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onyQ (得理饒人)標題 [公告]預告 板規9更新時間 Mon Aug 21 16:53:41 2023
因為這條板規使用的頻率還是有點高,板務認為他的罰則有點過重,
擬調整到 初犯水桶 14日,累犯30日,情節重大維持365日。
公告 16 日,到 9/6 若無爭議會再公告生效,
對相關板規規範有建議,也歡迎一起留言討論,
我們處分的目標是達到更好討論,不是為了懲處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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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止亂板、惡意發言、人身攻擊、不雅文字、謾罵及引戰
不雅文字包含但不限於含汙辱、謾罵等字眼,或令人不悅之流行詞(例:巨嬰)等
惡意發言:指認定以製造看板混亂為目的的發言。
引戰:指認定以挑起使用者情緒、製造看板衝突為目的的發言。
亂板:以各種方式癱瘓板務管理能力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洗板、聚眾鬧板等。
人身攻擊、謾罵等兩項以告訴乃論,由認為被侮辱之當事人向板務申訴後處分之。
其餘均由板務主動判定其內容是否違規。
※違反者,依以下罰則處理
初犯 →刪文,水桶30日 => 改為14日
累犯 →刪文,水桶150日 => 改為30日
情節重大→刪文+水桶 3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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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同好到 AJAX 板一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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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27.1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auoON6m (BabyMothe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692608023.A.1B0.html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8/21/2023 16:54:16
→ BLUEJOANNE: 與主旨無關 但我覺得水桶文不用鎖文…讓想討論水桶的人也能在下面討論意見1F 08/21 17:16
板務相關的也可以討論啦~
原則上不希望變成對特定人的批判或批鬥,
如同原文說的,處分不是為了懲處人,而是希望引導更好的討論。
對看板的意見都至少會有一篇置底文可以提供討論。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8/21/2023 17:40:24
→ snowtoya: 不知版主是不是希望盡量中立所以各打50大板?不然其實我從這兩案有點看不出判斷違規的標準何在?
亂板、惡意發言跟引戰看說明感覺是差不多的意思,總歸目的是為了挑起紛爭,但這兩位即便有情緒性發言,似乎也非以製造衝突為目的3F 08/21 18:47
先說惡意跟引戰的差別是,引戰是有受眾的(比方說挑釁特定族群),
惡意比較算是比方說假冒消息啦、反串啦,這種比較非特定對象的。
(不過實務上惡意很少啦)
至於亂板就是比較嚴格的大量洗板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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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想問的應該是今天這兩案,我也做個說明。
基本上這些案件的判斷基準都一樣,
針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與文章本身幾乎無關的批評。
在這樣的前提下,除了製造衝突不會有其他的結果。
過去的相關水桶判決裡面我們多數也是針對這個樣態進行處理。
r 的案件裡面,針對台羅部份的批評超脫文章的討論脈絡,
甚至引用了他自己網路瀏覽的印象來作為批評基礎。
這樣的批評除了製造支持台語者的衝突以外,不會有別的結果。
並且這段討論也超越本版範圍。
而 s 的案件裡面,我覺得他踩到的點是對他想指稱的對象進行了過度的假設,
別人想不想分享、願不願意分享、想怎麼分享,那是他們的自由。
但是在這樣的對話裡面會變成,
他認為其他語言都要跟他做一樣的事情,才能夠評論這件事情,
而且重點是,這些都超離本版的範圍跟標準。
除了與他不同意見的人直接進行對立衝突外,也沒有別的結果。
板務對於引戰這條板規的設定是,
如果基於文本、基於討論脈絡交鋒,是沒有意見的。
但是如果是超越本版討論範圍,且引起衝突的,
那我們還是會使用這樣的規範進行處理。
我還是會比較呼籲,大家應該去思考的是,
我們是想要分享自己所愛、所好的事務給大家。
但是並沒有誰有義務對誰的主張照單全收(任何一方都一樣),
當衝突發生時,適當的主張自己的主張即可,並不需要以激進的衝突作為工具。
如果有這樣的衝突,我還是希望大家可以多信任板務,由板務來協調處理。
不要變成看板上的直接對立,也不希望大家就是持續的在標記特定人,
看板上最被推崇的還是內容的提供,
如果是提供活動訊息、知識,這些都是很歡迎的。
以上說明。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8/21/2023 19:05:52
推 TBBT: ru大的那段是在回應某版友認為他的台羅並非單指文字,內容也多數為ru大本人對某段歷史的看法跟這件事的解析,如果bu大不到違反版規的程度,我看不出ru大那邊引戰了?這一切的前提還有s大被桶的那篇對客委會不友善的言論,身為客家人的ru大為自己族群發聲,縱使激動了一點,但真的有到引戰嗎?8F 08/21 18:59
這部分我都歡迎被處分的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來跟我討論,
如果真有其他角度板務這邊沒有考慮到的也會酌予處理。
過去也不是沒有改判過的案例,但是當下還是以板務的綜合判斷為主。
→ anniekinki: 不要鎖文+1讓大家能繼續推文發表自己的意見又沒造成版面混亂,沒關係吧~14F 08/21 19:03
這部分還是對於看板的管理方針問題,目前不會調整,
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可以發起看板投票,由板友決定。
→ anniekinki: 至於誰該桶誰不該桶就是版主的主觀認定了,就不多說了版主很辛苦16F 08/21 19:05
就盡量維持一個標準啦,但是就沒有人人好的,
這也是為什麼想降低刑期,覺得一時講錯話或講得比較【過】了是難免的。
30 天我覺得還是有點太長。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8/21/2023 19:08:53
推 TBBT: 謝謝版主清楚的說明,辛苦了。18F 08/21 19:12
→ TonyQ: 可以啊, 我一周內來安排相關投票.20F 08/21 19:18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8/21/2023 19:21:26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8/21/2023 19:21:43
→ eeuueee: 不要再製造衝突了好嗎
呃 我不是指版主,辛苦了版主,謝謝你22F 08/21 23:20
推 jilllue0907: 感謝板主說明兩案水桶的脈絡。因為沒看那系列文,突然看到了兩篇水桶正覺得一頭霧水XD 雖然之前板主水桶文詳附判斷水桶理由有點太辛苦了,還是希望麻煩板主水桶文除引用條文與違規內容外,附帶簡單說明判斷理由,如未來有開放不鎖文進行討論,應該更加有需要板主辛苦了!!!26F 08/22 08:45
→ TonyQ: jilllue0907 其實大多都會寫一點.但原則上不太介入個案爭執, 還是以板規判斷為主...33F 08/22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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