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rekhsu (浪人47之華麗的天下無雙)
標題 Re: [新聞] 反國會濫權 在英台灣人大英博物館前舉牌
時間 Sun Jun  2 12:06:20 2024


※ 引述《derekhsu (浪人47之華麗的天下無雙)》之銘言:
: 推 NXT0614: 議會可以採取“進一步措施” 所以是什麼     98.63.31.185 06/02 11:06
: → NXT0614: 措施                                      98.63.31.185 06/02 11:06
: → NXT0614: 可以像台灣直接開罰嗎?不要避重就輕喔      98.63.31.185 06/02 11:07
好像終於有人提出來可以討論的點了,非常可惜,整個DPP完全不想討論,只想整個
法案不過,如果能一條一條討論,確實可以有一些東西。

首先,的確,不管是美國或是英國,對於藐視國會罪都不能直接提出罰款,英國是不成文
法,歷史上很久以前英國國會的確有直接對藐視國會罪直接罰款的紀錄,但近代沒有,基
本上可以說英國雖然保有在非常罕見的狀況下使用罰款,但通常不會,上次英國國會實施
罰款已經要追溯到1666年,但近年來有提議恢復國會罰款權的呼聲,但尚未實施。在英國
主要的藐視國會罪懲罰是正式譴責或訓誡,但是由於英國是內閣制,如果被譴責或是訓誡
的是內閣成員,那後果會影響到他的連任,是相當嚴重的。


美國也沒有直接罰款的權力,但是可以對藐視國會罪的提交給美國司法部進行刑事處分,
或者是向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且處罰是得以連續處罰,罰到對方服從國會要求為止


而權力比台灣還大的國家有沒有?當然有,那就是加拿大,而且不只是加拿大國會,還
包含加拿大的省級立法機構,都有權進行罰金處罰,這些處分來自於憲法的議會特權。

加拿大的懲罰程序如下:

懲罰程序
控告與決議:如果某人被指控藐視國會,這一問題通常由國會議員向議長提出。議長可能
會將此問題提交給特權委員會進行調查,或者由全體國會進行表決決定是否存在藐視行為
(OurCommons)


調查與報告:特權委員會進行調查後,會提交報告給國會。國會可以選擇討論並採納委員
會的建議。如果議題是由議員直接提出的動議,國會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處理

懲罰措施:懲罰措施可以包括譴責、公開道歉、暫停出席國會會議等,但罰款並不常見。
過去的案例顯示,加拿大國會傾向於使用非金錢的懲戒措施來處理藐視國會的行為

簡單來說,加拿大儘管也可以直接罰款,但是加拿大會傾向盡可能不要用這種方式,除非
對方被譴責之後依然故我。

台灣的話:

直接懲罰:立法院可經院會決議直接對相關公務員處以行政處罰。這種懲罰通常會包括罰
款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懲處

移交司法機關:如果情節嚴重,立法院可將案件移交至監察院進行調查。監察院有權進一
步將案件提交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調查及處理

基本上就是會跳過美國那段提出民事訴訟這段,接下就跟美國一樣,你不服可以不繳錢,
然後上法院抗告。但不同的地方是,台灣是論次處罰而且是行政罰,但美國是連續處罰,
而且是民事訴訟,因為美國能對跟英國一樣都能叫一般人去聽證會。


另外台灣對於情節嚴重者,還是移交監察院進行處理,不能直接交給司法機關,在實務上
,依然遵守了目前五權憲法架構。

有比台灣更嚴的制度嗎?有,加拿大就是,美國則是差不多,多了一個先上法院提告的程
序,英國則是實務上不會去執行罰款,因為他們是內閣制,內閣人員為國會議員受民眾監
督,旗下公務員或本人遭受譴責就很嚴重了。


但核心問題是這些國家大多是備而不用,有這些工具,但使用上會很謹慎,除非是對方完
全不理國會的譴責或訓誡處分,才有可能繼續動用後續手段,像是美國。

所以基本上還要看接下來台灣國會運行時,是不是動不動就罰錢變成濫用法律,或是只是
當成一個備而不用的最後手段,對付那些冥頑不靈的官員或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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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113.102 (臺灣)
※ 作者: derekhsu 2024-06-02 12:06:20
※ 文章代碼(AID): #1cM---ZE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7301182.A.8CE.html
t95912: 台灣要處罰公務員要經過院會決議 這些立1F 27.247.130.139 台灣 06/02 12:15
peterwww 
peterwww: 專業2F 123.194.168.50 台灣 06/02 12:15
t95912: 委也要對自己的決定承擔後果 不是隨便他們想怎樣就怎樣 畢竟之後還要面對選舉3F 27.247.130.139 台灣 06/02 12:15
peterwww 
peterwww: 基本上 如果國會實行濫用亂用再抗議不5F 123.194.168.50 台灣 06/02 12:15
peterwww: 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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