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reamSeed (奶油種子)標題 [問題] 把績效當三節發時間 Mon Feb 26 11:54:00 2024
現在的公司的薪資組成是底薪+績效獎金
但是每個月的績效獎金不會當月發
而是等三節的時候再一起給
例如1.2.3.4月份的績效獎金,會等到六月端午才會發,依此類推
想問一下這種發薪方式,這筆獎金的名義在法律上到底算是三節還是績效?
如果算是三節獎金的話
因為三節獎金不屬於工資範疇,不需要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且因為非經常性給予,所以雇主在勞健保跟勞退也只要負擔底薪的級距就行了
以勞方角度來看,1月做好的業績,要等半年獎金才會入帳
除了卡現金流之外,這種發薪方法好像對勞工沒有好處?
請問我的理解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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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CreamSeed 2024-02-26 11:54:00
※ 文章代碼(AID): #1bt0jQ8b (Salary)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708919642.A.225.html
→ kevinmeng2: 看你的合約,扣除績效,是否低於基本工資?
如果低,當然不發違法1F 02/26 12:35
→ kevinmeng2: 聘雇合約有明確寫到績效獎金何時發放或保障多少嗎?如果都沒有,那公司發放就是謝主隆恩…
沒人在乎勞工的好處,不滿就換工作吧4F 02/26 13:18
推 sf820624: 如果你的績效獎金屬業績獎金有明確寫在合約或公告,就具有勞務對價性及制度上經常性,比較容易判定為工資
這時候才是回歸到合約或是公告有沒有敘明發放時間
你個要先釐清認定為工資還是獎金後再去釐清發放時間
但前者可能會是你這case比較困難的部分,供參考7F 02/2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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