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ttlecristy (冤v.s血 )
標題 Re: [心得]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律見解
時間 Mon Dec 11 11:26:49 2023


※ 引述《allenchi919 (阿佑)》之銘言:
: 代po 勿回站內信,文章有點長,慎入
: 有感覺這一週鄉民對於某教師的解聘案討論得沸沸揚揚
: 於是,想說來分享一下法律見解,也請各位鄉民理性看待,
: 以下分成五部分說明,分別為
: 事實概要  適用法條說明  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教育局作法之適法性 其他再商榷事宜
: 一. 事實概要(資料來源: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書 + 教育部教師申訴再評議書)
:     1. 該師為國小代理教師,且借調至教育局工作
:     2. 工作期前間出現,偽造公文書 + 偽造主管簽名 + 隱匿公文書等事
:     3. 經教育局啟動行政調查且經輔導無效
         不是輔導無效,而是這個單位在當事人進去之前就有問題了(約聘僱人員及
    無證代理教師比例在當時超過七成),而主管在輔導時的答案給的也沒達到
    基本標準,要當事人如何相信這個輔導機制?



:     4. 學校以 "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
:        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解聘該師
: 二.適用法條說明
:     1. "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之必要",
:         其實這條就是大法官解釋第702號認定違憲的條文的前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         而違憲理由乃是"不得再聘為教師"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處罰太重
:         於是,才修法改成現行的"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但是仍舊擺脫不了
:         教師行為被課予高道德義務?
:         目前實務上比較能接受"婚外情"屬於"私德"(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書函)
:         至於,師生戀(以下案例皆為高中以下)
:         (女師對男學生)沒事==>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37 號判決
:         (男師對女學生)解聘==>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59 號判決
:         其餘行為也能被當成解聘的理由? 酒駕 ?
:     2.  因為該條文過於抽象,於是,教育部進行補充說明
:         105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54065號函
:         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號函,
:         內容略以
:         "...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之內涵....
:          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相關之法令為限,
:          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為範疇..."
:         "...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
:          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甚鉅;其經傳
:          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
:          論文抄襲等)之內涵..."
:          白話一點,就是要看你的行為是否足以為學生表率,如以教育部函釋來看
:          應該連 闖紅燈 / 亂丟垃圾 / 隨地吐痰...等都是要解聘的
:      3. 個案教師行為
:         偽造公文書或簽名等,是不符合社會多數道德標準及善良風俗,至於影響學生
:         身心嚴重與否?  單從現有評議書資料,看不出來,而這也是最爭議和無共識的
:         當然有人會主張該師行為不足為學生榜樣,如此一來,就陷入高道德的要求了
:        ,應該連 婚外情 / 丟垃圾 / 闖紅燈...等都是了

         當初單位主管也知情同意要當事人給予公務自主,卻又隨時更改,當事人在
     被詢問時也跟主管告知這樣的指令不知道怎麼做事情,隨後而來的就是
         手機被封鎖、群組被退出、有事情找同事兩邊都沒人理還被警衛大聲喝斥...
         等諸多不友善的回應(排擠?)


:      4. 個人看法
:         不認同該師有偽造等情事,至於足以為學生表率? 需要更多資料來佐證

      當時的約聘雇人員有干擾當事人公務運作情形,還自以為是支援當事人, 
   該員業務量雖不大,但面對同事如此誇張情境苦不堪言,連健康都受影響,
   並不是不聽話,而是同事的誇張支援行徑已經干擾到其他科室,當事人是

   背黑鍋的人


: 三.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    1. 事實面,教育局發起並製作行政調查報告
:    2. 法律上,依據代理代課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是由"學校查證",
:       畢竟教育局不是學校,學校也不是教育局
:    3. 法律上,依據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和第4條,
:       學校應該遵循以下步驟:
:       (1) 召開校事會議 (2) 組成調查小組 (3) 製作調查報告 (4) 審議調查
:       報告 (5) 教評會審議 (6) 教育局核准
:    4. 事實面,學校並無(1)-(4)之流程,而直接進行(5)-(6)之流程

        當事人 於第8次教評會前事先就跟學校說明事由,也有交代事項
    也有跟教育局請假,但學校遮遮掩掩,把做錯的事全部往當事人身上推
    例如:在今年6月7日上午於中壢區龍興國中申評會成員中,女性僅2.3位,
        根本就不是當初申評會的成員,也不是教育部再申訴的組成成員,
        當事人只是依當初被交代情形出席,出席結果被硬著頭皮講出在教育局的情形

       又,當事人根本不知道要製作行政調查報告,如果知情,就會擋下這件事,
   且該科室主管又非常喜愛旗下的約聘雇和非證代理教師,誇張行徑讓當事人咋舌
 


:    5. 於是,可知學校處理流程顯然不合於現行規定
:    6. 至於,代理教師是否適用上開解聘辦法,這將是後續攻防的重點了
: 四. 教育局相關作法之適法性
:     由於評議書均無相關具體載記,僅提出相關法律疑慮
:     1. 教育局行政調查之規定? 有如調查小組成員資格/迴避/人數/專業程度...等
:     2. 教育局輔導行為之規定? 有如輔導人員成員資格/專業程度...等
:     3. 教育局球員兼裁判?  自己做調查報告==> 學校配合辦理 ===> 教育局核准
: 五. 其他再商榷事宜
:     1. 終身不得聘為教師處分是 教育局公文指示? 學校自行判斷?
   
   這個決定是依照該科室約聘雇人員和非證代理教師(管區是龜山一帶)的喜好決議
   ,從當時迄今尚未看到任何教育局公文指示
    
※ 編輯: littlecristy (101.137.80.17 臺灣), 12/12/2023 07:46:44
glygame: 違法仔,趕快去關好好反省1F 12/12 07:52
bala5527: 已經X3了耶2F 12/12 08:01
jeremiah81: 所以到底為何要刻長官的印章,還是這是公務自主?3F 12/12 08:33
fly770918fly:4F 12/12 08:42
cacud:5F 12/12 08:46
fly770918fly: 你刪 我噓
你刪 我噓
你刪 我噓6F 12/12 08:46
waynan: 所以是因為主管不放權給妳,就自己擅自偷刻章嗎?9F 12/12 08:57
fly770918fly: 你刪 我噓10F 12/12 09:13
waynan: 所以都是主管的錯?如果他有放權給妳就不會偷刻章偽造文書11F 12/12 09:14
fly770918fly: 你刪 我噓12F 12/12 09:15
jimmy78919: 不知道老師是否針對霸凌或退群一事,有證據?
現在時刻不是你有多委屈而是你有多少證據13F 12/12 09:21
mikeneko: 真是委屈你了  秀秀15F 12/12 09:31
Dalaia: 這裡疑似扭曲了一個明顯的事實:協助熟悉處理公務公文書處理流程叫干擾她,並認為協助者這樣行為誇張 別人的協助都被扭曲成惡意16F 12/12 09:49
fly770918fly: 噓 fly770918fly: 你刪 我噓19F 12/12 09:51
jalen1980: 還在刪...繼續等記者來20F 12/12 09:58
bala5527: 約聘、無證教師,都跟你的違法行為無關啊,東扯西扯21F 12/12 09:58
terry1043: 這邊得不到你要的協助,可以去八卦版po文看看22F 12/12 10:14
bala5527: 把你的申訴評議書貼到八卦版,你想要的記者就會來了23F 12/12 10:17
wingfun: 建議鬧大上媒體喔,挖啊挖啊挖~~24F 12/12 10:21
terry1043: 說不定還有免費的律師25F 12/12 10:28
invander: 這兩個ID直接無視就好,張爸至少情有可原,這人只會扯東扯西,影響到幼保員權益、車輛經費申請的就裝沒事。26F 12/12 10:48
mikeneko: 再吵...你們再吵就要刪文了喔28F 12/12 11:15
m13211: 這鬧大也沒用啦 當記者跟律師是呆子喔29F 12/12 12:13
tim0259: 還是又要開一篇把評議書都丟出來呢?30F 12/12 12:47
mioandmate: 還好沒當老師,可怕31F 12/12 12:56
waynan: 偽造文書屬於非告訴乃論,每個人都能去檢舉,不只桃園教育局32F 12/12 13:04
Asuero: 不知道的人還以為這裡沒版主,這種每篇文刪推文又重發的應該終身不要再發文,到哪版都只是創造XX而已
好像都不擔心這樣反覆亂搞有人真的會把他丟刑事局線上檢舉系統或是八卦板
到時候又裝受害者,說自己被網友恐嚇霸凌退群,行為模式是一貫的
真的要幫她就退文封鎖這ID,不然只是激怒更多不認識的老師而已
而且這篇回文的標題你是不是改過?如果青埔國小是你加上去的你真的是沒救了33F 12/12 13:29
bala5527: 沒救了啦!沒救了啦!43F 12/12 14:02
crocod: 留言快要被刪掉了 版友們我們下篇文章見44F 12/12 14:22
jeremiah81: 朝向XX邁進之路45F 12/12 14:23
li11223344: 補血,希望你早日到土城報到46F 12/12 14:42
angus720: 哇嗚!竟然還發文,真的是奇觀耶!47F 12/12 14:57
bala5527: 快XX了,簽到48F 12/12 16:08
fly770918fly: 舒服49F 12/12 17:02
mikeneko: 幫補血50F 12/12 17:06
r49: 好像很歧視無證代理 一直強調無證 有證無證都不是偽造文書的理由51F 12/12 17:29

--
作者 littlecristy 的最新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