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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adst513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1-11-07 03:28:33
看板 C_Chat
作者 liuned (小道)
標題 Re: [新聞] 同人誌的末日?漫畫二次創作恐成公訴罪
時間 Sun Nov  6 20:27:49 2011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都不對
: 其實現在ACG界對二創的做法與態度, 滿接近GPL, 只是沒有明文化/法規化,
: 以及原作者仍保留不授權的權利。
: (這點GPL好像沒有, 好像LGPL還是其他授權有, 這類授權很多, 還包括可部分授權的)
: GPL概念上很簡單, 我提供/賣我的軟體, 同時也提供我的原始碼,
: 你也可以拿我的原始碼去用, 去修改, 不用付費也不用另外簽授權,
: 你用了也可以拿去賣錢, 只是你使用了以後, 你的軟體也同樣符合GPL,
: 你的原始碼同樣也要公開讓別人用。 (所以有人虐稱GPL是最厲害的病毒)
: 套用在ACG上, 我賣我的動畫, 同時也開放我的人設,
: 你也可以拿我的人設去用, 去修改, 不用付費也不用另外簽授權,
: 你用了也可以拿去賣錢, 只是你使用了後, 你的作品也同樣符合這規範,
: 你新加入的設定與劇情同樣也要讓別人用。
: ACG界現行的做法是, 這套模式不明文化, 而且會在不爽二創者踩到某些地雷時,
: 直接用現行法律來制止; 拿去賣錢也只限定在不明顯的商業模式(同人展售會一類)。
: 也因此ACG界中的二創地位再怎樣也不可能比原創高,
: opensource 則真正的算是平行。
: 目前比較接近GPL這類自由軟體授權, 給文創產業用的, 大概就是 CC創用,
: 但用來規範ACG的二次創似乎並不是完全適用。有些地方可能要針對性的調整。
實在很想吐嘈這段,現今ACG界,跟GPL「差很大」

就直接拿你對GPL的敘述:
GPL概念上很簡單, 我提供/賣我的軟體, 同時也提供我的原始碼,
你也可以拿我的原始碼去用, 去修改, 不用付費也不用另外簽授權,

你用了也可以拿去賣錢, 只是你使用了以後, 你的軟體也同樣符合GPL,

你的原始碼同樣也要公開讓別人用。

換句話說,GPL的強制公開原始碼修改權利只對「修改人」有強制性。
對原始作者是沒有的,原始作者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參加GPL。

好了,現在回到ACG,假如ACG界對二創(即改編權)的做法與態度滿接近GPL,
那至少代表大部分的作品都開放改編權,這才能算是接近GPL吧。

那麼,請翻翻你手邊的正版ACG產品的書籍、光碟或說明書。請看看有多少作品都在某處
會寫著「All Rights Reserved.」、「保留所有權利」之類的話。

換句話說,這些作品都已經「明文」說出自己不開放任何權利(當然也包括改編權),
而這些作品,在ACG界似乎不是少數吧。

用GPL來比喻的話,就是ACG界大部分的作品,都明文說明自己不參加GPL了,那
「在ACG界對二創的做法與態度, 滿接近GPL」又怎麼說的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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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けるつもりで戰えば、勝てる確率もゼロになる。
たとえ勝利の確率が低くても、必ず勝つつもりで戰う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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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64.119
kiddingsa: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打臉的狀聲詞)1F 11/06 20:29
NewStrip: 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打○的狀聲詞)2F 11/06 20:30
kiddingsa:所以說他們(一整群)無視作者意願 硬是視為同意 就是這樣3F 11/06 20:33
belmontc:你何必抽插它的論點.....4F 11/06 20:33
belmontc:我是說打臉
LaPass:簡單來講:所有二創,只要沒有拿到黑紙白字授權,就是非法6F 11/06 20:34
PsycoZero:抽插自重!7F 11/06 20:34
Yanrei:冷、冷靜一點……8F 11/06 20:34
LaPass:只是看原作要不要告而已。9F 11/06 20:34
我倒不是要說這點,我是想表達一件事:
並不是大部分的作者都是意願不明的,其實很多作者都有表明自己的意願。
kiddingsa:還有 不要幫原作選擇 請視為不可知的說法呢  科科科科10F 11/06 20:35
topic:一個主觀創造來想打人臉的世界觀設定被你摧毀了o_q11F 11/06 20:36
acidrain:所以板主應該早點刪除板上所有含二創文章,畢竟是違反站12F 11/06 20:41
acidrain:規的嘛(笑)
PsycoZero:幸好我有畫原創14F 11/06 20:42
kiddingsa:現在才知道有這麼多東西遊走站規邊緣嗎? 知道了還出來15F 11/06 20:43
kiddingsa:大聲嚷嚷嗎? 科
acidrain:當然引用原創文字的一樣要刪除,也是侵犯了作者的權利17F 11/06 20:43
belmontc:kiddingsa也別逼他了,畢竟他連copyright跟copyleft都不懂18F 11/06 20:44
acidrain:本板該關囉,以上的人之後請勿參與任何侵犯版權物可能之19F 11/06 20:44
acidrain:討論囉
belmontc:acidrain,合理使用的狀況下是可行的,不然影評人都死光了21F 11/06 20:45
acidrain:小弟不知道所謂"合理使用"的範圍在哪,可以提供明確的定22F 11/06 20:47
belmontc:真的成立的話,本版會減少的也就只有實況跟原作雷的部分23F 11/06 20:47
belmontc:心得的範圍並不會因此消滅....
acidrain:義以避免有任何可能侵犯版權之行為嗎?(例如說不能罵?)25F 11/06 20:47
kiddingsa:這種極端者  不能合法化謀取利益 就會想全部毀掉26F 11/06 20:47
kiddingsa:上面就有個好例子  另外  逼他的不是我 是現實阿~
acidrain:我在幫板友進行法律諮詢,避免大家再度侵犯著作權法呢^^28F 11/06 20:49
LaPass:to acidrain,判斷屬不屬於「合理使用」,是法官的工作29F 11/06 20:49
LaPass:我認真的解釋,你就別再鬧了,同人被告真的會被定罪。
acidrain:真要的話請如同B大一樣替我們解釋疑義,可以嗎^^31F 11/06 20:50
belmontc:啥該做啥不該做不是我的問題,是你跟法官間的問題...32F 11/06 20:52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0:56)
belmontc:最簡單來說 實況台灣有版權的東西 你就是最好用公播版33F 11/06 20:54
LaPass:自己去查著作權法.... 然後記住一個重點,別看到條文就自我34F 11/06 20:54
acidrain:了解了,該去地院按鈴舉發本站所有侵犯著作權行為囉35F 11/06 20:54
LaPass:感覺良好的把條文解釋成對自己有利的說法。就這樣36F 11/06 20:54
LaPass:辛苦你了,如果你的著作有在版上被改寫的話,是可以告的
LaPass:注意,要被害當事人才能告喔。
kiddingsa:要檢舉PTT?  快去快去 我等你上電視~~~39F 11/06 20:56
acidrain:真希望台灣TPP早日談成,為台灣實現完全的公平與正義呢40F 11/06 20:59
kiddingsa:但檢舉後 就是程序問題了 和現在的定義問題是兩碼子事~41F 11/06 20:59
LaPass:acidrain,你壓力是不是太大了?怎麼這個樣子?沒事吧?42F 11/06 21:00
godivan: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說好不__)43F 11/06 21:09
godivan:把GPL套用在現在二創市場擺明就是無視"出版社認為告下去無
godivan:利可圖,反而會有罵名"這點
roea68roea68:其實不太認同你 你硬要拿條文出來說你絕對是對的46F 11/06 21:51
roea68roea68:但是事實上並非如此 縱使是它在灰色地帶
我沒說這不是灰色地帶喔,但GPL可不是灰色地帶,它在法律上可是站的住腳的。
光就這點,就是二創跟GPL間很大的不同了。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2:07)
wahaha99:我所指的是ACG界在處理二創的"實務"態度上,48F 11/06 22:12
wahaha99:我當然知道從法律面來說怎樣都是原作說了算,
wahaha99:怎麼老是要曲解別人的意思...
wahaha99:如果真的同人只是有害的寄生蟲,那現行法律即可處理,
wahaha99:說觀感什麼都是拿雞毛當令箭, 不然老任跟角川怎麼告的?
你好像搞錯了一點,我是要吐嘈你的比喻不好。
「大家都說好可以改編」跟「嘴巴上說不行,實際上則是不一定」是差很多的。
如果這樣都算很接近的話,那心直口快跟嬌傲不也是很接近了?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2:27)
wahaha99:我為什麼會說態度,就是因為法律實務上要等判決成立,53F 11/06 22:20
wahaha99:侵權行為才會成立! 不是我打你一下,挨打時客觀事實就成立
wahaha99:了,所以這是為什麼著作權法應該是告訴乃論!
wahaha99:不然我舉個簡單的例子, 我畫一個馬鈴薯頭, 加上眼睛,
kiddingsa:那就別拿一堆計概和幻想的人性險惡當擋箭牌 拿雞毛57F 11/06 22:21
wahaha99:請問我是否完成時就對蠟筆小新構成侵權?58F 11/06 22:22
kiddingsa:當令箭還真是貼切阿 幻想的法律架構和人性就是這樣 科59F 11/06 22:22
wahaha99:是啊 你認為我把馬鈴薯加眼睛畫出來的時候就構成侵權了60F 11/06 22:23
wahaha99:要是TPP法案過了 你又是檢察官 那ACG就結束了
kiddingsa:都被打臉打成這樣還要硬坳實務和理論不同 是阿 確實不同62F 11/06 22:23
kiddingsa:問題是你前文所述的都是理論 何來實務之有?
wahaha99:長門是抄綾波的 構不構成要件?64F 11/06 22:23
wahaha99:我說的都是實務啊 現在畫二創大都不會挨告 不就是實務?
kiddingsa:歐 我更正 不是理論 是自行幻想出的某種東西66F 11/06 22:24
wahaha99:打臉什麼是你再說的,實際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不是這樣認定67F 11/06 22:24
wahaha99:要講實際你來說啊,馬鈴薯頭+眼睛 構不構成侵權?
belmontc:長門抄綾波只有概念上重複性,請問表達上人物設定有一樣?69F 11/06 22:25
kiddingsa:講實際來說 你畫出來的不會是那種東西 而是會被告的70F 11/06 22:25
wahaha99:所以認定標準在哪? 你說了算?71F 11/06 22:25
kiddingsa:一直討論不可能出現在實務上的馬鈴薯頭+眼睛 曲解別人72F 11/06 22:26
kiddingsa:意思很好玩嗎? 科
wahaha99:爲什麼著作權法要告訴乃論,就是即使作者認定還要交付法官74F 11/06 22:26
kiddingsa:等你被告就知道了 反正怕被最後審判的又不是我 科科75F 11/06 22:26
wahaha99:那作者就有權決定要不要告對方,如果不告對方的理由只有76F 11/06 22:27
wahaha99:"怕招來臭名", 那才真是好笑
belmontc:概念跟表達你還是沒搞清楚...今天你若馬鈴薯刻出近似於動78F 11/06 22:27
belmontc:漫腳色也要看是否在合理的範圍好嗎
wahaha99:那一切都由人去認定,而且這個人不是你我,對不對?80F 11/06 22:29
godivan:說真的 這串可以不用再講了....81F 11/06 22:29
wahaha99:TPP後的問題在於,作者覺得OK的東西,變成檢察官覺得不OK,82F 11/06 22:29
kiddingsa:連長門抄凌波都能搬出來的  跟他講道理沒用拉83F 11/06 22:30
kiddingsa:等著看他被告就是了
wahaha99:就能法辦,好啊,那就把二創掃光嘛,二創反正很可惡,85F 11/06 22:30
godivan:到底是誰再害怕見光死....86F 11/06 22:30
wahaha99:都只是吸血鬼啊,原作現在不告都只是觀感問題啊,87F 11/06 22:30
godivan:所以你到底要講什麼 一下扯GPL一下扯判定問題88F 11/06 22:30
belmontc:the doctrine of idea-express dichotomy 拜託去看懂好嗎89F 11/06 22:31
godivan:是不是都給你講就好?90F 11/06 22:31
wahaha99:反正你的結論就是這樣,沒什麼好講的91F 11/06 22:31
kiddingsa:二創不可惡 是你這種把非法當正義的才令人厭惡92F 11/06 22:31
kira925:觀感能吃嗎? 某老鼠告的沒人敢畫也沒看他們在意什麼觀感93F 11/06 22:31
kiddingsa:有些事情該在檯面下的就不應該出來大聲張揚94F 11/06 22:31
belmontc:感覺就像一個被酒測到的在那邊先凹法規之後又凹判定....95F 11/06 22:31
wahaha99:講GPL是說在實際執行上,採用類似的態度與方式,96F 11/06 22:31
kira925:二創不可惡,但你不能否定他本來就是走在模糊地帶的東西97F 11/06 22:32
belmontc:又再跳針GPL了 根本不一樣還在講類似.....98F 11/06 22:32
kira925:你不要隨便扯GPL出來講,沒正式宣告成開源前都是自以為99F 11/06 22:33
kiddingsa:你不是要討論實務嗎? 實務上可沒用過這種東西的判例 科100F 11/06 22:33
kira925:Debian所有商標都還因為排除麻煩,通通宣告成GPL版權101F 11/06 22:33
wahaha99:那我相反的問:那爲什麼不去告? 因為沒錢賺? 因為觀感?102F 11/06 22:33
kira925:你要實際執行就是要做到這麼徹底103F 11/06 22:33
wahaha99:都不是因為二創有其存在的價值?104F 11/06 22:34
wahaha99:現行的方式就是把整個解讀空間都留給作者,
kira925:沒為什麼,就是互相利用 MS是有告過多少學生?106F 11/06 22:34
kiddingsa:但Debian是作業系統 不是ACG阿= =107F 11/06 22:34
wahaha99:作者也大都決定採取無視的方式, 我看來就是一種默許,108F 11/06 22:35
kira925:你根本就搞錯的點是現在只是沒去告,原作想告都能告109F 11/06 22:35
wahaha99:因為不許的部分原作大可告下去,不會有問題110F 11/06 22:35
kira925:那是你看來是默許,實際上你怎不知是等著養肥了宰來殺?111F 11/06 22:35
kiddingsa:就是這種沒說不能 就恣意強姦原作的態度讓我火大112F 11/06 22:36
kira925:連McRonald都能告他了,你覺得什麼不能告?113F 11/06 22:36
wahaha99:所以Comike出來這麼久, 除了極少數, 誰被宰了?114F 11/06 22:36
kiddingsa:還扯的強姦原作好像是天經地義 法理必然似的 有夠噁心115F 11/06 22:36
wahaha99:你就是蓄意曲解人家的意思就說人家強姦 怪哉 我有說原作116F 11/06 22:37
belmontc:同理偷你的錢,你無視 在你看來也是默許? 別鬧笑話了=_=..117F 11/06 22:37
wahaha99:不能告嗎? 我有說原作告了就是很小氣很卑鄙嗎?118F 11/06 22:37
kiddingsa:強姦是將作品擬人化的比喻 很多作者都這麼說過119F 11/06 22:37
wahaha99:偷錢有沒有認定的空間? 偷錢還是非告訴乃論咧120F 11/06 22:37
kira925:重點是不要亂扯GPL好嗎..那是完全不同的運作方式121F 11/06 22:37
同意,可以不要再把嬌傲跟普通人混為一談了好嗎?
wahaha99:那我絕對支持那些作者去告!122F 11/06 22:37
belmontc:同理打你巴掌,你無視 在你看來也是默許? 別鬧笑話了=_=..123F 11/06 22:38
belmontc:你要舉多少例子結果都會指向你根本站不住腳...
kiddingsa:又來了 不能當既得利益者就想轉行當毀滅者 科125F 11/06 22:39
wahaha99:要是我知道有人拿我創作去二創,我不警告他停止,也不告他,126F 11/06 22:39
wahaha99:那要嗎我根本不覺得他在我的創作上二創, 要嗎我不在乎
kiddingsa:上面的推文就有個和你行為模式近乎相同的 可以結拜一下128F 11/06 22:39
belmontc:權利的不主張不等於默示意思表示的允許 這是基本法理好嗎129F 11/06 22:39
wahaha99:可是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要等法官判定才算啊啊啊啊啊130F 11/06 22:40
wahaha99:你都不去告了法官怎麼判定啊Y
wahaha99:所以我才會說畫個馬鈴薯頭算不算侵權啊
wahaha99:加個眼睛呢? 加個和尚頭呢? 誰來當標準?
belmontc:看來你連民訴都沒唸好,權力的主張跟結果判定能畫上等號?134F 11/06 22:41
wahaha99:你可以主張啊 但是你的主張要等判決才會有效力啊135F 11/06 22:41
wahaha99:不然我也可以主張長門超綾波啊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2:44)
belmontc:侵權行為是權利人知有權利損害就能起訴 干法官判定何關?137F 11/06 22:42
wahaha99:起訴=有罪? 起訴=抄襲/二創?138F 11/06 22:42
belmontc:又再跳針長門超齡波,就跟你說概念表達是要二分的好嗎?139F 11/06 22:42
wahaha99:你要不明白中間的模糊地帶有多大,我也沒辦法140F 11/06 22:43
wahaha99:現在是作者都不去告,你就在拼命喊侵權
wahaha99:真的讓人匪夷所思,二創這麼可惡,那我絕對支持去告
kiddingsa:在未被判刑槍斃之前 燒殺擄掠偷搶拐騙都是可以的143F 11/06 22:43
kira925:到底誰跟你說二創可惡.......144F 11/06 22:44
kiddingsa:想必你也這麼認為吧145F 11/06 22:44
wahaha99:所以燒殺擄掠是非告訴乃論,強姦嗎,只要兩方合意就不構成146F 11/06 22:44
belmontc:還在跳針,告不告只關係權利有無主張 跟可惡何關...147F 11/06 22:44
kira925:現在的問題就是二創本身沒有絕對站得住腳的支持148F 11/06 22:44
wahaha99:我在說的一直都是TPP後二創會被非告訴乃論搞死,149F 11/06 22:45
kira925:你扯原作者告不告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150F 11/06 22:45
wahaha99:因為二創就等於燒殺擄掠去了! 這樣的差異明白呼?151F 11/06 22:45
kiddingsa:這種事情我只知道不能做 要怎規避或閃躲 我怎知道152F 11/06 22:45
kiddingsa:二創等於強姦原作 你的心態等於只要不被抓燒殺擄掠無妨
wahaha99:所以我會說 "實務態度", 跟作者告不告當然有關係,154F 11/06 22:46
kiddingsa:一是行為 一是心態 請別混淆 也別曲解我的意思155F 11/06 22:46
wahaha99:這叫做業界默契, 正常下不會去告, 踩線了也會有例外156F 11/06 22:46
belmontc:二創在經濟的眼光來說確實是竊取了他人著作權所含的價值157F 11/06 22:46
wahaha99:是你不停的在混淆我的意思啊158F 11/06 22:47
belmontc:誰跟你默契,真有默契不會一年到頭都有人因二創被起訴好嗎159F 11/06 22:47
wahaha99:所以你到底知不知道燒殺擄掠為何是非告乃論?160F 11/06 22:47
wahaha99:一年到頭? 有多少?
kiddingsa:我只是把你所建構的法律 默契 計概等幻想 與現實分離162F 11/06 22:47
veloci85:作者告不告和行為是不是實質上的侵權沒有關係吧?163F 11/06 22:48
belmontc:比你這外行懂好嗎,還可以把這種著作權的東西直接亂套GPL.164F 11/06 22:48
wahaha99:作者不告, 法官就沒法判, 你怎麼認定侵權?165F 11/06 22:48
veloci85:只要作者沒有聲明授權(如神主)就一律保留所有權利啦166F 11/06 22:48
kiddingsa:閱讀障礙不是罪 只是別人明白跟你講不知道你還要問 很OX167F 11/06 22:49
belmontc:我第一次看到什麼叫做脫離現實的幻想法律...你慢慢跳針吧168F 11/06 22:50
wahaha99:笑死...說人外行,還會說出那種 "天下沒有免費授權" 的話169F 11/06 22:50
wahaha99:是啊,保留一切權利,那權利要行使才會有用,對吧
wahaha99:現行法律對於作者的權利,保護的沒有什麼問題,至於作者
wahaha99:要怎麼看待他的作品拿去二創,是作者的事,
veloci85:不告可能是作者不知情或不在意或無能為力,誰知道是怎樣173F 11/06 22:51
wahaha99:現在問題是,非告乃論後,這件事交給路人第三者174F 11/06 22:51
belmontc:麻煩你跳針跳清楚一點  我說的事ACG著作權何時有免費授權175F 11/06 22:52
belmontc:天下沒有免費授權只有你這種外行人才說的出口0_0
wahaha99:向檢察官舉發後就能辦...說實話,這才是侵害作者的權利吧?177F 11/06 22:52
kiddingsa:跟沒有道德意識的人爭法律真累 總是想出一些遊走法網178F 11/06 22:52
kiddingsa:邊緣的謬論 雞毛當令箭 批拉批拉一大串
wahaha99:所以東方不是? 初音不是? 你要外行到哪邊去?180F 11/06 22:53
belmontc:神主也沒有全部免費授權 他只有就人設部分授權 遊戲還是181F 11/06 22:53
kiddingsa:總之 隨便你了182F 11/06 22:53
belmontc:保留好嗎183F 11/06 22:53
veloci85:創用CC有非商業使用,可是免費授權是什麼東西0.0184F 11/06 22:53
veloci85:東方不是。
kiddingsa:最後 B大說的是在 ACG這個範疇中 沒有 完全授權這種事186F 11/06 22:54
wahaha99:所以呢? 他授權出來的不是免費嗎?187F 11/06 22:54
kira925:不是,就算是GPL也不是免費授權188F 11/06 22:54
belmontc:另外初音授權的也只有部份 你用SEGA的模組搞還是會被告189F 11/06 22:54
kiddingsa:搞清楚所指範疇再來吧 連邏輯都沒還想鑽漏洞是不可能的190F 11/06 22:54
belmontc:哇靠...真的可以無視跳針到這種地步....甘拜下風...191F 11/06 22:55
veloci85:沒記錯的話東方是開放改作,但遊戲本身還是保留的192F 11/06 22:55
wahaha99:創用CC有可商用的授權等級193F 11/06 22:55
wahaha99:奇怪...我何時說過了授權就一定是全面授權?
veloci85:GPL專指原始碼部分,所以軟體還是可以商業使用195F 11/06 22:56
wahaha99:我只要問,本來是作者的copyright,所以要不要告對方侵權,196F 11/06 22:56
wahaha99:這也是作者的權利對吧?現在如果非告訴乃論化,這算不算是
wahaha99:對原作侵權?
kiddingsa:=============別在幫他上法律道德常識課了=============199F 11/06 22:58
belmontc:你這問題就像在問強姦罪改為強制性交時改為非告有無侵權200F 11/06 22:58
belmontc:一樣....拜託問點有深度的好嗎?
wahaha99:veloci85,所以我比喻時是拿ACG中的人設來比喻202F 11/06 22:59
belmontc:還是我要提醒你原本強姦罪是告乃?203F 11/06 23:00
wahaha99:belmontc,因為在你的概念中二創=強姦,204F 11/06 23:00
wahaha99:我相反的說,如果所有的上床都視為強姦,那的確會構成侵權
belmontc:所有的上床=強姦? 你又在邏輯錯亂了....206F 11/06 23:00
wahaha99:應該說,會構成嚴重的擾民207F 11/06 23:00
wahaha99:邏輯錯亂的是你,你跟老婆上床要不要簽授權?兩方合意就好
結婚證書表示:
wahaha99:對吧?那二創也是,如果你覺得被姦了就要去告,而不是209F 11/06 23:01
godivan:法律上除非是追訴期過 沒有所謂的不處理=默許210F 11/06 23:02
sidus:樓上不得無禮 明明是綾波抄長門211F 11/06 23:02
wahaha99:檢察官看到二創就要去起訴212F 11/06 23:02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3:03)
godivan:在法律上從來沒有"默許"這回事情213F 11/06 23:02
belmontc:麻煩你把強姦或強制性交的"強制"搞懂好嗎 別天兵了214F 11/06 23:02
godivan: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 如果連這個都不懂可以走了215F 11/06 23:02
kiddingsa:==========但你wah老兄是半路抓路人當老公硬上=========216F 11/06 23:02
wahaha99:當初強姦會改告乃,是為了保障弱勢,怕被強姦後不敢聲張217F 11/06 23:03
godivan:wahaha99,你可以去找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再追訴期內有所謂的218F 11/06 23:03
wahaha99:請問現在的原作有沒有這樣的問題?219F 11/06 23:03
godivan:默許給我們看220F 11/06 23:03
kiddingsa:==========誰跟你合意了? 腦中的幻想GPL嗎?============221F 11/06 23:03
wahaha99:不用談結婚證書,你跟你女友上床也是啊222F 11/06 23:04
belmontc:當初強姦會改告乃,是為了保障弱勢wwwwwwwwwwwwwwwwwwwwww223F 11/06 23:04
pheather:腦內幻想GPL v.s 腦內幻想王之軍勢,好一場大戰!224F 11/06 23:04
wahaha99:不合意就去告啊 我還在等一天到晚有二創被告的資料耶225F 11/06 23:04
veloci85:敵視你算嗎226F 11/06 23:05
godivan:早就有二創被告的紀錄 妳是傻了阿?227F 11/06 23:05
wahaha99:敵視你不算,因為現在討論的是日本ACG228F 11/06 23:06
belmontc:你可以用lexis去查迪士尼有多少二創被告案件wwwwww229F 11/06 23:06
kiddingsa:王之軍勢那次我是客觀最小話方的 不是主觀最大化的 科科230F 11/06 23:06
wahaha99:有紀錄,當然有啊,我不是早說過踩線本來就會挨告?231F 11/06 23:06
belmontc:喔 連皮卡丘也查得到喔232F 11/06 23:06
godivan:老任不就有提出告訴過?233F 11/06 23:06
kiddingsa:後來算是勉強有發現自己的問題吧: 無條件最小化 這樣234F 11/06 23:06
wahaha99:但那是多常態? 常態到要用非告乃來解決?235F 11/06 23:07
veloci85:現在日本ACG又不是非告訴乃論,前提不對啊236F 11/06 23:07
wahaha99:問題是現在就是TPP後會非告乃論化啊237F 11/06 23:08
belmontc:velo,他已經錯亂了 你講那個他聽不進去吧...238F 11/06 23:08
wahaha99:如果維持現狀,我本來就沒必要說這些,我認為現狀很好啊啊239F 11/06 23:08
kira925:wahaha你這是利用作者們的好意辯駁法律站不住腳240F 11/06 23:08
wahaha99:錯亂的是你啊,你還沒回答我,著作改非告,這樣算不算讓作者241F 11/06 23:09
kira925:實際情況就是這些原創作者們有權利但未行使242F 11/06 23:09
wahaha99:"不告"的權利喪失?243F 11/06 23:09
godivan:喔 現在又變成要"常態"喔244F 11/06 23:09
wahaha99:對,我當然知道她們有權利而未行使,但他們為何不行使?245F 11/06 23:09
godivan:不是一開始說等著起訴的資料嘛www246F 11/06 23:09
kira925:你在那邊什麼告訴乃論變非告訴乃論的白馬非馬247F 11/06 23:09
veloci85:話說回來,ACG要生出類GPL授權方式應該也很難,因為關係248F 11/06 23:09
wahaha99:就因為告二創沒錢賺,告二創觀感差?249F 11/06 23:10
veloci85:到的不止作者的權利,還有出版者250F 11/06 23:10
wahaha99:我沒說等著起訴的資料吧,我說的是你那"一年到頭二創挨告"251F 11/06 23:11
kira925:最簡單的理由就是:"懶得理你們"252F 11/06 23:11
kira925:別人不告不代表他們就認同這種作法
wahaha99:因為有權利不行使也是一種權利   這樣說明白了沒?254F 11/06 23:11
kiddingsa:GPL的立論基礎崩潰之後 開始建權利行使論點了 科科255F 11/06 23:12
kira925:這個權利並不能推演成所謂ACGN市場的類GPL公開授權效果256F 11/06 23:12
veloci85:不明白OTZ 作者搞不好不是選擇不行使,而是無法行使啊257F 11/06 23:12
LaPass:我回完文了.... 推文居然戰了4頁....258F 11/06 23:12
kira925:而且重點是未行使的意思就是他們有權利行使259F 11/06 23:13
LaPass:5頁260F 11/06 23:13
wahaha99:在我看來模式類似,效果也類似,只是地下化,你要就差異反駁261F 11/06 23:13
wahaha99:我當然也無話可說,但我本來要說的重點就是,
kira925:不要擅自推演成因為未行使所以我欺負他們是他們自己活該263F 11/06 23:13
wahaha99:非告乃論後那作者就會喪失原有"不告"的權利,264F 11/06 23:14
這個......你是認為全世界的所有非告乃論罪都是「侵權」行為?
kiddingsa:火大阿  頭一次看到 認為 不拒絕就是默認強姦行為的人265F 11/06 23:14
wahaha99:所以法律還有好幾條,趁機性交罪,以及對無能力者性交罪266F 11/06 23:15
veloci85:嗯,GPL是有點扯太遠,用copeleft來講應該比較適合267F 11/06 23:15
wahaha99:如果這些要件都不構成,你默認也不會構成強姦的,268F 11/06 23:16
wahaha99:何來"默認強姦無罪"的說法?
kiddingsa:不是回你 是回lapass的五頁之問270F 11/06 23:16
godivan:你不知道提出告訴要訴訟費用?271F 11/06 23:17
veloci85:打錯,copyleft272F 11/06 23:17
belmontc:關於常態可以貼給你看 2010年就有総ヒット数:1135273F 11/06 23:17
wahaha99:那你知不知道告贏可以請求對方支付?274F 11/06 23:17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3:21)
belmontc:而且這還只有關鍵字同人而已 二創還不止275F 11/06 23:19
veloci85:前提是告贏,還不知道會拖多久;一般人幹嘛這樣無衛生室276F 11/06 23:19
godivan:你可以去旁聽侵占案件 最後告訴方常常不會要求被告全額賠277F 11/06 23:19
belmontc:日本法務省就有database可供搜尋 別說你不會用 內行人278F 11/06 23:19
godivan:償的原因279F 11/06 23:19
wahaha99:好吧,既然二創這麼可惡,都是吸血鬼,那就支持非告乃論化吧280F 11/06 23:20
wahaha99:那是我弄錯了,原來ACG界這麼恨二創,只是因為告起來麻煩
wahaha99:那就快點改非告乃論,把二創消滅吧
godivan:更別講詐欺案件 只要被告擺明沒錢也拿不回來更多283F 11/06 23:21
veloci85:不懂為什麼結論變成二創可惡OTZ雖然實質上是侵權行為沒錯284F 11/06 23:21
godivan:終於開始語無倫次了?285F 11/06 23:22
kiddingsa:又來了 和acidrain如出一轍的行為模式 快結拜吧286F 11/06 23:22
godivan:前面就是一直主張不行使=默許阿www287F 11/06 23:22
wahaha99:你都舉了這麼多案例 那二創到底怎樣? 可惡不可惡?288F 11/06 23:22
wahaha99:該不該消滅? 要知道,以後非告化後就是一網打盡
wahaha99:只要有人檢舉就是消滅
wahaha99:到底你對這樣的結局是什麼立場?
veloci85:可以去告和實際去告也是有差距的吧292F 11/06 23:24
kira925:為什麼非告化就是消滅二創..這電波那來的....293F 11/06 23:24
LaPass:直接修法把同人合法化,皆大歡喜 (1s294F 11/06 23:24
wahaha99:如果非告乃論,有人檢舉檢察官就要辦啊,不辦那是瀆職295F 11/06 23:24
kiddingsa:不過是個兩極化的想法 不能讓我活的爽就大家一起死296F 11/06 23:25
veloci85:記得前面某篇有說檢察官在一定程度下可以決定要不要辦啊297F 11/06 23:27
「微罪不舉」
應該說,可以決定不起訴
godivan:你知不知道案件成立還要有一個充要條件?298F 11/06 23:27
godivan:被害者也要知道自己有被侵犯到權力的事實....
godivan:有些會有未遂照樣辦理 有些則否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3:30)
wahaha99:某A偷了B的東西,C去報警,不會因為B不知,或是B不認為被偷,301F 11/06 23:30
wahaha99:A就能不起訴啊....
wahaha99:所以我才會說非告化是剝奪原作不告的權利....
我再說一次,你這論點是打算單挑全世界所有「非告訴乃論罪」喔,你確定要這麼作?
kira925:錯,就算在美國本土 ST跟SW的同人也是滿地有304F 11/06 23:30
kira925:從來就沒看誰被起訴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3:34)
wahaha99:美國的著作權好像不是非告乃論...306F 11/06 23:31
wahaha99:另外就是ST或SW是否有官方授權讓別人去做某種程度的二創
wahaha99:尚未知...
kira925:我想要表達的意思是你的推論太輕率309F 11/06 23:32
wahaha99:有可能,也許只是我對台灣的檢察官不信任的投射 www310F 11/06 23:33
wahaha99:檢察官當然也許偵辦後可以基於各種理由做出不起訴處分
wahaha99:但也有可能做出起訴處分 是啦,我也許該多信任日本檢察官,
wahaha99:定罪率90%以上還是比較有素質的...
kiddingsa:各國檢察官或法官等法務人員輪不到你貶低其素質314F 11/06 23:37
wahaha99:呵,台灣的檢察官定罪率好像在50%以下,的確不用我來貶低315F 11/06 23:38
wahaha99:這事本來就有公論
godivan:所以現在又要扯到政府公務員的素質317F 11/06 23:39
godivan:你到底要說什麼?
wahaha99:我要說的你一直沒回答我啊319F 11/06 23:40
wahaha99:如果二創改非告,那檢察官可不可以逕行起訴?
wahaha99:當然你可以列舉一萬種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例
kiddingsa:你的論點 從腦內GPL>全世界都該被抓>公務員素質低落322F 11/06 23:41
kiddingsa:你到底你想得到甚麼回答呢?
wahaha99:但如果能起訴,原作只列證人,那這樣算不算剝奪了原作324F 11/06 23:41
wahaha99:"不告人" 的權利? 我只想問你這個問題
我有一個問題:到底是哪邊有說過人有「不告人」的權利了?
wahaha99:當然,現在既然說一年幾千件二創挨告,二創本來就欠告,326F 11/06 23:43
wahaha99:那改非告也只是剛好,那我就沒話講了,因為那就是我認知錯
wahaha99:誤,我以為大家不告是因為留著好處大於壞處
belmontc:美國著作權相關法條都是非告訴乃論...而且還是憲法保障329F 11/06 23:44
wahaha99:好,你說了算,我也懶的去查,但ST記得是有官方授權的330F 11/06 23:45
belmontc:更正 所有對外條約而已 並非所有法條都是331F 11/06 23:47
belmontc:但就算她們國內採告訴乃論也不代表你可以這樣做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3:50)
wahaha99:可不可以,要去問法官,見下篇 做了才知道,不過風險考量下333F 11/06 23:50
belmontc:http://www.copyright.gov/ 自己去查吧334F 11/06 23:50
U.S. Copyright Office
U.S. Copyright Office is an office of public record for copyright registration and deposit of copyright material.
 
wahaha99:大部分人選擇不做,因為美國沒有那種風氣,美國視二創如仇,335F 11/06 23:50
kiddingsa:保持某種程度的道德意識 就算法律沒禁止 也別明目張膽336F 11/06 23:50
wahaha99:你搞就告死你337F 11/06 23:51
wahaha99:奇怪的問題..所以適用告乃的法規, 你可不可以不告人?
wahaha99:刑309的公然侮辱也要你提告,對方才會被告,你當然有
wahaha99:不告的權利(不管基於任何理由)
那是不行使告的權利吧。
所以你是認為所有法規都有不告的權利,
還是「適用告乃的法規」有不告的權利,「適用非告乃的法規」就沒有?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0:00)
LaPass:離題一下,兄妹父母H,也是犯法的,犯血親性交罪,但也是告341F 11/07 00:00
LaPass:訴乃論。所以.... 只要親戚都沒意見的話,家人h也是ok的喔!
LaPass:                                                    (逃
wahaha99:不行使告的權利, 難道不是你的權利?344F 11/07 00:02
wahaha99:至於非告乃的法規,就所知,那是檢察官的權利
有權不行使不代表有權禁止他人行使啊。

不然消防員救自殺的人不就也是侵權了?
侵害他人不行使生存權的權利了。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0:08)
wahaha99:不是你(被害者)的346F 11/07 00:04
wahaha99:(我是指不要告的權利行使,但應該有例外)
wahaha99:(例外就是檢察官不作為時你可以提出自訴的樣子)
wahaha99:自殺有避免緊急為難阻卻...不然真的是侵權
還有
你到底是認為所有法規都有不告的權利,
還是「適用告乃的法規」有不告的權利,「適用非告乃的法規」就沒有?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0:14)
wahaha99:後者,但不完全,詳細來說還有很多細節350F 11/07 00:15
所以你同意有些狀況下,原告「不告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
wahaha99:不過不用把話題扯遠,你只要告訴我,非告後被起訴的二創,351F 11/07 00:16
wahaha99:原作者除了上法院作證時說沒有,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撤告?
wahaha99:應該說,可以不讓二創作者免於牢獄之災
你自己不就提過了:類似創用CC啊

一開始就不要搞什麼「All Rights Reserved」,直接開放改作就好啦。

問題是現在大部分的作者都要堅持「All Rights Reserved」,然後才在私底下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

「嬌傲是一種屬性,有時還會很萌,但有時就會把事情複雜化。」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0:29)
wahaha99:對喔,自己提過的忘記了 orz 不過你說的那個是傲嬌吧?354F 11/07 00:30
wahaha99:原告不告的權利,如果從結果論來看是受限的,但會受限一般
wahaha99:都有他的原因存在; 現在二創這領域是不受限的,
wahaha99:要改成受限,那要有好理由吧 (好比大家都要告二創啦,
wahaha99:雖然我沒看到連結就是)
很遺憾的,好像都沒有什麼原因耶。
那麼多「非告訴乃論罪」,
有哪個有說明「限制原告不告的權利」的原因了?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0:55)
wahaha99:有啦...你去問刑法老師 他會告訴你 一般而言 非告是因為359F 11/07 01:02
wahaha99:侵害法益較為嚴重 當然也有些特別考量的
wahaha99:當然這標準要問立法委員 以及當時的立法時空背景
wahaha99:以及考慮量刑比例 人民觀感等
wahaha99:還有belmontc,看到記得來份"同人誌"的千份判例,
wahaha99:我找了老半天,沒有超過十個,而且關鍵字都不是二次創
wahaha99:也幾乎不是同人誌
所以我說沒有「限制原告不告的權利」的原因啊,
基本上都是說到因為利益損害的程度不同,所以採用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
根本沒有扯到「不告的權利」的。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1:15)
wahaha99:非告乃就是原告沒有告不告的權利 因為權利在檢察官手上366F 11/07 01:16
wahaha99:除非檢察官不告 你要提自訴
wahaha99:就是這麼簡單一回事 應該沒疑問了吧?
wahaha99:就結果而言 就是你有告的權利 但如果檢察官要告 你沒有
wahaha99:不告的權利 不然怎麼叫非告乃論
我是說,「因為什麼原因才會限制原告不告的權利」
總不會是「因為你利益損害的程度比較嚴重,所以限制你不告的權利」吧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1:40)
belmontc:連關鍵字都不會用....是同人or二次創作 你打同人誌搞笑嘛371F 11/07 01:34
wahaha99:同人=同人誌? ..... 你要不要去查察同人是什麼意思?372F 11/07 01:40
wahaha99:還有二次創作,我也蒐不到東西,你要不要貼一下?
wahaha99:總不會是「因為 <= 對,就是這樣
說實話,我不認為是這樣: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451&ctNode=13786&mp=202

在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中又出現兩種主義:一種是國家追訴主義;另一種是私人追訴主
義。所謂國家追訴主義,是指追訴犯罪的責,屬於國家。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來行使此
項追訴犯罪的職權;私人追訴主義,是指犯罪的被害人有權對於使他受害的犯罪的人提出
追訴,要求法院對犯罪的人實施審判。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是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為
原則,例外准許犯罪被害人在一定的條件下提起自訴

換句話說,我們的法律上認為:
一般狀況下,人民是沒有「不告的權利」的,
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有此權利。
belmontc:我懶得聽你鬼扯,就算用動画漫画也找得到,你要瞎掰就繼續375F 11/07 01:49
wahaha99:鬼扯被戳破要烙跑了?wwww376F 11/07 01:50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2:10)
wahaha99:動畫+漫畫 今年一共5件 Nico上小圓的TAG就破萬了耶 ._.377F 11/07 01:58
wahaha99:例外准許犯罪被害.. <= 你要去研究例外是什麼
wahaha99:爲什麼是例外 一個常見的例外理由就是
wahaha99:為了避免濫訴 違反比例原則問題 所以一些輕罪
wahaha99:不採取非告乃論 一方面給人和解空間 避免動輒背負前科
wahaha99:另一方面節省國家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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