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ystage (亭)標題 [問卦] 佔屋者權利合理嗎?時間 Tue Jul 9 12:01:40 2024
“根據紐約市現行的法律,只要在房子裡住滿30天,就有權留在原地,稱為「占屋者權利」
(squatter's rights)。 房主必須向法院申請強制驅逐令,證明擁有房屋產權,經過合法
的驅逐程序才可趕走霸占者。”
我認為兩個面向各有道理 ,
就財產權來說當然不合理,
但人權來說就尚稱合理。
假設把房屋當作必需品,
那麼有人沒地方住,
住進閒置的房屋一個月,
就能合法繼續使用,
除非打官司趕走。
這相當程度促進了必需品的有效利用,
也就是提升效率性。
至於財產權的公平性,
就被犧牲了。
請問大家,你們覺得佔屋者權利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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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98.199 (臺灣)
※ 作者: mystage 2024-07-09 12: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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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7588679: 這樣要繳房租嗎?1F 180.177.33.135 台灣 07/09 12:02
美國的例子應該不用吧,
大概就是人權大於財產權的概念
※ 編輯: mystage (39.9.98.199 臺灣), 07/09/2024 1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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