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cience9686 (科學 = 真理)
111.252.215.169 (台灣)
2011-11-19 10:30:35 推 RonaldBBS: 看這邊反應就知道洗腦有多容易
從小被灌輸光速最快 明明也完全不懂有何意義
現在看到自己學的可能是錯的完全無法接受 83F 11-19 17:23
作者:
leoz69927 ((中尉里奧))
114.27.13.69 (台灣)
2011-08-23 04:10:40 推 RonaldBBS: 拜託前提也先搞清楚國防部要告甚麼吧
國防部告偽造文書??本文作者都說奉上級長官命令了 396F 08-23 08:31
→ RonaldBBS: 國防部要自己去告發自己嗎??
想也知道只能告毀謗 而且基本上普通法院一定判無罪
前面討論一堆偽造文書的阻卻違法到底要嚇唬誰阿 400F 08-23 08:32
作者:
mashoko (寶妹)
125.224.138.227 (台灣)
2011-08-06 12:34:48 推 RonaldBBS: 羈押 是重大限制人民權益 原則上都不行 例外才可 51F 08-06 12:57
→ RonaldBBS: 所以樓上解讀有誤 的確當為一理由是重罪時不能羈押
本件我認為是法官死操作法條跟大法官解釋 造成的結果 54F 08-06 12:58
→ RonaldBBS: 一審都重判了 反正也可抵刑期 又罪證確鑿 羈押很ok阿理由當然就說 有逃亡之虞就好 反正怎樣都會有可能性 57F 08-06 13:00
推 RonaldBBS: 好的法官操作法條 去做出恰當的選擇 蠢的就是這樣 63F 08-06 13:04
作者:
TOYOTOMI (偷油偷米)
122.121.11.19 (台灣)
2011-08-04 02:20:15 推 RonaldBBS: 說到底就是不懂所以怕是 自以為這樣叫避險吧哈
我看某y問一堆沒邏輯的問題 沒啥好回答的 65F 08-04 02:41
→ RonaldBBS: 誰管黑道阿 倒在路上的人比一般人可能是黑道嗎 72F 08-04 02:43
→ RonaldBBS: 跳真鳥問題 別回答 越扯越遠 81F 08-04 02:44
作者:
foxzz (@@)
111.248.214.124 (台灣)
2011-07-27 13:55:21 推 RonaldBBS: 叫女方告啥阿?? 是廖要告女的毀謗才對吧 96F 07-27 14:04
→ RonaldBBS: 誰知道這廖某是誰 幹嘛要幫他護航或打落水狗 沒意義 118F 07-27 14:05
→ RonaldBBS: 誘騙上床本來就不能告 自己去翻法條 126F 07-27 14:06
→ RonaldBBS: 為什麼要管 那你騙女友要娶她 是不事也要法律制裁? 135F 07-27 14:08
推 RonaldBBS: 神棍千奇百種 看他怎麼騙吧 的確不一定有法可罰 175F 07-27 14:11
推 RonaldBBS: 騙人家妳很有錢 騙說要結婚 騙說會交往 這種都觸法阿 184F 07-27 14:14
→ RonaldBBS: 都沒觸法 漏打沒 193F 07-27 14:15
推 RonaldBBS: 很多被劈腿的人也會上ptt討拍拍控訴對方阿 215F 07-27 14:20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18.171.59.27 (台灣)
2011-07-25 22:03:56 推 RonaldBBS: 我覺得原po憲法比反駁他的人學得好多了
雖然我沒有認同徒刑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以 136F 07-25 23:59
→ RonaldBBS: 甚麼都叫人去學去念 明明就原po程度比較好
不過學法律的很少有人真的花功夫在憲法上
憲法不是法條操作而已 釋字背很熟學會憲法是兩回事 139F 07-26 00:00
作者:
eatsomuch (愛吃)
140.112.6.17 (台灣)
2011-07-25 17:01:23 推 RonaldBBS: 跟三個傻瓜裡那個自殺的一樣耶 157F 07-25 17:41
作者:
umaga1 (QQ)
61.228.159.9 (台灣)
2011-07-12 00:50:41 推 RonaldBBS: 我覺得各位可以稍微想一下 精神病患或者孩童的攻擊行為往往並非其本人能控制的 對其直接反擊(正當防衛)
造成的傷害是否有點過度讓不該受懲的人受到懲罰
當然本件自己已經有極大生命危險應該會合乎比例原則的 42F 07-12 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