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kann ( )
標題 [新聞] 對少女襲胸、種草莓…工人喊自卑交友不利
時間 Thu Jul  4 00:08:51 2024



對少女襲胸、種草莓…工人喊自卑交友不利釀錯 下場判3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07053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張姓工人趁1名少女蹺家時載她去搭車,卻趁機朝對方襲胸、在脖子上留吻痕,犯後向法
院求情說自己家貧無法升學,又因自高處摔落右側手腳萎縮,並稱因「自卑感鑄成大錯」
求緩刑,法院審酌他1個多月內連續朝2名少女下手,不予減刑,一、二審都依強制猥褻罪
判他3年2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男2023年8月26日利用少女蹺家時,請求他搭載到苑裡火車站之際,途中行
經苗栗一間超商時,就臨停在車內對少女襲胸、摸大腿,並在對方脖子左側留下一處吻痕


後來少女媽媽遍尋不照女兒,發現他翹家後報警,直到女兒回家一問之下才曝光,並經警
方調閱監視器後逮到張男送辦。

苗栗地院一審認為,張男不能尊重女性,對少女造成相當程度驚嚇、影響後續人格發展,
且之前才因犯類似案件仍在審理中,至今也沒和少女、家屬和解或提出任何賠償,依對未
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2月。


張男不服上訴,主張自己在偵查、審理中配合調查,態度良好,並稱自己沒有前科、素行
良好,也有意願和解。張還說,從他自白書可知,自己家境貧困無法升學,僅能在工地賺
錢,又因工作不慎自告處跌落導致右半側手腳萎縮,行動及交友不便。


張表示,他因此內心有極大的自卑感,如今又因本身自卑感鑄成大錯,請求法院依刑法第
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給予緩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張男利用網路上認識未滿14歲的少女,趁對方請求搭載去車站較難
求援時下手,且張在本案8月26日案發前,另於7月21日又朝另名少女強制猥褻,一審被判
1年6月,認為不應再予減刑,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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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yokann 2024-07-04 0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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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yhunter04: 去買很難嗎?1F 07/04 00:35
shih1513: 對沒錢又精蟲上腦的人,很難。2F 07/04 07:41
sunnyson: 右半側手腳萎縮還能壓制少女,少女不反抗嗎?3F 07/04 09:57
ilove305: 這種法官可以多一些嗎4F 07/04 10:59
JUDO610: 去買買不到這種可以親吻的 通常在賣的給人的感覺都很職業叫聲都很制式 跟有感情的差很大5F 07/04 11:31
windows0310: 有插跟沒插判的都一樣 台灣法律根本就是爛7F 07/04 12:06
timgjh: 猥褻當然是王八蛋,但是有幹到跟沒幹到都判三年根本是鼓勵既然出手了那就是幹到底....8F 07/05 08:28
potatososo: .....10F 07/0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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