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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guapisimo.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9-13 08:45:1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izst (YouGotIt)
標題 Re: [問卦] 真的有這樣的漏洞嗎 ~ 不是立委的院長?
時間 Fri Sep 13 02:36:53 2013


請容許我修改一下內文,論述比較清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法律,憲法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而且民選首長、民意代表
既然是由民選產生,除任期屆滿或法律規定外,其解任亦得由人民罷免之。總統、立委、
議員皆如此。所以才會有個法理是說,人民既然有權選任,自然有權罷免(雖然憲法、法
律門檻高的可怕)。而選罷法之所以規定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同時亦喪失立委身分,那是
因為黨員與政黨間存有委任關係,既然政黨終止這個委任關係,表示彼此的信任基礎不復
存在,自然亦同時喪失立委身份。


但問題是,院長是立委互選的,而且又是憲法規定的立委職權,兩者在解釋適用上,對於
選罷法就應該做一個合憲解釋,避免法律牴觸憲法,所以,依照前述的法理,立院院長的
解任也應該由立法院自己決定,更何況,立委與立院院長在職權行使及身份上有所不同,
國會議長在主持議事必須超然中立,否則議事勢必難以進行,因為其他的國會代表必定會
因為難以信任議長會超然中立而影響議事進行,那這樣的立法院就沒有辦法順利去執行憲
法所付託的任務,所以憲法才會規定要由立委互選,當議員對國會議長有一定的信任基礎
時,議事的進行才比較可以期待順利進行,而立法院也才可以被期待履行憲法所託付的任
務。


既然國會議長的產生是為了因應議會憲法職限行使的目的而生,那麼在這個目的範圍內,
立法院自然也就享有國會自主權、國會自治或國會自律,也同時構成了行政權、司法權不
得侵犯的核心領域,就像司法權為行使審判權,故而必須享有審判獨立等不許行政立法干
預的核心領域一樣,而這也是大法官解釋第五八五號(「不得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
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第六一三號(「除不能牴觸憲法
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
成實質妨礙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或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所提出的,且
為學說所指的「核心不受侵害理論」或「實質防礙理論」。因此,照大法官解釋的內容來
看,國會議長的解任也應該由有憲法權限的立法委員依照議事自主、國會自治或國會自律
來決定,如若允許逕以撤銷黨籍身分而解任國會議長,無疑是侵犯立委的憲法權限,何況
是執政黨既掌握行政權同時也掌握議會多數席次,更可能藉由撤銷黨籍的手段,達到牽制
立法院的目的,致使立法權與行政權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原
則。故而在選罷法的解釋上,對於兼任立法院院長的不分區立委,是否因黨籍撤銷而喪失
院長資格,亦應本於憲法此一意旨,關於選罷法第73條當然喪失立委資格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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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132.164
kokus 
kokus:搞出不分區立委這種制度本來就有瑕疵了 只是兩黨都玩的很高1F 09/13 03:36
kokus:興
NoOneThere:有瑕疵的不是不分區立委, 是釋字331號3F 09/13 03:38
NoOneThere:比例代表制出名的德國, 通說是把政黨視為選不分區立委
NoOneThere:機關, 選出議員後功能就結束. 如此議員才能超然於政黨.
cloudwolf:不分區立委必須存在 不然弱勢團體的利益真的會被犧牲掉6F 09/13 03:59
stopbucks:大推這一篇,院長趕快申請釋憲 !7F 09/13 05:44
stopbucks:這乃大是大非的體制問題
DuvetLain:修正bug很正常。不走釋憲的話其實立法院修正補充法規就9F 09/13 06:11
DuvetLain:好。為維持院長之超然獨立性,加強法律規定就好
DuvetLain:不然以後不分區立委當院長,政黨說拔就拔,勢必也影響他
DuvetLain:們將來參選院長的法益
guapisimo:推!13F 09/13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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