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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內政部重申 募款罷免屬政治獻金
時間 Tue May 6 17:26:58 2014
※ 引述《zz7270 (123)》之銘言:
: 內政部重申 募款罷免屬政治獻金
: http://n.yam.com/rti/politics/20140506/20140506274404.html
: 民眾發起罷免國民黨立委的募款活動,內政部表示須受「政治獻金法」規範,遭外界批評
: 淪為國民黨立委的打手。對此,內政部次長陳純敬今天(6日)表示,依照現行法令規定,
: 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以外的個人或團體不得為了政治活動收受政治獻金,監察院將
: 依法查處。
: 民眾發起「割闌尾」募款活動,獲得熱烈迴響,3天就募集到新台幣1,100多萬元。不過,
: 內政部認為「割闌尾」等罷免立委行動屬於政治活動,因此募款需受「政治獻金法」規範
: ,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質疑難道罷免前還要先成立政黨或政治團體?
: 對此,內政部次長陳純敬6日受訪時表示,依照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政黨、政
: 治團體與擬參選人可為了從事特定政治活動,公開向大眾募款或接受捐贈,違反相關規定
: 者,將由監察院依法查處。他說:『(原音)除非你的名目是說我就是募款,是什麼性質的
: 募款,他們現在好像說是購買還是幹嘛,那個有商業行為的話,可能就是經濟部或其它;
: 那你如果是公益募款的話,就是衛福部他們會去處理啊,但是你又說你是為了要罷免這些
: 民意代表,那很顯然這些性質就是屬於政治團體,屬於政治團體就要符合「政治獻金法」
: ,但現在「政治獻金法」並沒有容許這樣的個人可以來收取政治獻金。』
: 此外,內政部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進行罷免時,除了徵求連署的必
: 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遭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質疑言論違憲,
: 並批評內政部淪為國民黨立委的打手。
: 對此,陳純敬表示,目前的法令就是不容許宣傳罷免案,若民眾有疑慮,可向大法官聲請
: 釋憲,相關法令是否違憲並非誰說了算。
讓我們來看該篇原文
http://building.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asp&ctNode=904&msg_id=3361
縮網址:http://ppt.cc/iSHu
國內政治獻金是否限定於競選活動相關捐獻?適用對象是否也僅限於政黨、政治團體、擬
參選人?監察院100年2月15日舉行諮詢委員會議,由院長王建煊主持。與會諮詢委員一致
認為,政治獻金法應從立法目的及背景來瞭解,將政治獻金的範圍,限於競選活動,否則
民眾或專業性團體利用政治手段參與的公共議題,皆以政治獻金法加以規範的話,將剝奪
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及參與權利,也非政治獻金法之立法目的。
民眾或專業性團體利用政治手段參與的公共議題,皆以政治獻金法加以規範的話,將剝奪
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及參與權利,也非政治獻金法之立法目的。
監察院長王建煊表示,針對本次議題將再函請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而陽光四法的主管機
關為內政部或法務部,執行機關卻為監察院,於憲法不合,將提下次監察院委員談話會,
與本院委員討論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關為內政部或法務部,執行機關卻為監察院,於憲法不合,將提下次監察院委員談話會,
與本院委員討論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諮詢委員胡佛表示,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
相關活動提供之經濟利益,其中「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定義及範圍,法律規定不夠明確,
觀諸政治獻金法立法意旨及背景,應僅限於對競選活動的規範,第5條對可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也規定相當明確,未來可考慮修法將「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定義更周延。
諮詢委員趙永茂認為,有關政治獻金法的爭議,監察院可邀集行政院、內政部進行協調。
沈方枰表示,對政治活動應進行定義,才能依此規範適用對象。施能傑、柴松林皆指出,
應瞭解政治獻金法的立法背景,顯然與競選活動相關。黃肇松認為,民眾參加公共事務活動為基本人權,不限於以政治獻金法規範,可用稅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本次與會之諮詢委員計有胡佛、趙永茂、沈方枰、施能傑、高希均、黃肇松及柴松林等7
人。監察委員李復甸、葛永光及周陽山也出席討論。
我查到的政治獻金法:
名 稱 政治獻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從100年到現在沒有進行修正
政治獻金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
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 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
政治團體。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
參選公職之人員。
政治獻金法第 5 條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政治獻金法第 6 條
*[41m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
害政治獻金之捐贈。*[m
所以這到底是不是政治獻金?
如果是,那麼變成不得收政治獻金,除非是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
如果不是,那幹你娘內政部在吠三小
有沒有目前情況怎麼解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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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說你是就是,條款是參考用的,懂?1F 05/06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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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MindOcean 說讚!
2樓 時間: 2014-05-06 18:33:59 (台灣)
→
+4
05-06 18:33 TW
就闌尾發炎痛了在吠吧,讓他們繼續叫吧,較越大聲就代表哪裡是病原處wwwwWWWWW
3樓 時間: 2014-05-06 19:06:54 (台灣)
→
+1
05-06 19:06 TW
老實說,民眾並不會看見「違法」兩字就停止罷免行動,更何況內政部若真的認定違法早就真的開罰了,還等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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