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40494 (田埂牧者)
標題 Re: [新聞] 憲法法庭判決後首例 性侵殺人凶手逃死
時間 Fri Oct  4 19:02:54 2024



說實話
臺灣這些法律人之所以會被看不起
就是他們可能連自己說的道理
他們自己都可能都沒辦法完全說服自己


通篇看下來
死刑所謂的「惡性最重大」
判斷標準只有「是否預謀犯案」
然而
「犯罪過程」幾乎完全不考慮

既然可以把著手既遂前的未遂主觀要件
帶入審判的考量
那憑什麼可以將
「以榔頭重擊13下」的既遂過程排除在死刑審判的心證之外?

難道這13下是平行時空發生的事嗎?
難道這13下是砸在空氣?
這13下的犯行是既已發生的事實
不去加以審酌衡量
反而著重在調查「是否預謀犯案」這種光要證明就有困難的東西?



我自己是看不懂這邏輯,有誰可以教教我



讀了法律之後
才知道有些所謂的法律人
只不過是比較懂得自圓其說的厚臉皮混蛋罷了






※ 引述《PerfectID (完美埃低)》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udn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林孟潔
: 3.完整新聞標題:
: 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後首例...師鐸獎女師遭性侵劫殺 凶手最終逃死定讞
: 4.完整新聞內文:
: 男子劉志明10年前持鐵鎚擊殺素昧平生、曾獲師鐸獎的退休女教師,還劫財性侵、咬掉

: 乳頭,歷審認為他犯嚴重之罪,難以期待可教化,五度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但判決

: 被最高法院撤銷,更四審改判劉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這也是憲

: 庭判決嚴格限縮死刑條件後,首件逆轉逃死定讞的案件。
: 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判決已嚴格秉持憲法法庭死刑判決揭示的「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

: 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意旨,詳細論述如何認定劉志明所為是偶發性犯罪,而非

: 預謀犯罪,且以劉強盜2000元財物部分,欠缺補強證據,而認定劉犯強盜未遂而故意殺

: 並非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
: 另外,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科刑相關的一切情狀,參酌醫療院所評

: 查報告、鑑定人意見,就醫療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劉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而改判

: 徒刑,檢察官上訴仍徒憑己見指摘更四審判決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並認定劉犯行

: 計畫性、下手之重令人髮指,而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等,皆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 此駁回上訴。
: 劉志明2014年因女友提分手,他曠職、不斷到前女友住處求見被拒絕;他同年12月3日
帶?
: 鎚想找前女友未果,到高雄市孔廟旁小公園休息,飲酒後見買完菜的退休女老師正要開

: 去,打算搶走車輛代步,卻以鐵鎚重擊女老師頭部,自己坐入駕駛座,再將女教師拖入

: ,拿鐵鎚敲她頭部,害女老師當場昏厥。
: 劉志明事後見女老師甦醒,再拿鐵鎚重擊她的頭13下,再搶走死者皮包裡2000元、性侵

: 後將女老師反鎖車內逃離現場,女老師最終因頭部頂骨和額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並大

: 血身亡。檢警事後調查,發現女老師不僅被性侵,乳頭還被咬掉、吐一邊。
: 劉志明一審被依強盜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死刑,其中強制性交部分判10年徒刑,因

: 、劉均未上訴而確定,劉發監執行。劉犯強盜殺人部分,歷審均認定劉手段殘忍,五度

: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更三審判死理由指出,劉以鐵鎚敲女老師一下後,竟再猛打13下,漠視生命,造成損害

: 至深,若僅判無期徒刑顯違背正義,判死刑「罪責相當」,另鑑定結果認為劉是「高危

: 」,再度犯案可能性不低,被關押監禁後也未明顯改變,難期待可教化。
: 不過,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劉是否劫走女教師的2000元,及劉非計畫性犯

: 而是隨機挑選女老師殺人,更三審判決死刑理由不完備,有再調查釐清必要,再度發回

: 。
: 更四審認為,劉志明強盜部分僅有自白,欠缺其他證據補強,劉當時是隨機萌生強盜犯

: 進而殺害女老師,不是預謀犯案,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另依據精神鑑定、量刑評

: 調查結果,認為劉只要保護因子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

: 能,逆轉改判無期徒刑。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270632?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6.備註:
: 台灣人自卑
: 台灣已經實質廢死了
: 性侵+殺人+強盜無冤無仇的人也不會判死刑的話,再怎麼罪大惡極都可以無刑徒刑後假

: 返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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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99.169 (臺灣)
※ 作者: a40494 2024-10-04 19:02:54
※ 文章代碼(AID): #1c_yjWoj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8039776.A.CAD.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憲法法庭判決後首例 性侵殺人凶手逃死
10-04 19:02 a40494
whitenoise: 欸請區分清楚,是某黨法律人1F 223.139.251.194 台灣 10/04 19:03
Samurai: 為了達到目的,心證法條解釋隨法匠高興,你以為真的多嚴謹喔?2F 42.72.4.204 台灣 10/04 19:06
words2012: 從華山開始 很多人都逃死了
明明都是故意殺人 罪大惡極
反正只要律師跟法官找到一點空間
就會變無期4F 111.240.159.158 台灣 10/04 19:07
REALJOINGO: 好爛 學法律的垃圾 真的很多8F 42.72.237.212 台灣 10/04 19:08
james732: https://i.imgur.com/vswRm2O.png9F 114.137.231.216 台灣 10/04 19:09
[圖]
words2012: 法官都會找空間 看有無機會逃死10F 111.240.159.158 台灣 10/04 19:09
james732: 重擊13下可能不算殘忍吧11F 114.137.231.216 台灣 10/04 19:09

我只是覺得很奇怪
如果「預謀犯案」可以變成考量是否死刑的心證關鍵?
那為什麼
「眼見女老師已清醒,仍以榔頭重擊13下」
的這種行為就能被排除在審判心證外?
※ 編輯: a40494 (111.83.199.169 臺灣), 10/04/2024 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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