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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7-20 22:45:37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標題 Re: [哈拉] 龍捲風表揚PTT了!!!! LIVE中
時間 Sat Jul 20 22:32:44 2013


我不就實體法律爭執跟你吵,我從不跟當是人說案子一定有罪無罪還判幾年,但程序
上就問題百出,各位板友抱歉我只能舊文重貼,今天還沒時間,但顧大律師的那段演
說確實著實的打中要害,請容我拾人牙慧。


一、軍檢辦案的問題

時間回溯到洪仲丘枉死事件爆發之初,姑且不論最後是否成罪,但是本案可能涉及陸
海空軍刑法第44條凌虐致死重罪、並且具有多人參與犯罪,且參與犯罪之人可能直接
或間接掌管犯罪證據等情節,應可於當下所預見,也就是說此類犯罪除了事涉重罪外
,犯罪嫌移人有高度串證、湮滅證據之可能性,依照一般刑事犯罪偵查實務,除了立
即訊問聲押避免串證湮滅證據外(軍事審判法第102、103條),更應該進行搜索扣押以
及通訊監察,包含犯罪嫌疑人的通聯(諸如手機當中可能存有重要通話訊息、臉書帳號
內的對話訊息)跟相關事證,以保全證據、有利於犯罪偵查跟事實釐清。


但是,事件爆發後,從網友整理的具有高度涉案兩位志願役士官的臉書記錄一經公佈
,兩位志願役士官隨即變更臉書狀態,甚至還可以相約前往參加告別式等情節觀之,
承辦的軍檢,似乎像是從沒有辦理過刑事案件的菜鳥一樣,任由犯罪嫌疑人在外任意
行走、甚至還可以去修改自己的通訊電磁記錄,更不用說那個消失的80分鐘影帶。


更不用說事件爆發後十天左右,才開始聲押第一個犯罪嫌疑人,本來應該在事件發生
初始就緊鑼密鼓、鋪天蓋地的訊問聲押搜索扣押,結果軍檢卻是一筆丫丫一筆一筆丫
直到十天左右,群眾關注、媒體聚焦、關鍵證人跟證據一再爆出之際,才開始聲押第
一個犯罪嫌疑人,彷彿當作所有關心這件事情的人民們都是不諳刑事偵辦實務的呆頭
鴨?是怕「左線」來不及預備、右線來不及「以人」扛?這十天在刑事偵查實務上,
到底可以讓多少可以還原真相的證據從偵查過程中蒸發?


軍檢這樣的偵辦行為,到底是出於怎樣的心態,或是有沒有怠惰於偵辦犯罪?也許在
現在的權力體系下,永遠不會有個體制內的答案,但這個答案,可能已經在每個關心
這件事情的人心中默默寫下。


二、湮滅證據該開始查了?偵查不公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Yr3rDk3koY
20130720 顧立雄國防部外 - YouTube
20130720_顧立雄於國防部外: 『根據軍事審判法的規定,湮滅證據的罪,縱使是現役軍人所犯,仍然歸普通法院管轄,我 們會在禮拜二的早上向桃園地檢署遞狀。我們要求桃園地檢署一定要管、一定要管。桃園地檢署不能夠迴避它調查的職務,刑事訴訟法說「只要有認為有犯罪的可能、犯罪的嫌疑,檢察官就要主動介入調查。」所以禮拜二...

 


三、要討論實體問題可以,你先跟我說你知不知道什麼叫危險前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
,進而導致不作為類型的犯罪?或著是共謀(組織分工型)共同正犯?簡單的那種偽造
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或利用職務類型的犯罪,你懂嗎?


舉例來說,當你把一堆燃點低的化學物質跟火藥還有易燃物,在半夜放在人來人往的
大馬路中間,然後到了白天,你看了天氣預報,然後知道今天白天超高溫到35度C以上
,那些化學物質會燃燒然後引爆火藥跟易燃物造成人死亡,這時候你就有義務把那些
東西移開或讓他不要造成這樣的結果。再講的清楚一點,一開始的操練跟關緊閉,當
然不會跟殺人扯上關係,但是當你因為連續幾天的操練跟關緊閉,讓受害者身體處於
一個「不積極加以作為(例如喝水、降溫)就會有生命危險的狀態」,這時候你的操練
跟關緊閉就是危險前行為,如果又認知到上述生命危險的可能性存在,那就可能是故
意殺人的罪名了,罪刑上限又大為不同。不過不作為犯的論證在法律實務上是比較難
的,另外任何罪名當中有「致死」的,那都是對於死亡結果係出於過失而非故意的立
法方式,所以凌虐致死的凌虐是故意、致死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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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9.115.225
jack19931993:未看先推  啊CD中1F 07/20 22:33
tsubasawolfy:CD完畢 打爆無知屁孩2F 07/20 22:34
Demaciaaaaa:CD中等補推3F 07/20 22:34
shadwell:不懂  你看那篇文章有打出什麼內容嗎  只回了幾個字4F 07/20 22:34
ayufly:KY目前動態:辜狗中5F 07/20 22:35
※ 編輯: AhUtopian       來自: 124.109.115.225      (07/20 22:37)
psdcgb:又讓KY免費多學了一點6F 07/20 22:36
KusoJontaro:ky記得付諮詢費阿7F 07/20 22:37
sam369:X8F 07/20 22:37
kylinweapon:不用看,直接end9F 07/20 22:37
tsubasawolfy:屁孩就是屁孩10F 07/20 22:37
AhUtopian:抱歉 我把你當成上過公民教育的等級 寫太難 讓你看不懂11F 07/20 22:38
psku:顧律師是獅迷厚12F 07/20 22:38
ayufly:→ kylinweapon:不用看,直接end     因為根本看不懂XDDDDD13F 07/20 22:38
Demaciaaaaa:德瑪西阿!14F 07/20 22:39
Jeff911:kylinweapon 弱爆了,哈哈15F 07/20 22:39
jsai:ky好好上課吧16F 07/20 22:39
AhUtopian:對了 KY你要察言觀色 關心這事情的法律人很多17F 07/20 22:39
DIPO:不看別人回應是要戰啥 偉栽KY18F 07/20 22:39
AhUtopian:不要太常出來被人電 讓人浪費電19F 07/20 22:40
kyo51220:多學點知識,對自己有幫助的.20F 07/20 22:40
Eason1ee:         哀   籃狗一直想見縫插針想瘋了  開分身來亂21F 07/20 22:40
jack19931993:執業律師免費法律教學耶 還不快虛心受教22F 07/20 22:41
AhUtopian:阿 kyo大 KY不是在說你唷(誤)23F 07/20 22:41
shadwell:連看都不看  一點溝通的基本門檻都達不到  還回什麼文??24F 07/20 22:41
thaloyo:高中版18144 所以ky在學重考又很有法律素養這樣?25F 07/20 22:42
kyo51220:我才沒那麼有名呢XD26F 07/20 22:42
Vincredible:哈哈 大大超威 我是你的粉絲~看你的NBA文章長知識 ^^27F 07/20 22:43
thaloyo:他可能等放榜太無聊 展現一下對法學的見解28F 07/20 22:43
tyo5151:ky指考生的法律見解呢?我好想知道喔!29F 07/20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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