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rekhsu (華麗的天下無雙)
101.13.145.114 (台灣)
2017-09-30 08:26:57 噓 sansardo: 沒有公然意圖這種東西.....你想說的是故意吧 424F 09-30 11:02
推 sansardo: 公然不是三人以上就成立,「不特定」多數人才是重點 431F 09-30 11:10
→ sansardo: 公然侮辱&封閉空間 拿去司法院查判決吧 465F 09-30 11:37
→ sansardo: 公然要件有爭執空間,但不會三個人就符合公然要件。 468F 09-30 11:38
作者:
valender (槍在手)
111.250.203.26 (台灣)
2017-05-04 23:02:52 推 sansardo: 先推你用心,但有些部分有問題:
1.159-3原則要警察前陳述,而臨終陳述是例外的情況,雖然有判決但通常都是醫生,適用條件非常嚴。不是任何遺言都能當證據的。
2.159-4套用在日記本上也是例外,更何況這是小說,憑信 216F 05-05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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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alender (槍在手)
111.250.203.26 (台灣)
2017-05-03 14:42:38 推 sansardo: 推,然後不要再拿呂秋遠說什麼當作聖旨了拜託。 88F 05-03 15:19
推 sansardo: 呂秋遠的意見就只是一個普通律師的意見,就 這 樣! 97F 05-03 15:20
推 sansardo: 權勢性交已經是在「自願」的情況下最可能成立的法條了, 110F 05-03 15:24
推 sansardo: 說告不成的那些人,你拿221去告是有比較好嗎?你證明的出 112F 05-03 15:25
推 sansardo: 陳有「強暴脅迫或類似手段」嗎? 被害人都無法指述了,你 117F 05-0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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