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標題 Re: [新聞] 選罷法排黑條款初審通過 黑金槍毒被判刑
時間 Fri Apr 14 14:01:21 2023


這個違憲了吧

雖說目的洵屬正當

惟終身不准登記為候選人

也不分參與哪種選舉

看起來就是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選個里長跟選總統能當一樣嗎?





※ 引述《johnny790218 (全知)》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udn
: 2.記者署名: 林銘翰
: 3.完整新聞標題:
: 選罷法排黑條款初審通過 黑金槍毒被判刑終身不得參選
: 4.完整新聞內文:
: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 案,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汙、賄選、國安三法、反滲透法及黑金槍毒之罪者,經有罪
: 判決確定,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民進黨去年九合一選舉大敗,行政院院會去年12月15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
: 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曾經觸犯國安犯罪、黑金槍毒重大犯罪、賄選等
: 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送交立法院。
: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今年3月1日、15日、16日、27日、29日及4月12日、13日審查公職人
: 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歷經超過一個多月的審查,全
: 案今天完成初審。
: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
: 等涉及違反國家忠誠義務,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
: 惡行,經過有罪判決確定者都將限制參選。
: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有關曾經觸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
: 賄選罪,以及政黨黨內初選賄選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亦不得參選。
: 民進黨立委王美惠等主張,考量年輕人因為求職或遭到他人利用,遭詐騙集團騙去當人頭
: 帳戶,甚至將帳戶借給他人洗錢被判有罪,如果終身不得參選,似乎過於嚴苛,條文保留
: ,立法院院會二讀前,朝野協商討論。
: 有關有罪判決確定,受到緩刑宣告者,是否終身不得參選公職人員,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
: 無共識,條文保留送交協商。
: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在總統大選獲得黨內提名的
: 參選人觸犯搓圓仔湯罪,以及政黨推薦候選人加害其他獲政黨黨內提名參選人,政黨將連
: 坐開罰新台幣500萬至5000萬元,公職選舉視情節罰50萬至500萬元。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095971
: 6.備註: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3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203.181 (臺灣)
※ 作者: Lawleit 2023-04-14 14:01:21
※ 文章代碼(AID): #1aEEmpsL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1452083.A.D95.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選罷法排黑條款初審通過 黑金槍毒被判刑終身不得參選
04-14 14:01 Lawleit
TouchAgain: 本來就是違憲 演戲演到侵害參政權1F 218.161.25.218 台灣 04/14 14:02
tchialen: 違憲就修憲阿 DPP臭俗仔一定不敢2F 223.139.225.0 台灣 04/14 14:02
AsukaMiku: 不用修啊 趁10月後所有大法官都是蔡任命的時候處理掉就好 是怕大法官全換之3F 140.112.25.29 台灣 04/14 14:05
whitenoise: 其實這問題就跟公司應聘員工是否可以5F 42.77.205.251 台灣 04/14 14:05
AsukaMiku: 後還會不會維持相同的見解 有可能被推6F 140.112.25.29 台灣 04/14 14:05
whitenoise: 限制條件一樣,還好7F 42.77.205.251 台灣 04/14 14:05
AsukaMiku: 翻8F 140.112.25.29 台灣 04/14 14:05
mopepe5566: 黨大於憲法,投票時,不是演過了9F 101.12.93.171 台灣 04/14 14:06
VVizZ: 根據現代刑法理論 確定判決後服完刑10F 220.130.142.210 台灣 04/14 14:06
nightwing: 學過法學ABC的人  都看得出來違憲11F 118.232.71.174 台灣 04/14 14:06
VVizZ: 應該就是被矯治完成的更生人了 受法律限制褫奪公權終身的人應該從刑法裡面去解決
而不是從選罷法解決
而且那種限制也應該是採嚴格解釋才對
但既然要修刑法我還是建議提升到死刑12F 220.130.142.210 台灣 04/14 14:06
whitenoise: 就像情治、軍警單位為何會有入職限制,可討論但說違憲太果斷17F 42.77.205.251 台灣 04/14 14:08
VVizZ: 那叫做消極資格 但還是得從嚴認定
如果要有一個客觀標準的話應該看確定判決的刑度比方一罪判10年以上或合併執行幾年
幫忙發賄款紅包的樁腳以後自己也不能選
好像沒有那麼堅強的正當理由吧19F 220.130.142.210 台灣 04/14 14:09
whitenoise: 我也是贊成從刑法動手較適當,針對特定罪行附加從刑褫奪公權24F 42.77.205.251 台灣 04/14 14:14
indium111: 照這個邏輯,褫奪公權也是違憲嗎?26F 223.141.206.144 台灣 04/14 14:20
whitenoise: 不過選罷法相對刑法是特別法,規定在其中也不是不行
變成原則性的普通法的話,受影響的人民會變多
黨應該不樂意,這樣投票的人會變少XD27F 42.77.205.251 台灣 04/14 14:20

--
作者 Lawleit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