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uiry (加油>_<!!)
標題 Re: [新聞] 板橋4幼生 質譜儀未檢出苯巴比妥
時間 Wed Jun 21 23:33:06 2023


skyccc: 因為新北的案件已經報案進入司法程序,這些調查跟檢驗是檢察官應該做的,我國司法案件偵查主體是檢察官,衛生單位如果這時候跳出來,會有行政干預司法的疑慮06/21 18:22

純回這一段

行政調查是有必要的,尤其在尋找其他受害者上

因為兒虐案件是【告訴乃論】

在同一間幼兒園,如果A家長發現小孩被虐待,通報、調監視器
(監視器只能看自己的片段,不能攜帶、轉錄、偷拍)

A家長只能處理關於A小孩的部分,如果有B小孩被虐待,那要B家長去告,檢察官才會立案

如果行政不調查,如果後面可能還有CDEFG小孩呢?



【只要他們家長沒發現,沒證據,沒有告,就不會有事】


所以這次林口何嘉仁是整群家長一起看監視器,一起羅列證據 (那張手寫表格)

家長們主動提告才會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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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uiry 2023-06-21 23: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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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板橋4幼生 質譜儀未檢出苯巴比妥
06-21 23:33 tuiry
error123: 長知識!1F 06/22 00:01
carefree1028: 我認為兒虐應該要改成非告訴乃論2F 06/22 00:15
jjoonnyy: 5/16不就送檢調了嗎?3F 06/22 00:40
tuiry: 我不是單純討論這次的事件,這是制度性問題4F 06/22 00:48
canlest: 二樓說的好花生辣醬
等等 怎麼多了花生辣醬 拍謝5F 06/22 01:19
alegria: 不是兒虐是告訴乃論,是兒少法沒有特定行為態樣,所以只能依照刑法的傷害、傷害致死走。傷害是告訴乃
另一方面 刑法第286條對18歲以下虐待之罪雖非告訴乃論,但成立空間相較傷害罪較困難,自然提告起訴會以傷害罪為大宗,而有兒虐為告訴乃論的誤解
所以要嘛是兒少法修正(不只是加倍刑責)要嘛放寬兒童虐待範疇(不用達到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舉證程度)7F 06/22 03:25
skyccc: 我贊同尋找其他受害人,衛生局的行政調查有其必要,但關於案件之調查及證據的保全及鑑定,應該是檢察官權責,以案件調查不力譴責衛生局,同樣的問題只會一再發生,他們不會當成一回事16F 06/22 07:05
clhianw: 雙管齊下不行嗎?不管是司法或行政,在各自領域跟權責能做的事積極處理儘量做,不要消極推來推去都是they的錯,這才是大家期待的政府吧20F 06/22 10:41
hihimen: 一開始就行政調查了,調沒影像是能怎樣,當然交給檢調還原23F 06/22 11:19
Jiuliano: 一開始新聞報導家長通報教育局
隔天學校即通知下年度停課
不知後來真相為何25F 06/22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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