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henwenwen (wenwen)標題 [問卦] 身為警察,浩克現場怎麼處理會比較好?時間 Mon May 22 21:29:42 2023
因流出畫面僅有三段,故部分情節含有自身經驗推測
會先敘述自身做法,最後再帶入本次員警作為
以下用詞會盡量不帶情緒字眼,而且文章可能很長,文字如有冒犯,請多包涵。
首先從裝備談起,槍枝、警棍、辣椒水這些標配不講,電擊槍因為預算緣故,所以並非員
警人人皆有一把,每個單位是有配給限制的(更不用說子彈的預算),因此總計訓練時間也
不是很長,所以若非有必要,基本上不會裝備。這裡所指的必要,一般來說是有鬥毆的狀
況發生才會攜出使用(89鬥毆),或是現場有處理員警通報再行攜帶,而這邊沒帶出門的理
由,大概跟「報案內容」有關;「半裸男子於超商有XXX行為」,上述的報案內容是我猜
的,但多半八九不離十,基本上九成現役的警察不會覺得這樣的報案內容需要攜帶電擊槍
,一方面沒有這樣的習慣,一方面大概不會想到其實現場的半裸男子是一名身材十分魁梧
且單人幾乎不可能壓制的職業健身人士。
第一部影片
https://youtu.be/Q2bcElvGeiM
到達現場後,首重溝通,原則上能溝通的話後續大概也不會發生這些事(警察挑釁除外,
但畢竟目前也沒其他聲音、畫面能佐證),這邊先說明一個我個人處理現場的大原則,因
為現場狀況千奇百怪,什麼都有可能發生,所以很多時候是無法完美的,只能兩害相權取
其輕,而這樣的比較下來,對我來說,最重要的是第三人的生命,再來是同仁的生命,最
後則是犯嫌的生命。
從健身人士攻擊警察後開始講起,既然遭受攻擊了,所以警察自然可以發動強制力,而使
用什麼樣的方式壓制最重要的還是回歸「比例原則」。從槍講起,先不論他國的執法方式
,今天攻擊警察的對象,非常壯,但上半身並沒有著任何衣物,所以基於常理判斷,對方
應該沒有持有武器,我國不論是法律或是實務,原則上沒有持武器的對象,是不能使用槍
械射擊的,而且持槍射擊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判斷標準就是「現場是否適合使用」,這邊的
現場包含地形、地物、第三人,在一個便利商店內射擊,店裡的反射物造成子彈反射的危
害不會比瞄不准要來的小,而且如果方向是從店內朝店外射擊,店外馬路上的第三人、車
輛會不會被誤擊都是很大的問題,綜上不論是從哪方面衡量,開槍都不是適合的強制力作
為(至於射手腳,我只能說一個會亂揮亂動的小目標比想像中要來的難打多了)
既然槍枝、電擊槍都沒辦法使用了,那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警棍、辣椒水或是徒手,
徒手對付體格壯太多的人士是一點用都沒有的(除非你要攻擊致命部位,這跟警察戰技的
內涵也不相符),柔道等戰技要對付體重差20公斤左右的人,除非十分專精,不然絕非易
事(遙想當年校內65公斤左右的柔道冠軍連80幾公斤的健身同學都無法撼動一毫)。那兩人
徒手呢?我如果需要逮捕一人,原則上都是三人為一組出門,因為至少要有一人可以關注
現場發生的其他狀況,剩下兩人依狀況控制對象,這兩人會很需要合作跟默契,而且多半
有先溝通好負責的部分,這種合作、默契其實沒想像中那麼簡單配合,我想在那麼急迫的
現場應該也來不及分配吧。而在這邊員警選擇使用辣椒水我覺得是很合適的選擇,但噴完
辣椒水過後,健身人士的暴怒、無視痛苦的反擊對他們來說則是一個沒有預期到的狀況(
但實際上常會發生,這種案例是非常多的)
在討論第二部影片前,先回過頭來討論一個問題,不能先遠離在等待支援到達之後再對他
實施強制力嗎?於情於理於法都沒有說不能這樣做,但我想不會有任何人希望在叫警察到
場之後還可以忍受對方大鬧特鬧,除了危及財產還危及生命。這更牽涉到社會上對於警察
形象、尊嚴的問題。
第二部影片
https://youtu.be/SmKqiIm2syc
開頭我們可以看到健身人士因為遭潑灑辣椒水所以蹲坐於門口休息,但仍有出言恫嚇,且
嘗試站立,後又繼續坐下。這邊我想談談「壓制」的概念,你讓對方以趴地雙手朝上的姿
勢,且你剛好就跪坐在他的脊椎上,這種完美的壓制可遇不可求(最後再上銬完成所有壓
制)。所以一般而言我會搭配命令的配合程度來判斷是否安全,能否近身壓制,「警察,
趴下,雙手抱頭」,如果能完整的配合指令,才會靠近上銬,而且請注意我這邊說的是趴
下而不是坐下,人只要是屈膝的狀態是可以即時起身的,這種即時起身的反應速度,在近
身狀態下是來不及反應的(遙想當年同事抓犯人時,對方都蹲坐下去雙手抱頭,待同事靠
近之後就立即以雙手攻擊並逃離現場...),縱使因為現場空間不足只能坐下,也會要求犯
嫌採行一種特殊坐姿(這邊不提),這樣犯嫌要站起也才來的及反應。而在這邊員警並沒有
指示健身人士要做甚麼,自然比較難以確定健身人士目前的狀況以及配合程度,但純以客
觀條件並輔以健身人士的精神狀況,不遵照命令或許也是可預期的。
接下來員警應該是要將他以現行犯逮捕了,既然決定要逮捕,那就要上銬,而上銬前就要
先壓制到犯嫌配合或是無法反抗,對員警才會是安全的。徒手照上述來看是不需要討論了
,所以剩下警棍跟辣椒水。這邊提一下,或許其實是沒想過的陰錯陽差,畢竟現場只有兩
人,一人壓制,一人注意突發狀況隨時反應是很適宜的選擇(當然影像這邊要解釋成另一
人可能沒有經驗,而雨衣的同事可能較有經驗,所以才會上前也沒問題)在這時侯噴辣椒
水是否適宜,結合前面發生的狀況,我相信員警會判斷,再次噴辣椒水或許只會導致對象
再次暴怒,且辣椒水噴下去睜不開眼睛後,因為憤怒亂跑亂跳直接上馬路造成第三人的危
害或是犯嫌自身的危害都絕對不是好事,無法真正的壓制及控制。那壓制的責任自然就落
到了警棍身上,如果今天現場是我,我一樣是把警棍拿出來(當然我會先對犯嫌下命令,
若配合,那持棍戒備即可)。
接下來就直接談影像了,先談談警棍這個武器,真正有摸過的人大概就可以知道,這個武
器認真一棍敲下去,如果是打到頭,一棍就可以爆血,完全不需要第二棍。再次看看影片
,員警第一棍是敲在背上,第二棍也是敲在背上,第三棍則是直接打在頭上,應該是這個
第三棍導致頭破血流,員警後續持續毆打身體,總計毆打12棍。員警在事後坦承情緒失控
,所以導致有報復性行為。這些是影片及員警本人告訴我們的事。但除了情緒,裡面其實
有些內化的、即時的專屬於警察的專業判斷,這些很常連當事人都沒有察覺,所以自然講
不出些所以然。
想請大家先試試看,試試看在揮擊工具的時候,是不是有辦法想停就停。再次看看影片,
員警如果要打頭,其實第一棍就可以下去了,而他的第一棍跟第二棍其實選擇打擊的是背
部,打擊背部絕對是現場相對比較安全的做法,畢竟大面積的位置才不會打錯(這邊不討
論擊打四肢,對象這個半蹲半坐的狀態下擊打四肢打到頭的機會可能還更高)。第三棍其
實員警要敲的位置跟第二棍並沒有差太多,但因為對象痛覺躲避所以頭歪了一邊,導致這
第三棍的位置直接正中後頭部,而因為這個第三棍擊中頭部,所以之後員警迅速換了位置
,在對象抱頭蜷縮的同時,持續擊打身體部位,之後命令對象將手置於背後,由另一名員
警上銬,完成所有壓制動作。
先不論打擊頭部這件事是故意還是過失,擊打到頭部之後,員警並沒有先行停止壓制動作
自然要被詬病,但我想說的是,從一開始事發到結束從頭到尾的時間可能不超過10分鐘,
這些連續的情狀都會是員警下專業、即時判斷的依據。打到頭部後,對方是否就會完全遵
照命令配合,還是會因為打到了頭部暴怒再次進行反抗(就像前面噴辣椒水...而且其實抱
頭蜷縮再次站起來反擊的速度員警不一定來得及反應),如果警察情緒是清醒的,要下這
個判斷亦絕非易事。
這邊我想回到一開始我說的現場處理的原則,兩害相權取其輕,先是第三人,再來是同事
,最後是犯嫌。我可以選擇打一棍之後下達命令,等待犯嫌的配合或不配合,來決定接下
來要使用警棍還是手銬,最後完成壓制的作為,但在這個等待時間內你就必須承擔犯嫌可
能反擊,造成其他人危害的風險(甚至犯嫌本人的風險,畢竟馬路上是有車子的,在馬路
上扭打是否安全值得深思);你也可以一次打五棍以上,讓犯嫌完全沒有反抗能力後,直
接強制上銬,拒絕承擔因犯嫌反抗導致第三人、同仁的生命身體安全受到風險,畢竟嘴巴
說說的配合是隨時隨地都可以反悔的。哪一種才是適合的?綜觀現場從事發到現在一切情
狀,輔以先前反抗的狀態,在這時候,員警選擇後者,並一連揮了12棍,12棍這個數字究
竟是太多還是太少,12棍太多了,那應該要是幾棍?我畢竟不在現場,所以我也給不出個
答案,畢竟每個犯嫌都不一樣,就算是同一個人,在每一個時機點的狀態也會不同,這個
能達到強制壓制的棍數只有當下壓制與被壓制的人才會知道了,而兩個人對於這樣的棍數
有沒有共識,兩邊想的數字有沒有一樣,這就是另一個難解的問題了。至於警察的記過處
分是否合理、警察該不該被起訴、警察的情緒控管,這些東西我就不談了,畢竟就更不是
我熟悉的領域了。
警察在學時有沒有教這些現場處理的東西,我很坦白的說,這個東西教不來。要完整的處
理好現場,法律當然要讀的熟稔,訓練也要踏實,但沒有切身實地的感受社會上的氛圍、
街頭上人民的感受,沒有在每次發生後思考、探索,永遠不會找到更好的解法。你如果問
我這兩名員警這樣處理有沒有及格?在這樣一個極端的案例裡面,沒有任何的第三人生命
身體受到損害,同仁跟犯嫌的身體雖然遭受損害,但性命無虞,而同仁雖然可能要面對被
處分、被告這些後果,但至少現場無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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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henwenwen 2023-05-22 21: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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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rd1980: 原po是警察? 辣椒水只能讓人看不見?
你們單位是不是團購買到詐騙的黑心貨阿22F 36.227.98.210 台灣 05/22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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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irgo: 辣椒水還真的強無敵
只是噴完到效果出來要撐個十幾秒.26F 111.246.154.163 台灣 05/22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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