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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xxFCxx (新使用者)
標題 Re: [新聞] 霍夫曼收權利金怒小鴨商業化 范可欽嗆:
時間 2013年12月22日 Sun. PM 02:42:11


有鑑於許多好友在FB上PO文
小鴨在基隆展出發生的種種的事件
其中不乏許多撻伐范先生的回應、霍夫曼火大、傳播愛與和平的小鴨蒙上商業化、合約明定.....等
這些不是我在意的點
我在意的點在於小鴨的「版權」這回事
因此去查詢了WIKI資料

小鴨wiki↓
http://zh.wikipedia.org/wiki/大黄鸭



對於侵權與否這件事
范可欽說到「黃色小鴨不是霍夫曼先生的獨家權利,它在我們小時候就已經存在了」
事實上
類似的言論中國藝術家-幸鑫早就提過了
甚至考究過「小鴨的歷史」提出駁斥
嗯?
何謂小鴨的歷史?
小鴨不就是霍夫曼創造出來的嗎?
那完美的比例色彩及大小
不都是霍夫曼創作的嗎?



那隻小鴨可是有"原樣"的


[圖]
 


小鴨的原樣是由一家叫做"TOLO TOY"的香港玩具公司製造
霍夫曼於2013年6月在北京自述:「真正的起點是,我曾經從荷蘭一位畫家的風景畫裡看到一隻鴨子。」
起點,也就是2001年時,黃色小鴨在霍夫曼腦中僅是一個概念
經過5年的找尋,霍夫曼找到了心目中理想的原樣,也就是TOLO TOY生產的黃色小鴨
2007年,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展出第一隻放大比例的充氣鴨


好了
重點就在於有"原樣"這件事
霍夫曼聲稱那些販賣周邊小鴨的人是抄襲
但實際上「屬於霍夫曼的只是那隻漂浮在河流上的充氣鴨子,而對於他創作的原型是沒有所有權的」
霍夫曼沒有權利,何來的授權???


另外范先生雖然很明顯就是過於商業化
但卻也一針見血的指出霍夫曼矛盾的說法
「看起來是不收錢,事實上,霍夫曼先生拿了非常高昂的權利金」
這論點我相當認同
打著愛與和平的口號,反對商業化的霍夫曼,卻還是收了高達千萬台幣的權利金
且黃色小鴨都是展出當地製作的,世界各地大小不盡相同(最大的小鴨在法國,26公尺高,於2007年展出)
霍夫曼甚至根本不用準備材料與製造的費用
只要去參加開幕式就可以了(基隆場連開幕都不用啊!!!)


結論是
合約歸合約,主辦單位的確是要去履行
但實際探究小鴨的版權
小鴨的周邊商品,霍夫曼是管不著的
小鴨的原樣
實際上是香港的TOLO TOYS玩具公司製造
要授權也應該是找TOLO
收了那麼高的權利金
就不要再打著愛與和平的口號了







p.s.
把鴨子放大這回事,美國GAME公司早在1989年就有了
用於推廣其漂流鴨比賽,並在美國申請了專利
其名為Derby Duck
至於牠為什麼沒有紅起來呢
GOOGLE了圖片以後發現.....
















[圖]
 
可能是外型缺乏了愛與和平吧。



--
※ 作者: xxFCxx 時間: 2013-12-22 14:42:11
※ 編輯: xxFCxx 時間: 2013-12-22 17:23:15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2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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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rhino, cyclone0909, pigss 說讚! ( ̄︿ ̄)p lolki, a63680686 說瞎!
1樓 時間: 2013-12-22 15:01:39 (台灣)
+1 12-22 15:01 TW
不過就是隻鴨子....搞得跟什麼一樣...
霉體操弄吧,台灣好瘋阿。
2樓 時間: 2013-12-22 15:02:13 (台灣)
  12-22 15:02 TW
雖然霍夫曼也沒多高尚。
但是,沒有霍夫曼,哪來的黃色小鴨?哪來的商機?
半斤八兩罷了!
3樓 時間: 2013-12-22 15:08:49 (台灣)
  12-22 15:08 TW
小鴨真的不錯
4樓 時間: 2013-12-22 15:49:30 (台灣)
-1 12-22 15:49 TW
基隆市政府今天找霍夫曼,跟霍夫曼談授權,就是要按合約行事,不按合約行事,才在那裡說霍夫曼不是原創,版權有問題,權利金拿那麼多怎樣怎樣,那當初作啥跟他談授權?而且講句不客氣的,高雄場,桃園場的場邊那麼多人在賣非官方授權版的小鴨,有聽到霍夫曼出來哭背嗎?沒有啊~今天是基隆市政府及范可欽踩到人家的底限了,以"官方名義"作合約以外的事才是重點!講其它的都是轉移焦點..
您說的是,所以文章內我也陳述了主辦單位要去履行合約
因此我的文章不再談合約,主要在講小鴨的版權
BBS上許多人都在捧霍夫曼
甚至有人說小鴨是霍夫曼百分之百原創
這讓我太傻眼了...
另外
一件事並不是只有一種看法,有不一樣的聲音並非是轉移焦點
5樓 時間: 2013-12-22 16:19:47 (台灣)
+1 12-22 16:19 TW
您說的真好 看到版上有一堆人無腦的在挺霍夫曼我也是十分傻眼
6樓 時間: 2013-12-22 17:00:03 (馬來西亞)
  12-22 17:00 MY
歪果仁很nice的,其中一定有什麽誤會
7樓 時間: 2013-12-22 18:18:37 (台灣)
  12-22 18:18 TW
版權是無法討論的,畢竟沒有專利原文,很難說得一清二楚。不過有件事頗為明白,就是小鴨去過那麼多國家、城市,顯然大部分都遵循霍夫曼的意見,也就認同他的版權。要不,這些國家、城市為什麼邀請他來展出呢?
8樓 時間: 2013-12-22 18:22:28 (台灣)
  12-22 18:22 TW
拿原樣比版權也太奇怪了,皮包的原樣是現在的眾多精品(如LV)創造的嗎?照這種邏輯那去原版拷貝LV不就沒罪了嗎?請遵守別人的智慧財產...
我並不是用類似皮包之於LV這種觀點
若要以此觀點
我舉的例子就會是「一切充氣橡皮動物」之於小鴨
另外LV各款包包樣式功能不同
並不是僅僅將某款式放大販售
9樓 時間: 2013-12-22 18:26:10 (台灣)
  12-22 18:26 TW
版權在於眾人的認知,歷史考據只是一個參考。就像釣漁臺列嶼,歷史考據還是無法決定其主權。那麼提到黃色小鴨與霍夫曼,所去過的國家都承認其版權,我們去爭論原創與否,其實意義就微薄許多。畢竟高雄辦得好好的啊。
您的論點也很有意思!
10樓 時間: 2013-12-22 18:33:23 (台灣)
+1 12-22 18:33 TW
如果霍夫曼沒原廠授權...那弄個1:1的GUNDAM來展示也可以說是藝術啦...(一定會被告吧
11樓 時間: 2013-12-22 18:52:44 (台灣)
  12-22 18:52 TW
小鴨的版權? 霍夫曼不爽得不是啥原廠授權的鳥問題...而是你范可欽"沒有經過霍夫曼授權"就以"霍夫曼授權"為名義來販售產品!
12樓 時間: 2013-12-22 18:54:32 (台灣)
  12-22 18:54 TW
這跟原版黃色小鴨的版權根本沒關係,而是你打著"霍夫曼"名義卻沒有經過授權!這很明顯是范的問題!
13樓 時間: 2013-12-22 19:03:24 (台灣)
     (編輯過) TW
好笑的是這種狀況在高雄桃園都沒出現過,怎麼到基隆就出事?合約內"霍夫曼授權"的官方紀念品有一定限量,超過就是違約!也是未經霍夫曼授權!
14樓 時間: 2013-12-22 19:16:57 (台灣)
  12-22 19:16 TW
霍夫曼團隊強調,整個過程中最讓霍夫曼生氣的就是「不誠實」、「自私」、「營利思維」與「金錢至上」,未經允許就用霍夫曼的名字與「授權」(註:信中刻意用引號加強該字)愚弄基隆市民,把民眾當作傻子誤導。
我也是反范先生的,他違約又說有授權,實在很糟糕
不過我也沒多喜歡口號響亮卻收取大把鈔票的霍夫曼團隊。
15樓 時間: 2013-12-22 20:07:32 (台灣)
  12-22 20:07 TW
LV也是有很經典跟普通款的,尤其是他們早期的包款跟皮箱其實跟一般那個年代的也是差不多的,所以用原不原樣很難說得通,況且今天是"霍"把小鴨行銷起來,他愛收錢授權規定什麼,是他的自由,跟范今天違規的事是兩碼事......而且行銷還是用霍的名義,就算小鴨版權他沒能力說話,人家的姓名使用權之類的總可以出來講講吧......
范先生違約跟我想說的事情的確是兩碼事
霍夫曼能把小鴨炒起來、並且帶來許多人的歡樂確實很棒
但反商業化又收取大把鈔票的行為就...唉!
16樓 時間: 2013-12-22 20:21:10 (台灣)
  12-22 20:21 TW
你是不喜歡,但是霍夫曼團隊的確營造出不少價值出來,總不可能有人幫你賺錢賺名聲還不收費的...
17樓 時間: 2013-12-22 20:21:59 (台灣)
+1 12-22 20:21 TW
總覺得霍夫曼一直在打自己的臉!!
18樓 時間: 2013-12-22 20:22:26 (台灣)
-1 12-22 20:22 TW
當然你在合約限制內怎麼搞都沒差,超過合約範圍人家不爽就你活該。
所以真的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啊!
再次聲明,我並沒有支持范先生
主要是藉由還原小鴨的來由,讓版上有不同的聲音,而不是只有一堆捧高霍夫曼的言論哪!
19樓 時間: 2013-12-22 20:48:06 (台灣)
  12-22 20:48 TW
···
這人在顛倒是非 新加入者起版 用小鴨屬於全人類 來掩蓋用霍夫曼小鴨賺錢的事實 跟國民黨的烏賊戰術沒兩樣 飯可辛應該要羞恥~ 不然你自己設計 還要霍夫曼幹嘛
20樓 時間: 2013-12-22 21:35:55 (台灣)
  12-22 21:35 TW
為了你這篇文上來推一下 反商業化 又收取大量權利金一個展場1300萬
21樓 時間: 2013-12-22 21:37:52 (台灣)
+1 12-22 21:37 TW
不就兩個打著『藝術』『創作』的歛金術師的交戰?
22樓 時間: 2013-12-22 22:12:00 (台灣)
+1 12-22 22:12 TW
為什麼拿授權金就不能反商業化?一堆藝術家打著藝術無價還不是大賣藝術品...這完全是兩回事,你如果能創造一個商品,大家爭著要,你要不要收錢,要不要做商業行銷,那都是你的事,當然你也可以說霍有點假道學,但是假不假道學跟違約是兩碼事.....如果只是因為自我主觀認為對方道德疑似有瑕疵,就可以違約使用他人商品,那我們還推智慧財產權幹什麼?
本文並沒有支持他人違約...
23樓 時間: 2013-12-22 22:21:44 (美國)
-1 12-22 22:21 US
果然黃種人不懂智慧財產權...竟然可以把這跟商業化混在一起?....他又沒有逼人要用他的小黃鴨....
依照你的邏輯
那台灣人是在不爽三星什麼? 三星只不過是把台灣手機的科技"分享"給全世界霸了....
24樓 時間: 2013-12-22 22:29:14 (美國)
  12-22 22:29 US
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全球資訊網 ...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不懂你為何第一句要以種族歧視的字句開頭?
另小鴨的權利應使用智慧財產權的專利權較洽當
回文複製貼上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一項用意為何?是否該說明跟小鴨的關係?
25樓 時間: 2013-12-22 22:32:09 (台灣)
+2 12-22 22:32 TW
按范的講法,三星可以說:老子我不過是把技術整合在一起,這些技術市面都有,老子哪有侵權...其實這一事件讓我第一次覺得台灣人真的連道德都快比不上對岸了(我是百分百以身為台灣人為榮的)對岸起碼還知道羞恥搞個山寨版的,台灣搞個違約還可以大聲的學平偉:你在大聲什麼啦!真是讓我...........
26樓 時間: 2013-12-23 12:20:08 (台灣)
  12-23 12:20 TW
范渴親吃相難看
27樓 時間: 2013-12-23 16:09:30 (台灣)
  12-23 16:09 TW
斷章取義的文章
如果要戳破斷章取義的文章,我建議您回覆使用「這裡雖然你寫OOO,但實際上是XXX」的方式舉證
只是隨便丟一句批評感覺很無力阿...
28樓 時間: 2013-12-23 18:00:31 (台灣)
+1    (編輯過) TW
個人是這樣想的啦,你不能以台灣的著作權法來看,因為霍夫曼並不是台灣人,而且也不是在台灣創作,除非提告,否則應該以荷蘭的著作權法來看才是。
再者,或許霍夫曼並沒有"小鴨"這樣東西的著作權,但是他把小鴨放大並放到水面的構想與技術才是屬於他的專利,對於這部分他應該有權去收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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