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ntiEntropy (皇民化の詰襟少年)標題 [新聞] 台中男大生當YMCA隊輔偷拍女童上廁所 時間 Sat May 11 23:45:49 2024
1.媒體來源:聯合報
2.記者署名:
3.完整新聞標題:
台中男大生當YMCA隊輔偷拍女童上廁所 犯重罪下場超慘
4.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21歲陳姓男大生擔任YMCA夏令營隊輔,
竟尾隨1名女童進廁所拿手機伸進縫隙朝她偷拍,警方獲報扣得手機發現照片。
法院認為,陳趁女童不知下偷拍,顯已違反她意願,且陳犯7年以上重罪,
考量情狀認為情堪憫恕,減刑後一、二審都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3年6月,
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2023年8月4日擔任YMCA再大學舉辦夏令營隊輔,幫忙照顧參加營隊學生,
當天他見1名女童進入女廁時,竟在後尾隨並拿手機從隔壁間伸入底下縫隙,
以此偷拍女童如廁畫面,女童當下發現,警方獲報當場在陳手機內發現偷拍影像。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均坦承不諱,並有查扣影像等可佐。
一審認為,陳男明知對方是女童,仍拿手機從廁所偷拍,
其行為已經構成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
一審審酌,陳男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罪,其法定刑是7年以上,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
一審考量陳男年僅21歲,偷拍時間不長,過程沒用暴力手段,惡性顯和暴力毆打、
強迫拍攝有別,且陳也坦承自白,已經和女童及家屬達成調解,
依刑法第59情堪憫恕予以減後,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罪判他3年6月。
陳男不服上訴,主張他是在女童不知情下拍攝,過程平和、順利進行,沒有施以不法腕力,
沒有壓迫違反或扭曲女童意思表示,認為一審論以兒少性剝削第36條第3項認事用法有違誤
,應論以刑度較輕的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並請求緩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陳男在女童處於不知下拍攝,無法表達反對,無異剝奪她是否同意被
拍的自由,足認是違反其本人意願,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也妥適,判處駁回。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17/7957222
6.備註:
YMCA不是「基督教青年會」嗎?
還是你要跟我說男大生不是基督教的?
只是學校朋友介紹來當志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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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ntiEntropy 2024-05-11 23: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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