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asogare (tasogare)標題 [新聞] 首例!台師大學生會討會費興訟 法院判勝時間 Thu Mar 16 17:30:38 2023
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首例!台師大學生會討會費興訟 法院判勝訴
4.完整新聞內文:
2023/03/16 17:14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大學生常會討論要不要繳學生會費,如今法院認證可能必須繳
!台灣師範大學有學生拒繳學生會費遭學生會告上法院,日前判決出爐,學生會勝訴,拒
繳學生不僅得補繳,還要算利息,成為大學學生會費追討且成功首例。
大學生常常彼此討論有沒有繳學生會費,有的人會繳,有的人則堅持不繳,台師大學生會
會向入學學生收取學生費會費700元,不過109學年度時,吳姓同學卻以會費應屬自由繳交
的理由拒繳,後遭台師大提起訴訟追討。
台師大學生會前成員受訪表示,成為台師大學生,即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可享有相關權利
,但也須負擔義務,而義務就是繳交會費,以利各項學生事務推展,不過吳姓同學身為學
生會成員,卻帶頭未繳納,也導致其他學生有「學生會成員都不繳,我們也不繳」想法,
因此提告。
根據法院判決書,台師大學生會以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
程第6條第2款、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會費條例第3條第1項等規定,認為吳姓同學是台
師大學生會之當然會員,負有繳納學生會費之義務。
而被告吳姓同學,則認為按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學生會費應屬「自由繳交
」,繳交會費與否為學生之自由,被告並無繳交會費之義務,組織章程第6條第2款將繳交
會費規定為學生之義務,違反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應屬無效,並質疑即便繳交也
是繳給學校,非學生會。
法院則認為,台師大學生會屬於公法人,成員資格具有強制性、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等,
而依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台師大之全體學生均屬學生會之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其會員
收取會費,且具強制性;另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後段,學生會有「處理學生在
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事項等」公共事務之權限,是學生會具有行使公權力之
權能。
法院指出,學生會有向學生收取會費之權限,該會費收取權應歸屬於學生會本身,而非大
學或其他主體;再依同條第4項,立法者將學生會與學生並列,可知學生會具有獨立以自
己名義提起救濟之權利,而具有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因此學生會應具有權利能力及當事
人能力,而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而非僅為權利義務主體之機關或內部單位。
法院最後認定,除了訴訟費用外,被告吳姓同學也應給付原告台師大學生會700元會費,
以及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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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常會討論要不要繳學生會費,如今法院認證可能必須繳!台灣師範大學有學生拒繳學生會費遭學生會告上法院,日前判決出爐,學生會勝訴,拒繳學生不僅得補繳,還要算利息,成為大學學生會費追討且成功首例。大學生常常彼此討論有沒有繳學生會費,有的人會繳,有的人則堅持不繳,台師大學生會會向入學學生收取學生費會費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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