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VEA ( 民主! ~ LINE! ~ 功德 !)標題 [新聞] 日男228公園隨機性侵!拉少年進公廁時間 Thu May 9 02:07:11 2024
日男228公園隨機性侵!拉少年進公廁強行口交 他哭喊: 我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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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男在228公園公廁性侵17歲少年,遭判刑1年8月,緩刑3年。
(示意圖/翻攝Google街景地圖)
記者吳佩蓁/台北報導
一名擁有台灣永久居留證的日籍男子浦口,去年6月間在台北228公園閒晃,隨機鎖定路人
性侵,他將一名17歲少年強拉進殘障廁所,並脫下對方褲子口交得逞,令少年崩潰哭喊:
「你知道我未滿18歲嗎?」台北地院審理,依強制性交罪,處日男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
3年。
判決指出,去年6月2日晚間,浦口在228公園的公共殘障廁所附近徘徊,隨機尋找犯案對
象,他見一名少年坐在長椅上滑手機,便在周遭觀察對方,待少年起身到廁所外洗手時,
浦口見有機可乘,竟不顧少年反抗,徒手將他拉往殘障廁所內,並強行脫去少年褲子口交
得逞。
事發後,少年情緒崩潰,
大聲怒斥浦口「你知道我未滿18歲嗎?」並隨即聯絡母親至警察
局報案提告。
浦口到案後雖坦承犯行,但他辯稱案發時並不知道對方未成年,他自述案發時在日本製造
業公司任職、月收入約日幣30萬元,因工作關係經常來往日台已有20年,且擁有台灣永久
居留證;案發後他也與少年達成調解,並履行調解條件完畢,請求法官減輕其刑。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案發時浦口並不知道少年未成年,因此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加重其刑規定,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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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1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浦口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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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EVEA 2024-05-09 0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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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VEA (123.193.193.99 臺灣), 05/09/2024 02:10:02
推 tyrande: 阿部高和:好男人~不做嗎?1F 05/09 02:08
噓 b1121: 台灣是我們的殖民地,想上誰,就上誰3F 05/09 02:36
→ louaixz: 知道
未成年才關一年4F 05/09 02:38
→ wwq: 這什麼鬼法律11F 05/09 06:50
推 sdamel: 原來當場提醒了還能不算13F 05/09 07:12
推 Puma5566: 幸好你在台灣犯案喔 在日本直接社死了14F 05/09 07:17
推 mayshun: 這麼輕判? 難怪某藝人還能爽爽出來賺16F 05/09 07:36
推 akanishiking: 皇民:這是莫大的恩賜啊 偉大的大和民族的DNA灌進你的身體 你還不知足去提告18F 05/09 07:57
噓 hsf0318: 月收入30萬日幣拿出來說嘴?這男的太遜了吧?20F 05/09 08:03
→ yiersan: 這太扯了吧 判這麼輕22F 05/09 08:46
→ AlexCaruso: 有時候覺得把一個年輕力壯的高中小伙強拉進廁所就範需要多大的力量23F 05/09 08:59
推 TSMininder: 228公園一個好地方被甲搞得好慘 整天甲鬼甲怪25F 05/09 09:08
→ hcc0223: 所以是他幫少年口交而且得逞???26F 05/09 09:09
噓 isequ: 靠北 才1年多27F 05/09 09:30
推 frice: 果然性侵成功罪責比較輕 男人千萬不要只是嘴巴厲害28F 05/09 09:49
推 darkskyaa: 強吹成功?? 到底要怎樣才能強吹成功
月入30萬日圓才6萬台幣欸29F 05/09 10:08
→ LeoKA: 判決書上的台日友好?34F 05/09 11:08
推 tony121010: 太重了,中國人就放回去了,連起訴都不為有
會35F 05/09 11:15
→ revorea: 228公園太可怕了吧38F 05/09 11:28
噓 shole: 日甲滾回去43F 05/09 13:04
噓 Nicky258: 可悲 這種在日本已經社會性死亡了44F 05/09 13:56
噓 bob860115: 不知道對方未成年 要不要說不知道強姦違法^^45F 05/09 15:14
噓 Tawara: 性侵未成年 一年 笑死46F 05/09 15:36
噓 PChone: 228公園令肥宅怕怕48F 05/09 21:32
推 abcjoe61115: 哇,不適用兒少法加重期刑,真棒
那我不知道對方未成年也可以嗎51F 05/10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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