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terievv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3-04 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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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討論] Citrus 芽衣婚約的法律效力(附有獎徵答)
時間 Sat Mar 3 22:15:44 2018
※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銘言:
: 在等サブロウタ老師休刊完以前,我還想跟各位聊芽衣的婚約。
: 從第36話的芽衣獨白來看,雖然她會照爺爺的安排並跟宇田川店長結婚,但以「法律角
度
: 」來看該婚約效力,她或許有扳回一城的絕佳機會。
: 讓學習法律出身的我,忍不住思索有沒有可能的解套途徑。
: 其實我已經想到解答了!現在跟各位玩一項遊戲:
: 「從我發此文開始起算半天,這12個小時內,誰能最先在下方推文提供正確解答及法律
理
: 由,我願意請客吃飯,絕不食言。而且法律理由共計有3個,請以日本法為出發,只要
能
: 答出其中1個就被判定為合格。」
: →時間一到,我會另開一篇回文公布正確解答及理由,在此祝各位好運。
時間到!先公布正確解答:「芽衣得拒絕爺爺安排的所有婚約,由芽衣親自訂立婚約」
,其理由有下列三點:
一、訂立婚約之不可代理性:
現行日本民法中並無婚約的明文規定,但日本學說及法院實務皆認為,婚約為「不要式契
約」。
亦即,婚約不須要具備書面等一定方式,只須要男女雙方同意即可,也非必須要交換項鍊
、戒指等禮物,更不必要有媒人在場等,才能成立婚約 (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8年9月5日
民事判例集第17卷第8號第942頁參照)。
、戒指等禮物,更不必要有媒人在場等,才能成立婚約 (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8年9月5日
民事判例集第17卷第8號第942頁參照)。
據此,在男女雙方的真摯同意下,就衍生出婚約須由男女雙方「自訂」婚約的要件(相當
於中華民國民法第972條規定)。像婚約這類「身分法律行為」(ex.結婚、收養、認領、
離婚等),因為與當事人的人格有密切關係,而具有「不可代理性」等法理。
所以身分法學者認為,婚約不能由其他人代為並代受婚約的意思表示,必由男女雙方親自訂立婚約。
二、憲法規定之放射效力:
那為何婚約必須以男女雙方同意為要件? 這點也能從日本憲法跟日本民法間關係講起。
按日本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
以夫婦平權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透過日本民法第90條
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之法律行為,無效」,而
「間接適用」締結婚約自由。
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之法律行為,無效」,而
「間接適用」締結婚約自由。
因為,日本學者有認為,婚約可透過憲法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以保障男女雙方
的訂婚自由。而「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主要探討憲法上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是否
能在「人民與人民」間的水平方向適用?
的訂婚自由。而「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主要探討憲法上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是否
能在「人民與人民」間的水平方向適用?
畢竟對基本權利的侵害來源,有時並不限於國家,私人也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權利。而針
對源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權利侵害,自身如何主張基本權,就是所謂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也有學者稱「放射效力」)問題。
對源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權利侵害,自身如何主張基本權,就是所謂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也有學者稱「放射效力」)問題。
目前日本學者通說及實務見解,都採納「間接適用說」。他們認為,基本權利拘束的對象
仍為國家,雖然不能直接適用於私法領域 (ex.民法、商事法),但基本權利的保障是憲法
的基本價值決定而具有強制規範的效力。對於基本權利形成侵害的法律行為,就是有背於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應屬「無效」。
仍為國家,雖然不能直接適用於私法領域 (ex.民法、商事法),但基本權利的保障是憲法
的基本價值決定而具有強制規範的效力。對於基本權利形成侵害的法律行為,就是有背於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應屬「無效」。
因此,基本權利雖然不能「直接適用」於民事關係,但仍可透過民事上一般條款(如前面
提及的日本民法第90條規定) 將憲法的基本權利「間接適用」於私法關係。
畢竟,婚約涉及善良風俗的事項,應能使憲法規定產生放射效力,以確保男女雙方的締結
是出於自由的意志。
三、結婚須經父母同意,類推解釋於婚約要件:
日本學者有認為,在未成年人(日本民法第4條規定,滿20歲以上才為成年人) 的訂婚情形
下,婚約除須男女雙方自行訂定外,包含「經過父母之同意」等成立要件 ( 二宮周平,
《家族法 第2版》,
下,婚約除須男女雙方自行訂定外,包含「經過父母之同意」等成立要件 ( 二宮周平,
《家族法 第2版》,
東京:新世社,2005年。參照 )。因考量未成年人的血氣未定及思慮不周,若輕率訂婚,
之後可能會後悔。
而日本民法規定的父母,相當於台灣的「法定代理人」,就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行為,行使
「同意權」。該同意權之目的,在於「補充」未成年子女之能力,「並非取代」未成年子
女訂立婚約的意思表示。然而如前言所示,日本民法沒有明文規範婚約,那要怎麼導出婚
約須經過父母之同意?
「同意權」。該同意權之目的,在於「補充」未成年子女之能力,「並非取代」未成年子
女訂立婚約的意思表示。然而如前言所示,日本民法沒有明文規範婚約,那要怎麼導出婚
約須經過父母之同意?
在法學解釋上,若法律對於某事項並沒有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的事項」已有
明文規定,那麼可直接援引該「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而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
解釋。學理上,通常稱這樣的解釋方法為「類推解釋」(也有學者另稱「比附援引」)。
承此,在日本民法第737條明文規定:「未成年子女結婚,應經其父母同意。父母一方不同意時,有他方同意即可
。父母一方不明、死亡或不能表示其意思時,亦同。」因有明文結婚的「父母同意」成立
要件,所以就婚約的成立要件,我們就能類推解釋婚約須經過父母之同意,以符合私法關
係的公平正義。
要件,所以就婚約的成立要件,我們就能類推解釋婚約須經過父母之同意,以符合私法關
係的公平正義。
因此,芽衣還有生父蘭原翔及義母藍原梅,訂立婚約應先徵得他們的同意,而非經由爺爺
的同意或干涉。
結論:
綜上所述,芽衣得依據日本憲法第24條第1項及日本民法第90條等規定,向爺爺主張締結
婚約的自由。加上「身分行為不可代理性」法理,以及由日本民法第737條規定類推解釋
婚約「經父母之同意」等要件,主張自行決定跟誰締結婚約。
婚約的自由。加上「身分行為不可代理性」法理,以及由日本民法第737條規定類推解釋
婚約「經父母之同意」等要件,主張自行決定跟誰締結婚約。
即便爺爺安排好她跟宇田川店長或他人訂下婚約,那類婚約應屬無效。是故,芽衣能依前
述之三項理由,拒絕爺爺代理訂定婚約。
這次可惜沒人答對,不過我已經想好下次的有獎徵答。
到時會針對芽衣的結婚效力,同樣從日本法帶各位解析她要和柚子結婚時,會面臨的種種
問題及可能的解決途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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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QcguIyx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20086546.A.F3B.html
推 : 強1F 03/03 22:16
不敢,有漏未提及或講錯的,歡迎指正。推 : 所以說一切只能看芽衣怎麼選擇2F 03/03 22:20
是的,我們相信她該怎麼走下去。→ : 但只要爺爺還在,店長拒絕了還會有下一位等者3F 03/03 22:21
→ : 除非作者讓爺爺好走....不然
嗯,爺爺已經行將就木了,不排除三郎太老師讓他歸天,否則以他的個性絕對幫芽衣一直→ : 除非作者讓爺爺好走....不然
找未婚夫。
→ : 就是要找老爸回來跟爺爺單挑5F 03/03 22:22
感覺很有畫面,決鬥ww推 : 你法律系?6F 03/03 22:22
嚴格來講,我出身自台大政治系,在學期間輔修法律系,算是混血兒w→ : 然後芽衣她也把繼承家業這重擔扛在自己身上7F 03/03 22:22
→ : 她自己也要想得開才行
對!這就是芽衣最大的心病,過於將繼承這檔事扛在肩上。→ : 她自己也要想得開才行
推 : 原來是日本法律系??9F 03/03 22:23
哈哈,剛好在研究芽衣婚約時,順勢查詢日本法學的實務及學說見解w推 : 拜託芽衣一定要幸福阿QQ10F 03/03 22:31
本当ですね! 我也希望芽柚的結果會是HE推 : 只求芽衣趕快醒來QQ11F 03/03 22:34
眼下只有芽衣自己能覺醒,如同鈴蘭學姐所表示,我們能做的,還是相信芽衣所抉擇的道路。
推 : 我光看這一系列文就不看這作了 怕爆= =12F 03/03 22:36
不期不待,不受傷害。一整個橘勢不妙啊! (X)推 : 推 看個西洽還可以學法律(?)13F 03/03 22:46
其實我的願望是,透過自身法學專業,結合acgn來討論一些有意思的議題。這樣才有趣w或許在這裡,我會不定時將一些acg作品或御宅新聞,配合法律抒發見解ww
推 : 原PO真的厲害。不過是不是來台灣比較快(大誤)?14F 03/03 23:14
我也覺得芽柚來台辦理登記婚會比較好,不過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立法院在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若未修法,她們得等到2019年5月25日以後才有辦法登記結婚
ww
※ 編輯: POLITICHONG (111.243.88.9), 03/04/2018 00:04:48
推 : 你那麼認真回6樓幹嘛www15F 03/04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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