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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標題 [討論] 顏厥安︰國會議長 不因黨籍消失而解職
時間 Fri Sep 13 21:48:04 2013
本篇文章探討違憲爭議。
我是認為顏厥安教授的見解,令人匪夷所思。
不分區立委的資格,是依附黨籍而存在的,
大法官在釋字第331號解釋過了。
今天,如果要否定大法官的見解,反方的意見究竟是:
a.不分區立委如果喪失黨籍,同時也喪失立委身分,
但如果是以不分區立委身分擔任立法院長,由於院長職位應該受憲法層次的保障,所以,喪失黨籍並不失去立委身分。
b.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同時也喪失立委身分,這條法律根本違憲。
哪一種?
立法院長這個職位,如果認為應該受到憲法層次保障,
由於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這一條,顯然必須從民主國家的「某些」基本原理原則,去推導出來。
那麼,到底是「哪些」原理原則?
民意基礎?這不是「憲法層次」的理由,
因為民主國家並不是有民意基礎就一定不可以拔除,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即可。
況且,有依法補選,
也不會有民意基礎長久喪失代表的問題。
權力分立?這是最有可能的了。
因為,以「總統兼黨主席」拔除「不分區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長」,形式上來看這好像是一種行政權侵害立法權。
但是,請大家想想,
難道就不可能是「司法院長兼黨主席」、「考試院長兼黨主席」、
「立法院長兼黨主席」(假設王金平當年選上)、
「新北市長兼黨主席」(假設朱立倫未來選上)嗎?
當然有可能!
那這時候,是不是就變成司法權侵害立法權?
考試權侵害立法權?
新北市地方自治權侵害立法權呢?(地方自治權到底要怎麼侵害立法權?)
看到這裡是不是覺得怪怪的?
看到這裡是不是覺得怪怪的?
我來說明,覺得怪的原因,
就是因為這根本不是權力分立的問題,
因為馬英九本來就是基於「黨權」對王金平這個「黨員」做出制裁。
至於王金平失去黨籍之後,對他個人會有什麼不利的地方,
這都只是附隨發生的另外一件事情罷了。
當然,事實上會讓王金平失去立法院長寶座,
不分區立委確實有這個問題,
就是一旦喪失黨籍,就喪失立委資格。
那這是不是一個漏洞?
不是啊,這明明是立法院自己「有意」立出來的法律規定,
法理基礎是政黨政治,
不分區立委的設置功能就在於此。
立法委員如果不願意自己的院長受到箝制,
那麼,他們只要選舉一位「數量上佔大多數」的「區域立委」為院長,
就根本不用怕了。
反之,我們是不是可以說,
既然立法委員選舉了一位「不分區立委」為院長,
這就代表他們認知到這位院長是政黨的代表,
有可能會因為喪失黨籍被拔除,但我們現在還是願意推選他。
因為,即使他真的被拔除,
那我們再推選另一位委員為新院長不就好了嗎?
為了保障立法權的運作,
我們到底要把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解釋到什麼程度?
一定要宣告現行法律違憲,除非宣告違憲,否則不足以保障立法權?
還是,其實只要立法委員選舉「區域立委」當院長,
這根本不是問題,
一切都是你們自己選擇的?
立法獨立?如果我們把權力分立原則推到極致,確實會導出這個結論。
但很可惜,民主國家只有「司法獨立」。
沒有什麼「立法獨立」或「行政獨立」,
因為權力本質不同。
沒有什麼「立法獨立」或「行政獨立」,
因為權力本質不同。
這表示,不管是立法院的什麼職位,
都不會享有如同法官一樣的憲法層次保障地位。
立法自由?既然不享有「憲法層次」的保障,
那麼能不能退而求其次,享有「法律層次」的保障?這就是我傾向的正確答案。
雖然從憲法推導不出來「院長一定不能被開除黨籍解職」的結論,
但是法律可不可以自己規定?
當然可以呀!
只要立法委員願意立這條法律的話,
這本來就是國會的權力。
那問題是現在有這條法律嗎?
國會自治?很多人會講這個原則,但其實都是亂用。
國會自治的意思是說,
立法權「內部」要怎麼行使他們的權力,這由國會自己決定就好,
除非違憲,否則其他機關應該尊重(包括司法權)。
可是,今天王金平是否具有立委資格,
這並不是「立法權內部」事務,
而是中選會的權責。
好,我把能想到「支持王金平不能被拔除院長職位」的憲法層次原理原則,
都講完了,現在來講正方意見。
其實也無須多說,就是「政黨政治」,完畢。
由於中華民國並不是什麼法學先進國家,
所以,很多規定都是仿效外國。
很多大家看了新聞之後,突然奮不顧身開口批評的惡法,
其實都不是我國獨創的制度。
不分區立委也是,這在外國都行之有年。
結論是,我認為「不分區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長」職位,不受憲法層次保障。
固然,法律還是可以加以特別規定,
這是立法形成自由,但問題就是目前沒這條規定!
所以現在要為王金平量身訂做這條規定嗎?
法律上是可以的!
怎麼這些立委不趕快做呢?
既然沒做,我們要在沒有這條規定的情況下容許這些胡亂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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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王金平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獲准,我覺得很好。
我早上就發表過文章,認為法院會准,
因為,依法應該准許的,
王金平本來就享有這個權利。
而法官依據法律來裁判,這不是一件再好也不過的事情了嗎?
不要想誰得利、誰吃鱉。
法律上應有的權利,法官就應該准許。
我也說了,進入本案訴訟,王金平是不會贏的,
因為KMT的黨紀處分程序沒有問題。
即使進入釋憲,應該也沒有違憲的問題。
誰依法擁有什麼權利,就應該讓這個權利能夠伸張,
這才是法院原原本本的功能。
我們應該對法院的判決感到慶幸才是!
沒有專業,就沒有所謂的善。
因為不管一個人抱持著什麼樣的善心發表議論,
由於缺乏專業的緣故,
他沒有能力辨別自己支持的「原點」和「終點」是不是位在同一個脈絡上。
縱使結果是好的,充其量,只是他這次骰子猜對邊而已。
跟長年詐賭、手執灌鉛骰子,
有較大勝率去事先預知骰子點數的詐術師相比。
僅憑運氣就想要做好事、當好人,哪有這麼容易?
最後一段是我的個人感慨,
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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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動物一律平等,
但是有些動物比其他的更為平等。
─《動物農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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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242.135
→ :恩寫得不錯1F 09/13 21:51
推 :有個解法是立法院長選上就退黨失立委資格,但保有議長2F 09/13 21:51
推 :推3F 09/13 21:51
→ :然後不分區遞補一位,不過這對區域立委又不公平了4F 09/13 21:52
推 :推!5F 09/13 21:52
→ :憲法只說互選產生,沒說互選後失去立委也失去院長資格6F 09/13 21:53
→ :不過這招可能被大法官打槍就是
→ :不過這招可能被大法官打槍就是
→ :不是立委也能當議長的話一開始何必立委互選?8F 09/13 21:54
推 :推。9F 09/13 21:54
推 :憲法也沒說院長當選後死亡將失去院長資格10F 09/13 21:57
推 :當做是院長的資格門檻11F 09/13 21:57
→ :憲法也沒說院長當選後被禠奪公權就失去院長資格12F 09/13 21:58
推 :好文,推13F 09/13 21:58
→ :憲法沒規定的就以法律定之,立法院就可以制定法律14F 09/13 21:58
→ :既然法律沒規定院長當選後死亡將失去院長資格 所以臭皮囊15F 09/13 21:59
→ :還是院長啊
→ :還是院長啊
→ :選罷法對立委死亡有規範喔17F 09/13 22:00
→ :立委死亡後不再是立委 但他還是院長啊? 懂了沒18F 09/13 22:00
→ :立法院長的還要再查查,不過他們會用改選進行吧19F 09/13 22:00
推 :good 很多點都很有參考價值(考試上)20F 09/13 22:01
→ :既然死人還是院長 那當然不可以死亡為理由剝奪立委資格21F 09/13 22:01
→ :還在凹唷^^22F 09/13 22:02
推 :放個木乃伊在院長大位鎮住底下的牛鬼蛇神這樣嗎? XD23F 09/13 22:02
推 :那你叫院長起來敲槌主持會議啊 甚麼鬼類比24F 09/13 22:02
→ :這邊說的是資格身分問題 與行為能力無關25F 09/13 22:04
→ :植物人不能敲槌主持會議 所以當然剝奪院長資格嗎?
→ :植物人不能敲槌主持會議 所以當然剝奪院長資格嗎?
推 :如果當上院長就剝奪立委資格也不用再剝一次阿27F 09/13 22:05
推 :太感謝了!最近看到一堆學法律的在胡扯實在快吐血了28F 09/13 22:06
→ :立委自己選的院長那段也不錯 沒想過這個觀點
→ :立委自己選的院長那段也不錯 沒想過這個觀點
推 :假如持有公司股票超過1%可以成為董事然後董事互選董事長30F 09/13 22:07
→ :某甲成為董事長後出脫所有股票那他就不能成為董事長了嗎
→ :某甲成為董事長後出脫所有股票那他就不能成為董事長了嗎
推 :憲法也沒說學生會長當選後被二一就失去會長資格32F 09/13 22:09
→ :憲法沒說的事多的勒
→ :憲法沒說的事多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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