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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kysf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1-14 21:07:2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偷偷錄音不能當證據的八卦?
時間 Mon Jan 14 18:34:29 2013


※ 引述《xup6xu6 (不知道)》之銘言:
: 如果錄音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就算非法錄音
: 不但不能當證據,公開播放還會被反告妨礙秘密
: 那麼常常聽到有人說要偷偷錄音自保是要自保什麼鬼?
: 而告知對方要錄音,對方又不可能會笨到現出原形啊
: 所以錄音根本只是用來堤防好人變壞人毀約的情況嘛
: 還有要怎麼樣才算對方同意錄音?
: 我看過有先問可不可以錄音,對方說可以,然後才開始錄音
: 但只要到時候對方說謊,說你根本沒經由他同意就錄音,一樣無憑無據啊
: 所以是否錄音最一開始要錄到「xxx我現在要錄音可以嗎?」「可以啊」
: 這樣才算有效的錄音?
: 請問非法錄音不能當證據是基於什麼原因制定的?
: 即使是怕被釣魚,但會被釣到也是自己的問題啊
: 對自己講過的話負責不是很合理嗎?
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04號判決:
「……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 條
第3 款之規定,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
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15 條之1第2

款固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惟該條犯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無故」
竊錄等,始得成立。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另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
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是監察者如為當事人
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自亦不構成該罪。再者,有關言論或談話之保護,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為刑法第315 條之1 之特別規定,因此在通訊及監察法認為係合法之監察行為
,即非刑法之「無故」為之,自不受處罰。亦即行為人若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之
規定,而對他人之言論或談話為錄音行為,在刑法即不能認為係無故竊錄的行為。故就本
件而言,告訴人……基於搜集證據….,錄製被告2 人談話之聲音,在適用刑法第315 條
之1 時,需判斷告訴人之行為是否「無故」,但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時,因告訴人為通
訊一方,而其等所為之錄音是要當作提出訴訟之佐證,並非出於不法目的,依該法第29

條規定,告訴人之竊錄行為自為不罰,蓋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刑法的特別規定。…..是
前開錄音帶乃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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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165.221.54
c823021:你當鄉民都是法律系的喔 講白話好不好1F 01/14 18:36
clamperni:廢文 推文就有很多正解了2F 01/14 18:36
chr2:錄音要是沒用 一些大頭開始亂搞就好啦3F 01/14 18:36
ev331:講中文好嗎]4F 01/14 18:37
h2901911:內文就是中文阿5F 01/14 18:38
moonjimmy:翻譯官!6F 01/14 18:38
e1q3z9c7:懶得看的直接看紅字就好啦7F 01/14 18:38
xup6xu6:那網路上常有人做壞事被錄影 然後遮住鏡頭說我有肖像權8F 01/14 18:40
xup6xu6:還一邊說要告錄影的人 這樣是誰站得住腳?
DALUGI:不能稍微解說一下嗎?10F 01/14 18:40
通監法第 29 條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
    ,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者。

其中第三款情形就是原PO關心的

1.你是通訊之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
2.你不是通訊之一方但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

這錄來的都可以當證據
※ 編輯: Judicial5566    來自: 115.165.221.54       (01/14 18:43)
mopepe5566:簡化就是你為了搜證而竊錄,不會構成竊錄罪11F 01/14 18:42
SNGoMMX:如果符合阻卻違法事由的構成要件就站得住腳12F 01/14 18:42
qmaper:現在還有個資法13F 01/14 18:43
success0409:你當鄉民都看得懂中文喔  講台語好嗎14F 01/14 18:43
Ilat:你他媽的給我翻譯翻譯,什麼叫他媽的驚喜15F 01/14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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