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reedomwing5 (我唯一知的就是我不知)
標題 Re: [新聞] 被尤伯祥3度打斷!黃帝穎嗆黃國昌「鬼打
時間 Wed Aug  7 22:14:43 2024


※ 引述《davidchew (阿進)》之銘言:
: 尤:499可以不可以用?因為準憲法橋接
: 黃:射程不一樣,不含一般法律案
: 如果要用499,全部都要重修
: 美國準憲法是學說,最高法院沒有採用
: 而且非修憲案本來立法院default rule 就不是記名表決
: 主席許宗力之前態度,國會自治,自己決定
: 尤(打斷):
: 那..那...那,責任政治,選民負責?
: 無記名剝奪是少數立委釋憲權利?
: 黃:全台灣誰不知道反對國會改革是民進黨?
: 如果剝奪釋憲權利,我們現在會坐在這裡?
: 尤:直播取代議事錄
: 那少數立委釋憲權利?
: 現在司法院重大明顯瑕疵用議事錄來判斷,在議事錄上可以察覺的瑕疵不需要進一步調查
: 差不多到這邊完全就邏輯悖論
: 如果少數立委申請釋憲權利被剝奪,那現在怎麼還有憲法法庭?
: 議事錄上重大明顯瑕疵才接受申請釋憲
: 結果你現在在哭說議事錄上面看不出來重大明顯瑕疵,要去看直播
: 那不就代表沒有重大明顯瑕疵?
: 而且過往許宗力就以國會自治為理由,不受理監察院院長陳菊的人事任命
: 後面專家學者董保城也看不下去
: 重大明顯瑕疵是要一望就知道,跟額頭貼貼紙一樣啦!不然大法官太辛苦了啦
: 意思就是尤問的問題根本就不是問題
: 尤從頭到尾的問題都被一一回答,只是要創造一個空間讓媒體下標罷了
: *更
: 終於搞懂為什麼尤一直跳針無記名投票跟責任政治
: (雖然這個在這個一般法律案司法院能不能置喙本身就有疑慮)
: 因為司法院就是看議事錄啦!議事錄看不出來誰贊成誰反對。
: 但是選民可以看新聞,看Yt,看直播啊啊啊啊!!
: 真的有夠搞笑,他站在司法院的角度去看責任政治的歸屬,真的自己舉球給別人殺。
: https://youtu.be/VfIYeIB_NMI?t=2h32m57s
: 建議還是可以看看完整這段的詢答,全部都是精華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6.

延續優文的討論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等案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

https://youtu.be/GWYCdtwxh3w?t=9304

尤大法官認為當時立法程序採用舉手表決的方式可以引用釋字499中當時修憲案採用無記
名投票產生重大瑕疵,並同時引用了在場專家學者張文珍教授提出的「準憲法」概念,想
把爭議條文上升到憲法層級,這樣就能用釋字499的法理來否決這次修法有重大瑕疵的問
題。



但幾個問題

1.準憲法不管在我國或是在美國的立法上,都只是一個學理上的概念,沒有在實務上被承
認,所以黃國昌提出我國跟美國最高聯邦法院在違憲審查上都沒有準憲法的概念。


2.釋字499當時在解決的是修憲案的問題,理由書也提到了「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之疑義,
除指摘修憲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乃修改憲法是否踐行憲法及相關議事規範所定之程序問
題,因涉違憲審查之密度,另予闡釋外,其餘既屬於前述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
相互之間衝突或矛盾所形成,又為聲請人行使職權之事項,即相關機關於八十九年元月十
九日向本院提出之補充說明亦稱:「對任何時點之有效憲法條文,如果發生條文之間有矛
盾或疑義之現象,釋憲機關得應聲請而進行釋憲工作」。




因為涉及了違憲審查標準怎麼界定的問題,所以只適用在修憲案上


當然,往下拉就能看到當代大法官有提出部分協同意見,認為可以思考一般法律修正案跟
修憲案是不是都要以此做為標準

這可以討論跟思考,但是499的主軸就是只有修憲案應該採用這樣的標準



3.舉手表決符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以落實代議政治的問題

首先,舉手表決是現行法規存在且允許的投票方式


再者,當時做成499的背景是民國89年,資訊轉播設備的水準等級我想老人們都可想而知
,那就是只能仰賴政府機關提出的紙本內容才能得知投票結果的年代

現在也有國會直播頻道能夠確認國會表決結果,雖然在舉手表決的狀況下,是不是能
真的看清楚每一個立委對甚麼法案提出什麼表決結果有待商榷,但在當下議場混亂的狀況
下,那就是一個現行法規允許而且也有公開的表決方式。


尤伯祥認為這部分要用憲法層級的方式來處理,但這件不是(當然你可以主張這件是準憲
法層級的法律修正案,但現況就是沒有採用這樣的解釋方式)


黃國昌告訴他釋字499的內容只有在修憲層級才有,而且有沒有所謂「重大」「明顯」,
大家自己心裡有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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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釋字第499號

解釋爭點
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攻防,有大法官建議和解,朝野仍各執一詞



針對雙方矛盾,大法官尤伯祥向立法院提問,若採不具名投票,選民如何問責立委?大法
官蔡彩貞則向民進黨團提問,院會主席韓國瑜在5月24日曾宣告立法院可視現場狀況決定
表決方式,其中包含舉手表決,且依照院會慣例可用「單面贊成」呈現表決結果,最後多
場投票都已多數通過,那麼聲請方認為舉手表決、單方表決有何重大而明顯的瑕疵?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回應,直播即可看見所有立委舉手投票時的意向,民進黨也曾在立院
進行舉手表決,且舉手表決是議事規則中明載的表決方式。尤伯祥接著表示:「我聽懂了
,你認為用公開直播可以取代議事錄。」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回應,民進黨過去主張舉手表決時,都屬「議事程序」階段,近年在「
通過審查當下」都是用表決器表決,過去曾有院會表決前未清點人數,結果贊成、反對者
相加後,竟超過在場的立委人數。


鍾佳濱援引「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6條和第41條表示,本次二讀當下,並非每項條文都完
成清點人數程序,也因為採舉手表決,現場難以確定每一位立委的投票結果。民進黨團訴
訟代理人陳一銘也認為,未逐次清點人數、舉手表決兩爭議都已造成「責任政治無法落實
」,違反大法官釋字499號要求的程序公開透明原則。




https://www.twreporter.org/a/expandi...-interpretation-oral-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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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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