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標題 [問題] 長榮航空是不是又違反就業服務法?時間 Sun Sep 3 01:30:20 2023
因為有點大條... 所以這次小弟只敢求教各位
今週刊:
「民間想奮力一搏 但政策牛肉呢?」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601070038/
截錄:
關卡三:外籍聘雇限制多 國際化趨勢才能助攻產業
長榮航空現有的客艙組員約為三千名,其中包含泰國籍、越南籍與日本籍組員,隨著二十
四架波音七八七客機與兩架七七七客機引入,預計未來六年將新增五千個就業機會,其中
仍有許多客艙組員需要到外國招募。
但依台灣現行的《就業服務法》規定,本國籍航空公司任用之外國籍空服組員,無法在國
內聘雇,必須回到其原始國聘雇,因此外籍空服員在抵達台灣後,只能以臨時入境備勤名
義進入台灣,最多僅能停留七天就得離開。
「呼籲政府要站在扶持航空產業的立場,放寬外籍客艙組員無法在本國聘雇的限制,這對
所有航空公司都有幫助。」鄭傳義指出,全球一流的航空公司都配備有外籍空服員,目前
中東、香港、新加坡與中國籍的航空公司,在招募台籍組員時,都能於當地聘雇,即不受
限短期居留限制。
--
分析: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
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
;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就業服務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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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正面表列, 沒有列在這條的, 不能聘雇,
可以引用的, 只有這二款, 而空服員顯然不會是專案核定,
那就要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這裏面有的, 才符合第一款。條文如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31
咦?
還真的沒有列在裏面。
這代表什麼? 代表這篇今週刊的內容, 的確是真的,
因為如果有列在上面條文內, 長榮就可以直接用自己名義僱用外籍空服員。
這就怪了, 這不就是自白違法嗎?
我幫大家查了一下僱傭契約的特性/判斷依據:
https://reurl.cc/eD0r0L
我是勞工嗎?勞動契約的認定標準是什麼?|104職場力
是勞雇關係,還是委任關係?主要的判斷標準,要勞工從提供勞務過程中,「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來加以判斷。
如果企業認為與勞工簽訂書面承攬或其他非勞動契約,就不需要遵守勞動法令之雇主責任,影響勞工權益,可是會構成違法情事。
本文將從實際案例來說明勞動契約的認定標準—「人格從屬性」、 ...
僱傭契約之從屬關係,通常具有:
⑴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僱用人企業組織內,服從僱用人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
之義務。
⑵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
勞動。
⑶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僱用人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
是兩造間究為委任關係或勞動關係,應視是否基於從屬性而提供勞務及其受領報酬與勞務
提供間之關連綜合判斷。
而其中最重要的判斷依據要屬「人格從屬性」,來看看本案法官如何認定:
再依系爭免職函中記載:『按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工作守則,責任與義務第5款5.1目
規定:員工「破壞團隊精神與組織共識者。」本推廣部將予以免職。』、『另按中國文化
大學推廣教育部工作守則,責任與義務之第5款第5.7目規定:「嚴重破壞本部重要制度或
蓄意損毀本部形象者。」。係以原告之行為有違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工作守則而為免
職處分。
本件文化大學係以「工作守則」作為免職依據,而該「工作守則」中則訂有對於員工的各
類規範,包含:
「試用期」
「離職」
「薪資與福利」
「責任與義務」
「輪值與假勤規定」
以上述各類規範,足見該工作守則對於工作者有高度的管理,因此法官認為本件原告(即
勞方),於提供勞務過程有受到文化大學實質考核、獎懲、指揮與監督,具備人格上的從
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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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以上面的三個從屬性判斷, 尤其是人格上的從屬性,
外籍空服員就是長榮僱用的。
而就業服務法並沒有允許台灣公司僱用外籍空服員哦!!
也不是名義上的僱用人是外國公司, 就可以認定長榮不是僱用人哦!!
所以是怎麼回事?
真有什麼空服員的僱用審查標準?
還是另有專案核定?
都沒有的話, 不就自白違法了??
(導出這樣的結論連我都覺得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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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93.188 (臺灣)
※ 作者: ahodes 2023-09-03 01:30:20
※ 文章代碼(AID): #1ayt5BwB (Aviatio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693675851.A.E8B.html
→ abyssa1: 長榮很多分公司 聘在分公司就好了吧1F 09/03 01:46
前面有說了認定標準,
不是那張紙怎麼寫。
→ abyssa1: 你快去檢舉就知道了啊2F 09/03 01:47
※ 編輯: ahodes (101.12.93.188 臺灣), 09/03/2023 01:54:05
推 choper: CI其實有僱用在台北的日本籍組員4F 09/03 05:49
有看過!
這也是我一直以來的疑惑: 為何去卡達航空當空服的台灣人,住在卡達、
在台灣航空公司的外籍空服, 例如日籍、泰籍、越籍, 是住在台灣飯店裏?
我知道勞動部承認派遣制度、承認可以把整個指揮監督權讓給航空公司,
但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相關子法(下述),
就算外國的派遣公司是僱主, 外國人+在台灣境內工作, 就是要有許可,
而空服員不在可以被許可的工作種類之中。(機師則可以被許可),
沒有許可、不能被許可, 台灣的航空公司就是和外國派遣公司共同違法,
董事與其他代表權之人甚至要共同受罰。行政罰法第14條及第15條。
--- 以下是不討喜的法律條文 ---
第 三 章 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
第 14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
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
處罰。
第 15 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
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
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
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 16 條
前條之規定,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者,準用之。
--- 條文引用到此 ---
推 homoz: 支持檢舉5F 09/03 07:26
推 fman: 還是要看實際聘用方式,說不定是和人力公司簽約後派遣的,不6F 09/03 07:40
感謝提醒。 我查了一下派遣和外國人聘僱的法令:
1.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的條文, 內容都是規範外國人受聘的工作種類限制,
並不是因為「僱主是台灣人/台灣公司, 所以有限制」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
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也是在講外國人受聘。
就這麼看來, 不論僱主是台灣公司、台灣公司的海外控制公司、外國派遣公司,
不論僱主是什麼阿貓阿狗,
只要是 外國人+在台灣境內工作(台灣飛機視為台灣領土),
就全受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子法的拘束。
你的意思可能是: 派遣公司不是長榮航空、和長榮航空無關。
NO,
這樣叫做共同正犯, 共同違法的意思, 是一起違法, 而不是不干長榮航空的事。
上次那個所稱的違法仲介機師, 也是相同的解法。
→ fman: 過的確有違法之嫌,就去檢舉看看吧7F 09/03 07:41
噓 ZxoF: 看到這個id只好先推再說了9F 09/03 08:52
噓 skypilot: 繼續黑長榮啊,拿2016年的東西來炒冷飯
有疑問就快找工會去告發長榮啦10F 09/03 09:25
噓 skypilot: 2019罷工的時候怎麼不一起把這個議題提出來呢!13F 09/03 09:45
噓 ray0208: 這ID這陣子黑特定公司黑的很兇耶!其心可議14F 09/03 09:58
就很怪呀,
我不過稍微點了一下,尤其是軍武版嗆我之後,
(幹!兩岸打仗還規定中國不能用核武)
我才回想起長榮空服郭芷嫣被濫告的案子,
之後就很多資訊就往我這裡送來,
我還篩掉了不少。
你們航空界到底是多黑啊?
內部反應、打官司都沒用嗎?需要靠我把資訊送出來?
噓 sammy98: 2019年沒人敢罷工?為什麼15F 09/03 10:05
噓 gama: 2016...你那邊還來得及,長榮很鳥但也拿新的東西來打吧17F 09/03 10:22
噓 stanleysweet: 華航星宇也都有外籍組員呢 怎麼他們沒有違法問題就只有長榮有呢19F 09/03 10:54
推 TsukimiyaAyu: 沒辦法 碰到罷工之後才知道外籍組員的好
工會也沒這麼大愛啦 只是怕自己話語權被削弱24F 09/03 13:43
外籍組員當然好啊,無法在台灣主張權利的奴工,
長得就是免洗筷的樣子,
但我本來以為至少是依照台灣的法令合法聘僱、在合約裡約定禁止加入工會,
結果居然不是,而是用這種曲解法令、故意錯誤解釋法令的方式,
讓這些外籍組員「以為」不能加入工會。(其實是可以的)
https://i.imgur.com/ZUfSWiU.jpg
這是篇博士論文,而這位博士也沒有發現這個法律問題。
不過外籍組員能不能加入工會不干我的事,
個人只是沒想到台灣的公司可以誇張到這種程度,
用台灣的機場、用台灣的資源、台灣的航權、做台灣人的生意,
工作卻寧願給外國人、也不給台灣人...
結果航空公司的高級主管還能在媒體上自白自己違法,還能呼籲政府怎樣又怎樣,
我現在一定是在作夢,或正在看印度電影吧。
我突然想到那個工會的新聞稿有提到違法仲介這件事,
而那個仲介公司也是家外國公司。
好巧喔,又扯到 外國公司、聘僱.
紅火案三個字一直從我的腦海裡飛過~
很多國家對於聘僱外國人、工會、簽證,都是串在一起的很敏感的話題,
因為侵犯到本國人的就業權。
所以我以上的分析如果沒有錯誤(有錯的話拜託趕快頂我),
就會馬上有簽證詐欺與否、偽造文書與否的問題。
所以這些用外國公司名義聘僱的外籍組員,用的是什麼簽證呢?
求教各位。
※ 編輯: ahodes (101.12.93.189 臺灣), 09/03/2023 15:58:06
※ 編輯: ahodes (101.12.93.189 臺灣), 09/03/2023 17:09:44
※ 編輯: ahodes (101.12.93.189 臺灣), 09/03/2023 17:19:21
※ 編輯: ahodes (101.12.93.189 臺灣), 09/03/2023 17:21:23
噓 ray0208: 這裡是航空版,不是工會版27F 09/03 17:31
空服員職業工會如果想要做點事, 應該去查這個、問一下律師意見,
而不是對於人家專業的法律分析充耳不聞,
硬要對明顯台灣行政機關、法院都沒管轄權的案子告來告去。
※ 編輯: ahodes (101.12.93.189 臺灣), 09/03/2023 18:03:16
推 s1an: 最近綠地球真的顧人怨 旅行社也不爽中30F 09/03 18:08
噓 zapzone: 綠地球就爛啊 如果違反法律也不值得驚訝吧 血汗工廠 操32F 09/03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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