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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2-03 18:48:4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標題 [爆卦] 徐自強案懶人包
時間 Wed Sep  2 12:40:13 2015




由於徐自強案終於得到一個無罪判決,所以今天報紙都大幅報導。

小弟再此重新整理一下之前撰寫的文章,重新做成一份懶人包。

之前法庭在審理時,在證據提示的部份,逐項筆錄拿出來討論,就花了約
三個整天的時間在討論,小弟只能盡量簡短,盡量清楚的說出案子的疑點,
本文還是很長,請大家見諒。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cover.jpg
[圖]
 

懶人包會提到許多過往審理的判決,時序大致如下:

1996年5月16日 陳憶隆、黃春棋二人一審判決死刑。

1996年6月24日 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主動投案。


1996年11月23日 士林地方法院判徐自強死刑。

1997年-1999年 台灣高等法院四度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但四度被最高
              法院發回更審。

1999年11月16日 高院更五審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

2000年4月27日 經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人死刑定讞。

2001年2月8日 監察院做成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諸多疑點。

2004年7月23日 因為徐自強案,大法官做出釋字582號解釋。

2005年5月26日 最高法院裁定徐自強案發回高院更審

2009年12月8日 更六審宣判,徐自強依舊被判處死刑


2011年11月25日 更七審宣判,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徐自強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8日 更八審宣判,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2012年5月19日 因速審法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八
              年,徐自強因而得以在凌晨零時(速審法生效日)自看守
              所釋放出來。

2013年4月3日 最高法院以證據調查有誤、判決理由欠備等理由,第九次
             將本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2013年4月29日 徐自強案進入更九審

2015年9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宣判,原判決撤銷。徐自強無罪。

總計以上,徐自強一共被判過7次死刑:

一審、二審、更一、更二、更三併更四、更五、更六

以及2次無期徒刑:

更七、更八

和這一次的無罪:

更九


另外,昨天小弟也貼過一個說明這次判決的文章,也歡迎大家參考: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1086940.A.FD8.html

本懶人包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1168822.A.BAE.html

徐案的起點是1995年的黃春樹綁架撕票案。

黃春樹撕票案時間軸:

http://jrf-tw.github.io/jrf_issues/xu_zi_qiang/01.png
[圖]
 


1995年9月2日清晨,建築商人黃健雲接獲不明來電,求以七千萬元贖金,
贖回長子黃春樹;在與媳婦黃玉燕確認過後,黃家隨即報警,並在警方成
立的專案小組協助下,展開追蹤。


1995年9月18日,歹徒約定第一次交付贖金,當天下午,黃健雲依照歹徒指
示,來到高速公路北上45公里處等候。由於案發至今都未曾聽過黃春樹的
聲音,在懷疑兒子恐遭不測的情況下,黃健雲向歹徒謊稱沒看到指定的對

講機,也未按照指示丟錢。當晚,歹徒再次打電話至黃家,要求提高贖金,

並指定改由黃春樹的妻子黃玉燕負責交付贖款。

1995年9月25日,歹徒約定第二次交付贖金,當天,黃玉燕在警方的陪同下,
不斷與歹徒周旋,最終來到桃園火車站。原本,歹徒指示黃玉燕搭乘21:30
南下的平快列車,但黃玉燕謊稱迷路,並在火車站伺機觀察;其後,歹徒
再次來電,要求她搭乘22:34南下的平快列車。


9月25日當天,警方透過全面的追蹤,於22:30左右,在桃園內壢火車站附近,
逮捕到一名可疑的共同被告黃春棋。

經黃春棋家人、親友比對勒贖錄音後,警方確認黃春棋涉入本案。9月28日,
在黃春棋的指引下,警方尋獲春樹屍體,全案宣告偵破,並通緝兩名在逃共
犯:陳憶隆、徐自強。



黃春棋說:

1. 他受表哥徐自強及朋友陳憶隆之邀,前往台北討債。

2. 9月1日當天上午九點,他們三人綁架黃春樹後,共駛一部贓車開往汐止
   山區

3. 十一點左右,在汐止山區,陳憶隆在無預警之下殺害黃春樹。

4. 犯案後,他先行返家,直到兩、三天後,才與其他二人共同撥打勒贖電
   話。


陳憶隆於10月22日落網,落網後供稱:

1. 這是一起預謀綁架案,共四人參與,除了徐自強、黃春棋外,還有黃春
   棋的親哥哥黃銘泉。四人從八月中旬開始謀議,8月29~31日曾至被害人
   大直的家伺機等候下手,但因為錯失機會而沒有成功。


2. 9月1日當天,他們四人分乘兩輛車犯案。一部是贓車,另一部則是陳憶
   隆自己的車。在綁架黃春樹後,徐自強並沒有跟著大家到汐止山區,而
   是中途下車,回到大直綁架的現場擦拭掉可能留在黃春樹車上的指紋。

3. 黃春樹是黃銘泉在汐止山區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潑
   灑屍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

4. 9月1日當天下午,四人在徐自強龜山租屋處討論如何分贓還有勒贖內容。
   整個過程中,徐自強沒有打勒贖電話,因為他認識被害人家屬。



徐自強當時狀況如何?徐自強行程如下:

1995年9月29日 黃春棋落網後第四天,徐自強從報紙上看到自己涉案的新聞。
              在與家人討論過後,因為擔心被警察刑求,展開了逃亡的生
              涯。

1995年10月6日 逃亡中的徐自強透過律師提出案發當天(9月1日)上午及下
              午的不在場證明,證明無論是擄人、殺人甚至是勒贖時,他
              都不在場。(此時陳憶隆尚未落網)

案發當天,9月1日上午10:47,他正在龜山郵局(桃園縣龜山鄉豐美街二號)
提款,並有影像照片可以證明。而中午,徐自強回蘆竹母親家用餐,有證人
洪佩珊可以作證;下午,將車送修(桃園縣蘆竹鄉南山路三段184號業昌汽
車修理廠);15:40左右在桃園市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徐自強在蘆竹
待了兩天後,才回到龜山。


http://jrf-tw.github.io/jrf_issues/xu_zi_qiang/02.png
[圖]
 

1996年5月16日 黃春棋與陳憶隆一審被判死刑,因為擔心兩人被執行後,死無
              對證(如蘇建和案狀況),徐自強於6月24日,在律師的陪同
              下,主動投案 。


法院怎麼看?

2000年4月27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定讞。

法院判決死刑根據如下:

共同被告的自白

徐自強與黃春棋是表兄弟,與陳憶隆是合夥好友,黃、陳二人明知擄人勒贖
而殺人,是唯一死罪,自然不可能傷天害理地誣指徐自強涉案。


不採用不在場證明

法院曾兩次駕車從綁架地點(大直)到徐自強龜山租屋處。第一次因為迷路,
花了一個多小時,第二次由陳憶隆帶路,花了45分鐘。法院認為,徐自強在
約在上午8:40在大直綁架被害人之後,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回到現場,擦拭指
紋,之後再10點前返回龜山,前往郵局領款。


有利的證人都在維護徐自強,不可信

徐自強岳母、妻子及母親所述,證明徐自強9月1日沒有參與犯罪的證詞,皆
是維護徐自強的說法,不能作為徐自強有利之認定。

但,在更五審以前,法院從未傳喚不在場證人洪佩珊,就判徐自強死刑。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26.jpg
[圖]
 


取贖用車為徐自強所租

徐自強分別在9月18日、9月21日兩次以自己的名義租車,此車為被告取贖之
用,因此推斷徐自強一定有參與取贖。


預謀作案

被告等人事先準備硫酸、手銬、手套、小武士刀等犯案工具,並挖好埋屍用
的洞,可見是「預謀」犯案,所以判決死刑。


法院的事實認定有沒有道理?我們來逐項拆解。

首先,共同被告的證詞有沒有證據能力?這是徐自強案最大的爭點。


刑求問題

兩個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都疑似在警詢時遭到刑求。

黃春棋曾說:

「(警訊為何坦承在一個月前與陳憶隆、徐自強一同將黃春樹綁走?)我受不
了他們刑求我。」

「(你對今天借提有何意見?)希望以後借提警方訊問時有律師或家人在場,
警方借提時把我眼睛矇住,吊起來灌水,還捏我奶頭,用不知何物夾我手指。」

甚至借提(警察、檢察官要求犯人出去做筆錄)後回到看守所時,健康檢查還
發生身體有疼痛、瘀傷的狀況。更八審判決書也坦承,說他遭到刑求,並不是
沒有證據。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7.jpg
[圖]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23.jpg
[圖]
 

在更八審的時候,法庭找來陳憶隆在法庭上和徐自強交互詰問,陳憶隆說:

「(你在警局都有承認你與黃春棋二人有參與整個作案過程啊?)在警訊時,
我是被矇住雙眼,我沒有看到他們怎麼寫,後來才知道他們把我們整個都寫有
作案,其實與我講的不符。」


「(對自己在警訊中的陳述有何意見?)警訊中我根本未說什麼話,警方是依
黃春棋口供所作,警察還要我背內容過程。」

「(偵查中你陳述是預謀殺人?)警察要我們配合否則會借提出去。」(借提
出去可能就刑求了)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8.jpg
[圖]
 

這個案子,有沒有製作筆錄的錄音錄影?根據承辦的員警表示,應該是有全程
錄音錄影。承辦員警也說,當時有調閱通聯記錄。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21.jpg
[圖]
 

結果,這個案子最後通聯記錄、偵訊錄音錄影、作案車輛的指紋記錄都消失。

記錄遺失的原因是因為「納莉風災淹水」,但當時台北市政府檔案備份管理辦
法早就明白指出「備份之存放處所,各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為防淹水,應避

免位於地下樓層。」經過律師調查,存放證據的警局也沒有淹水,行文去警局,

他們說「會再找找看」,就沒有下文了。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25.jpg
[圖]
 

看到這邊,各位就可以思考,這樣的刑求狀況,如果當時徐自強不是逃亡後,
到法院投案;而是選擇走入警局會怎樣?

各位可能會看到徐自強自白自己犯罪,然後再也翻案不能了。


矛盾百出的共同被告自白

那麼,這些黃春棋、陳憶隆刑求後,供出的自白究竟是彼此吻合,還是矛盾百
出呢?

答案是,矛盾百出,有太多的問題再裡面。

例如,陳憶隆供詞中潑灑屍體用的硫酸,在法醫的檢驗報告中就沒有看到。

http://jrf-tw.github.io/jrf_issues/xu_zi_qiang/03.png
[圖]
 

黃春棋、陳憶隆兩人,在第一時間落網後的警方偵訊,就有許多互相矛盾之
處。

黃春棋一開始向警方供稱,他受表哥徐自強及朋友陳憶隆之邀,前往台北討
債。9月1日案發當天上午9點,他們三人綁架黃春樹後,共駛一部贓車開往汐
止山區,在那裡,陳憶隆在無預警之下殺害黃春樹,時間約為上午11點。之
後,他先行返家,兩、三天後,才與其他二人共同撥打勒贖電話。


然而,陳憶隆的供詞,竟然與黃春棋全然不同。

陳憶隆向警方供稱,這是一起預謀綁架案,共四人參與,除了徐自強、黃春
棋外,還有黃春棋的親哥哥黃銘泉。四人從8月中旬開始謀議,9月1日當天,
他們四人分乘兩輛車犯案。一部是贓車,另一部則是陳憶隆自己的車。在綁
架黃春樹後,徐自強並沒有跟著大家到汐止山區,而是中途下車,回到大直
綁架的現場擦拭掉可能留在黃春樹車上的指紋。


黃春樹是黃銘泉在汐止山區殺的,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還用硫酸潑灑屍
體;硫酸是徐自強買來的。9月1日當天下午,四人在徐自強龜山租屋處討論
如何分贓還有勒贖內容。整個過程中,徐自強沒有打勒贖電話,因為他認識
被害人家屬。


(陳憶隆其中一版陳述後來被法院拿來作為事實認定,但原因不明)

後來陳憶隆還陳述,因為很氣黃春棋,所以「什麼事情都把黃春棋牽扯進來」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9.jpg
[圖]
 

甚至,黃春棋自己本身的供詞都前後矛盾。

10月26日陳憶隆落網後,黃春棋還是堅持徐自強有上山,然而,在檢察官提
示徐自強不在場證明後,黃春棋回答:我不知道。直到11月8日首次開庭時,
黃春棋才表示,之所以說徐自強有上山,是因為「記不清楚」。11月10日檢
察官偵訊時,黃春棋才依附陳憶隆的說法,表示「徐自強有先下車,但不知
道他為什麼下車」。


整理簡易兩人供詞矛盾之處如下表: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table01.jpg
[圖]
 

一定會有人疑惑,徐自強應該就是有做,不然為何會有人緊咬他犯案?

一般認為,黃春棋落網時,為了保護自己的親哥哥黃銘泉,因此把徐自強代
入黃銘泉的主導角色,意圖使自己的哥哥脫罪。

由於黃春棋、陳憶隆犯案當時,剛好欠徐自強的錢,徐自強有撥打BBCall向
他們討債,在警方詢問下,剛好順勢把徐自強代入其中的位置。


硫酸疑雲

共同被告的自白,在證據上,還有許多問題。硫酸疑雲是其中很有名的例子,
也成為之前法官認定徐自強為共謀的證據。

楊日松法醫於案發當年(1995年)作成的鑑定報告中,從未提及被害人的屍
體曾遭硫酸潑灑,更於民國94年及98年兩度回函高等法院,指出被害人的皮
「無腐蝕亦無上皮脫落之情形,即無硫酸潑灑之痕跡」,「無強酸(如硫
酸、鹽酸)腐蝕或皮膚脫落之痕跡」


但因為陳憶隆陳述「徐自強購買硫酸」、「潑灑硫酸於屍體上」,因此硫酸
成為徐自強涉案關鍵之一。

結果在更(六)審的時候,法醫要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鑑定。蕭開平依
據現場照片、錄影帶和解剖記錄研判,作出報告指出「較支持死者遭噴灑大
量硫酸於屍體表面後,再以泥土掩蓋於屍體之可能性。」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04.jpg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05.jpg
[圖]
 
[圖]
 

在法庭上,蕭開平還陳述,「皮膚遭濃硫酸浸泡二小時,表皮仍為完好。」
對於楊日松的鑑定,他說「我覺得他可能不了解硫酸的特性」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07.jpg
[圖]
 

而這跟司改會做的豬皮實驗完全不符合。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21.jpg
[圖]
 

對於蕭開平的陳述,楊日松也做出回應,指出屍體「無硫酸潑灑之痕跡」。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09.jpg
[圖]
 

蕭開平的陳述明顯與常理不合,恐怕是為了配合徐自強共同被告自白「徐自
強購買硫酸」的陳述。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6.jpg
[圖]
 


涉案證據不足

勒贖錄音並沒有徐自強的聲音,被害人家屬也不認識徐自強。審判過程中,
沒有證明徐自強與另外兩名被告緊密聯繫的通聯紀錄、勒贖錄音沒有徐自強
的聲音,由刑事警察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內湖分局三個單位組成,侯友宜
共同主導調查黃春樹綁架案的「901專案」文件,都憑空消失。



共同被告翻供

陳憶隆在1995年10月7日,曾打電話向徐自強的母親說,徐自強並未參與本
案。更五審定讞後,共同被告黃春棋與陳憶隆都向徐自強的家屬表示:徐自
強並未參與本案,且陳憶隆寫了一份自白書給徐自強的母親。



自白書這樣寫:

「按本案自始,同案被告徐自強均未曾參與亦未曾知情,係因徐自強對立自
白書人催債不已,立自白書人本即心懷怨懟,而獲案之後想藉由牽扯根本完
全不在場之徐自強,以圖拖延訴訟程序,冀在一線生機。」


但這些翻供的自白,法院並未採信。


監察院調查報告

2001年2月8日,監察院做成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
調查。監察院指出:

1. 警方有明顯的刑求及脅迫,黃春棋與陳憶隆的自白,有很大的問題。

2. 徐自強若真有涉案,不可能以自己名義於9月18日、9月21日兩次租車,並
   以妻子名義還車。一般人若明知有涉案,明顯不可能會這樣做。

3. 綁架後,要回到現場擦指紋,再趕回龜山,時間上真的可以這麼順利嗎?

4. 共同被告說,9月1日下午,四人一塊商議。徐自強下午的行程,怎麼會不
   重要?


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

2004年7月23日,因為徐自強案,大法官做出釋字582號解釋。

所謂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時,必須經過
證人詰問程序,還需要自白以外的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

之後的審判程序,雖然共同被告被傳喚到法庭但還是沒有經過法定的詰問程序,
仍不符合釋字582號的要求。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table02.jpg
[圖]
 


總結一下徐自強案的問題。

支持無罪的因素如下

1. 不在場證明

  1.1. 汐止山區殺害時,徐自強在郵局提款
  1.2. 謀議分贓時,徐自強在母親家、去租車

2. 勒贖電話沒有徐自強的聲音

3. 徐自強9月18、21以自己名義租車(監察院調查報告)

4. 沒有三人之間的通聯紀錄

5. 陳憶隆:徐自強沒有參與

   5.1. 沒有逮捕前,打電話給徐自強母親
   5.2. 死刑確定後,寫自白書給徐自強母親

6. 黃春棋:徐自強沒有參與

   6.1. 死刑確定後,向徐自強母親表示徐自強沒有參與


不符證據法則的部份

共同被告自白有以下問題:

1. 遭刑求可能性很大

2. 沒有可信度,同一人前後、兩人間互相矛盾、反反覆覆,並與科學證據矛盾。

3. 交互詰問違反證據法則

  3.1. 釋字582之前,沒有經過徐自強與律師的交互詰問
  3.2. 釋字582之後,沒有依照證據法則具結,無法實質交互詰問

4. 違反證據法則

  4.1. 沒有補強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II)
  4.2. 檢方沒有提出客觀科學、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證據


無罪推定原則是徐案關鍵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
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所謂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時,根據大
法官解釋第582號要求,必須(1)經過證人詰問程序,且(2)還要自白以外的
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


我們都聽說過「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是,被告在法律上被
「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為無罪。而「證明」必須達到「有罪判決之得
確信」程度,也就是「對於被告犯罪已無任何合理的懷疑」程度。所以,只
要是對被告有罪一事,有合理的懷疑,找不到可以咬死被告的證據,法院就
應該做出無罪判決。


各位可以想想,如果是有罪推定,拿不出證據就當有做--那麼,你在家跟
家人相處,在家睡覺,都有可能遭到誣賴。你說沒做,法官認為你狡辯;你
沉默,被當成默認,法院還要你提出更多沒做的證據,這多可怕?


徐自強案,歷審的法院審判只有憑著「沒有經過合法的詰問程序」共同被告
的自白,卻換來六次的死刑、兩次的無期徒刑。連監察院都曾做出調查報告,
指出徐案的諸多問題。

徐自強案怎麼判,重點就在「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可以貫徹。而也幸好,
更九審的時候,逐項提示證據,證明了檢方的舉證充滿問題,也才能基於無
罪推定原則,給徐自強一個無罪判決。



我們能做什麼?

目前檢方已經確定要上訴,因此接下來最高法院的決定就左右著無罪是否能
定讞。

因為徐案,台灣的司法作出了不少修法,以及像釋字582號解釋,保障我們每一
個人,能有更公平、更公正的司法。

如果大家想要聲援徐自強,有兩個好的作法:

1. 未來徐案如果進入更十審,或三審,大家可以一起來旁聽,一方面聲援徐
   自強,二方面也可以了解台灣的法庭,了解台灣的司法。

2. 您可以把這篇文章(和上一篇)傳給您的好友看,讓更多人了解徐自強案;
   也可以購買徐自強T,穿在身上,讓大家看見徐自強。

https://jrf.neticrm.tw/civicrm/contribute/transact?reset=1&id=15



參考資料:

徐案懶人包:
https://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302.html
http://jrf-tw.gitbooks.io/jrf_issues/content/xu_zi_qiang.html

徐案簡短前情提要: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d6Y9lNf3c8
2012.12.02第52法庭/房仲綁架撕票案 主嫌皆死刑定讞 - YouTube
十七年前,房屋仲介商黃春樹被綁架撕票,因為無辜被嫌犯咬出是同夥的徐自強,在死牢中等待槍決被關四年多,終於在各界奔走,以及檢察總長五度提起非常上訴下,獲得重審,並根據「速審法」,成為暫時獲釋的第一人,目前在當志工!這五個月來的心路歷程,徐自強首度接受本台52法庭獨家專訪,談到對家人很虧欠,他希望司法能夠還他清白!

 

證據會說謊!歡樂法醫冤獄多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552913.A.2A4.html

刑求後的筆錄能用嗎?讓你震驚的法院說法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司改會新聞稿:自強無罪,正義徐來,司法改革二十年有成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43

司法院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00158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102年度上重更(九)字第5號被告徐自強擄人勒贖之上更審案件新聞稿。 (司法最新動態)
[圖]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更(九)字第5號之新聞稿本院102年度上重更(九)字第5號被告徐自強擄人勒贖更審案件,於今(01)日宣示裁判主文,說明如附件。 ...

 


延伸閱讀:

獨立特派員:徐自強案20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mnUjS2P6aY
獨立特派員 410集 (徐自強案二十年) - YouTube
我們一起來關心一起高度爭議的司法案件,就是發生在1995年的徐自強案。這個案子多年來歷經七十幾位法官審理,徐自強七度被判處死刑,還有兩次是無期徒刑,他的人生已經有十六年關在監獄裡、不斷面對隨時可能執行槍決的煎熬。而徐自強案同時也創下五次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紀錄,民間團體高度關切本案是否為冤案的可能性。後來因為...

 

第19屆給鄉民問嗎#徐自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vJcavg1B64
20150616第19屆給鄉民問嗎#徐自強 - YouTube
廢死議題一直是PTT上面的熱門話題。可是,大家在關心死刑存廢之前,要不要一起從實際的司法案例切入,了解我們司法究竟有哪些問題呢? 徐自強為民國84年黃春樹命案的被告之一。黃春樹命案同案兩名嫌犯黃春棋、陳憶隆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黃春棋、陳憶隆三審定讞後,一改過去自白,改稱說為延後槍決的執行,以拖延案件的審理時間,...

 

徐自強案@蒂瑪小姐咖啡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dA75KTqHh4
徐自強案@蒂瑪小姐咖啡館 - YouTube
我們以為,司法應該是保護人權的最後防線。 我們以為,司法應該要幫助無辜的人伸張正義。 但,台灣的司法真的是這樣的嗎? 讓我們從徐自強的故事,一起來看看台灣的司法問題。 講者: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陳雨凡 律師、徐自強 如果你願意接收D day相關活動資訊,歡迎加入D day社群

 

最後,也歡迎大家聽聽看芯儀(SUZUKA)為徐自強所創作的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vtB5sgA9JQ
歹勢甲多謝~正義徐來,自強無罪 - YouTube
這首歌是芯儀(SUZUKA)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實習期間,為徐自強所寫,芯儀閱讀徐自強在獄中寫給父母親及兒子的遺書後大受感動,以遺書的心境創作這首《歹勢甲多謝》,並由音樂人蔡秉衡幫忙編曲及錄製。以下是他創作過程的心路 芯儀參與救援徐自強的徐案專組後,因為要需要宣傳的素材,開始蒐集徐自強平時的生活紀錄,但問起徐自強...

 

芯儀參與救援徐自強的徐案專組後,因為要需要宣傳的素材,開始蒐集徐自
強平時的生活紀錄,但問起徐自強平常會不會寫詩、文章或寫日記的習慣,

他的回答都是「嘸!」,不過他又補充了一句,「不過我有寫很多遺書……」,

是他在獄中16年的時間裡,寫給父母親及兒子的遺書。

芯儀說:「應該是非常淒涼的遺書,在看他的遺書前我這樣以為,但是看完
心卻像是被滋潤了,沒有怨天尤人的長嘆,只有滿滿的思情喊暖,寫給父母
親的信中有一句『如果有人問我這樣被判冤死,心裡會不會懷恨?其實我心
中裝滿著您們給我暖暖的恩情,再也沒有空間可以容納對人間醜陋的各種印
象了。』讓我印象深刻,一位被冤枉而關進獄中16年的人,說出這句話是需
要多大的勇氣!」也因為這句話,芯儀極其希望能夠將阿強如此溫暖的一面
傳達給更多人,因此決定將這幾封遺書寫成一首歌,同時也講這首歌送給阿
強。



徐案聲援網頁:
http://hsu2015.jrf.org.tw

民間司改會FB: http://fb.com/jrf.tw
徐自強案:正義還在路上: http://fb.com/HsuTzuChiangFan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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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235
※ 文章代碼(AID): #1Lvdsskk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1168822.A.BAE.html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9/02/2015 12:41:41
james732: 不太懂為什麼一開始沒有確切證據就判了死刑?1F 09/02 12:46

其實這個問題很多人也不懂,但證據不足判死刑的,還有好幾個冤案...

Harbin: 推2F 09/02 12:46
markban: 台灣法醫大多低能兒,各種影響判決3F 09/02 12:47
james732: 話說你這個懶人包一點都不懶啊,好長喔XD4F 09/02 12:47
ckscks178: 警方刑求的問題要怎麼去處理呀 還是就不了了之了?5F 09/02 12:47

最重要的是,如果一旦被抓去警局要偵訊,一定要找律師陪偵。

kula77: 推6F 09/02 12:48
r124906623: 鬼島不意外7F 09/02 12:48
justlink: 幫高調8F 09/02 12:48
kuro: 我猜是舊時代的老問題  有結案壓力  所以草率結案9F 09/02 12:49

這是問題之一。

powertoolman: 三小 被判了死刑就不會托人下水?這什麼鳥判決10F 09/02 12:49
bitcch: 推 詳細分析11F 09/02 12:49
AxelGod: 推12F 09/02 12:51
justlink: 蕭某人記得很多爭議事件...上次還有人爆掛13F 09/02 12:51
Go1denDragon: 恐龍法官無誤,不知多少人被恐龍害死14F 09/02 12:52
james732: 對了,黃春棋、陳憶隆目前還活著嗎?15F 09/02 12:52
justlink: billy3321 原來也是你爆的掛16F 09/02 12:52

我加入民間司改會以後,發現這裡埋著太多台灣的司法問題。

希望可以藉著這些文章,讓大家慢慢理解,司法的問題究竟是怎麼來的,
以及我們要怎麼改革,讓大家能夠重新相信司法。

Rinehot: 又是蕭開平17F 09/02 12:54
kula77: 對蕭印象非常不好,哀18F 09/02 12:56
Moratti: 又是蕭開平19F 09/02 12:57
AppleWine: 江案好像也是這個蕭20F 09/02 12:59
alejandroW: 重點是我們完全沒辦法追究這些法官的責任21F 09/02 13:00
alejandroW: 國家納稅人的錢要繼續供養這些人
asiapigpig: 推 每次這種鳥事都跟刑求有關 鬼島傳統23F 09/02 13:01

現在很多人都會想問,刑求會不會發生在現在?

答案是,肉體的刑求應該不太會出現了,但精神上的刑求可能存在。
比如說,重複問問題,或是疲勞偵訊等等。雖然法律已經有保障了,
但只要在那個空間、在那樣權力不對等,警方又認定你有作的狀況下
,仍然很可能出現。

相關問答,可以參考徐自強的給鄉民問影片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vJcavg1B64
20150616第19屆給鄉民問嗎#徐自強 - YouTube
廢死議題一直是PTT上面的熱門話題。可是,大家在關心死刑存廢之前,要不要一起從實際的司法案例切入,了解我們司法究竟有哪些問題呢? 徐自強為民國84年黃春樹命案的被告之一。黃春樹命案同案兩名嫌犯黃春棋、陳憶隆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黃春棋、陳憶隆三審定讞後,一改過去自白,改稱說為延後槍決的執行,以拖延案件的審理時間,...

 

dmmsiang: 很詳細 感謝24F 09/02 13:05
kirkkirkkk: 警察 檢察官 法官 法醫 每個環節都有問題 司法真的...25F 09/02 13:06
ian90911:26F 09/02 13:08
lbowlbow: 恐龍蕭開平之前就有人整理出懶人包了 異次元的濃硫酸27F 09/02 13:08
AppleWine: "任何"法醫和蕭的判斷有衝突 法院似乎都是採信蕭的判斷28F 09/02 13:08
cppwu: 天殺的又是蕭開平 ....29F 09/02 13:10
lbowlbow: 父親是調查局的人,跟國防部有關系,蕭開平op啊30F 09/02 13:10
lili300: 幹 警察刑求都沒責任的喔?31F 09/02 13:11
patato2: 蕭開平…32F 09/02 13:13

其實我是因為徐案才知道蕭開平,一知道就不得了....真是歡樂啊。

silomin: 無罪推定是原則也是個理想 實務要能上下100%貫徹很難...33F 09/02 13:16
eipduolc: 這系統根本爛掉了34F 09/02 13:17
Saber92: 侯友宜共同主導調查黃春樹綁架案的「901專案」文件35F 09/02 13:17
Saber92: ,都憑空消失。
Saber92: 侯友宜這名字有點眼熟~

你得到他了,就是那個侯友宜....他以前採訪還提黃春樹綁架案呢。

chronoinn: 推38F 09/02 13:18
chris7: 我竟然看完了 0.0   不過我比較相信楊法醫就是了39F 09/02 13:19

其實在更八審的判決中,法官已經排除了蕭開平證詞的證據能力,也
排除了硫酸。

不過,更八審認定刑求只限於警詢,無視警詢、檢察官訊問交互進行,
雖排除了警詢的證據能力,但仍採信檢察官的筆錄,認定徐自強參與
共謀,判處無期徒刑。

直到這次,連檢察官筆錄證據能力也排除,才給徐自強一個無罪判決。


ProductionIG: 警察繼續爽~~40F 09/02 13:21
mystina43: 蕭是不是有收錢啊   則麼爭議這麼大41F 09/02 13:21
jeanne3624: 推整理42F 09/02 13:22
KMTparttime: 鬼島不EY43F 09/02 13:23
chris7: 知道蕭 是因為洪仲丘案...44F 09/02 13:25
by216: 推 看到刑求就一陣噁心,刑求出來的話哪能信45F 09/02 13:25
kuro: 勿忘江國慶46F 09/02 13:26
O10lOl01O: 有懶人包的懶人包嗎47F 09/02 13:38

徐自強沒做,但是因為被兩名共同被告誣陷,遭到多次判處死刑,而昨天,
法院第一次作出了無罪判決。

(但應該問號很多吧@@)

ayianayian: 侯友宜不用負責?現在都升官了48F 09/02 13:40
oscar721: 推49F 09/02 13:41
g5637128: 推50F 09/02 13:42
yeyun: 整理推51F 09/02 13:43
hellobinbin: 推52F 09/02 13:45
smtp: 所以徐自強沒參加撕票? 但是有參加綁票? 是不是? 綁票無罪??53F 09/02 13:47

就證據看起來,都沒有參與的確切證據。

powerword: 推54F 09/02 13:50
just1216: 有參加綁票怎麼可能討論分贓不在場...55F 09/02 13:57
wtcn: 黃春棋,黃春樹,這兩個人有關係嗎?春棋春樹看到霧煞煞56F 09/02 13:59

這兩位沒有關係喔,不過好像有一起做過生意。

chi77089: 推57F 09/02 14:04
dtdon1699: 推58F 09/02 14:08
woodcock: 推~59F 09/02 14:09
Boris945: 看起來完全沒參與也不知情單純被亂咬的可能是有的60F 09/02 14:18
kdy: 把相關人士和徐自強一起做測謊,這樣不是更有說服力?61F 09/02 14:19

測謊要作為證據,其實有很多要件要符合。

根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六號裁判意旨,測謊要能符合
證據,要有以下條件:

一、經受測人同意,並已告知可以拒絕受測;
二、測謊員須經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相當的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的外力干擾等要件。

而這只是「可以作為證據」而已,證明力如何,還要看是否符合要證明
的事實。

另外,如果要接受測謊,最好在仍有記憶的時候進行,如果時間已經很
久了,測謊就不會準確。所以,現在對當時的任何人測謊,都不會準確
了。

測謊其實不是萬用的工具,只有符合一些條件,才能拿來使用。


deerdriver: 又是蕭開平 冤獄boss啊 警察連納莉都拿來救援還蠻屌的62F 09/02 14:24
realitysida: 推63F 09/02 14:34
lmc66: 蕭開平到底參與多少冤案了啊64F 09/02 14:39
vincentdd: 警察法官金腰帶,平民百姓無屍骸 這種國家有資格談死刑?65F 09/02 14:40
saint01: 推66F 09/02 14:42
asdg62558: 感謝整理...推!!67F 09/02 14:43
CharleneTsai: 司法真是黑幕重重啊68F 09/02 14:46
flowrew: 還是不懂警察幹嘛刑求硬是要讓涉案人加上徐自強 這樣有啥69F 09/02 14:49
flowrew: 好處?

我記得當時上面列為重大案件,所以強力要求警方進行偵查。

可能在這種壓力之下,只好用刑求來逼迫當事人說出真相吧。

只是刑求後真的會說出真相,還是亂說一通?這就難講了。

eatnplay: 推71F 09/02 14:52
GreenBow: 推72F 09/02 14:55
SHIU0315: push73F 09/02 14:56
OoJudyoO: 又有侯友宜 真得很有事 這種有刑求的警察 應該懲處74F 09/02 14:56
helixc: 推75F 09/02 14:57
fdd545: 推這篇 要不要廢死大家可以好好省思76F 09/02 14:59
bloated: @kdy測謊不是科學證據唷。77F 09/02 15:07
jamesadobe: 推 感謝整理78F 09/02 15:08
smallsix: 自強無罪79F 09/02 15:19
cutesnow: 冤獄的來由,大多是為了長官的前途,官官相衛80F 09/02 15:21
hellonew: 推整理81F 09/02 15:22
j2059731702: 推82F 09/02 15:23
vO3Oy: 推83F 09/02 15:23
Nhm5: 推84F 09/02 15:28
Reedred: 推整理85F 09/02 15:32
tisyunnn: 推86F 09/02 15:33
Kemuel: 推這篇87F 09/02 15:52
CrowDS116: 推88F 09/02 15:54
pol87063: 推 還一堆跳針說他有撕票 也是該死89F 09/02 15:59
hsgreent: 推  感謝整理90F 09/02 16:02
apflake: 真神奇,中學明明有教濃硫酸有脫水作用,這是常識到不行的91F 09/02 16:02
apflake: 常識,法醫也能做出表皮浸兩個小時不會怎樣的證詞
ironkyoater: 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軍中都有柯南亂來93F 09/02 16:11
pj721911: 只要有猴子再一定有刑求,不然他破案率哪會這麼高94F 09/02 16:14
Belialdeng: 推95F 09/02 16:23
m4tl6: 這也是廢死最主要的支撐論點…垃圾檢警+廢物法官太多了96F 09/02 16:25
Nauglamir: 推97F 09/02 16:28
urchinchuang: 推98F 09/02 16:30
otaku5566: 幫高調99F 09/02 16:41
jcici: 檢方竟然還有臉在上訴100F 09/02 16:43
modjo: 推!101F 09/02 16:51
aborwang: 推102F 09/02 17:03
powerfulman: 推一個103F 09/02 17:07
jack8759: 推104F 09/02 17:08
feedback: 推105F 09/02 17:21
miles840831: 扯106F 09/02 17:25
catem: 這承辦人員應該抓出來啊!!107F 09/02 17:27
dyps: 推108F 09/02 17:38
Yeliko: 推109F 09/02 17:43
b020202:110F 09/02 17:51
st8602200:111F 09/02 18:00
mbblgg007: 推112F 09/02 18:37
AbbeyJien: 推!113F 09/02 18:41
sggs: 又看到新北市長候友宜的名字,鄭南榕案也有他114F 09/02 18:47
b020202:115F 09/02 19:06
b020202:
User0: 推117F 09/02 19:10
silentence: 垃圾檢警&廢物法官太多了118F 09/02 19:14
gfneo:119F 09/02 19:37
qeye000: 謝謝整理120F 09/02 19:51
ATHEM7: 爆121F 09/02 19:55
felizzZ: 幫高調122F 09/02 20:24
slimchau: 推詳細整理!123F 09/02 20:25
adifdtd: 推整理!  只認為這種事可能發生在我身上  每個人身上124F 09/02 21:21
newglory:125F 09/02 21:47
cavabien: 1126F 09/02 21:56
FirstAngel: 感謝懶人包,報紙沒寫那麼詳細,真的會誤會徐有涉案127F 09/02 22:00

其實記者有跟到開庭的不多,所以資料其實沒有很完整,不能怪他們。

以後要更努力寫些文章,讓大家可以多多知道這些事情 >"<

mingpsy: 媽的 政府超屌的 重要文件都會憑空消失128F 09/02 22:20
zxvbnm: 流氓檢警+恐龍法官=16年冤獄129F 09/02 23:43
girlvivi25: 看到關鍵字 侯友宜...130F 09/03 00:03
markban: 冤案王正在新北市呢131F 09/03 00:55
neutrino: 又有侯友宜!!132F 09/03 00:59
neutrino: 補推回來
CJhang: 推134F 09/03 01:42
sharkimage: 推135F 09/03 02:19
SuperPenguin: 侯友宜根本ㄏ136F 09/03 02:30
a031405:137F 09/03 03:17
Faye88: 推138F 09/03 04:55
joj: 推!整理得很清楚!139F 09/03 08:36
herbert0620: 推140F 09/03 09:51
lion410202: 我覺得最扯的是,警方刑求和關鍵證據滅失都不用負責141F 09/03 09:57
lion410202: 侯友宜讓關鍵資料滅失,都不用負任何責任嗎?
lion410202: 台灣媒體不可信,幾年前看過一篇專訪侯友宜的新聞
lion410202: 現在想想真是噁心根本再造神,滅失證據都不用被懲處的
lion410202: 還有那個法官說詞也很扯,什麼叫做被判死的不會冤枉人
lion410202: 台灣就算解嚴快30年,還是一堆法官活在獨裁威權時代
lion410202: 德國在東西德統一後,曾經把四十歲以上的東德教授法官
lion410202: 通通讓他們退休,因為德國認為40歲以上的獨裁思維已經
lion410202: 很難再透過教育導正他們了,留下來只會製造一堆問題
lion410202: 德國的做法很有道理,看看台灣一堆威權獨裁時期思維的
windlike0129: 推~151F 09/03 10:05
lion410202: 眾法官和眾檢警,草率誇張的辦案審案製造出一堆冤案..152F 09/03 10:05
lion410202: 徐自強案幾乎每個環節都出一堆問題..真的是夠扯..
lion410202: 最恐怖的是這些法官和檢警現在還在辦案審案...
windlike0129: 拍謝,切到樓上155F 09/03 10:14
bluebeard: 德國不愧是強國…156F 09/03 12:44
bluebeard: 被垃圾和渣體制奪走一切.好不甘心好難過.好希望有超能
bluebeard: 力回到過去改變一切…
bluebeard: 謝謝你們所做的
x842915: 推160F 09/03 13:13
wcgg: 太感謝整理了! 我想請問司改會裡面幫忙的人基本上都有法律背161F 09/03 14:09
wcgg: 景嗎?還是不一定呢

司改會的工作人員大部分都偏法律背景,主要是法律系學生,也有律師
在裡面當志工,負責冤案審理,或是擔任義務律師。

像我這種非法律出身的就少很多了XD

cactus: 很多地方又斷章取義了163F 09/03 20:27

歡迎指出~

naneo: 推整理164F 09/03 22:16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9/03/2015 22:52:52
ax0068588440: 推165F 09/03 23:14
HKuo: 無罪定讞了 特地來推一下166F 10/13 15:26
ja8256: 爽167F 10/13 18:37
warboydrobe: 姑且不論徐是不是壞人 最基本的程序不能亂168F 10/13 21:30
Pegasus170: 推169F 10/14 00:12
belleaya: 無罪定讞了 2016/10/14170F 10/14 07:38
jbmm: 為什麼蕭不用負責?171F 10/1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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