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ech_Job
作者 hidog (.....)
標題 Re: [請益] 一般大一點的公司裁員都怎麼玩
時間 Wed May 15 11:16:49 2024


※ 引述《kororoDX (軍曹)》之銘言:
: 如題
: 一般聽到的好像都是
: 逼你寫改善報告
: 會議上瘋狂轟
: 讓你自己走人
: 但大一點的公司會真的直接裁員優退下去嗎

目前主流作法
當天告知裁員,資遣費,預告工資比照勞基法.

什麼?你說這違法?
不爽去告阿,笑你不敢跑法院

正確的資遣流程需要證明對方真的無法勝任工作
需要提出相關證據,資方確實有輔導過勞工.

但實務上的問題是
1. 提告曠日廢時
2. 提告成本很高,而且精神上很煎熬
3. 告贏了,可以得到"資遣日到勝訴日期間的薪水",
   必須返還資遣費等,回到原公司上班
   (返還資遣費這點我可能講錯,求更正)
4. 提告期間你要不要找工作呢? 邊提告邊找工作還蠻累的.

這幾點注定了沒幾個人願意花成本提告
公司違法了又怎樣,提告成本太高了,現階段也沒人重視這個議題.

要是修改成"提告期間公司須支付最低薪資給員工"之類的,
我想非法解聘馬上減少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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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62.18 (臺灣)
※ 作者: hidog 2024-05-15 11:16:49
※ 文章代碼(AID): #1cH2aZsL (Tech_Job)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715743011.A.D95.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請益] 一般大一點的公司裁員都怎麼玩
05-15 11:16 hidog
OyodoKai: 遣散費比照勞基法還有什麼可以告?1F 05/15 11:23
依照勞基法11-5資遣的時候
資方須證明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
如果法院上沒提出證據,資方有機會敗訴
資遣費比照勞基法不代表是合法資遣
※ 編輯: hidog (111.241.162.18 臺灣), 05/15/2024 11:25:16
CCWck: 提告確認僱用關係存在時,可以提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果獲准,公司在判決出來前就要繼續給付薪資
https://i.imgur.com/ulUbe8O.jpeg2F 05/15 11:24
[圖]
jupei: 有給資遣費還不行?5F 05/15 11:25
單就法律角度,不行.
hidog: 感謝樓上資訊6F 05/15 11:25
※ 編輯: hidog (111.241.162.18 臺灣), 05/15/2024 11:26:01
附個實務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縱被上訴人無法達到上訴人期望之工 作標準,仍應先對其施以教育訓練或以懲戒等方
式促其改進,惟上訴人除將被上訴人予以調職外,未見以各該方式促其改進,卻於考核期
滿後逕行解僱,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其終止勞動 契約不符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

但實際上蠻多資遣跳過了教育訓練這一關就直接資遣了,上法院有機會成立違法資遣
※ 編輯: hidog (111.241.162.18 臺灣), 05/15/2024 11:29:30
CCWck: 提告不保証贏,如果先到別家上班,要不要回來也很麻煩,其實對勞工真的很不利7F 05/15 11:32
wtl: 正常情況下會走pip pip沒過才資遣 大量裁員的時候就直接資遣9F 05/15 11:40
ssccg: 通常台灣人沒這麼愛公司,要pip還不如馬上資遣
除非真的是有過節才會去告11F 05/15 11:43
gn01216674: 我和朋友討論過這題,外商月薪20萬的話,可以盡力爭取,半年還可以拿個120萬。台商月薪5萬,員工爭取先輸一半....真的爭取到了,半年薪水給你不過30萬。復職後也很黑,不給你分紅,底薪爛到廢。那不如趕快去新公司領分紅
雖然我這麼說很消極,但大部分台商員工應該寧可趕快找新工作。13F 05/15 11:49
httpthebest: 去別家上班吧 爛公司就回去上班 獎金調薪也是故意弄你20F 05/15 11:53
gn01216674: 這就是低月薪的可悲,我一直強調月薪的重要性,但很多人卻不這麼想,他們覺得只是朝三暮四的分配,年薪才重要22F 05/15 11:54
aocboy: 台商就是一堆拉機,吃定台灣人口太多的紅利25F 05/15 12:02
leocs: 第11條總共有5項你就只列第5項說資遣需要證明勞工不能勝任,實際上只要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就可以裁員,以下是可以裁員的項目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26F 05/15 12:14
hidog: 給樓上,我講的是常見的資遣狀況
業務緊縮這些也是要通報的...35F 05/15 12:25
adminc: 有判例,就算當年有虧損,公司也不能用業務緊縮為由而資遣員工。法律不能望文生義,還要看判例。37F 05/15 12:32
ptta: 去別家上班的所得,將來向公司求償薪資時,需扣除此部分39F 05/15 12:38
lance2136: 推這篇正解41F 05/15 12:39
leocs: 用無法勝任資遣算常見嗎?至少我是沒見過,當某人連續一兩年考績墊底的時候就會自己走了吧?怎麼會到資遣這一步?我遇過的資遣都是因為公司賣掉,或是不再做某項業務而把整個部門裁掉的,沒見過只資遣1,2個人的42F 05/15 12:41
hidog: 那是因為你見的不夠多...47F 05/15 12:42
Mylife5566: 其實委任律師就好,人不需要去,以前聽過的。48F 05/15 12:46
hidog: 委任律師一樣花錢跟時間,只是不用出庭而已
委任律師五萬起跳吧,還不保證勝訴49F 05/15 12:48
leocs: 如果真的不適任的話走pip流程之後再資遣也不難吧?真的有人是主管覺得你不適任直接叫你走的?事實上光不給獎金不調薪,絕大多數的人就會自己離職了,根本不用給資遣費51F 05/15 12:55
hidog: 給樓上,爭論這個好像離題了XD
逼人離職的方式很多,那是別的話題55F 05/15 13:00
guanquan: 所以低月薪高獎金就是公司耍手段啊!低月薪對公司的好處可多了,別傻傻得以為沒差57F 05/15 13:12
gary82gary: 真要走pip,把你工程師調去行政部門或是掃廁所你會願意?
小公司常因為掉單或是啥的資遣一兩人啊,因為沒虧損,但不需要那麼多人也沒其他部門可以調職,所以都是非法資遣,都馬要騙員工簽自願離職
除非是在外商,不然在台商快點簽一簽閃人找下家比較合適59F 05/15 13:47
smallcar801: Work force reduction 需要證明這個職位未來不再需要另外公司內部沒有 任何缺人的職位適合該員,pip為期至少半年而且就算主管再討厭該員,只要該員是正常人都很難pip 失敗,所以才會看到那麼多人會使用80逼你自己走,真的不爽走到勞資協調這些都是公司要舉證,但是,除非要退休了,何必搞到那麼麻煩浪費自己時間,拿錢走人最方便66F 05/15 13:58
jboys75: 樓上應該沒遇的 失敗成果 是他說的算的主管…73F 05/15 14:10
wtl: pip看公司 據說apple進pip一定走人 pip只是保護公司的手段74F 05/15 14:13
m8403051: bottom fire 通常會走 PIP 吧76F 05/15 15:00
tpegioe: PIP能活下來的人多嗎?77F 05/15 15:31
pttnowash: Pippen可以活下來78F 05/15 15:33
j0958322080: 其實打官司的重點在於拿到空窗期的薪水而已,要不要回去或是去新公司都不是重點79F 05/15 16:19
FadedMisa: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成功,基於工資續付原則本來就會判給訴訟期間之工資+利息81F 05/15 16:32
Thragna: 提告成本很高嗎?如果不超過30萬我覺得還好83F 05/15 17:59
hidog: 給樓上,時間成本很高
不超過30萬,也要看你告贏能拿回多少...84F 05/15 18:04
kuosos520: 大公司現在沒這樣吧,應該都是相對小的吧86F 05/15 18:27
shyshyan: 要通報還是要看砍的人數 人數少基本上就算走業務緊縮資遣你也是沒輒87F 05/15 19:04
fcz973: 大部分都嘛5,1-4太複雜而且訴訟上舉證要非常具體,不能勝任這個理由以一般以上國人都奴工慣老闆腦,很容易就掰過關89F 05/15 19:18
lycer: 看過的都是5  除非是公司倒閉92F 05/15 20:18
cmy512: 說真的,很多不會被資遣的不會在意這些條文,不知道你懂不懂我在說什麼93F 05/15 21:13
VictorLeon: pip就是走個流程讓公司砍人合法 但是這流程一走就是幾個月乃至半年 公司若是違法解僱告輸了 可是要付上訴員工解僱日起算的薪資…所以優退往往是用非自願離職能拿到錢 加上超過半年的月薪補償來當誘因 乾脆點選優退 或是賴在公司半年 能拿一樣多的話
你怎麼選?95F 05/15 21:19
waterjade: 連交接都沒有笑死 以前就接過好幾個這種爛攤子101F 05/16 00:39
drinkmuffin: 告人成本很高 然後太愛告又被說 濫訴 然後真正需要上法院的人根本沒錢沒時間告102F 05/16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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