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比智財封網還糟糕 【新電信法第九
時間 Thu Jun 6 14:34:54 2013
單純看電信法(下略)草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其他拉里拉雜的東西就不放上來了。
先說明,草案第二項是新增內容;草案第三項,請對照現行第二項,是文字上的變動。
┌───────────────────────────────────┐
│Ⅱ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 │
│ 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 │
│ 法律授權之通知,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
└───────────────────────────────────┘
這部分誠如mispi所說:
: 賣藥的 就歸衛生署 賣毒的就歸刑事警察局 盜版的就歸智財局
: 最常的做法 就是發個公文到ISP叫他們下架 把檔案抽掉
各該主管機關,就法律所授權的範圍內認定有無違反相關規定,這部分是合理的。
在這條要出狀況,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授權」,這也才是所有問題的根源。
簡單來說,若是智財局的一望即知版修法通過後,二者就會相輔相成、依法行政。
-----
┌───────────────────────────────────┐
│Ⅲ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 │
│ 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
└───────────────────────────────────┘
┌───────────────────────────────────┐
│現行第二項: │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
這條只是單純地文字變動,實質內容並沒有多少改變。
依然是:電信事業得於查有「妨害公序良俗」情形下,逕行停止使用。
而範圍也從「營業者」擴張到「使用者」。
從以前就沒必要做這種規定,而現在要修法明顯也沒有取消的打算。
這條起緣於使用者與業者締約時,有相關條款的訂定(請自行翻閱契約書)。
政府出於明(ㄅㄟˋ)文(ㄕㄨ)化的理由,將之列於法條之中。
詳見草案修法說明第四點:
現行條文第二項是植基於契約機制上,目前實務運作亦有例可循,
修正條文第三項僅係將其更臻完整,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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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沒有結論。
只是提醒一下,打蛇要打七吋,反對要有理由。
力量用在「智財封網」上面比較著力,這才是問題的根本源頭。
要反對電信法,將訴求精確地擺在以下二者,也會更有力點。
1.要求刪除現行§ 8Ⅱ(草案§ 9Ⅲ)
2.針對所有「停止使用網路」一詞,要求刪除或增加情節重大的要件或法官保留。
(依行政執行法,行政機關本就應先以間接強制的手段為先,故若未改動亦尚能接受)
3.承前,對「其他適當措施」一詞,要求刪除。
(此點無調整可能性。其他適當措施太過模糊,甚可將封網包括在內)
另外,繼續追蹤國安法修法的部分,沒有草案只有攏統的要點根本不清楚怎麼一回事。
要批評還是做文宣,都沒有著力點,這招根本高明,幹!
※ 引述《mispi (於是)》之銘言:
: 這位仁兄你這樣引用條文也太狠了吧
: 電信法草案第9條 第1項到第5項的完整條文
: 通信內容及因通信內容而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人負其責任。
: 使用人或其他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內容,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下,應依各該法律所定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通知,
: 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但第三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依其規定辦理。
: 使用人或其他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內容,
: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下,得停止其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但第三章
: 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使用人或其他人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 由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
: 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應以行政處分
: 通知電信事業,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 這法條算是比較沒爭議的吧 你有侵權 把你的內容封鎖或移除有什麼問題嗎?
: 聽過notice & take down嗎?
: 當有爭議的時候 例如著作權的侵害 業者可以通知ISP把相關內容BLOCK或移除
: 以免有更大的侵權發生 這在國外早是行之有年的做法
: 主要保護ISP避免共同侵權責任 ISP可以自由判斷
: 你以為NCC他們很想管 NCC根本就不想管網路這塊 不要說NCC了
: 國內沒一個機關想管的 動輒激怒鄉民 管了只是被罵翻而已
: 所以這個法條才寫「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也就是說
: 賣藥的 就歸衛生署 賣毒的就歸刑事警察局 盜版的就歸智財局
: 最常的做法 就是發個公文到ISP叫他們下架 把檔案抽掉
: 至於如果是國外網站 科科 我可以說根本就沒得管
: 除非你違法很明確 ISP通常不會自找麻煩 會有一堆技術不可及的藉口
: 如果你以為還要用修法才能做這些事 你就太天真了
: 你覺得美國的八大會坐視他們的片子流來流去嗎 讓你抓爽爽?
: 你去看現行電信法第8條 比這個修法要寬太多了 連主管機關都不用過
: 直接下個條子給我們業者 我們就封網封不完了
: 會像你這樣用這種語言 說真的 惟恐天下不亂而已
: 巷子裡的都知道 這修法也未免太麻煩 還要主管機關
: 公家機關只要扯到人民 什麼言論自由 糢糊地帶的都會以拖待變啦
: 而且這條文給電信業者操作的空間也預留了 不是你說的只能斷網
: 不然現在電信法第8條超好用的 得直接停止使用 沒講替代方案
: 修法 提高BLOCK的難度而已 你覺得這些人會自找麻煩?
: 其實你可以這樣想
: 不論這個法修或不修 現行法也好 修法草案也好
: 只要這政府想幹什麼 電信法都是擋不住的
: 所以吵這個只是轉移焦點而已 因為改不改都一樣
: 要斷你網 不用等修法 現在第8條就可以斷你...
: ※ 引述《i329 (賴豆)》之銘言:
: : 行政封網剛被推倒 電信法卻仍在偷跑
: : 媒體不報導、網路靜悄悄 誰聽過草案修訂第九條?
: : 【電信法第九條】第二項 主管機關認定網路內容違法,電信事業應於技術可行時(對使用人)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 : 第三項 網路內容妨害公序善俗,電信事業得於技術可行時(對使用人)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 : (使用人就是像你我這樣的消費者)
: : (政府還可編列預算補助「技術」(98))
: : 這代表政府或電信業者可以因為各種理由、運用各種手段 讓網路內容不被我們看到
: : (侵害著作權 [封鎖])(妨害善良風俗 [移除])
: : 草案原文
: : http://www.ncc.gov.tw/chinese/show_file.aspx?table_name=news&file_sn=36575
: : 來源
: :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384011565043622.1073741826.257700981008015&type=1
: : 有這樣的事?
: : 5樓有聽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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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176.100.78
推 :推專業1F 06/06 14:36
推 :推 但這超乎我的理解了2F 06/06 14:36
推 :馬狗堪稱KMT歷史以來最陰險當之無愧3F 06/06 14:39
推 :高調4F 06/06 14:39
推 :5F 06/06 14:40
推 :修法從"營業者"改成所有使用者都適用,不好吧...6F 06/06 14:43
確實是有把原本的範圍擴張,感謝提醒,內文已稍作更動。
其實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早已被含括在內。
有問題的點沒變:私權的契約,政府沒事跳出來背書幹嘛?
推 :果然總統不能是法律系的7F 06/06 14:46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0.78 (06/06 14:53)推 :這篇整理並提供方向 大推!!!8F 06/06 14:49
推 :推9F 06/0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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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條條大路通羅馬 條條律法能封網11F 06/06 15:24
推 :推專業12F 06/06 16:21
推 :這篇可以轉嗎?13F 06/06 16:22
推 :推16F 06/06 16:52
推 :推推 我們需要新的抗議方法 舊有方式已經被打死了17F 06/06 18:38
→ : 就像被黑掉的陳為廷...需要新的社運方式
→ : 就像被黑掉的陳為廷...需要新的社運方式
→ :抓準1.目的與手段間的比例原則 2.成效實益 兩點打即可21F 06/06 19:40
原本主打的行政擴權,在急轉彎後改由法院進行審查。
雖然少了一個可以主打的點,
但其間目的與手段不符比例原則,又毫無實益可言這兩點並未因此而改變。
該修法方向,只是由中國的長城轉向美國的SOPA而已,一樣是個立足理由不全的方向。
接下來要擔心的事情還多著,各位要挺住。 <( ̄ㄧ ̄ )
推 :感謝解釋22F 06/06 20:39
→ :水母偷咬人23F 06/06 21:06
推 :有沒有689選這種政府 讓我們天天都心驚膽跳24F 06/06 23:17
※ 編輯: HermesKing 來自: 180.176.100.78 (06/07 00:00)--
※ 編輯: HermesKing 時間: 2013-06-07 09:05:17
( ̄︶ ̄)b HermesKing 說讚!
1樓 時間: 2013-06-06 15:41:29 (台灣)
→
+1
06-06 15:41 TW
小菲事件亂搞 到現在沒下文 快要不了了之 半夜過花酒案 之前智財局亂搞 好不容易勝利 現在多個新電法... 食品安全一直出包 不抓源頭 一直去找下源麻煩 還說謊 ..核四就很危險 還一直掰..網友被氣到快要受不了 真的要官逼民反?
3樓 時間: 2013-06-06 17:04:41 (台灣)
→
06-06 17:04 TW
光是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在法明確性上就很有問題,另外,各該法律主管機關的釋義,就是擴大到所有行政部門跟警調單位.....信不信,一通過就等於思想審查.....
06-06 17:22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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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geruzaki:[自己刪除]
7樓 時間: 2013-06-07 02:27:44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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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2:27 TW
為什麼就是想盡辦法 要封我們的網路? 順便問一下 真的連使用者的網路都要封?
這就要看「其他適當措施」有沒有可能包含到封鎖路人連網? 從法條的解釋來看,是可以包含到的。 只要判定違法與否的機關有法律授權,那就可以封。
8樓 時間: 2013-06-07 11:42:58 (台灣)
→
06-07 11:42 TW
立法原則應以明確犯罪事實才可以入條文,這種沒有標準的模糊條文就是KMT最愛的,跟宋朝公使錢一樣可以擴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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