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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zinkisa
(kisa)
標題
[討論] 達成和解緩起訴,結果外力影響提再議!
時間
Wed Apr 10 17:14:12 2024
台灣司法好奇怪
如果有案件都與提告方達成和解
檢察官也早給予緩起訴
並開出罰鍰並要求提悔過書
也確定處罰方式了
犯行也沒有再犯錯
結果在外力介入以後
有檢察官受外力影響
提再議!
這和解還算嗎?
如果不算那當初談成的和解條件
要是支付了! 要追回還是得追加籌碼給對方?
這算是司法干預或干預司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57.119 (臺灣)
※ 作者:
mazinkisa
2024-04-10 17:14:12
※ 文章代碼(AID): #1c5bXdbM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2740455.A.956.html
推
ilovelaw
: 緩起訴不是本來檢察官要職權提起再議嗎
1F 42.74.79.104 台灣 04/10 17:16
都和解不提告了
不是要再有新犯行
才可以提嗎?
→
ilovelaw
: ?法條有喔
2F 42.74.79.104 台灣 04/10 17:16
推
joexnozomi
: 多看點書啦
3F 42.0.72.196 台灣 04/10 17:16
這不是不看書的問題吧!
都達成和解不提告了不是嗎?
所以和解不算?
請問是這樣嗎?
檢察官可以對達成和解不提告案件
強行起訴?
請問是這樣嗎?
這真的不了解
還請解釋一下?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19:48
→
joexnozomi
: 我記得刑訴有寫
4F 42.0.72.196 台灣 04/10 17:17
疑惑的是和解不提告撤告
檢察官依舊能不顧提告人的意願強行起訴嗎?
還是能藉此幫提靠人爭取更好的和解條件?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21:17
→
Iraq
: 直接說是哪一件吧 在這裡影射不如去翻翻法條
5F 1.160.237.54 台灣 04/10 17:22
呵!
懂得就懂!
同時也是通案觀念不是嗎?
正好請懂得人叫大家一下法律觀念不是嗎?
免得人云亦云到處亂傳!
好的法治觀念值得宣揚呀!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25:06
→
Iraq
: 檢察官能不能起訴那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
的問題
再者和解跟撤告其實本就是兩件事 除非你是當
庭和解
6F 1.160.237.54 台灣 04/10 17:22
達成和解後
不是得當庭和解讓檢察官可以下判斷嗎?
司法不是這樣嗎?
請問難道實務上有和解達成後
不需要有當庭和解的法律動作嗎?
還請指教,謝謝。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27:04
→
joexnozomi
: 檢察官起訴跟和解是不同概念
10F 42.0.72.196 台灣 04/10 17:25
個個我懂
大致上理解
民事和解可以撤告
但刑事不行
且還涉及是否屬於告訴乃論的問題
但通常聽到的不是提告方與被告雙肇和解
在法庭當眾和解就能撤告
後面不是緩起訴+處罰就是緩刑之類的嗎?
不都是這樣嗎?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30:05
推
joexnozomi
: 事情到了檢察官那邊 他可以依其職權
提起 當然要看是那種罪就是了
11F 42.0.72.196 台灣 04/10 17:27
推
terriermeow
: 緩起訴作成與緩起訴確定是不同時間
點。不管是檢察官職權再議或是告訴
人提起再議,都需要於再議不合法或
無理由確定後,緩起訴才會確定。至
於與當事人和解,那只是民事法上和
解契約的訂立,不生告訴人或檢察官
再議的權力。當然如果緩起訴負擔在
一定項目是得被害人同意的話,被害
人就不能再議。
民事和解契約不生剝奪檢察官與再議
權人再議的權利。
13F 114.40.55.49 台灣 04/10 17:28
原來如此
所以一般來說
只要達成兩肇達成和解
且和解內容有載明並經提告方同意
一般而言提再議的機率就低對嗎?
所以一般而言檢察官也會避免擾民和浪費司法資源
避免無所謂的再議對吧!
除非有很重大的理由
或犯行再犯之類的
請問是這樣嗎?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33:41
→
terriermeow
: 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和解的
情況,被告會要求原告簽撤回告訴狀
,用撤回告訴的方式迫使檢察官下不
起訴處分。但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和解什麼的,只是檢察官要不要緩
起訴的參考
24F 114.40.55.49 台灣 04/10 17:35
了解
可大大提的觀念中
與霉體給的觀念上認知有稍微不一樣
非告訴乃論不是提告後
就不得撤告嗎?
檢方也必須也得偵辦下去
除非證據不足之類阻礙起訴成功存在
檢察官才會撤告不是嗎?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37:47
→
Iraq
: 我指得是和解跟當事人是否撤回告訴是兩件事
不是必然連動的 刑事還要另外考慮檢察官是否
提起告訴 雖然他們通常會參考被害人意願吧
30F 1.160.237.54 台灣 04/10 17:35
原來刑事還可以這樣喔!
還以為刑事案件就是提告就停不下來
除非無證據、或證據不足才會有其他情況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39:06
→
Iraq
: 當事人自訴跟檢察官公訴是兩件事阿
33F 1.160.237.54 台灣 04/10 17:39
了解
可一般霉體給的印象中
檢察官提公訴不都是不能撤告的情況居多嗎?
除非證據不足之類的
請問不是這樣嗎?
還是說這又是被媒體誤導
實務並非如此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41:20
→
Iraq
: 你說檢察官還在緩起訴不就還沒起訴嗎
告訴乃論當然自己愛撤就撤阿 非告訴乃論就還
要看檢察官有沒有要繼續辦/接手
34F 1.160.237.54 台灣 04/10 17:39
??
非告訴乃論不是不能撤告嗎?
霉體給的觀念不都是涉及非告訴乃論的罪
在證據充足下檢察官就不會停下來
怎麼會多出檢察官有沒有要接手問題
實務上這麼複雜喔!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43:46
推
terriermeow
: 對啊,所以我才說告訴乃論之罪是可
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檢察官只能不
起訴處分,因為欠缺訴訟要件而不能
起訴。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遌D不
是訴訟要件,檢察官自然不用受告訴
人意思拘束。
37F 114.40.55.49 台灣 04/10 17:42
→
Iraq
: 糟糕我看不懂他現在到底在訴訟哪個階段 怎麼
一下緩起訴再議一下撤不撤告
43F 1.160.237.54 台灣 04/1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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