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eee111 (古亭休傑克曼)
180.176.100.61 (台灣)
2017-04-08 20:24:47 噓 LM10: 你要舉證:1.你有著作權(記者可能只有著作人格權而已) 2.對方是取自你的這張照片(對方是用這張照片"直接"改作+這角度只有你拍得到 … ) 568F 04-08 22:54
→ LM10: 憑良心說 … 太難了… 再看看台灣司法實務那彷彿嘲笑創作者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 575F 04-08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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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yoflag (粗暴言論勢在必行)
61.70.110.172 (台灣)
2017-02-19 18:24:42 → LM10: 明明判決書寫很清楚 … 記者斷章取義 原Po還選擇相信記者 … 結算聊天室確實是公開情狀,受害人有截圖!被告如果拿不出證據證明截圖是變造偽造,這樣的證據本來就應該採用! 171F 02-19 19:37
→ LM10: 以原Po之意,即便遊戲公司提供證據,受害人還要舉證自己沒有用不正方法令遊戲公司提出不實證據囉?舉證本來就有極限, 200F 02-19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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