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
123.2.54.20 (德國)
2011-10-05 23:51:57 → eyesin: 把這篇的「董智深」改成「鄭弘儀」 好像也通厚... 248F 10-06 00:14
→ eyesin: 靠 推錯篇 262F 10-06 00:15
作者:
kimclark (金.克拉克)
60.248.251.130 (台灣)
2011-06-29 12:54:40 → eyesin: 現在你教訓他們 以後被統就換他們教訓你 不過被統也快了 18F 06-29 13:03
→ eyesin: 不敢說陸客見很多 皮一點講不聽是有 不過還沒碰過像你說的 22F 06-29 13:04
→ eyesin: 若你跟阿陸打起來 請問到時誰吃虧 他回家你被關 案子被河蟹 27F 06-29 13:06
→ eyesin: 講不聽嚇嚇人還過得去 K下去你就麻煩了 30F 06-29 13:07
作者:
nksm (肉腳株式會社)
1.170.136.139 (台灣)
2011-06-16 12:38:39 噓 eyesin: 不要聽他誤導 撞下去就是「防衛過當」 絕不可能阻卻違法不要隨便上個通識課刑法就上來誤導他人 到時害人被關誰負責 22F 06-16 00:55
→ eyesin: 正當防衛不是無限的 尚須考量手段必要性 和 法益衡量 25F 06-16 00:56
→ eyesin: 之前就有案例 在捷運上幫人扣住色狼 結果被依強制判處 28F 06-16 00:57
→ eyesin: 對方持槍 你可以選擇跑 更何況你在車內掌握主動 撞人根本不撞人根本不符手段必要性 因為有逃跑此一更適當手段可供選擇 30F 06-16 00:58
→ eyesin: 當有其他適當手段而不選擇 反選擇侵害他人者即屬過當 34F 06-16 01:00
→ eyesin: 請問此案前提到底是手持棍棒還是手槍? 36F 06-16 01:00
→ eyesin: 若對方持槍而你不選擇逃離反而撞他 那就去跟法官賭吧 38F 06-16 01:01
→ eyesin: 你的也可答 若持槍 你不跑反而撞他 則雙方都負刑責 43F 06-16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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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ksm (肉腳株式會社)
1.170.136.139 (台灣)
2011-06-16 12:38:39 噓 eyesin: 不要聽他誤導 撞下去就是「防衛過當」 絕不可能阻卻違法不要隨便上個通識課刑法就上來誤導他人 到時害人被關誰負責 22F 06-16 00:55
→ eyesin: 正當防衛不是無限的 尚須考量手段必要性 和 法益衡量 25F 06-16 00:56
→ eyesin: 之前就有案例 在捷運上幫人扣住色狼 結果被依強制判處 28F 06-16 00:57
→ eyesin: 對方持槍 你可以選擇跑 更何況你在車內掌握主動 撞人根本不撞人根本不符手段必要性 因為有逃跑此一更適當手段可供選擇 30F 06-16 00:58
→ eyesin: 當有其他適當手段而不選擇 反選擇侵害他人者即屬過當 34F 06-16 01:00
→ eyesin: 請問此案前提到底是手持棍棒還是手槍? 36F 06-16 01:00
→ eyesin: 若對方持槍而你不選擇逃離反而撞他 那就去跟法官賭吧 38F 06-16 01:01
→ eyesin: 你的也可答 若持槍 你不跑反而撞他 則雙方都負刑責 43F 06-16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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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netzu (玲慈)
114.36.205.31 (台灣)
2011-06-13 12:42:01 → eyesin: linetzu 是「凌遲」的意思嗎? @@ 172F 06-13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