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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馬總統:現在貿然停建核四恐違憲
時間 Fri Mar 15 10:41:51 2013
520號解釋出來時,國民黨跟民進黨兩方都各自拿這號解釋說大法官站在自己這方
實際上要談國會預算權限,並且正確解讀釋字第520號
必須把相應的憲法條文一並考量,才能得出憲法在這邊的圖貌
首先來看這兩條憲法規定吧:
第57條第2款(已遭凍結)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
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
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
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70條(增加支出預算提議之限制)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憲法第70條寫得很清楚,立法院除了沒有預算提案權之外,於預算審議時也不能要求增加
支出,另外可以參照大法官第264號的論理以及第391號的更嚴格限縮。這告訴我們立法院
因為不能要求編列特定預算,因此是沒有特定政策決定權的。這也可以跟1997年第四次修
憲時,憲法本文第57條第二款中立法院對行政院重大政策不認同時可以做決定移請變更的
規定被凍結適用來交互對照。
支出,另外可以參照大法官第264號的論理以及第391號的更嚴格限縮。這告訴我們立法院
因為不能要求編列特定預算,因此是沒有特定政策決定權的。這也可以跟1997年第四次修
憲時,憲法本文第57條第二款中立法院對行政院重大政策不認同時可以做決定移請變更的
規定被凍結適用來交互對照。
但520號解釋處理的是「立法院通過的預算,行政院得否不執行」的問題。大法官區分兩
種情形,其一是沒有涉及重大政策變更,結論是可以;其二是如果涉及重大政策變更,那
麼則須經過立法院參與的程序,首先這段論理其實就已經忽略了憲法第70條以及修憲凍結
立法院重大政策參與權的憲法意旨。
種情形,其一是沒有涉及重大政策變更,結論是可以;其二是如果涉及重大政策變更,那
麼則須經過立法院參與的程序,首先這段論理其實就已經忽略了憲法第70條以及修憲凍結
立法院重大政策參與權的憲法意旨。
此外,大法官從度預算的覆議機制導出預算執行不是行政權核心這部分是很怪的。因為行
政院有完整的預算編製權,而且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權又被限縮到只能減額修正,那麼行政
院要求覆議的情形必然是立法院刪除了政策執行必要預算而不是因為立法院通過某項預算
但行政院不想執行。
政院有完整的預算編製權,而且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權又被限縮到只能減額修正,那麼行政
院要求覆議的情形必然是立法院刪除了政策執行必要預算而不是因為立法院通過某項預算
但行政院不想執行。
另外就是解釋文中提到,停止執行預算涉及重大政策變更時,行政首長有赴立法院說明的
義務,立法院則有聽取的義務並於聽取後做成贊成或反對決議。如果是贊成決議固然沒問
題,但是做成反對決議後難道就是「課與行政機關應該執行預算的義務」嗎?其實並不然。
大法官其實只說要依循「適當途徑」處理而未對行政院不執行預算之行為給予違憲評價,
,我們觀察大法官所說的適當途徑裡的用語,其實是諸如諸如朝野協商、行政院長辭職或
立法院提起不信任案等,其實都是政治上手段之抉擇。因此根本無法論證大法官認為預算
具有課與行政院執行義務的法律效力,從「措施性法律」的用語來解釋更只是淪為說文解
字,其實預算的法律效力毋寧還是「授權性格」,拘束力是展現在必須於預算的上限以及
必須於預算目的內支出。
義務,立法院則有聽取的義務並於聽取後做成贊成或反對決議。如果是贊成決議固然沒問
題,但是做成反對決議後難道就是「課與行政機關應該執行預算的義務」嗎?其實並不然。
大法官其實只說要依循「適當途徑」處理而未對行政院不執行預算之行為給予違憲評價,
,我們觀察大法官所說的適當途徑裡的用語,其實是諸如諸如朝野協商、行政院長辭職或
立法院提起不信任案等,其實都是政治上手段之抉擇。因此根本無法論證大法官認為預算
具有課與行政院執行義務的法律效力,從「措施性法律」的用語來解釋更只是淪為說文解
字,其實預算的法律效力毋寧還是「授權性格」,拘束力是展現在必須於預算的上限以及
必須於預算目的內支出。
如此可見,大法官既未明白肯認此種決議之課與行政權義務之效力,並且解釋上基於權力
平衡的考量,為避免將來立法院廣泛認定重大事項而以憲法第63條議決其他國家重要事項
之職權無所不包地介入行政決策,導致政治責任難以釐清,也不應輕易肯認該決議有拘束
行政院應執行預算之效力。因此結論上應該認為,決議的效力毋寧展現於政治責任之釐清
上,透過此國會之參與權表達人民代表機關不贊同某一政策之變更,而行政權倘堅持為之
,自身即應承擔政治責任。作為實質行政首長的行政院長面臨此局面,則其可選擇辭職而
由總統另覓他人貫徹該政策,亦可選擇繼續執行該受立法院明確表達不同意之政策,此時
立法院亦可尋求不信任投票機制以反映民意,此亦可解釋為何大法官不言明決議具何種具
體拘束效力而舉出此等後續處理方式的原因。
平衡的考量,為避免將來立法院廣泛認定重大事項而以憲法第63條議決其他國家重要事項
之職權無所不包地介入行政決策,導致政治責任難以釐清,也不應輕易肯認該決議有拘束
行政院應執行預算之效力。因此結論上應該認為,決議的效力毋寧展現於政治責任之釐清
上,透過此國會之參與權表達人民代表機關不贊同某一政策之變更,而行政權倘堅持為之
,自身即應承擔政治責任。作為實質行政首長的行政院長面臨此局面,則其可選擇辭職而
由總統另覓他人貫徹該政策,亦可選擇繼續執行該受立法院明確表達不同意之政策,此時
立法院亦可尋求不信任投票機制以反映民意,此亦可解釋為何大法官不言明決議具何種具
體拘束效力而舉出此等後續處理方式的原因。
最後,這號解釋的時空背景是朝小野大,民進黨政府不願意繼續執行立法院多數通過的核
四預算而產生與立法院的政治危機。而現行的國民黨是多數執政,根本不會有這個問題,
要嘛就是黨內好好談,讓行政與立法間做出共識,要嘛你立法院假設真的不爽預算不被執
行,那就倒江宜樺的閣,如此簡單,少拿這號解釋在這邊騙,以為大家都不懂憲法?
四預算而產生與立法院的政治危機。而現行的國民黨是多數執政,根本不會有這個問題,
要嘛就是黨內好好談,讓行政與立法間做出共識,要嘛你立法院假設真的不爽預算不被執
行,那就倒江宜樺的閣,如此簡單,少拿這號解釋在這邊騙,以為大家都不懂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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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2
推 :好文給推 不過這幾年就是馬冏說了算 其他都是屁1F 03/15 10:44
推 :專業推!2F 03/15 10:44
→ :台灣人自求多福吧3F 03/15 10:44
※ 編輯: rhino0314 來自: 140.112.4.182 (03/15 10:46)推 :憲法很強。520號並沒有作違憲或合憲宣告,僅課予雙方對話義務4F 03/15 10:52
→ :去解決當年的僵局。有點政治性解釋,但也的確有憲法上的實益。
→ :去解決當年的僵局。有點政治性解釋,但也的確有憲法上的實益。
推 :大法官也不敢得罪兩方啦 把各自權限交代清楚而已6F 03/15 10:54
→ :大法官聰明的很
→ :大法官聰明的很
推 :同推專業文8F 03/15 10:56
推 :所以說馬騜放棄了KMT內部的溝通 不然一堆藍委造反假的?9F 03/15 10:57
推 :推認真文,不過讓人害怕的是馬囧講的話還有人會信...10F 03/15 11:03
推 :11F 03/15 11:04
推 :一個自私自利的人 居然還有人會支持他12F 03/15 11:14
推 :看懂了 多謝!13F 03/15 11:21
→ :推認真14F 03/15 11:39
推 :那幾年大法官解釋文暴增...15F 03/15 11:41
推 :長知識,給推!!寫得很專業,卻又很好懂:)16F 03/15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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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0:20 ■ Re: [新聞] 馬總統:現在貿然停建核四恐違憲
● 03-15 10:41 ■ Re: [新聞] 馬總統:現在貿然停建核四恐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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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分類: 舊文
2樓 時間: 2013-03-15 21:51:47 (台灣)
→
03-15 21:51 TW
其實我只知道不管審麼法都是人定的,不管是多好的法,只要影響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都是可以修法的,憲法的宗旨不就是在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嗎?到底違憲的是法還是人呢?搬出一堆垃圾條文來恐嚇人民,這就是台灣政府最愛做的事情嗎? 都執政幾年了還要扯到阿扁時代?當初國民黨是立院最大黨,就算想修法修憲沒有國民黨的投票表決根本就不可能,今天最大黨跟執政黨都是國民黨,這樣都能搬憲法出來說嘴,有心想做難道你們國民黨會沒辦法修法嗎?事在人為,恐嚇人民你們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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