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7-20 22:45:37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標題 Re: [哈拉] 龍捲風表揚PTT了!!!! LIVE中
時間 Sat Jul 20 22:32:44 2013
我不就實體法律爭執跟你吵,我從不跟當是人說案子一定有罪無罪還判幾年,但程序
上就問題百出,各位板友抱歉我只能舊文重貼,今天還沒時間,但顧大律師的那段演
說確實著實的打中要害,請容我拾人牙慧。
上就問題百出,各位板友抱歉我只能舊文重貼,今天還沒時間,但顧大律師的那段演
說確實著實的打中要害,請容我拾人牙慧。
一、軍檢辦案的問題
時間回溯到洪仲丘枉死事件爆發之初,姑且不論最後是否成罪,但是本案可能涉及陸
海空軍刑法第44條凌虐致死重罪、並且具有多人參與犯罪,且參與犯罪之人可能直接
或間接掌管犯罪證據等情節,應可於當下所預見,也就是說此類犯罪除了事涉重罪外
,犯罪嫌移人有高度串證、湮滅證據之可能性,依照一般刑事犯罪偵查實務,除了立
即訊問聲押避免串證湮滅證據外(軍事審判法第102、103條),更應該進行搜索扣押以
及通訊監察,包含犯罪嫌疑人的通聯(諸如手機當中可能存有重要通話訊息、臉書帳號
內的對話訊息)跟相關事證,以保全證據、有利於犯罪偵查跟事實釐清。
海空軍刑法第44條凌虐致死重罪、並且具有多人參與犯罪,且參與犯罪之人可能直接
或間接掌管犯罪證據等情節,應可於當下所預見,也就是說此類犯罪除了事涉重罪外
,犯罪嫌移人有高度串證、湮滅證據之可能性,依照一般刑事犯罪偵查實務,除了立
即訊問聲押避免串證湮滅證據外(軍事審判法第102、103條),更應該進行搜索扣押以
及通訊監察,包含犯罪嫌疑人的通聯(諸如手機當中可能存有重要通話訊息、臉書帳號
內的對話訊息)跟相關事證,以保全證據、有利於犯罪偵查跟事實釐清。
但是,事件爆發後,從網友整理的具有高度涉案兩位志願役士官的臉書記錄一經公佈
,兩位志願役士官隨即變更臉書狀態,甚至還可以相約前往參加告別式等情節觀之,
承辦的軍檢,似乎像是從沒有辦理過刑事案件的菜鳥一樣,任由犯罪嫌疑人在外任意
行走、甚至還可以去修改自己的通訊電磁記錄,更不用說那個消失的80分鐘影帶。
,兩位志願役士官隨即變更臉書狀態,甚至還可以相約前往參加告別式等情節觀之,
承辦的軍檢,似乎像是從沒有辦理過刑事案件的菜鳥一樣,任由犯罪嫌疑人在外任意
行走、甚至還可以去修改自己的通訊電磁記錄,更不用說那個消失的80分鐘影帶。
更不用說事件爆發後十天左右,才開始聲押第一個犯罪嫌疑人,本來應該在事件發生
初始就緊鑼密鼓、鋪天蓋地的訊問聲押搜索扣押,結果軍檢卻是一筆丫丫一筆一筆丫
直到十天左右,群眾關注、媒體聚焦、關鍵證人跟證據一再爆出之際,才開始聲押第
一個犯罪嫌疑人,彷彿當作所有關心這件事情的人民們都是不諳刑事偵辦實務的呆頭
鴨?是怕「左線」來不及預備、右線來不及「以人」扛?這十天在刑事偵查實務上,
到底可以讓多少可以還原真相的證據從偵查過程中蒸發?
初始就緊鑼密鼓、鋪天蓋地的訊問聲押搜索扣押,結果軍檢卻是一筆丫丫一筆一筆丫
直到十天左右,群眾關注、媒體聚焦、關鍵證人跟證據一再爆出之際,才開始聲押第
一個犯罪嫌疑人,彷彿當作所有關心這件事情的人民們都是不諳刑事偵辦實務的呆頭
鴨?是怕「左線」來不及預備、右線來不及「以人」扛?這十天在刑事偵查實務上,
到底可以讓多少可以還原真相的證據從偵查過程中蒸發?
軍檢這樣的偵辦行為,到底是出於怎樣的心態,或是有沒有怠惰於偵辦犯罪?也許在
現在的權力體系下,永遠不會有個體制內的答案,但這個答案,可能已經在每個關心
這件事情的人心中默默寫下。
現在的權力體系下,永遠不會有個體制內的答案,但這個答案,可能已經在每個關心
這件事情的人心中默默寫下。
二、湮滅證據該開始查了?偵查不公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Yr3rDk3koY
20130720 顧立雄國防部外 - YouTube
20130720_顧立雄於國防部外: 『根據軍事審判法的規定,湮滅證據的罪,縱使是現役軍人所犯,仍然歸普通法院管轄,我 們會在禮拜二的早上向桃園地檢署遞狀。我們要求桃園地檢署一定要管、一定要管。桃園地檢署不能夠迴避它調查的職務,刑事訴訟法說「只要有認為有犯罪的可能、犯罪的嫌疑,檢察官就要主動介入調查。」所以禮拜二...
20130720_顧立雄於國防部外: 『根據軍事審判法的規定,湮滅證據的罪,縱使是現役軍人所犯,仍然歸普通法院管轄,我 們會在禮拜二的早上向桃園地檢署遞狀。我們要求桃園地檢署一定要管、一定要管。桃園地檢署不能夠迴避它調查的職務,刑事訴訟法說「只要有認為有犯罪的可能、犯罪的嫌疑,檢察官就要主動介入調查。」所以禮拜二...
三、要討論實體問題可以,你先跟我說你知不知道什麼叫危險前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
,進而導致不作為類型的犯罪?或著是共謀(組織分工型)共同正犯?簡單的那種偽造
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或利用職務類型的犯罪,你懂嗎?
,進而導致不作為類型的犯罪?或著是共謀(組織分工型)共同正犯?簡單的那種偽造
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或利用職務類型的犯罪,你懂嗎?
舉例來說,當你把一堆燃點低的化學物質跟火藥還有易燃物,在半夜放在人來人往的
大馬路中間,然後到了白天,你看了天氣預報,然後知道今天白天超高溫到35度C以上
,那些化學物質會燃燒然後引爆火藥跟易燃物造成人死亡,這時候你就有義務把那些
東西移開或讓他不要造成這樣的結果。再講的清楚一點,一開始的操練跟關緊閉,當
然不會跟殺人扯上關係,但是當你因為連續幾天的操練跟關緊閉,讓受害者身體處於
一個「不積極加以作為(例如喝水、降溫)就會有生命危險的狀態」,這時候你的操練
跟關緊閉就是危險前行為,如果又認知到上述生命危險的可能性存在,那就可能是故
意殺人的罪名了,罪刑上限又大為不同。不過不作為犯的論證在法律實務上是比較難
的,另外任何罪名當中有「致死」的,那都是對於死亡結果係出於過失而非故意的立
法方式,所以凌虐致死的凌虐是故意、致死是過失。
大馬路中間,然後到了白天,你看了天氣預報,然後知道今天白天超高溫到35度C以上
,那些化學物質會燃燒然後引爆火藥跟易燃物造成人死亡,這時候你就有義務把那些
東西移開或讓他不要造成這樣的結果。再講的清楚一點,一開始的操練跟關緊閉,當
然不會跟殺人扯上關係,但是當你因為連續幾天的操練跟關緊閉,讓受害者身體處於
一個「不積極加以作為(例如喝水、降溫)就會有生命危險的狀態」,這時候你的操練
跟關緊閉就是危險前行為,如果又認知到上述生命危險的可能性存在,那就可能是故
意殺人的罪名了,罪刑上限又大為不同。不過不作為犯的論證在法律實務上是比較難
的,另外任何罪名當中有「致死」的,那都是對於死亡結果係出於過失而非故意的立
法方式,所以凌虐致死的凌虐是故意、致死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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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9.115.225
→ :未看先推 啊CD中1F 07/20 22:33
推 :CD完畢 打爆無知屁孩2F 07/20 22:34
→ :CD中等補推3F 07/20 22:34
推 :不懂 你看那篇文章有打出什麼內容嗎 只回了幾個字4F 07/20 22:34
推 :KY目前動態:辜狗中5F 07/20 22:35
※ 編輯: AhUtopian 來自: 124.109.115.225 (07/20 22:37)推 :又讓KY免費多學了一點6F 07/20 22:36
→ :ky記得付諮詢費阿7F 07/20 22:37
→ :X8F 07/20 22:37
→ :不用看,直接end9F 07/20 22:37
→ :屁孩就是屁孩10F 07/20 22:37
→ :抱歉 我把你當成上過公民教育的等級 寫太難 讓你看不懂11F 07/20 22:38
推 :顧律師是獅迷厚12F 07/20 22:38
推 :→ kylinweapon:不用看,直接end 因為根本看不懂XDDDDD13F 07/20 22:38
推 :德瑪西阿!14F 07/20 22:39
推 :kylinweapon 弱爆了,哈哈15F 07/20 22:39
推 :ky好好上課吧16F 07/20 22:39
→ :對了 KY你要察言觀色 關心這事情的法律人很多17F 07/20 22:39
推 :不看別人回應是要戰啥 偉栽KY18F 07/20 22:39
→ :不要太常出來被人電 讓人浪費電19F 07/20 22:40
推 :多學點知識,對自己有幫助的.20F 07/20 22:40
推 : 哀 籃狗一直想見縫插針想瘋了 開分身來亂21F 07/20 22:40
→ :執業律師免費法律教學耶 還不快虛心受教22F 07/20 22:41
→ :阿 kyo大 KY不是在說你唷(誤)23F 07/20 22:41
推 :連看都不看 一點溝通的基本門檻都達不到 還回什麼文??24F 07/20 22:41
推 :高中版18144 所以ky在學重考又很有法律素養這樣?25F 07/20 22:42
→ :我才沒那麼有名呢XD26F 07/20 22:42
→ :哈哈 大大超威 我是你的粉絲~看你的NBA文章長知識 ^^27F 07/20 22:43
→ :他可能等放榜太無聊 展現一下對法學的見解28F 07/20 22:43
推 :ky指考生的法律見解呢?我好想知道喔!29F 07/20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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