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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Knuckle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11-15 00:03:0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Howard1984 (跟鄉民認真,你就真的輸了)
標題 Re: [爆卦] 第一次面對訟棍就上手
時間 Thu Nov 14 17:56:38 2013



昨天PO文受到眾多鄉民的回應,讓小魯蛇受寵若驚,

今天來談談法院的送達好了。(順便騙騙P幣)

===============================================================我是分隔線

送達是什麼?送達就是指法院把文書送到你的手上的這個動作,

那送達要送到哪裡去?一般基本上戶籍地一定會送,如果沒有住在戶籍地怎麼辦?

拜託,請向法院陳報你的居所地,這個居所地你一定要可以收得到法院的文書,

不管是租屋處、公司或是什麼鬼地方,只要這個地方你一定可以收得到的話,

請一定要向法院陳報,不然你很有可能會變成通緝犯(這個下面再說)。

郵差把法院文書送到你的手上後會請你簽收,那張東西就叫「送達證書」,

(證明有送到你手上,簡稱「回證」)

送達原本應該是由執達員去做,但是執達員要付的薪水不少,

再加上中華郵政的生意需要有人去養,所以法院的送達有99.99%是郵局在做,

但是如果你的身分是軍人或是在監獄的受刑人的話就會有所不同,

軍人的部分,法院會用函文把要送達的文書送到你的部隊長官手上,

再由部隊長官把要送達的文書交給你,請你在回證上面簽名,

不過部隊長官的腦袋通常比較...,明明在函文上註記要請他們把回證寄回來,

但是多半的部隊長官都會把送達回證跟要送達的文書一起交給你,

所以法院的書記官常常會打電話到部隊去催回證。

另外要送文書給監獄或看守所的受刑人,

法院會將要送的文書送給該監獄的典獄長或是看守所的所長,

再由監所管理員(俗稱的「獄卒」啦)送給受刑人,

監所管理員應該是常常做,比部隊長官的做事效率好幾.....百倍以上,

所以書記官通常不會去催這個回證。

以上這兩種送達鄉民們比較不會遇到,接下來要說的才是重點。

如果你到了法院,被書記官「登」(台語)到,他有文書要給你的話,

他可以直接交給你(省了郵資),請你在回證上面簽收,

(如果是正妹書記官的話可以試著去要電話,要得到算你厲害)

這樣就生合法送達的效力(畢竟是你本人簽收的,想賴也賴不掉)。

另外如果是請郵差寄送的話,會有下面幾種情形發生:

1.由你本人親自收受。

2.由你的阿公、阿嬤、老爸、老媽、哥哥、姐姐、弟弟、妹妹或是大樓的管理員代收。

3.郵差要送給你,但是你看了很不爽,不想收。

4.什麼鬼沒有遇到,連個屁都沒有聞到。

先來說第1種情形,這種情形就等同於你在法院被書記官「登」到,

書記官親自把要送的文書交給你的情形,所以你也別想賴掉,

但是如果是你的家人去收,但是拿你的印章去蓋的話,

很抱歉,因為回證上面蓋的是你的章,就等同是你本人收到,你就別想賴。

第2種情形是你的家人或是大樓管理員代收,有時候他們有轉交給你,

有時候沒有轉交,這樣算是合法的送達嗎?這個答案是肯定的,

(畢竟他們是你的家人或是大樓所僱用的管理員,

你們之間有什麼故舊恩怨而故意要「衝康」(台語)你,法院才不管哩)

這樣的送達方式也是等同於送到你手上,他們簽收的時間,

法院會視為是你本人收到的時間(有人就會說啦,可是他們很晚才轉交給我,

或是沒有轉交給我,這樣很不公平耶,但是法院的想法是每個家庭都是很和樂,

大樓管理員都很盡責,一收到就會立刻轉交給你,如果沒有的話,

那也是你們之間的問題,自己想辦法解決)。

第3種情形郵差有要送給你,但是你看到是法院來的東西,很不爽不想收的時候,

郵差可以把要送給你的文書丟給你就跑(沒有聽錯,就是丟給你就跑),

這樣也生合法送達的效力,有人會說真的假的?那回證沒有簽收也合法嗎?

是真的,回證你沒有簽收沒有關係,郵差會在上面的「留置送達」的欄位上打勾,

但是這種情形在現實生活很少很少很少發生。

第4種送達是重點中的重點,如果沒有人收郵差會怎麼做哩?

照理來說(前提是如果郵差不是阿嘉,沒有偷懶的話),

郵差會寫一紅色張單子(一式三聯還是兩聯的樣子),一張塞在你家信箱,

一張貼在你家的門牌上,告訴你有法院的文書要去領,那要去哪裡領哩?

郵差會看你家的地址是哪個派出所的轄區,把要送給你的法院文書送到派出所去,

另外在回證上的「寄存送達」欄打勾,

看到這張紅色單子請你立即帶著你的身分證明文件去派出所領,

有人說如果一直沒有去領會怎麼樣?不會怎麼樣,

從郵差把文書送到派出所那天開始加10天,就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

就等同於郵差有送到你手上的效力(有很多人就是栽在這點,等一下再說)。

另外有人問好像還有一種貼公告的送達方式不是嗎?

是的,這種送達叫做「公示送達」,

有些人會沒有戶籍地

(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阿人真的會住在戶政事務所嗎?怎麼可能),

也沒有居所地(像是遊民),這時候書記官就會做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就是書記官把要送什麼東西給某某人做成一個公告(一式兩份)

一份請送到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的區公所,請區公所張貼在佈告欄上

(像是戶籍掛在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就請中正區公所張貼),

另外一份貼在法院的佈告欄,那公告的內容是在說什麼哩?

裡面就是在說因為某某某的住居所不明,法院的文書無法送到他的手上,

所以要做成這份公告,如果某某某有看到這份公告的話,

請向書記官領取法院要送達的文書,而這樣就會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嗎?

是的,在公告貼出後30天就會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了(有沒有去看是你家的事)。

最後來說一下通緝的事情,

通常法院或是地檢署的開庭通知或是執行通知請郵差送達後,

如果你沒有住在戶籍地,也沒有陳報居所地,

或是都是寄存在派出所而你沒有去領,不知道這件事情的話,

法院或是地檢署就會算這個送達是不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送達但該出現的時間你還沒有出現的話,

法院或地檢署會依卷宗裡面你留的地址去請警察去找你來,

也就是俗稱的「拘提」,把你帶來法院或是地檢署,

如果法院或地檢署警察去拘提你,但是仍然沒有遇到你的時候,

這時候警察們會做一個職務報告書給法院或是地檢署,

內容是說有到你家或是住的地方去找你,但是還是沒有遇到你,

請法院或是地檢署依法辦理,

這時候法院或地檢署收到這份職務報告後就會把你發布通緝,

你也就變成俗稱的通緝犯了,

所以再特別強調一下,如果你知道你有被人家告的話,

請積極的聯絡法院或是地檢署,一定要跟承辦你那股的書記官聯絡上,

告知書記官你一定會收得到文書的地址或是你的電話,

讓法院或地檢署可以找得到你,不然,在找不到你的情形下,

法院或地檢署只好發布通緝,

而有些人說我明明都在家啊,為什麼沒有遇到警察來找我哩,

為什麼我直接被通緝哩?

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這部分的話就有請當警察的鄉民來說明了。

被通緝有什麼好怕的,通緝真的非常的可怕,

第一,你會直接被警察上手銬,強制把你帶回派出所作筆錄,

再來是最可怕的地方,警察打一份兩頁到三頁的警詢筆錄可以花上三、四個小時,

內容就只是問你法院或地檢署通緝的人是不是你啊?你在通緝期間在幹嘛啊?

住哪裡啊?有沒有犯其他的罪啊?內容就大致是這樣

(不要懷疑,鄉民們的打字速度可能比警察快個5倍以上,

看警察打字有時很想把他的鍵盤搶過來自己打),

之後警察再花個一、兩個小時去做移送書,蓋著指紋、掌紋,拍個照片,

到這時候差不多六個小時就過去了,之後你會被送到法院或地檢署,

法院或地檢署就會開庭,這時候你就有被羈押的可能,

因為被通緝的話,法官或檢察官就會認為你有逃亡或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所以有一定的機會會被羈押,如果沒有被羈押,法官或檢察官也會命你交保,

交保的金額不一定,但是這個錢就放在法院或地檢署了,還沒有利息可以拿,


心裡一定非常非常非常非常的「X」,所以,各位鄉民說說,送達是不是很重要。


===============================================================我是分隔線

好啦,今天先說到這裡,以後有時間,有機會再說其他的吧。

另外,我只是茫茫人海中的一個鄉民而已,不要再猜我在做什麼工作,

我真的只是跟著進來看熱鬧跟騙騙P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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