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5-05-30 23:29:0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他說「我殺了人」 恐符合自首要件
時間 Sat May 30 19:30:37 2015
結論先講:在法律上這叫做投案不叫做自首,判決中不能強制減刑!
想先抱怨一下...以前看報紙感覺跟法律有關的都有專門記者再跑...不知道為什麼最近幾年不管哪一家報社的報導跟法律有關的都一堆誤導
在法律上
自首是犯案後"未被發現前"自己去跟警察講
投案是犯案後"已經被發現"自己去跟警察講
在法院判決中
自首的案子,法官"一定要減輕其刑",也就是說這種一定不能判死刑
投案的案子,法官"視情況特殊可減輕其刑",也就是說法官可自己決定要不要減輕其刑
※ 引述《KMTsucks (吃屌吧老K)》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hinet
: 2.完整新聞標題:
: 他說「我殺了人」 恐符合自首要件
: 3.完整新聞內文:
: 台北市昨天發生校園女童遭隨機殺人犯割喉,震驚社會;二年多前台南也發生震驚一時的
: 男童遭割喉案,曾姓嫌犯一、二審法院都認為有精神障礙,判無期徒刑,看似可逃過死刑
: ,但最高法院查出他虛偽裝病,今年初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 犯下對女童割喉案的龔重安,行兇後以手機打110報案,說「我殺了人」,也說出案發地
: 點,等待警方到場,警方判斷符合自首要件,龔的凶殘行徑雖引起眾怒,犯後態度不佳、
: 造成社會恐慌,但他刑度可能會因符合自首要件而減輕。
: 在台南電子遊藝場割喉殺童的曾姓男子,傳出落網時嗆聲「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
: 引起社會譁然,再度引發廢死爭論,而昨天在台北市北投文化國小犯下割喉案的龔姓男子
: 落網後供稱「就是想殺人」草菅人命,引發眾怒。
: 曾姓男子嗆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全案在地院、高院審理時,根據成大醫院、嘉義長
: 庚醫院精神鑑定書,認定曾有精神障礙、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低而減輕刑度,均判他無期
: 徒刑。
: 不過,最高院法官認為,台南高分院沒有綜合判斷曾姓男子案發前後的行為、案發時的言
: 行,二審只根據精神鑑定書過於速斷。
: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曾到了二審,才屢次出現言行怪異情形,且在偵審過程中能妥當回答
: 問題,明確供出殺人動機、目的及計畫,思考邏輯似乎沒有異常。高院合議庭質疑兩家醫
: 院的精神鑑定結果受誤導,二審法院沒調查清楚就減輕曾的刑度,判決理由不夠完備,今
: 年初已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重新審理。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times.hinet.net/news/16245304?m=ch
他說「我殺了人」 恐符合自首要件 | HiNet 新聞社群
台北市昨天發生校園女童遭隨機殺人犯割喉,震驚社會;二年多前台南也發生震驚一時的男童遭割喉案,曾姓嫌犯一、二審法院都認為有精神障礙,判無期徒刑,看似可逃過死刑,但最高法院查出他虛偽裝病,今年初撤銷判決, ...
台北市昨天發生校園女童遭隨機殺人犯割喉,震驚社會;二年多前台南也發生震驚一時的男童遭割喉案,曾姓嫌犯一、二審法院都認為有精神障礙,判無期徒刑,看似可逃過死刑,但最高法院查出他虛偽裝病,今年初撤銷判決, ...
: 結果關了三五年就假釋 超爽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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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225.106
※ 文章代碼(AID): #1LQPzWHf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2985440.A.469.html
→ : 反正最後都不會死刑,分那麼仔細有屁用1F 05/30 19:31
推 : 先打110的就贏了2F 05/30 19:31
推 : 他不是還沒發覺就打電話嗎3F 05/30 19:31
推 : 他自己打電話跟警察講就算未被發現前自首吧4F 05/30 19:32
推 : 謝謝5F 05/30 19:32
推 : 自首的要件有改喔 加油6F 05/30 19:32
→ : 所以你的文章前後矛盾啊7F 05/30 19:32
推 : 你蒐一下律師 有篇律師的說法8F 05/30 19:33
推 : 法律觀念正確,可惜前後矛盾9F 05/30 19:34
我的不能強制減刑是指法律不能強制法官減刑就是法官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減
推 : 觀念哪裡正確 應改成得都改多久了10F 05/30 19:34
自首應減刑 投案得減刑 應該沒錯吧推 : 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11F 05/30 19:35
※ 編輯: monkeyboy234 (114.35.225.106), 05/30/2015 19:36:42※ 編輯: monkeyboy234 (114.35.225.106), 05/30/2015 19:38:20
推 : 他還沒被發現,就先打電話了吧?照你這樣算算自首?12F 05/30 19:37
因為我看到的消息是有人先報案 警察還沒找到人的時候他投案不過如果是你講得這樣的話就是自首
※ 編輯: monkeyboy234 (114.35.225.106), 05/30/2015 19:39:11
推 : 已經改成“得減輕“好嗎,自首不一定能減刑了13F 05/30 19:38
→ : 你都說了 還沒被發現殺人前 叫自首 前後矛盾14F 05/30 19:39
推 : 你把案件內容搞反了....這個案子 兇手在警察還沒發現前15F 05/30 19:39
推 : 你到底在說甚麼?16F 05/30 19:39
→ : 就打手機報案說自己殺人。按你的界定,他是自首無誤17F 05/30 19:40
→ : 必減得減 老早就修法了 況且案件事實也不同18F 05/30 19:40
推 : 去查刑法第62條,103年已改“得“減輕,現在沒有自首一19F 05/30 19:41
→ : 定減輕了
→ : 定減輕了
推 : 他是自首啊.....21F 05/30 19:41
→ : 確實還沒有被警察發現前他就報警了
※ 編輯: monkeyboy234 (114.35.225.106), 05/30/2015 19:42:57→ : 確實還沒有被警察發現前他就報警了
推 : 他殺人就報警抓自己...符合未發覺即自首阿23F 05/30 19:42
推 : 都改成得多久了 去翻翻你的刑法好嗎24F 05/30 19:47
推 : 現在變量刑的一個考量而已 回歸到法官的心證上了25F 05/30 19:52
噓 : 你活在那個朝代?26F 05/30 19:52
→ : 自首是事實,跟罪行多重大無關27F 05/30 19:54
推 : 自首是"得"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可以判死刑28F 05/30 19:55
→ : "應"減輕其刑的叫中止犯 那是未遂犯的一種
→ : "應"減輕其刑的叫中止犯 那是未遂犯的一種
推 : 他是自首 自首得減 不是必減 考試寫這樣幾乎零分30F 05/30 19:57
→ : 好吧讓你一次不死 死兩次31F 05/30 19:59
→ : 補充一點 就算發現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 依然成立自首32F 05/30 20:00
推 : 該更新法條了…同學加油點…33F 05/30 20:04
推 : 銅學你法條幾年前的啊...34F 05/30 20:31
噓 : 明明就是"得"35F 05/30 20:32
→ : 自己就在誤導別人還敢說媒體...36F 05/30 20:38
推 : 自首沒錯37F 05/30 20:38
推 : 是“得” 不是“應” 而且他的確是未發現前就自己打電話38F 05/30 20:53
推 : 得減輕39F 05/30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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