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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8-01 07:10:08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noei ( 阿方)
標題 [哈拉] 不專業之小弟法律見解-旅長和戒護士的罪
時間 Thu Aug  1 01:18:47 2013


先說

小弟的法律知識很不專業

重點是,小弟沒再追洪的這篇新聞

但是新聞一直撥讓小弟不看到也不可能

小弟不是不關心,而是這陣子閉關忙別的事情

請多見諒,有懶人包可以看嗎

我指的是,沒有感情嵌入其中的懶人包

一旦感情介入其中,一切都會不客觀

謝謝





先說我最近新聞看到的部分

簡單講就是,542旅長被依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
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
等罪 起訴

而戒護士陳毅勳則依最重的凌虐軍人致死罪起訴





先說這兩個人判的罪有沒有抓大放小的情況好了


電視上有專家說,旅長等542旅的人,全部都應該一起以凌虐軍人致死罪起訴
而非只以妨礙自由等相關罪起訴

這樣說好了,基本上,小弟認為542R的所有把洪丟到269的軍士官,你說牠們
能不能預見關了洪,洪就一定會或是可能會死在裡面,這一點是有疑慮的

當然不可能一定會死,一定會死就要以故意殺人罪起訴了


講得仔細些,就是那些542R的人是否可以預見把洪關至禁閉室
給269R的人進行操練會導致洪的死亡,我其實不太能下定論
把一個不該關不能關的人關進去
當然涉及妨礙自由等強制罪這是無誤的,這也是那些542R的人現在被起訴的罪名
因為就算關進去,只要操練注意身體狀況還是有可能不會讓洪中暑致死
而且可能機率很大,禁閉室如果一天到晚在死人就另當別論,
而這部分直接下操練指令的戒護士並沒注意也不理會洪的求救而繼續操練他
致洪的體力透支進而中暑死亡這兩者間是有直接因果關係的
這部分涉凌虐致死是沒有問題的,起訴他剛好
沒這樣起訴他洪真的就白死了

所以我認為這並不是什麼抓小兵頂替

有人說這是長官授意,就算真的是這樣,陳他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他這樣操練導致洪致死,他的罪責還是最大,要的話這部分之後可以再討論

而且這可能就不會只是過失而是故意了



但現在問題是洪好像有傳簡訊向旅長求救過(我資訊不完整)
而542旅長有作為的可能性
生為旅的大家長,也有作為的義務,
他的作為也可以阻止死亡的發生(幾乎確定)
因此他的不作為應該要去追究凌虐致死這也是沒有問題的
但現在就是沒有追究旅長不作為致死部分的疏失,僅追究他妨礙自由的部分
這非常怪異,我不清楚旅長收到簡訊後的處理方式
但看起來並沒有積極去處理,顯有過失,致死部分他應該也有一份



所以陳的部分,我認為起訴合理,除非他要翻供有人指使他這麼做

但就算後面有大魔頭叫他操死洪

他應該還是不會更改被起訴的法條,可能頂多以期待可能性的部分處理

不然總是要有人起訴凌虐致死,

因為凌虐(不合理操練)是離洪死亡最近最直接的行為

而下達操練指令的人就是負責操練他的士官陳毅勳

他接受到洪的求饒訊號卻不理照操練,沒有注意洪的身體狀況

再怎麼有人要故意操死他,沒證據

洪的求救簡訊內沒看到有戒護士以外第三人對他進行禁閉室的體能操練

找不到542E對陳下死亡操練的命令的證據

我認為陳要對洪的死亡負起最大責任






請一起討論吧,理性非戰,後面其他人的起訴我的意見也會慢慢補充上去的

小弟時間沒很多,但也希望能抓到真兇

我不認為幹到星星的人會對剩三天退伍的義務役下死亡指令

所以他應該不會有故意的成分,但致死應該還是跑不掉

旅長你別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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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111.45
HOMERUN555:/ 懶人  並不困難= =  有沒感情 請自己判斷1F 08/01 01:20
scarbywind:有種罪叫教唆..2F 08/01 01:21
scarbywind: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教唆是故意犯罪,後面若真有教唆陳的人,那個人會直接變成故意殺人,而陳

亦會變成故意殺人的直接正犯,對陳更糟糕,洪家人一定不信的

gunng:前面有篇就討論過了 關禁閉究竟有無預見死亡的可能性4F 08/01 01:23
jyekid:沈威志不可能成立凌虐致死罪之不作為犯5F 08/01 01:23

凌虐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我們先假設這裡的凌虐指的是"過度操練"好了

當洪遇到不正常過度的操練,以他的身體狀況來說是凌虐的操練時

他有傳簡訊向旅長求救

但旅長沒積極作為去阻止269R的禁閉士繼續凌虐洪

而他的作為是有辦法阻止不合理的訓練下去的

而且他也有責任,為什麼說他有責任

因為他對洪有保證人地位,為什麼?

因為他送了不能送禁閉的人去關禁閉,這就是危險前行為

他的送禁閉行為(非法)導致洪在269R遭受非人道對待

所以他有義務要排除這些狀況,而他沒有積極作為致結果的發生

旅長是有機會成立凌虐致死的不作為犯的

gunng:基本上軍檢的起訴書是將范等人把洪送關禁閉這部分 視作有犯6F 08/01 01:24
FallenAngelX:我不懂法律 但我想這樣應該也是極限了7F 08/01 01:25
gunng:意連絡 行為分擔的共同正犯 但這是跟洪死的罪分開論述的8F 08/01 01:25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這部分指的是"關禁閉"的部分,所以他們都依妨害自由相關犯罪

一起被起訴,洪死亡是加重結果犯,後面的加重結果部分為過失,這幾個人如果全都能預見

關了就會被陳操練致死的話,就直接以殺人相關罪討論比較快

colon1114:其實有機會論沈跟范等人妨害自由致死9F 08/01 01:27
gunng:所以現在的疑問就是 洪的操死 究竟是戒護士獨自犯行還是另有10F 08/01 01:27
colon1114:因為洪的BMI本來就不能送禁閉11F 08/01 01:27
gunng:教唆or共同正犯的可能 現在吵的是這個12F 08/01 01:28

現在教唆的部分就是找不到,麻煩,沒有證據就不能推定有教唆行為

而且是不是542旅的人教唆269旅的人殺人

那個人(陳)就會產生殺人犯意進而操死洪,這又不一定

scarbywind:教唆不成立的話,基本上除了被起訴的罪大概就沒事了13F 08/01 01:30
gunng:colon兄那有困難 除非范早就知道他妨害自由的行為有致死可能14F 08/01 01:30
colon1114:因為有規定BMI過高不能送 就是因為過高送了話有致死可能15F 08/01 01:32
marx0126:基本上軍方態度就是切割269一塊542一塊然後完全不交代16F 08/01 01:32
a40041:唉浪費人民納稅錢養這些職業軍人17F 08/01 01:33
jyekid:除非你能證明 送到269旅的禁閉生玩到半死不活機率很大18F 08/01 01:33
※ 編輯: noei            來自: 122.121.111.45       (08/01 01:44)
marx0126:這兩塊是否中間有連結,因為有連結這樣火會燒很大,切割19F 08/01 01:34
colon1114:所以只要能證明他們知道BMI過高就可以了20F 08/01 01:34
gunng:如果是這樣就好辦 問題是應該不是這樣認定的 = =...21F 08/01 01:34
jyekid:不然光因為開加速通過作業流程 直接推定 有死亡預見可能性22F 08/01 01:35
kai761:凌虐、法定種類以外懲罰,都是故意犯。  誰造成死亡不詳,罪23F 08/01 01:35
marx0126:開來就是各辦各的,542的這幾位脫身機率會大增而且罪責輕24F 08/01 01:36
kai761:疑惟輕....25F 08/01 01:36
gunng:畢竟BMI過高只是不適合送禁閉的要件 而非會致死的必要條件26F 08/01 01:36
colon1114:看要不要辦而已 送禁閉本來就應該要注意被送者身體狀況27F 08/01 01:36
solarcells:滅證的部分 算是桃園地檢的責任嗎28F 08/01 01:36
kai761:軍方辦的部分,會怎判都不意外了29F 08/01 01:37
colon1114:所以還要證明BMI過高是致死原因30F 08/01 01:38
jyekid:那都你講就好了 不是要不要辦的問題 學者要凹也會凹得有模31F 08/01 01:38
colon1114:一開始軍方有提但後來卻絕口不提了32F 08/01 01:38
gunng:除非有證明說BMI過高送禁閉 死亡機率很高 不然辯方律師一定33F 08/01 01:38
jyekid:有樣....34F 08/01 01:39
destroyfire:除非你能證明那些長官交代要操死洪,不然就算交代特別35F 08/01 01:39
gunng:會說這兩方因果關係不夠確切 非一般社會大眾認知的常理36F 08/01 01:39
destroyfire:操洪也無法成立殺人或凌虐致死的共同正犯37F 08/01 01:39
jyekid:就是妨礙自由跟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單抽出案例來看不同意有38F 08/01 01:41
colon1114:因果關係當然會成為攻防重點 不過現在軍檢是連提都不提39F 08/01 01:42
tonyhsie:簡訊是關之前發的吧 不是被操之後發的40F 08/01 01:44
colon1114:因為身體狀況不適合送就是擔心造成死亡才規定41F 08/01 01:44
EatMe37:有規定BMI過高就不能送嗎!?42F 08/01 01:45
jyekid:『甲乙丙圍毆並虐待總統,總統好不容易逃脫後,選擇進入高速43F 08/01 01:45
jyekid:公路以求不被發現 卻被車撞死』這是撲馬改編自日本刑案的題
colon1114:就像違反保護他人的建築法規或交通法規導致他人死亡45F 08/01 01:46
colon1114:為於"致死"實務通常都認為有預見可能性
jyekid:目 印象中老師最後說日本成立妨礙自由致死 還是XX致死47F 08/01 01:48
jyekid:理由是 逃難被迫進入高速公路被撞死的機會很高
colon1114:BMI過高不能送是有規定的49F 08/01 01:49

如果BMI過高不能送禁閉,那洪家人就有望翻盤,因為可以朝BMI不能送禁閉規定的

立法緣由下去尋找,如果當初設這個規定的理由是在於BMI值過高的人若送禁閉

當事人會有生命身體直接或間接受侵害的疑慮的話,那麼將BMI值過高的人送禁閉

就有遇見洪有可能會死亡或重傷的風險,整個542R的起訴罪名或許可以因此大翻盤

jyekid:這也是前面強調的 真要把妨害自由跟洪死亡拉在一起 有點遠50F 08/01 01:50
colon1114:所以還要加上洪的身體狀況不適合送禁閉51F 08/01 01:51
jyekid:規定是這樣沒錯但BMI過高在一般操課下(沒證據有特別照顧)52F 08/01 01:52
gunng:那比較像是危險性的高低之分 一般馬路跟高速公路的闖入風險53F 08/01 01:53
jyekid:這幾年有哪些禁閉生因此死亡?54F 08/01 01:53
gunng:由這個方向去論斷 但今天BMI值過高並不是個鮮明的致死標準55F 08/01 01:54
jyekid:如果是一般公路應該不會成立致死 該案是因為高速公路是唯一56F 08/01 01:55
jyekid:撲馬的題目有時過度簡略...但意思到就好 有興趣可以問問他
EatMe37:可以請問一下規定要去哪看嗎58F 08/01 01:56
※ 編輯: noei            來自: 122.121.111.45       (08/01 02:00)
scarbywind:軍網..基本上連不到59F 08/01 01:56
gunng:除非!!! 體檢上有重大可能致死隱疾!!!(不過好像不太可能= =)60F 08/01 01:58
colon1114:軍檢就刻意不提洪死亡原因包含其本身身體狀況(BMI)61F 08/01 02:03
EatMe37:沒規定BMI過高不能送吧....只說要依體能狀況實施訓練62F 08/01 02:04
gunng:我查了一下陸海空軍懲罰法跟施行要則 都沒有要BMI合格的規定63F 08/01 02:11
gunng:那可能是法位階比較低一點的內部施行要則or規範 好麻煩...
※ 編輯: noei            來自: 122.121.111.45       (08/01 02:20)
EatMe37:禁閉室實施管理規定 只說應依體能狀況實施不同程度訓練65F 08/01 02:13
gunng:樓上 有連結可看一下嗎? 謝謝66F 08/01 02:14
gunng:嗯...我找到一份掃本 有規定送禁閉要體檢 若被鑑定不適任
gunng:應另行懲處(EX:心臟 精神 糖尿病...)  但沒提到BMI
EatMe37:所以才想請問C大BMI過高不能送的規定是在哪看的啊69F 08/01 02:23
gunng:有提到BMI值屬高危險群 應施予不同程度之訓練操課的部分 則70F 08/01 02:24
gunng:是六軍團行政調查報告裡 針對操課狀況的部分
gunng:該違反事項則是六軍團指揮部令頒布的禁閉(悔過)室實施規定
colon1114:之前在這個版看到的 沒記錯應該是達到免役體位的關係73F 08/01 02:30
gunng: http://bit.ly/18cPPz874F 08/01 02:32
colon1114:國防部內部管理規則好難查呀....75F 08/01 02:33
EatMe37:是有規定BMI>30不能實施體能鑑測 但不能禁閉就不知道了76F 08/01 02:53
facefear:.77F 08/01 03:17
facefear:這十年 多少的冤魂...... 多少的官官相護 !!!!!!
facefear:.
cryP:我認為關鍵在動機跟死因。80F 08/01 06:25
cryP:動機是滅口
cryP:死因的主因是錄影黑掉時發生的事
cryP:可能是灌水或是喝了加料的東西
cryP:操練只是觸發用的機關而已
cryP:因為這條人命是好幾個環節扣起來搞掉的
cryP:說沒有動機,跟意外致死是很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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