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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erievv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12-27 20:57:10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kinichiro (勇士當為義鬥爭)
標題 Re: [新聞] 「全裸右手握弟弟」通姦不起訴 男:洗澡不知為何勃起
時間 Fri Dec 27 20:13:42 2013


※ 引述《dophon (dophon)》之銘言:
: ▲李男和張女衣衫不整同處一間房間,被妻子抓姦提告,但檢方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
: 圖/示意照/翻攝電影《金錢帝國》)
: 地方中心/宜蘭報導
: 宜蘭縣已婚李姓男子偷吃張姓女子,遭妻子捉姦在床,拍到他右手握住勃起下體,吃上通
: 姦官司。李男供稱,只是借張女家浴室洗澡「不知為何勃起」。檢方認為,勃起不能證明
: 雙方有性交姦淫行為,近日對兩人做出不起訴處分。
: 據了解,李男(52歲)自己開業,和股東張女(48歲)發展出婚外情。2011年12月某日清晨,
: 李妻帶友人到張女家捉姦,確認丈夫在屋內後氣得報警破門,當場看見丈夫全裸,張女則
: 沒穿褲子,3人發生肢體衝突。
: 張女供稱,李男一早要去菜市場採買食材,所以借家裡浴室洗澡,「為何會勃起要問他」
: ;李男口徑一致,只是洗澡而已,不懂陰莖為何會勃起。
: 檢方指出,通姦要證明有「性器官接合」才算,雖然李男全裸且勃起,但無法佐證兩人有
: 發生性行為,因此不起訴;李妻不服聲請再議,檢方仍維持不起訴。
beavis77:性器官接合 新名辭 記起來了12/20 08:47
IndianF4:性器官接合 好像斷掉再接起來一樣12/20 08:52

八卦是「接合」這個名詞是有法律嚴格定義的.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對性交的定義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之所以使用接合一詞
是因為在95年7月1日刑法新修正條文施行之前,
行法第10條規定是
「稱性交者,謂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如果使用「進入」一詞,
那麼當發生違反刑法221條的妨礙性自主案件時,
本法就只能適用在男性強暴女性,或男性強暴男性.
而無法是用於女性強暴男性的案例.
因為除非使用道具,
女性強暴男性是無法用她的性器去侵入男性的性器.

所以在民國95年7月1日的修正行法中,
把「進入」改成「接合」.
原因即是保障法律的準確性,所以大家不要誤會了.
以上.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大學行法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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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老鷹 我是李大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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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dypeople:大學刑法課好看~1F 12/27 20:14
pikakami:女生強姦男生  結果男生被起訴就好笑惹2F 12/27 20:15
abc19901226:專業推~3F 12/27 20:16
FIRZEN45:接合分開接合分開接合分開接合分開接合分開~~~ (喘)4F 12/27 20:17
a0931884572:改接合前有一則新聞 一個秀氣的男生被如虎的女房東5F 12/27 20:18
a0931884572:給性侵了 男生去報案因為刑法上規定的是進入一詞
a0931884572:結果只能用猥褻報案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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