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mbler (獸人H)標題 [新聞] 別被建商騙了!閱預售屋契約不必先付定金時間 Wed Jul 5 20:46:3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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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2023/07/05 18:45:35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立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綠光森林No.30成家」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
給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公平會認定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立邦公司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交易金額大,履約事項繁雜,應給購屋人有充分時間瞭解契約內容,
否則顯失公平。立邦公司於111年9月間銷售本建案時,疑有要求先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
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情形。經公平會主動派員進行現場訪查,發現銷售人員確有前
述情事,且經調查瞭解,本建案該公司自109年10月底開始銷售,截至111年11月16日止之
銷售期間,均要求購屋人先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已不當限制購屋人
審閱契約之權利,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完成建築,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不僅交易金額大,且大多數
民眾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相較於建商或代銷業者,為購屋資訊之弱者,建商
或代銷公司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
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會造成購屋者的心理壓力,在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
地位時,恐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
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契約書之審閱是預售屋購屋人的權利,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
,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
心得:
查了一下這個建設公司
在新竹的推案不少
遍布新竹各地區
有購屋需求的人可留意公平會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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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有來世,我想當一個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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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215.144 (臺灣)
※ 作者: humbler 2023-07-05 20: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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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ocorno: 新建案 政府網路上也可以下載 其實1F 07/05 20:54
推 SEEDA: 他就不賣你啊 賣家最大2F 07/05 20:55
推 menghuan: 不付訂金人家連理都不理你XD4F 07/05 21:19
推 aesdu: 閱覽當然是不用,但是預約房號呢???5F 07/05 21:22
推 lycer: 建商契約一直都沒有合法過7F 07/05 21:58
推 Qiaodi: 臺灣消費者真可憐,建商做違法的事還可以這麼囂張嗆人,前面幾位大大完全展現臺灣價值8F 07/05 22:16
推 a96932000: 因為政府執法不落實……所以身為供給方的建商自然有本錢大聲10F 07/05 22:19
推 menghuan: 沒有嗆人啊.. 實際走案場人家就是這樣回答的..
當下表現得想買,在認真考慮,代銷的嘴臉就是那樣~
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規定是規定,但真的沒辦法..."12F 07/05 23:26
推 themlb09: 等你閱完了,你要的棟別樓層被買了,請重新挑重新談價15F 07/05 23:35
→ nikepuppy: 我覺得很棒 消費者不用付訂金意味建商不用為A客保留
B客來看喜歡就買 A客審閱完回來想買 不好意思已經賣掉了 請挑其他戶 對彼此都很公平 你消費者要權益
建商也可以爭取他該有的權益 不過分16F 07/05 23:46
→ sbshiu: 現在契約不都是定型化契約,先看的意義實在不大。而且不付訂金代銷也會覺得你來亂的吧20F 07/06 00:59
推 krf08: 其實以後同業會去檢舉
隨人顧性明的時代快來了。23F 07/06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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