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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BruceX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10-02 12:50:13
看板 
作者 goodcack (silkworm)
標題 Re: [爆卦] 嘉義大學教官要學生簽反同志合法連署書
時間 Wed Oct  2 10:29:34 2013


※ 引述《a000209898 (XXXXXXXXX是晚上1730~220)》之銘言:
: 一些甲甲好像不大知道何謂民主
: 假設幾種狀況好了
: 1台大醫生不滿馬英九惡搞王金平 在火車站聯署
:  9.2%不爽 認為醫生不該介入政治
: 2:台大經濟教授 反對服貿 在捷運經過申請 擺攤聯署
: 9.2%不爽 認為老師不該介入政治
: 3:台大政治系學生 希望馬英九下台 在FB發起聯署
: 9.2%就不爽 認為學生就該讀書 FB不能搞政治
: 這些甲甲跟上述行為差在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896年就 Plessy v. Ferguson 一案,

認定公共設施採取種族隔離並未違憲


該案多數意見由 Brown 主筆,

Fuller, Field, Gray, Shiras, White, Peckham 大法官持相同意見。

在參與評決總人數8位中佔7位,換算為百分比為87.5%

( Brewer 大法官未出席,不列入評決人數)


當時唯一持不同意見的 Harlan 大法官(佔評決總人數12.5%)在其不同意見書中說道:

我們的憲法看不見膚色,不知道也不能忍受在人民之中存有階級差異。

  在人權上,所有人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在至高無上的法律(指聯邦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受到侵害時,

  法律並不會把一個人的成長背景或膚色納入考量,

  他只是單純的把他當作一個人來看待。


1953年,最高法院於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案中裁決,黑白分校係屬違憲

多數意見書由 Warren 大法官主筆,其餘大法官亦一致持相同意見。

(評決總人數100%通過)


至於哪個案件是被後人嫌棄,或是對之持維繫聯邦制度的必要之惡看法

哪個案件被喻為人權進展的里程碑,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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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同志人權是一個普世價值的體現,或許這並非用支持不支持
B:就能夠言明。 許多的不支持對於一個同志生命是相當可悲的  
B:"原來,我的生命與權益需要用這樣的方式被決定、被看待"  
B:對某些人來說這只是個支持議題 對我們來說是個生命議題    
B:這之間的差距與表態,對某些人只是人生一環,對我們來說  
B:卻是需要用盡生命去爭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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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238.129
malediction:不爽不要簽1F 10/0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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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550 
1樓 時間: 2013-10-02 17:09:05 (台灣)
  10-02 17:09 TW
要同志就自己去同志,成家的目的是啥? 為何要來搞原有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我不懂?  還想領養小孩這更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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