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umiotw (新暱稱構想中)
118.171.103.183 (台灣)
2012-09-29 09:46:31 推 eachau: 是的,不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不是公務員, 2F 09-29 09:54
→ eachau: 而是教育從事人員,相關細節請閱大法官釋憲文第308號
所以 立基於此的論據,w師是否該修正? 5F 09-29 09:59
推 eachau: 問的好,這也是近幾年的爭議,只能說在不同的條文中
有不同的見解=>講權利 不是公務員,講義務就是廣義
公務員 10F 09-29 10:15
推 eachau: y師的論據並沒有錯,只是他把專仼教師套用在行政倫理 23F 09-29 10:26
→ eachau: 上造成的爭端罷了,事實上,近來的發展,校長和專仼
教師已不再是上司對下屬的關係了 25F 09-29 10:28
作者:
hwusuenn (HU)
219.84.186.128 (台灣)
2012-09-28 21:29:31 噓 eachau: 真是太扯了....校務會議通過的內規違反只要事後補正
那萬一事後沒辦法補正勒!? 這樣都說得通?理性討論?
校務會議的位階比校長的裁量權還高! 不要再把舊時代
的觀念套在現在的體制裡....現在不是戒嚴體制了!!!
以上一堆說事後補正的 請去參考一下各縣市校務會議實
施要點...真的太扯太扯了,現在校長不是可以胡作非為
的 ok?! 98F 09-28 22:52
→ eachau: 所以? 有例外處理的條文是指可以違反原條文?
一般來說 專案處理代表的是 需各層級共同討論
而不是校長說了算! 少打迷糊仗了, 專案的認定可沒那 108F 09-28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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