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shilin (宏都拉斯白)
101.137.135.39 (台灣)
2023-12-04 08:04:59 推 EvilWind: 選罷法第24條第7項現行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規定登記」,他90年選僑選時,這條則應是89年10月版舊法第31條「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三年或因歸化取得 35F 1.173.63.149 12-0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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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chia (思緒一點一點沉澱)
223.137.176.165 (台灣)
2023-12-04 03:53:48 推 EvilWind: 再查過舊法規,應該不能用這條。這條是96年修法增加的,理由是為了明定無戶籍國民取得國籍後(到定居前)可以居留的情況,也就是原本這情況下法規不明或不完整。蕭是91年2月選上並要就任僑選立委時 12F 1.173.63.149 12-0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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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ladim (殺拉頂)
1.164.104.17 (台灣)
2023-12-04 02:38:49 → EvilWind: 查了88年入出境及移民法,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中央公職直接可申請定居,他用僑選立委就是符合這規定。
而第十條第二項雖有「在國內取得國籍者,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得申請在臺灣地 19F 1.173.63.149 12-04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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