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hun01 (老胡做13年,青沼瞬活14年)標題 [iWIN] @Cherish18,這樣的修法草案,妳支持嗎?時間 Sun Feb 4 01:56:42 2024
如題,作為選區內的選民,先恭喜您當選本屆台北市第七選區的立委並就任
但近期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其執法行動與既有慣例及其產生的業界與次文化圈生態有所衝突,還是導致了不少爭議
基於在不傷害實際存在的兒少之前提下,保持各方面的創作自由
建議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修改為以下內容
1.本條例所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製造、存儲、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以真實存在的兒童及少年所拍攝或錄製而成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
四、製造、存儲、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基於影射或醜化某特定真實存在的兒童及少年而繪製或合成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片、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
五、使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2.本條例所稱之被害人,指真實存在於世,且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如此一來,可以避免法律誤傷到沒有實際被害人之二次元色情作品
並透過新增的新第四項,以規避實際上拍攝或錄製自真實兒少,卻謊稱AI合成的法律漏洞
而新增的新第四項,亦可打擊利用涉及情色的P圖及繪畫等手段,醜化霸凌特定兒少的情況,更加減少兒少在成長期間遭遇霸凌的風險
以上的立法意旨及建議修法之條文,不知委員您意下如何?
--
諸神已離開 鬼在狂歡 而人們在糾纏
誰生錯血脈 誰長錯色彩 誰夢錯了期待?
《少年他的奇幻漂流/五月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248.99 (臺灣)
※ 作者: shun01 2024-02-04 01:56:42
※ 文章代碼(AID): #1bldvbEx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6983013.A.3BB.html
政黑我會之後再轉(當然,願意幫我轉的話也很歡迎)
不私信發西洽,主要是這個議題目前是以西洽版做為討論核心
想說也給大家看看這樣的修法條文O不OK
→ Nevhir: 錯板嗎 她會出現在這?2F 02/04 01:57
※ 編輯: shun01 (150.117.248.99 臺灣), 02/04/2024 02:00:44
ACG相關政策不是排除在4-11的範圍外嗎?
啊我就不是她這選區的啊!
→ medama: 兒少二次元色情沒人會支持吧...12F 02/04 02:03
不支持也罷,至少讓我們知道,不然不確定總是讓人擔心
推 winds1109: 定義沒改之前 少防法38條就有關於圖畫的判決了
定義縱然有其重要性 但司法判決可不是單看定義13F 02/04 02:04
啊!忘了還有第38條(也還有第39條)
雖然我查了這條的判例,幾乎都是針對確實存在的少年少女,並沒有跟二次元相關的,但還
是跟進修法好了
建議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修法草案:
1.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以真實存在的兒童及少年所拍攝或錄製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以下罰金。
2.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意圖營利、威脅、霸凌而犯前兩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兩項導致真實存在之兒少受害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4.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查獲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照片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調高併科罰金的部分,是考慮物價相較於第38條第一項立法時(2015年1月),已有14.73%的增長
考慮到條文本身僅定為上限,故調高至稍高於物價漲幅(實際應為573.65萬)的六百萬元整
建議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修法草案:
1.無正當理由持有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或錄製而成的性影像或性音像製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無正當理由持有以影射或醜化特定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目的,並與性相關之照片、圖畫、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照片、圖片、影片、錄音或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3.同班系科級,超過二分之一學生經查獲觸犯上述第二項時,其輔導教育應由全班系科級共同進行之。
4.無正當理由持有以影射或醜化特定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目的,並與性相關之照片、圖畫、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三萬元以下罰金。
5.查獲之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照片、圖片、錄音、影片、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項調高罰鍰的上限,跟第四項調高罰金的上限,同樣是根據立法時(2015年1月)至今的通貨膨脹比例(約14.73%)計算
惟下限乘以通貨膨脹比例後沒增加超過一萬,考慮到裁罰不會低於下限,故未一併調整
然後考慮到將錄製自真實兒少的性音像移至第一項後,原本的第二項跟第三項主要的存在目的轉為打擊兒少性霸凌,故修改的同時增列第三項,然後把原本的第三項跟第四項各往後挪一項
推 znck: 原po還沒進桶 結果有人被釣到了16F 02/04 02:05
※ 編輯: shun01 (150.117.248.99 臺灣), 02/04/2024 03:45:02
推 dalyadam: 這篇討論iwin不是可以過嗎?18F 02/04 02:07
→ cmrafsts: 欸等等,不提名字,提id和職位就可以嗎?21F 02/04 02:10
推 dalyadam: 其實八樓應該也不會有事 他可以說是找**去遊說iwin22F 02/04 02:11
→ SunnyBrian: 不是本人提出,是推文自行做連結,我覺得是OUT啦,不然以後都是推文「可以寄給XXX」就飽了23F 02/04 02:13
→ SunnyBrian: 然後原PO這樣試探也太……,若被點名到的「鄉民」有看到回文回推,那麼說是「討論政策」勉強還算過吧28F 02/04 02:16
推 lungyu: 怎麼不去政黑?她會看這版?31F 02/04 02:41
推 wahaha99: 不支持,因為少防36-39是曲解的,你在這定義沒用
他在36-39一樣可以繼續曲解32F 02/04 02:42
啊!忘了還有第36條跟第37條,那我也來提修改草案好了
建議的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修法草案:
1.拍攝、錄製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性音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被錄製、自行拍攝、自行錄製、自行合成與自身相關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圖片、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製作出於影射或醜化特定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所繪製或合成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片、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4.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被錄製、自行拍攝、自行錄製、自行合成與自身相關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圖片、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5.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製作出於影射或醜化特定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所繪製或合成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片、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6.意圖營利犯前五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7.前六項之未遂犯罰之。
8.第一項至第六項之附著物、照片、圖片、錄音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9.拍攝、錄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性音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10.合成、製作影射或醜化特定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所繪製或合成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片、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一樣是因應防治兒少性霸凌的部分加了新的第3條,第5條跟第10條,然後原本既有的條文修法後依次向後異動
金額的部分,一樣是依照立法時的物價與現今的差距照比例算至整數後做調整
(第一項是2017年11月調整金額的,按照通膨的10.34%計算,應調整至110.34萬,考慮到是上限就直接調整至120萬了
第二項也是2017年11月調整金額的,按照通膨的10.34%計算,應調整至331.02萬,考慮到是上限就直接調整至400萬了
第四項也是2017年11月調整金額的,按照通膨的10.34%計算,應調整至551.7萬,考慮到是上限就直接調整至600萬了)
建議的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7條修法草案:
1.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四、第五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四、第五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配合調整增加項次以外,也把原本只有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部分依順序修嚴,不然原本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在跟無期徒刑差太遠了...
→ LouisLEE: 這種情況用私信陳情不是比較好?34F 02/04 02:47
就想說順便讓大家有個討論的空間啊!
不然沒有大家提醒的話,我也沒注意到第36-39條也都有問題,以及標點符號的問題...
推 Xpwa563704ju: 私信說不定根本不會看,她帳號是知名帳號,你寄一封說不定馬上就被洗掉了35F 02/04 02:53
※ 編輯: shun01 (150.117.248.99 臺灣), 02/04/2024 04:50:03
推 toulio81: 你的第四條那種寫法會變成逗號前後分開來看,變成不能製造、存儲、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真實存在兒童影像+ 不能製造、存儲、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語音、影片或其他物品者,亦同37F 02/04 04:07
已改,感謝提醒!
→ toulio81: 而且就算把字詞修改好,真的縮限到需要是真實存在兒童的創作上,但最大問題是如何判斷你畫的是否真的是
真實存在的兒童,如果一樣是靠人主觀判斷,那照樣變成霸王條款42F 02/04 04:11
需要受害者或其家長出面提供照片指認吧!
※ 編輯: shun01 (150.117.248.99 臺灣), 02/04/2024 04:57:59
※ 編輯: shun01 (150.117.248.99 臺灣), 02/04/2024 04:5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