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8-04 00:10:1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爆卦] 軍中冤案調查委員會
時間 Sat Aug 3 23:28:08 2013
行政院說要成立軍中冤案調查委員會
要成立要件事符合再審事由
貼個再審事由給大家
刑事訴訟法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
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
罪名之判決者。
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
罪名之判決者。
刑事訴訟法422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
聲請再審:
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
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
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刑事訴訟法260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 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 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
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分隔線-----------------------
因為這是不利當事人,所以不是全部適用
只有 上述 一、二、四、五
第六款不能適用,即使第六款也很嚴格
所以要申請重啟調查要有
證物偽造變造、誣告、所秉判決基礎變更、承審法官受刑法上判決追訴
才能重啟調查。
新事實新證據的證物根據實務見解必須存在當時(審判時、偵查時)
而非事後出現造成未審酌...
另外,即使當時未審酌,也要單一證物足以影響才可以重啟
不是全部綜合一起判斷。
以蔡學良案子為例:
蔡媽媽的報告根本不是偵查當時所存在
根本不會符合再審事由...
請問這麼嚴格的要件,誰可以成功??
我們是不是又被唬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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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7.214.108
→ :是1F 08/03 23:28
→ :一定是虎弄啊 他們那一大塊利益共同體可要養活一堆人2F 08/03 23:29
推 :當然就是要虎你的阿, 說他有改, 改了等於沒改3F 08/03 23:29
推 :有疑點有推4F 08/03 23:29
推 :謝謝指教5F 08/03 23:29
→ :一定一堆不受理的6F 08/03 23:29
推 :有軍中 就是唬弄7F 08/03 23:29
推 :馬政府的話你還信8F 08/03 23:30
→ :偽造文書不辦呀9F 08/03 23:30
※ 編輯: a00199bcd 來自: 36.237.214.108 (08/03 23:31)推 :你得到他了10F 08/03 23:30
→ :差點被騙!!!!原來又再唬弄,要求放寬要件!!!11F 08/03 23:31
推 :主事者:曹姊姊?12F 08/03 23:32
推 :幹13F 08/03 23:32
推 :你突破盲點了 反正政府現在就是要呼?你14F 08/03 23:35
推 :朕都讓你再審了還意見一堆15F 08/03 23:38
※ 編輯: a00199bcd 來自: 36.237.214.108 (08/03 23:40)※ a00199bcd:轉錄至看板 Militarylife 08/03 23:42
→ :不要在成立一個米蟲河蟹單位了好嘛16F 08/03 23:45
推 :蔣委員長表示:17F 08/0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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