11月23日親筆簽章,固為其所不爭執,然被告吳羽穠係
於82年10月10日出生,於簽訂系爭承諾書雖滿19歲,然並
未成年,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前揭規定,須經法定代理
人即被告吳安強之允許,始生效力。而系爭承諾書雖載明
「立書人吳羽穠前隱瞞實際年齡,使賴明德先生誤將其所
有車號0000-00之BMW自小客車借與立書人使用…」等語(
見本院卷第10頁),然其上僅有被告吳羽穠之簽章,並未
經被告吳安強之允許,是被告吳安強既無事前允許或事後
同意吳羽穠簽立系爭承諾書,且被告吳羽穠亦未於成年後
承認系爭承諾書之意思,則系爭承諾書之意思表示對於被
告吳羽穠自不生效力。準此,原告前揭主張亦屬無據,委
無足取。
(三)被告吳羽穠簽立之系爭承諾書是否對其發生效力?
1.經查,被告吳羽穠固承認有簽立系爭承諾書,且該承諾書
亦載明「立書人吳羽穠前隱瞞實際年齡,使賴明德先生誤
將其所有車號0000-00之BMW自小客車借與立書人使用。因
立書人不慎發生車禍,上開自小客車受損,應計支出修繕
費519,368元、車輛受損價值減少費用706,819元(如附件
)、計程車等費用6,355元,以上合計1,232,542元,立書
人茲承諾暨保證願意如數清償。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為
證。」等語。惟系爭承諾書既未經被告吳羽穠之法定代理
人即被告吳安強之允許或同意,業如前述,且觀諸系爭承
諾書之內容既為令被告吳羽穠應負擔清償系爭車輛毀損造
成之債務,顯非民法第77條但書所定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而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則系爭承
諾書之意思表示對於被告吳羽穠尚不生效力,從而原告主
張被告吳羽穠已簽立系爭承諾書且已生效,其承諾願賠償
原告之損害,即屬無據。
亦載明「立書人吳羽穠前隱瞞實際年齡,使賴明德先生誤
將其所有車號0000-00之BMW自小客車借與立書人使用。因
立書人不慎發生車禍,上開自小客車受損,應計支出修繕
費519,368元、車輛受損價值減少費用706,819元(如附件
)、計程車等費用6,355元,以上合計1,232,542元,立書
人茲承諾暨保證願意如數清償。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為
證。」等語。惟系爭承諾書既未經被告吳羽穠之法定代理
人即被告吳安強之允許或同意,業如前述,且觀諸系爭承
諾書之內容既為令被告吳羽穠應負擔清償系爭車輛毀損造
成之債務,顯非民法第77條但書所定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而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則系爭承
諾書之意思表示對於被告吳羽穠尚不生效力,從而原告主
張被告吳羽穠已簽立系爭承諾書且已生效,其承諾願賠償
原告之損害,即屬無據。
2.至於原告雖認系爭承諾書係經原告要約,而由被告吳羽穠
承諾,係屬契約,因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吳安強同為本件
之被告,為脫免責任而故意不予承認,依民法第101條第1
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
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故應視為被告吳安
強已承認,系爭承諾書並非無效云云。惟參諸民法第77條
之立法理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知識尚未充分發達
,故亦有法定代理人之設置。凡對於他人為意思表示或受
他人之意思表示,均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然後發生效
力,蓋以保護其利益也。但係單純的獲得法律上之利益者
,如單得權利、單免義務之行為,或依其年齡及身分,為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則雖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亦使其
發生效力,蓋以關於此種情形,對於他人之意思表示,或
受他人之意思表示,縱令限制行為能力人直接為之,亦屬
有益無損也。」可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
表示時,之所以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係為保護未成年
人之利益,避免其在思慮不周之情況下,遽然與他人為意
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而損及其利益。故未成年人之法定代
理人是否允許或承認,應考量未成年人之利益為之,允許
或承認與否,均非屬原告所謂之條件,縱本件被告吳安強
未承認被告吳羽穠簽立系爭承諾書之效力,亦非屬以不正
當行為阻止系爭承諾書發生效力,自無民法第101條第1項
規定之適用,是以原告前揭主張顯有誤解,並無可採。
承諾,係屬契約,因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吳安強同為本件
之被告,為脫免責任而故意不予承認,依民法第101條第1
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
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故應視為被告吳安
強已承認,系爭承諾書並非無效云云。惟參諸民法第77條
之立法理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知識尚未充分發達
,故亦有法定代理人之設置。凡對於他人為意思表示或受
他人之意思表示,均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然後發生效
力,蓋以保護其利益也。但係單純的獲得法律上之利益者
,如單得權利、單免義務之行為,或依其年齡及身分,為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則雖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亦使其
發生效力,蓋以關於此種情形,對於他人之意思表示,或
受他人之意思表示,縱令限制行為能力人直接為之,亦屬
有益無損也。」可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
表示時,之所以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係為保護未成年
人之利益,避免其在思慮不周之情況下,遽然與他人為意
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而損及其利益。故未成年人之法定代
理人是否允許或承認,應考量未成年人之利益為之,允許
或承認與否,均非屬原告所謂之條件,縱本件被告吳安強
未承認被告吳羽穠簽立系爭承諾書之效力,亦非屬以不正
當行為阻止系爭承諾書發生效力,自無民法第101條第1項
規定之適用,是以原告前揭主張顯有誤解,並無可採。
3.再者,原告主張因系爭車輛毀損而支出修繕費519,368元
、如附表所示交通費用6,355元,雖提出大桐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桐公司)之報價單、計程車及高鐵收據為
證(見本院卷第7至10頁、第14至17頁),惟經本院函詢
大桐公司結果,系爭車輛並未進場執行任何維修工作,此
有大桐公司回覆本院之102年9月27日函文可稽(見本院卷
第89頁),原告對此雖表示因被告遲未依系爭承諾書履行
賠償義務,原告亦無力支付修車費用,迫不得已乃將系爭
車輛出售予訴外人吳金倫,買賣價款為819,368元,其中
包括修車費用519,368元,原告實際取得之買賣價款僅有
30萬元,是扣除修車費用而未能取得之買賣價款為519,36
8元,既係可歸責於被告吳羽穠,是原告自得請賠償,並
提出102年1月17日簽立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乙紙為證(見本
院卷第114至115頁),然該買賣合約書既為經被告質疑修
車之真實性後始提出,且除與系爭承諾書所載之內容完全
不符外,系爭車輛之目前車主亦非訴外人吳金倫,此有車
號查詢汽車車籍乙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0頁),足
見該買賣合約書應係原告臨訟製作,真實性顯有可疑,故
原告之主張並非實在,其請求被告應支付修車費519,368
元及交通費6,355元云云,洵屬無據。
、如附表所示交通費用6,355元,雖提出大桐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桐公司)之報價單、計程車及高鐵收據為
證(見本院卷第7至10頁、第14至17頁),惟經本院函詢
大桐公司結果,系爭車輛並未進場執行任何維修工作,此
有大桐公司回覆本院之102年9月27日函文可稽(見本院卷
第89頁),原告對此雖表示因被告遲未依系爭承諾書履行
賠償義務,原告亦無力支付修車費用,迫不得已乃將系爭
車輛出售予訴外人吳金倫,買賣價款為819,368元,其中
包括修車費用519,368元,原告實際取得之買賣價款僅有
30萬元,是扣除修車費用而未能取得之買賣價款為519,36
8元,既係可歸責於被告吳羽穠,是原告自得請賠償,並
提出102年1月17日簽立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乙紙為證(見本
院卷第114至115頁),然該買賣合約書既為經被告質疑修
車之真實性後始提出,且除與系爭承諾書所載之內容完全
不符外,系爭車輛之目前車主亦非訴外人吳金倫,此有車
號查詢汽車車籍乙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0頁),足
見該買賣合約書應係原告臨訟製作,真實性顯有可疑,故
原告之主張並非實在,其請求被告應支付修車費519,368
元及交通費6,355元云云,洵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依被告吳羽穠、吳安強應依民法第
187條、第184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或
原告得依民法第46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或被告吳羽
穠簽立系爭承諾書已發生效力,自應賠償原告系爭車輛之修
繕費519,368元及交通費用6,355元,合計525,723元,均屬
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25,723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宣告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187條、第184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或
原告得依民法第46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或被告吳羽
穠簽立系爭承諾書已發生效力,自應賠償原告系爭車輛之修
繕費519,368元及交通費用6,355元,合計525,723元,均屬
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25,723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宣告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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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2.240
→ :想把高中生失敗就說嗎1F 12/24 13:21
噓 :不就是想上上 結果撞壞掉 然後又上不到2F 12/24 13:21
→ :三寶3F 12/24 13:21
→ :原來是沒錢想裝闊4F 12/24 13:21
→ :靠腰 哭爸S而已5F 12/24 13:22
推 :大腿不錯6F 12/24 13:22
→ :不知道有沒有吃到嫩鮑7F 12/24 13:22
噓 :真的有錢的話 這點錢桿本不算啥 吞下去還能吃到高中妹8F 12/24 13:22
推 :才160萬...裝啥闊少9F 12/24 13:23
推 :車主借車給別人 有肇事 車主也有責任10F 12/24 13:23
→ :自己傻 裝闊11F 12/24 13:23
→ :應該蠻正的 想把人家12F 12/24 13:23
→ :160萬拿去買包包隨便送都吃十個高中妹了~13F 12/24 13:23
推 :打普通車主就算了 國產車也心疼 都裝闊了 XD14F 12/24 13:23
→ :到底是BMW還是MINI....15F 12/24 13:24
→ :請不要冠上BMW三個字母...16F 12/24 13:24
推 :都不用賠@@?17F 12/24 13:24
→ :搞不懂為什麼不用賠 未成年弄壞東西不用賠18以下不就18F 12/24 13:25
推 :那女的嘴臉真是…19F 12/24 13:25
推 :記者把同一家代理商的東西 混在一起20F 12/24 13:25
→ :是賠償承諾書無效 還是真的一毛都不用賠?21F 12/24 13:25
→ :無敵了嗎?22F 12/24 13:25
推 :BMW買下rover 但是r被裁掉 mini備收進銅雀臺23F 12/24 13:26
→ :弄壞其他東西要賠 但借車給沒照開 要是人出事車主還要賠吧~24F 12/24 13:26
→ :該不會是範X要求這樣冠名XD25F 12/24 13:27
推 :告錯了 應該要告損害賠償請求 而不是債務不履行的請求26F 12/24 13:28
噓 :胞胞換車車27F 12/24 13:28
→ :是契約因法代拒絕承認而無效,不是免責吧28F 12/24 13:28
→ :有錢開名車沒錢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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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爽30F 12/24 13:29
推 :請好一點的律師吧 最好免陪31F 12/24 13:30
推 :擺闊沒錢修 反咬女方??32F 12/24 13:30
噓 :這新聞內容的用字遣詞程度真差, 尤其最後一段33F 12/24 13:30
→ :抄文的工讀生是有看過判決書還是沒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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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XDDDDDDDDDDDDD35F 12/24 13:31
※ 編輯: sghs53gh413 來自: 114.42.22.240 (12/24 13:35)推 :XDDDDDDDDDDDDDDDDDDD36F 12/24 13:35
→ :吳羽穠37F 12/24 13:36
推 :身材不錯 應該是正妹38F 12/24 13:36
推 :130萬戰酒店可以戰到腿軟了.....39F 12/24 13:36
噓 :三十萬賣掉? 這廢鐵有三十萬價值40F 12/24 13:37
推 :一定是正妹41F 12/24 13:38
→ :現在的MINI本來就是BMW MINI42F 12/24 13:38
推 :是正妹43F 12/24 13:43
推 :XDDDDDDD44F 12/24 13:44
噓 :法官亂判 撞壞人家車怎樣也有責任幫賠吧 沒照還要罰她無照45F 12/24 13:48
→ :駕駛的罰單才對 變得無照闖禍免責 荒唐
→ :駕駛的罰單才對 變得無照闖禍免責 荒唐
→ :最好是 BMW MINI, 那VW 不就是 保時捷 VW47F 12/24 13:49
→ :都問你會不會開車了? 不會開還要開 沒天理啊48F 12/24 14:00
→ :借了就可以用壞喔?
→ :借了就可以用壞喔?
→ :借三寶就要有心理準備了50F 12/24 14:09
推 : 讓我們一起來緬懷一下賴先生愛車原本的英姿 XD51F 12/24 14:10
→ :這男的八成一開始就想...52F 12/24 14:10
推 :XD53F 12/24 14:18
推 :好好笑的新聞...噗54F 12/24 14:20
推 :ㄏㄏㄏㄏ 癢齁55F 12/24 14:30
推 :判決書有關法代不用負賠償責任那段寫的很虛56F 12/24 14:31
→ :判決把重點放在受害人知不知道高中妹未成年
→ :實際上不論有無成年 把車撞爛是事實 除非高中妹完全遵守
→ :交通規則然後是莫名其妙被人家撞之類的才有可能無故意過失
→ :判決把重點放在受害人知不知道高中妹未成年
→ :實際上不論有無成年 把車撞爛是事實 除非高中妹完全遵守
→ :交通規則然後是莫名其妙被人家撞之類的才有可能無故意過失
→ :敢借女人就算了 未成年沒駕照還敢借 ㄏㄏ60F 12/24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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