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terievv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4-07 09:01:1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
標題 Fw: [公告] 請留意"志工"與"募款"之法律規定
時間 Sun Apr  6 08:19:59 2014


※ [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1JG61v7w ]

看板 SYSOP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標題 Fw: [公告] 請留意"志工"與"募款"之法律規定
時間 Sun Apr  6 03:58:47 2014


※ [本文轉錄自 Announce 看板 #1JG61XyW ]

看板 Announce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標題 [公告] 請留意"志工"與"募款"之法律規定
時間 Sun Apr  6 03:58:22 2014


請使用者注意,
於本站"徵求志工"或"進行募款"活動,
應符合我國法律之規範。


徵求志工,
需符合"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方可進行,
"志工"與"義工"不同,
用語亦不宜混用。


進行募款,
應符合"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方可進行,
未依法令不得私自募款,
並請使用者小心詐騙行為。


未符合相關法令之文章,
板主得予以刪除,
若另外個別板規有相關規定,
亦得給予適當處分。


                                       PTT 法務部


附註:
志願服務法
第 6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
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
協議。

第7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
、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
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
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者之章
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應於年
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公益勸募條例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7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249.21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nnounce/M.1396727905.A.F20.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ongbow2 (114.43.249.212), 04/06/2014 03:58:47
longbow2: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4/06 03:59
rocfrank:請問站方對此有要懲罰嗎? 不然 貼好玩的?1F 118.150.140.143 台灣 04/06 07:47
rocfrank:(已被hateOnas刪除) longbow2 律師專板
rocfrank:轉錄至看板 FuMouDiscuss                                04/06 08:1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ocfrank (118.150.140.143), 04/06/2014 08:19:59
Kay731:團購呢?1F 04/06 08:22
senior:ㄏㄏㄏ連推文也一起轉過來真是辛苦你rocfrank了2F 04/06 08:23
tk1211:團購 叫屁3F 04/06 08:26
senior:勸募條例了不起就行政罰鍰$   志願服務法根本沒罰則4F 04/06 08:28
melonlon:說明一下 志工義工叫哪個沒關係啦 反正又不請補助5F 04/06 08:29
senior:PTT專程配合發一篇公告讓某些人喜孜孜的轉真是煞有其事6F 04/06 08:29
rocfrank:ptt各站務板務人員 都算志工or義工呀 ptt沒有接受補助?7F 04/06 08:32
hermanwing:QQ8F 04/06 08:33
rocfrank:志工是照時數有薪資的 義工就純幫助性質9F 04/06 08:33
senior:你要不要查一下補助的名義與志工的連結性?再說你都專程去10F 04/06 08:34
senior:站方性質的板了幹嘛不在那邊問站方?
rocfrank:志工配合服務單位申請可以募款的 義工則不允許網路勸募12F 04/06 08:36
senior:(上面是回某位提出ptt志工義工與補助的部分)13F 04/06 08:40
melonlon:喔喔喔 是我漏看了 我以為是對學運 原來是對PTT14F 04/06 08:43
rocfrank:說明白點啦!在ptt上不能用志工名義(這歸ptt管) 至於義工15F 04/06 08:46
rocfrank:勸募(徵求)文看板刪除是保護義工不被勸募法所拘
rocfrank:不過 我想學生或支持者不會當做一回事啦 此公告了表於無
senior:對於推文表態質問站方何無法律以外的站方懲罰18F 04/06 08:57
senior:現在搖身一變大唱保護義工 實在有趣
wjv:...20F 04/06 09:02
O800092000:被罰單過21F 04/06 10:33

--
※ 看板: terievv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54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