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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leeles.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1-09 10:08:0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YourMom (幼蟒)
標題 Re: [新聞] 郭瑤琪今入監 11法官被控枉法裁判
時間 Wed Jan  8 18:34:43 2014


┌────┬────────┬─────────┐
│        │     郭瑤琪     │      林益世      │
├────┼────────┼─────────┤
│        │                │  國民黨立法委員  │
│身分行為│ 扁政府交通部長 │馬政府行政院秘書長│
├────┼────────┼─────────┤
│        │   收賄2萬美金  │  收賄6300萬台幣  │
│  被控  │  (約60萬台幣)  │  索賄8300萬台幣  │
├────┼────────┼─────────┤
│        │                │一刀斃命錄音帶    │
│  證據  │   無直接證據   │水池贓款、金爐美金│
├────┼────────┼─────────┤
│        │貪污罪八年徒刑  │貪汙無罪          │
│目前判決│                │其他罪刑判七年徒刑│
├────┼────────┼─────────┤
│對行賄者│     不起訴     │依行賄罪罰250萬元 │
├────┼────────┼─────────┤
│  結果  │沒人行賄        │有人行賄          │
│        │        有人收賄│          沒人收賄
└────┴────────┴─────────┘

郭瑤琪案介紹:
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叫兒子李宗賢送茶葉罐,裡面放兩萬美金幫助郭瑤琪兒子
美國留學所用,被檢調監聽。
郭瑤琪承認收到茶葉罐,但因裡面沒有錢才敢收。

郭瑤琪案疑點:

1 檢調搜索郭瑤琪住處及本人與家人之帳戶,未找到兩萬美金。

2 調查局到郭家搜索找不到茶葉罐,郭後來主動拿茶葉罐送到調查局

3 李宗賢筆錄前後不一:
   a.原本說兩罐,後來改一罐
   b.原本說茶葉罐絕對不是紅色,後來郭瑤琪拿出茶葉罐才把筆錄改為紅色
   c.原本說裝茶葉的袋子是塑膠袋,後來筆錄變成絲質蕾絲袋
   d.原本說茶葉罐是鐵罐,後來變成厚紙罐
   e.李宗賢說美金放在茶葉罐底部,但南仁湖會計出庭作證美金放在茶葉罐兩邊

4 李清波強調並未有行賄之意,僅因與郭有多年交情,得知其子出國留學,贊助
   兩萬美金


5 檢察官認定行賄是為了要求降低整建成本及承包風險,但該案從未修改招商條
   件足以降低整建成本或承包風險,且要求再開說明會

6 該促參案金額達七億多,僅以六十萬行賄明顯不符行情

7 南仁湖集團最後並未參與投標,但法官仍認定有對價關係

8 郭案法官為陳水扁龍潭購地案同庭法官

--
uytqazescf:妳爸是漢奸妳媽是走狗妳爺爺是賣國賊 所以妳就是12/16 10:03
aresa:馬英九12/1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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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210.232.19
avemaria:第八點說明一切1F 01/08 18:36
Ec73Iwai:你知道得太多了 不怕有人查水表嗎XD2F 01/08 18:36
c230:這是A片不會告訴689的事3F 01/08 18:37
silentence:當時檢方不拘提014反而去找陳啟祥XDDDDDDD4F 01/08 18:38
IJuBan:偉哉6895F 01/08 18:38
goetze:噗~有李先生的監聽記錄叫無直接證據?6F 01/08 18:40
監聽紀錄只有李清波叫李宗賢拿錢給郭
李清波和郭的通話沒有提到錢
iamznon:分析不錯一一列出疑點..看懂..推~~~~~~~~~~~~~~~~~~7F 01/08 18:40
fcuhua:真優秀的司法8F 01/08 18:41
dostey:法官大名呢?一人一通電話9F 01/08 18:41
Nyeduxa:請問為啥2萬鎂約30萬臺幣?10F 01/08 18:42
FIRZEN45:審判長法官謝俊雄及法官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11F 01/08 18:42
leron:應該是打錯..把3改成6就好12F 01/08 18:43
shinkon:郭案法官為陳水扁龍潭購地案同庭法官13F 01/08 18:43
c230:李先生的監聽 是他有把錢給李先生的兒子 但他兒子有沒有給郭?14F 01/08 18:43
FIRZEN45:等人   http://ppt.cc/HsC-15F 01/08 18:43
郭瑤琪案法官 竟是兒童性侵恐龍法官 - 新頭殼 newtalk
[圖]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最近收到最高法院將她判決8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書。一查,該5名法官除了曾判決兒童遭性侵判決無罪的恐龍法官外,竟也是判決前總統陳水扁龍潭案有罪的同庭法官。她今(15)日怒批「東廠法官+恐龍法官」,寫下台灣冤獄的歷史。 郭瑤琪指出,12月5日將她以貪瀆罪判刑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5位法官分別是,審判長法官謝俊雄及法官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等人。郭瑤琪一查,2010年11月11日將陳水扁龍潭案自行裁定有罪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竟然也是這5人,審判長也是由法官謝俊雄擔任。 她再查這5位法官,也曾在2011年1月20日將兒童遭性侵案之有罪判決,發回更審。該案一、二審及 ...
 
eebear:監聽紀錄是老爸叫兒子送錢還是郭跟人家說他拿到錢了???16F 01/08 18:43
nightwing:偉哉 鬼島司法17F 01/08 18:45
jay111101:你的圖剛剛在年代新聞出現耶18F 01/08 18:45
hfs:推!19F 01/08 18:46
nightwing:簡單明瞭 可惜689看不懂20F 01/08 18:48
tryit0902:哀21F 01/08 18:51
c230:就算郭有收錢好了 在沒直接證據下 法官這樣判 心臟真的很大顆22F 01/08 18:52
NoeFee:心臟大顆?他不需要心阿~~23F 01/08 18:54
bowup:超好笑 歷史會留下紀錄der24F 01/08 18:54
KKB:馬英九叫金小刀拿錢給阿扁,阿扁不知道收了蛋捲禮盒 因該被關25F 01/08 18:56
KKB:有夠荒謬的判決 沒有任何誘因 標案沒參與 契約沒修改
radi035:馬英九完全就是搞司法迫害的bitch阿 意外嗎?27F 01/08 18:56
※ 編輯: YourMom         來自: 192.210.232.19       (01/08 19:00)
STi2011: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689真的謝謝你們28F 01/08 19:00
HowieH:29F 01/08 19:01
chogosu:這種冤案沒人關心,台灣快亡國囉30F 01/08 19:02
heartstrings:這一比較真的是吼....31F 01/08 19:05
muller26:32F 01/08 19:27
water0202:原po要不要先發一篇絕不自殺聲明33F 01/08 19:49
adm123:push34F 01/08 19:58
adm123:有政黑人被打臉
adm123:這擺明的冤案,因為媒體都在國民黨及中資操控都沒什麼報導
Xavier114:簡單明瞭....鬼遮眼才看不出來....37F 01/08 20:03
xxp680:這篇太深了 腦殘689看不懂38F 01/08 20:04
aragonite:r=簡單明瞭!!39F 01/08 20:05
jplo:推~簡單明瞭!40F 01/08 20:15
davidbright:...41F 01/08 20:44
gangs:原po人不在線上?  是不是被查水表了?42F 01/08 20:51
satyrs05:你都列出表來了,這下你知道為什麼被關了吧43F 01/08 21:12
smallz:X的爛法院44F 01/08 21:17
winff:45F 01/08 21:19
YJJ:推46F 01/08 22:10
YJJ:http://ppt.cc/hhAF
tagso:推  這真的很有問題48F 01/08 22:26
yjay:push49F 01/08 22:53
svel:法院是kmt開的50F 01/08 22:56
pkp:法官有沒有小孩,會不會上ptt ?51F 01/08 23:09
Linzoma:我開始擔心柯P 當初柯P爸說怕柯P被政治受害 還想甚麼年代52F 01/08 23:11
Linzoma:了...應該不會...
Khadgar:柯P有沒有經手過任何的院內計畫, 一定有...54F 01/08 23:30
Khadgar:所以KMT又會想辦法搞了...689已經從噁心變成人皆可誅之了
lightshield:只有我看成郭書瑤嗎?....56F 01/09 00:15
PeterRex1205:有黨證就是不一樣57F 01/09 01:05
kevingareet:偉哉68958F 01/09 01:15
MurderKiller:XD59F 01/09 01:39
Roset:XD60F 01/09 04:42
daemonshadow: http://ppt.cc/aOlO61F 01/09 06:12
shuir0810:轉移焦點並不能抹滅郭瑤琪收賄的事實,繼續崩潰吧62F 01/09 07:41
sushisoup:無聊 繼續挺貪腐吧 只會比爛DPP想執政XD63F 01/09 08:00
stvken:郭瑤琪收賄的證據在哪? 689蛆蛆繼續跳針64F 01/09 09:14
charitri:689真是可悲65F 01/0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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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abcabc, daylight, Sifox 說讚!
1樓 時間: 2014-01-08 19:50:04 (台灣)
  01-08 19:50 TW
調查:英恐有75萬青年不想活 ,呆丸有689萬人生與死無異.
4樓 時間: 2014-01-09 02:28:42 (台灣)
  01-09 02:28 TW
好個懶人包!
祝此案檢調法官個個長命百歲、壽終正寢、子孫滿堂、死後上天堂享福~ 萬歲萬歲萬萬歲~~~
5樓 時間: 2014-01-09 10:10:37 (台灣)
  01-09 10:10 TW
賴素如也還要出來選......等著看
6樓 時間: 2014-01-09 21:38:27 (台灣)
  01-09 21:38 TW
不革命就只能繼續忍受這種環境了~
7樓 時間: 2014-01-09 21:39:02 (台灣)
  01-09 21:39 TW
期待民進黨上台改革? 哈~
8樓 時間: 2014-01-10 03:40:44 (台灣)
  01-10 03:40 TW
沒直接證據還判有罪,根本法律系之恥
9樓 時間: 2014-01-14 01:48:45 (台灣)
     (編輯過) TW
關於原PO所提的疑點:
『3 李宗賢筆錄前後不一:
   a.原本說兩罐,後來改一罐
   b.原本說茶葉罐絕對不是紅色,後來郭瑤琪拿出茶葉罐才把筆錄改為紅色
   c.原本說裝茶葉的袋子是塑膠袋,後來筆錄變成絲質蕾絲袋
   d.原本說茶葉罐是鐵罐,後來變成厚紙罐
   e.李宗賢說美金放在茶葉罐底部,但南仁湖會計出庭作證美金放在茶葉罐兩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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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看一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53號的內容,審判長劉方慈與法官林庚棟、黃紹紘是如何說的?再來看看誰說得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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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書部分內容
理由: 四、經查: 『(二)實體方面: 1.被告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止任職交通部長,負責綜理交通部相關決策及政策制定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六號偵查卷宗卷一第四頁),並有交通部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交人密字第○九六○○八○一一九號函所檢附之資料(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六號偵查卷宗卷二第二、三頁)在卷可按。
2.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受渠父即證人丙○○之指示於九十五年七月四日晚上十點許前往臺北市○○區○○路三段四十三號十樓之二交通部長職務宿舍拜訪被告,並致送內藏二萬元美金之茶葉罐一罐予被告,因渠父說渠為晚輩,為讓被告有台階下,將美金放在茶葉罐內會比較自然,故渠才將美金放在茶葉罐內,當時是先將二萬元美鈔現金放在空茶葉罐之底部,再將散裝茶葉裝在一個蕾絲製的袋子內,然後將茶葉袋放在美金現鈔上後用蓋子蓋上,渠將茶葉罐送到被告宿舍後就將茶葉罐放在客廳,在渠父回國後曾問渠事情辦妥否,渠有回答說已辦妥。當時送被告之茶葉罐、茶葉與裝茶的蕾絲手提袋、緞帶都是證人丁○○準備好給渠的,茶葉是散裝已開封的,當天送茶葉罐的主要目的是美金二萬元,而不是茶葉,茶葉與茶葉罐只是掩飾用的東西,但茶葉也是有特別挑過的,是南港的包種茶。當天茶葉罐內只有裝二萬美元現金及茶葉,在到被告宿舍前有打電話到官舍,電話好像是被告之母接的。該二萬美元現金及茶葉是渠自己親自在公司裝妥的,印象中錢好像是用銀行裝錢用的紙袋裝起來等語(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六號偵查卷宗卷一第十六至十八頁、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六號偵查卷宗卷四第一四七至一四九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茶葉罐和茶葉罐內所裝的美金兩萬元是渠父要渠交付予被告的,茶葉罐一個、茶葉及裝茶葉的蕾絲袋及緞帶都是證人丁○○幫忙準備的,之所以會在筆記本上記載電話、住址、該地的相關位置及簡略的地圖,是因要把茶葉罐拿過去,需先確定地址才能去,被告並無退還美金兩萬元,渠父本來是要求渠送兩罐茶葉罐,可是後來證人丁○○只有拿一個茶葉罐給渠。當時錢是放在紙袋內,置於茶葉罐底部,上面再放一個布質袋裝的茶葉。
證人丁○○是在渠接到渠父親電話的隔天將茶葉罐及茶葉交給渠,之後渠就在朔豐公司處將美金放入茶葉罐內,當時證人丁○○也在場,證人丁○○是在交付茶葉罐給渠的同一天在朔豐公司內當面交錢給渠,印象中是不同的時間點和茶葉罐分開交給渠的(見本院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九十八年二月十日審判筆錄)等語。
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在被告擔任交通部長任內有指派伊子乙○○至被告臺北市○○區○○路三段四十三號十樓之二部長官舍致贈一罐一斤裝的茶葉,茶葉罐內有美金二萬元,之後有問證人乙○○被告有無收到,證人乙○○說有(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六號偵查卷宗卷一第二十四、二十五頁)等語。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打電話給證人乙○○,請證人乙○○於九十五年七月四日用茶葉罐將美金二萬元送到被告信義路住處等語(見本院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另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九十五年七月間有依照證人乙○○的指示提領兩萬元美金交給證人乙○○,也有交一大罐內裝半臺斤的包種茶和提袋給證人乙○○,是先交付美金,再給茶葉,證人乙○○是同時要求交付茶葉罐及美金兩萬元,印象中是同時交給證人乙○○。在伊將茶葉罐及美金交付證人乙○○時,證人乙○○有提到說要送人,要怎樣送比較好?並提到怎樣將錢和茶葉一起送出去,才會讓人家覺得不會很突兀,伊跟證人乙○○討論後,就建議把茶葉裝少一點,並當場幫證人乙○○將茶葉分裝一些出來,在處理茶葉分裝的過程中,有將兩萬元美金置於茶葉罐內測試過,是先將茶葉放在茶葉罐裡面,再放錢,試一次就成功了。由於罐子是圓柱型的,所以在試驗的時候是將錢直放在茶葉的側邊,美金沒有另外的包裝。在測驗完了之後,就把同時裝好茶葉及美金的茶葉罐交到證人乙○○手上,之後伊就離開。也是因為有分裝的過程,所以才會另外找了現在扣案的包裝袋包裝茶葉等語(見本院九十八年二月十日審判筆錄)。
而證人丙○○係先徵得被告之同意後,方於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委由伊子乙○○送茶葉至被告宿舍,且證人丙○○交待證人乙○○需用茶葉罐及袋子裝放等情節,復有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晚上十時三分、十時七分、同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八時三十八分、八時五十七分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在卷可稽。另證人丙○○於事後亦曾向證人乙○○、被告確認上開茶葉之送交情形,並有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九十五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九十五年七月七日晚上十時一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附卷可考。
此外,復有證人乙○○所有、由證人乙○○在該二○○六年七月四日處所書寫之「二七○○XXXX、信義路上十樓、晚上、大安公園工業局旁、三段四十三號十樓之二、建國新生」等字之記事本(扣押物編號參、扣押物所有人乙○○)一本及證人乙○○送交之茶葉罐【(含茶葉)、扣押物編號柒、扣押物所有人己○○】等扣案可證,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在臺北市○○路二十一號臺灣銀行國外部,就美金二萬元能否置於茶葉罐底之模擬履勘現場筆錄(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六號偵查卷宗卷四第一五六頁)暨現場錄音錄影光碟、翻拍彩色照片、本院九十八年二月十日勘驗筆錄等可查。
而該美金二萬元之籌措來源及回補經過,除據證人乙○○、陳惠真、丁○○、子○○等人證述在卷外,並經證人吳春容(原名為吳春蓉)證述:前開第一銀行七賢分行帳戶,自九十三年間起即借予丙○○使用(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六號偵查卷宗卷六第十五至十六頁)等情明確,並有第一商業銀行七賢分行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九六)一七字第三號函所檢附之該行第00000000000號吳春蓉帳戶開戶印鑑卡、九十五年七至八月往來明細、九十五年七月四日提款新臺幣六十四萬六千零三十元匯往華南銀行南港分行朔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取款憑條與匯出匯款單影本(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六號偵查卷宗卷五第四至七頁)、華南商業銀行南港分行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九十六)華南港(存)字第○二九號函暨檢附之該行第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0號等三個帳戶開戶印鑑卡、九十五年七至八月存款往來明細表、取款憑條、提領及結匯取得共美金二萬元買匯水單等影本(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六號偵查卷宗卷五第十九至二十九頁)附卷可考,及銀行存摺影本(扣押物編號壹、扣押物所有人朔豐公司)、總分類帳及轉帳傳票(扣押物編號貳、扣押物所有人朔豐公司)、銀行存摺(扣押物編號貳、扣押物所有人南仁湖公司)等扣案可佐。
矧證人丙○○既已明確指示證人乙○○交付美金二萬元予被告,而當時被告身為交通部長,且證人丙○○與被告復屬熟稔,平常復有所聯絡之情況下,衡情證人乙○○當無違背渠父之指示,而私吞該二萬元之可能。再證人乙○○於交付前開二萬元美金時既無從得悉日後會遭檢、調偵查或日後將有人再詢問此等細節,則渠就該美金係屬舊鈔或新鈔、茶葉罐之材質、顏色為何、係以塑膠袋、絲質或蕾絲袋裝茶葉、證人丁○○係先交錢或茶葉罐給渠、該美金有無以紙袋或塑膠袋包裝、證人丁○○係一次交付美金二萬元或分次交付等細節未為詳細記憶,致日後檢、調偵查訊問時就此細節部分因記憶有所遺漏而陳述略有不一,衡情並無違背常情,自不影響證人乙○○證言之可信度,
況證人乙○○自始至終對於該美金二萬元係裝於茶葉罐內連同罐內茶葉交予被告之主要情節證述均屬一致,是辯護人以證人乙○○就茶葉罐究為一罐或二罐,以塑膠袋、絲質或蕾絲袋裝茶葉、茶葉罐之材質、證人丁○○係先交錢或茶葉罐給證人乙○○、有無以紙袋或塑膠袋置放美金等情節先後曾為不同之敘述,證言顯然不可採而質疑證人乙○○之證詞,本院認尚無足採。
又證人乙○○、丙○○於接受調查局訊問時既均係以行賄罪之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調訊、偵訊,若非確有交付二萬元美金予被告之情事,又何庸為此陳述遭致可能日後遭偵查、起訴之境地,
本院綜以上情,認證人乙○○、丙○○等人之證述,較符真實而可採,被告確有收受證人丙○○委由證人乙○○置於茶葉罐內交付之二萬元美金之事實無訛,被告所辯:證人乙○○所送之茶葉罐內並未置放二萬元美金,其並未收到該筆款項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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