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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lunaX19.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08 12:10:2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標題 Re: [問卦] 洪案要怎麼判 鄉民才會接受的八卦?
時間 Sat Mar  8 02:51:55 2014


※ 引述《leehui12 (lee)》之銘言:
: 已經逐漸帶有法官主觀的色彩  討論的重心也從機率移向預見可能性
: 但客觀上的機率
: 仍然是影響預見可能性的重點
:
: 總不會
: 明明客觀上凌虐致死機率很低  但最後卻認為陳可以認知到凌虐會致死
: 或是
: 凌虐致死機率很高  卻認為陳無從認知到凌虐會致死
: ※ 編輯: leehui12        來自: 180.177.112.215      (03/08 02:37)

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第四十四條 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
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法條, 凌虐致死好像沒有分蓄意跟過失喔,
所以現在只問有沒有凌虐, 跟有沒有死才對,

有凌虐是確定的, 法院剛剛判的,
人也死了, 卻沒有凌虐致死?
因為有法醫說他是意外死亡的?


今天這個判決, 就是在告訴大家, 洪仲秋有被凌虐, 但體溫能高到45度,
可能是因為他在攝影機沒畫面的時候摔了一跤, 吃到什麼+10火焰鳥的羽毛...


這不是把百姓當白癡, 那什麼才是把百姓當白癡?

-----

有沒有看過判決書的人能說說,
到底是怎樣的證據不足, 才會變成洪仲秋沒有被凌虐 "致死"?

--

         「拒絕參與政治的懲罰之一,就是被糟糕的人統治。

                                      (柏拉圖《共和國》 Book 1, section 347c)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46.114
eshew:不會有過失凌虐1F 03/08 02:53
adi5566:說不定吃到+10火焰鳥的羽毛啊    要是「誤判」了怎麼辦?2F 03/08 02:53
ty502502:原PO的意思是有沒有蓄意致死吧3F 03/08 02:54
不管有沒有蓄意,
有人死了, 而且是因為凌虐, 那就是凌虐致死罪,

我實在看不懂, 法院判了有凌虐, 卻沒有致死,
那洪仲秋到底是憑啥體溫高到45度?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2:55)
LunaDance:很多人都說過了 重點是醫學鑑定找不出相當因果關係4F 03/08 02:56
這就是整件事最荒謬的地方:
科學資料早就能證明脫水與中暑會導致體溫飆高了。
你凌虐人, 導致脫水與中暑, 然後死掉,
是因為死於脫水與中暑, 所以不算凌虐致死?

這種解讀法, 以後砍人導致失血過多, 都不算殺人,
因為他是死於失血過多?

這國家到底怎麼了? 瘋了?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2:59)
victor3099:你的意思是我今天凌虐了某人 某人晚上被人頭開兩槍死了5F 03/08 02:57
victor3099: 我也是凌虐致死?
victor3099:不用到晚上 我30秒前凌虐a 30秒後a被人開兩槍死了 我
victor3099:凌虐致死?有凌虐 有人死 對吧?
victor3099:法官就特別寫明找不到證據是因為凌虐了
你少來了啦
沒傻都知道嚴重的中暑與橫紋肌溶解現象就是證據
不然你在家裡打神魔會嚴重中暑?
還是嚴重中暑不是因為凌虐造成?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3:00)
loversii:死因不就橫文肌溶解 會這樣就是操練過度造成的10F 03/08 03:00
knowing:凌虐操練之後就沒有什麼外部因素了啊11F 03/08 03:00
victor3099:又要重解釋一次...凌虐是上午發生的事12F 03/08 03:00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3:01)
arcred:這國家早就瘋了13F 03/08 03:01
loversii:所以噓文的某樓的意思是 洪自已中暑 是自已的問題了?14F 03/08 03:01
victor3099:下午還有操課 負責操課的人被判業務過失致死15F 03/08 03:01
victor3099:然後洪是傍晚死的
所以你的意思是, 是上午那個凌虐, 下午操課的那個沒凌虐, 只是衰小把洪操到死...

真是完美切割啊, 這種陳詞你說給小學生聽, 小學生都不想信啊?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3:03)
LunaDance:看了一下判決  上午判定凌虐  但午休時無熱傷害17F 03/08 03:02
loversii:洪當時以表達沒辦法在繼續操課 但還是硬操 這不叫凌虐?18F 03/08 03:02
victor3099:法官的意思是 下午沒注意到洪的狀況 還繼續操課 所以業19F 03/08 03:02
victor3099:務過失致死
knowing:我是說洪案裡到底有誰開槍啊 比喻也比好一點21F 03/08 03:02
LunaDance:下午中暑身亡  但被認定是業務過失而非凌虐22F 03/08 03:03
victor3099:下午的操課被認定是正常的 非凌虐 早上的被認定是凌虐23F 03/08 03:03
yukito76113:#1J6WUtZM24F 03/08 03:03
loversii:法官的意思是 我就選條輕的來判 不懂麼25F 03/08 03:03
LunaDance:認定原因是沒有特別注意洪的身體不能跟其他人受等量操練26F 03/08 03:03
victor3099:然後你拿早上操課凌虐說經過下午操課後他死了是早上造27F 03/08 03:03
victor3099:成的?
loversii:喔 真是完美的跳針 早上整到你半死 下午正常操課你掛了29F 03/08 03:04
LunaDance:這個關鍵應該是在於中午身體狀況的認定30F 03/08 03:04
oicecnir:早上凌虐但沒死..所以不是凌虐至死..下午沒凌虐但死了..31F 03/08 03:04
mkiWang:你去看看robalika那篇就知道法院判的理由了32F 03/08 03:04
victor3099:你今天問問自己 要是下午有注意洪的狀況 讓他休息 洪是33F 03/08 03:04
loversii:就是你自已的問題了34F 03/08 03:04
victor3099:不是很可能不死?35F 03/08 03:04
always0410:不好意思軍中沒冷氣消暑啊36F 03/08 03:05
loversii:以後軍方更懂的怎玩死人了 上午整到你快掛 下午正常 掛了37F 03/08 03:05
loversii: 就是你自已的問題了
oicecnir:所以也不是凌虐致死...變成是凌虐致死..但沒兇手..XD39F 03/08 03:05
victor3099:既然如此 雖然早上是凌虐 但洪卻因為下午沒注意而死的40F 03/08 03:06
loversii:真的是很完美的切割 完全沒有兇手41F 03/08 03:06
victor3099: 該怪早上的人殺的??42F 03/08 03:06
victor3099:搞清楚 不是法官想切割
always0410:洪的課表、內容有跟其他人不同嗎44F 03/08 03:07
victor3099:實際上早上凌虐是否造成洪的死亡 這有法醫認證了45F 03/08 03:07
victor3099:所以在沒其他ˊ證據的情況下 又有法醫認證 你怎能說是
LunaDance:下午課表與他人相同  所以才沒被認定為凌虐47F 03/08 03:08
victor3099:早上的凌虐造成洪的死亡?48F 03/08 03:08
OD1109:誰會相信軍中派出的軍醫呀....一個軍醫救全部...強49F 03/08 03:08
knowing:法醫說法反反覆覆的也信喔50F 03/08 03:08
victor3099:下午的人是業務過失致死喔 這部分沒有跑掉51F 03/08 03:08
always0410:所以上午與其他人不同?52F 03/08 03:08
loversii:事實上在判 只要挑對有利的証據下去判就行53F 03/08 03:08
LunaDance:上午被認定凌虐  但是判決認為"中午身體正常"54F 03/08 03:09
OD1109:所以洪體溫過高+橫紋肌溶解跟早上操練沒關係  自然發生?55F 03/08 03:09
victor3099:上午不同啊 所以認定上午是凌虐的樣子56F 03/08 03:09
LunaDance:所以說中午的認定很重要 法醫說中午正常57F 03/08 03:10
看樣子這法醫有天眼....
知道死者生前中午正常不正常...
victor3099:OD事實上這很可能是種累積的關係 但這種累積的關係仍然58F 03/08 03:10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3:11)
always0410:中午身體正常晚上死亡,國防部該全面加裝冷氣惹59F 03/08 03:10
OD1109:法醫中午的時候在禁閉室嗎?  這真的頗強60F 03/08 03:10
mkiWang:法院是證據的地方,如果證據說中午正常那就不能判上午致死61F 03/08 03:11
innominate:#1J6WUtZM 這篇寫得很清楚62F 03/08 03:11
victor3099:不被認為有因果關係 你自己想想 真正有能決定洪生死 判63F 03/08 03:11
victor3099:斷他該休息 而休息後很可能不死的是下午那批
mkiWang:當然不排除證據被亂搞65F 03/08 03:11
victor3099:你要早上的那位 為了下午的判斷錯誤結果負責公平嗎?66F 03/08 03:12
下午的要具備何種醫學知識才能判定洪是否已經異常?
尤其是在沒有儀器主動測量的狀況下?

我懶得去找了, 但我相信能找到一大堆, 中暑後幾個小時才開始變嚴重的病例報告。
莫名其妙的國家.....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3:14)
innominate:法官認定早上的叫凌虐但沒致死,下午的沒注意所以過失67F 03/08 03:13
victor3099:早上確實凌虐了 但他的凌虐若沒有下午繼續玩也不至於造68F 03/08 03:13
victor3099:成洪死亡
OD1109:重點是 人民就是不相信軍法審判  不相信軍派出的法醫70F 03/08 03:13
innominate:除非上午跟下午有共謀就是要給他死,但沒證據證明71F 03/08 03:13
victor3099:所以早上的凌虐 又沒其他證據 很難認定他有因果關係72F 03/08 03:14
victor3099:你說就是不相信 那也沒辦法 反正法院的判斷大概就這樣
YingJiou5566:隨便抓個法條也能滔滔不絕,判決書看了嗎?74F 03/08 03:14
demo1945:下午不是正常操練嗎?怎麼是玩??75F 03/08 03:15
victor3099: 還有 這已經是一般法院審判了76F 03/08 03:15
LunaDance:恩  現在沒法認定共謀  就會這樣判77F 03/08 03:15
mkiWang:我覺得這國家不莫名其妙,很多人關心這件事78F 03/08 03:15
victor3099:我的形容失當我道歉 下午是正常操練 我只是想突顯下午79F 03/08 03:15
victor3099:的問題
eshew:實務對於上官凌虐部屬致死罪,被告必須預見行為致被害人死亡81F 03/08 03:16
innominate:下午是正常操練,但沒注意到洪異常,所以過失致死82F 03/08 03:16
eshew:by 曹金生83F 03/08 03:16
always0410:當兵早中晚要量體溫寫淫水卡,應注意而未注意或刻意忽84F 03/08 03:17
oicecnir:意思是下午的衰小..接到炸彈囉..85F 03/08 03:17
innominate:你要說下午衰小也算,但法官認定這可以避免所以有過失86F 03/08 03:17
eshew:只不過桃院在操作的時候從客觀因果關係就阻斷了,沒有進一步87F 03/08 03:17
eshew:討論致死的主觀故意
innominate:法官認定下午的只要有注意,洪就不會死89F 03/08 03:18
innominate:你可以說他們都串證了,都滅證了,但法官只看證據
innominate:如果覺得這種法律制度不適合台灣,那就改成公審制
toray:回去讀書 沒有寫過失就是故意犯92F 03/08 03:20
oicecnir:沒注意但洪沒死就逃過這條了..但死了就炸了..93F 03/08 03:20
innominate:以後就在小巨蛋公審,進場公民投票決定該怎麼判94F 03/08 03:21
zuoan:不用吧 就把范佐縣丟到水井裡面 大家拿石頭丟他即可95F 03/08 03:22
amozartea:阿就算"沒死"也是三年以上阿96F 03/08 03:22
Jasy:刑§ 12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97F 03/08 03:22
cd12631:3099又來跳針模糊焦點了98F 03/08 03:24
shrincault:三年以上是"長官"  被罰的是"上官或資深士兵"那一條99F 03/08 03:24
公共電視台 新聞網
[圖]
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死亡案,軍檢上午宣布偵結起訴相關涉案人等共18人,包括前542旅旅長沈威志、上士范佐憲等人,被控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遭起訴,軍檢並請從重量刑。而在禁閉室操練洪仲丘的戒護士陳毅勳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凌虐部屬致死罪遭起訴,最重可能面臨無期徒刑。 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28天,軍檢宣布正式偵結起訴18人,[[cgin其中少將旅長沈威志、上士范佐憲等六人,被控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遭到起訴,軍檢並請從重量刑。 而禁閉室管理人員蕭志明、李念祖等共10人,以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被起訴;而在禁閉室操練洪仲丘的戒護士陳毅勳以涉犯《陸海空 ...
 
shrincault:五年以下101F 03/08 03:24
eshew: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曹金生:陳毅勳對洪仲丘的死亡結果102F 03/08 03:25
eshew:顯有預見
knowing:五年以下和六個月也差太多了104F 03/08 03:26
innominate:不管檢察官如何認定,法官認定才是重點105F 03/08 03:26
loversii:目前判最高的是八個月巴? 就算是業務致死罪應該也不只巴106F 03/08 03:27
victor3099:哇cd12631 能否先指出我前面哪裡跳針?107F 03/08 03:28
loversii:初犯假釋應該不用多久就出來了108F 03/08 03:28
kaky:有預見也是未遂..因果中斷 掛掉也不算他的責任....109F 03/08 03:28
victor3099:其實我比較認為是累積的因果關係110F 03/08 03:29
victor3099:但因果關係仍不會成立就是
eshew:因此,凌虐致死罪的操作上跟結合故意&過失要件的加重結果犯112F 03/08 03:30
eshew:不太一樣,我想原PO應該是想成加重結果犯類型
victor3099:剛剛沒往上翻原po的回話 你知道你的問法有可能讓下午業114F 03/08 03:31
victor3099:務過失致死也不成立?
victor3099:早上的凌虐與死亡間的關係已經有法醫認定了
loversii:業務過失致死罪是五年以下 所以法官沒判一個月就要偷笑117F 03/08 03:33
victor3099:下午如果真如你所說無法依照洪的狀況判斷 那他們連過118F 03/08 03:33
victor3099:失可能都談不上
如果法院真的能確定洪中午看不出問題
我還真不認為下午的能成立過失致死
(中午既然看不出問題 為何下午就看的出來?)

要把誰判多重之前, 我們要的是真像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3:34)
victor3099:現在是法院沒有證據證明早上的凌虐跟洪的死亡間就算沒120F 03/08 03:35
victor3099:有下午的操練也會致死
1. 我真的想問為何一個不能關禁閉的人被關禁閉這件事本身不算凌虐

2. 但很顯然的下午的死跟上午的凌虐有 "直接" 相關
   我還是看不懂這個法條為何會被解釋成有故意或過失

有人拿救護車被撞舉例, 那個不叫直接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3:38)
victor3099:下午為何看不出來?如洪喊停 或操到一半臉色不好?122F 03/08 03:36
victor3099:你的真相就是憑空猜測早上的凌虐必然造成對洪死亡的不
victor3099:可逆結果??
loversii:沒有所謂的真相了 我也覺得整個事件是串謀但不小心玩死人125F 03/08 03:37
victor3099:我也想知道黑畫面的真相 只是真的被抹滅掉了 問題在國126F 03/08 03:37
loversii:出包了 當然是串好證把責任弄到最輕 除非有人出來自暴127F 03/08 03:37
victor3099:防部128F 03/08 03:37
kaky:要讓早上的負責只有下午不管如何洪都無法獲得休息或就算休息129F 03/08 03:38
victor3099:基本上只要有他們說好要整洪的證據 整個判決會大翻修130F 03/08 03:38
kaky:也會掛掉...那早上的就逃不掉131F 03/08 03:38
victor3099: 不過你不可能講話還紀錄吧132F 03/08 03:39
到底不能關的人被送去關算不算凌虐啦.....
沒有人能回答這個問題嗎?

沈威志、何江忠、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各處
有期徒刑6月。
徐信正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8月。


如果禁閉只有拘禁, 那下午的根本是妨害自由啊?
我說這國家瘋了, 司法單位竟然認定關禁閉只有"拘禁",
上午那段算凌虐, 那下午那段操課到底算什麼?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3:42)
knowing:這樣下午的就沒事了吧?133F 03/08 03:40
knowing:又不可能有對照組 這樣都不用判
victor3099:這樣下午的應該就可能沒事沒錯 但早上的刑會比下午的加135F 03/08 03:41
kaky:是啊...亦或者早上有交代下午不要讓他休息136F 03/08 03:41
victor3099:起來還重137F 03/08 03:42
kaky:那上下午有犯意聯絡就都跑不掉138F 03/08 03:42
victor3099:當然不 算凌虐啊  范不是被判妨礙自由?139F 03/08 03:42
如果整段都在凌虐
那何來下午不算凌虐算業務過失的見解?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3:44)
loversii:被過度操練沒掛 之後再被正常操練掛了 這說沒關系誰相信140F 03/08 03:43
victor3099:其實你上下午是否算凌虐的區別 可以直接在新聞稿找到141F 03/08 03:44
loversii:會有人這麼特別? 被過度操沒事 正常操反而出事?142F 03/08 03:44
victor3099:我還是同樣的答案 真正有機會控制洪死亡風險的是後者143F 03/08 03:45
victor3099: 要前者為後者過失負責並不公平
loversii:嗯 是沒錯...能控制洪死不死是下午那個決定的..145F 03/08 03:46
victor3099:就說不算凌虐 原po在那...我是不小心空了一格 抱歉146F 03/08 03:46
我沒法認同把一個體檢不合格的人送去操不算凌虐
整個判決見解只有看到禁閉=拘禁
完全忽略掉禁閉還有操課的成分在
loversii:所以法官只能以現有證據下去判 但也可以判重點卻這麼輕?147F 03/08 03:46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3:47)
demo1945:我想請問一下,上午的證實有虐待情形發生,是適用刑法302148F 03/08 03:47
demo1945:條,5年以下有徒刑那個嗎?
loversii:整個解決就是法官以對那群狗最有利的方法下去解讀150F 03/08 03:49
demo1945:法官自由心證,認為被虐待後中午正常,所以判6個月嗎?151F 03/08 03:49
victor3099:適用原po附的法條啊152F 03/08 03:49
loversii:然後再輕判 大家都HAPPY153F 03/08 03:50
victor3099:要說自由心證 也對 採用法醫報告後仍然是法官心證154F 03/08 03:50
victor3099:但請注意其中是有法醫報告判斷的
victor3099:l如果你要說法官沒判滿五年刑 這點是確實的
demo1945:我們看得到法醫報告嗎?157F 03/08 03:52
victor3099:他的確可以判滿五年 每個都用最高刑度的話 基本上很多158F 03/08 03:53
victor3099:要進去蹲
victor3099:判決書應該會寫清楚如何引用的吧
demo1945:了解,我在去k一下判決書161F 03/08 03:54
victor3099:敢不合民意期待 判這樣的刑度 其實是很帶種的162F 03/08 03:55
loversii:判這樣給的感想就是想要這那些人安全下莊163F 03/08 03:57
loversii:賠個幾十萬了事 雖小的關幾個月出來 好爽
demo1945:我剛剛查了一下易科罰金的相關規定,五年以下刑責,被判6165F 03/08 04:02
demo1945:個月,就可易科罰金
loversii:對 不然怎麼安全下莊..科科167F 03/08 04:03
demo1945:我只能說,剛剛好。168F 03/08 04:03
victor3099:http://ppt.cc/5RVt169F 03/08 04:09
victor3099:判決書好像還沒上 新聞稿也沒寫清 這新聞有點到法醫的170F 03/08 04:10
victor3099:部分
loversii:洪是意外死亡沒錯呀 意外整死他172F 03/08 04:10
victor3099:我是說這新聞有點出 法醫作證 熱傷害不會累積173F 03/08 04:11
victor3099:所以因果關係被切斷了

"熱傷害不會累積"

不管你信不信, 我反正是不信

什麼叫傷害, 傷害就是導致原本機能減損,

上午的熱傷害不會累積, 那是說上午造成的熱傷害就好了? 身體機能下午就恢復了?

(甚至於還有運動過量的傷害?)

otaku5566:法醫 石台平175F 03/08 04:14
otaku5566:國防醫學院畢業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4:20)
loversii:我估狗的是三總說是長時間熱傷害..好妙喔177F 03/08 04:18
victor3099:那個 我不是這專業 質疑我也沒用 他這句話說的對不對178F 03/08 04:22
victor3099: 不是問我 也不是看他學歷 是看其他醫學專業的人怎麼
victor3099:說 專業的請讓專業的來吧
victor3099:或許趁明天人多的時候可以把這話丟上去看有沒有專業人
victor3099:士回答的
loversii:不是質疑你 是質疑法官對這件事有故意輕判的行為183F 03/08 04:24
victor3099:如果法官採用了這說法 只判凌虐是合理啊184F 03/08 04:26
loversii:合理 五年以下只判八個月就不合理185F 03/08 04:26
victor3099:至於為何最多可判五年卻敢判到六個月186F 03/08 04:27
loversii:偷個東西搞不好都判比這重了 不小心玩死人才八個月187F 03/08 04:27
loversii:幕後的都六個月剛好罰錢安全下莊 這不是輕判什麼是輕判
demo1945:http://ppt.cc/x23e,熱傷害持續累積189F 03/08 04:28
loversii:你看不出來法官都幫他們想好退路了麼190F 03/08 04:28
victor3099:就很有種吧 我個人是偏向他認為早上那個頗倒楣的 你們191F 03/08 04:28
victor3099:要猜測是否有其他因素 這部分也只能猜了
u5710587:因為國軍大部份都外省人啦~國民黨很會照顧的193F 03/08 04:29
victor3099:又在跳這個 是想戰嗎?194F 03/08 04:32
loversii:戰什麼外省情結...吃飽太閒喔...195F 03/08 04:33
u5710587:沒辦法啦~~外省豬挺外省豬~~結果就變這樣196F 03/08 04:34
demo1945:假如是因為中暑,那補充水份的部份就很重要了,審判書都197F 03/08 04:35
victor3099:法官和那些人你查都不查直接腦補外省198F 03/08 04:37
victor3099:阿不就好棒棒
demo1945:有說明相關訊息ㄟ,當天溫度濕度等200F 03/08 04:37
victor3099:反正什麼錯都推給外省 你心靈就得到安慰了?201F 03/08 04:37
TSbb:被電翻之後,看到有人推個外省當成救命浮板 wwwwwwwww202F 03/08 04:38
victor3099:如果這你看下來是電翻 那你自我感覺還真良好203F 03/08 04:39
u5710587:國軍大部份上層的都外省的 要動國軍體制 國民黨怎麼可能204F 03/08 04:39
nsaids:硬說上下午沒因果關係太牽強,人體不是時鐘哪能分這麼清楚205F 03/08 04:39
victor3099:不過每次都狀況外進來跳針的你不意外206F 03/08 04:39
nsaids:熱損害不能累積也是脫罪之辭,細胞變性的確有可逆性,但超207F 03/08 04:39
nsaids:過限度就不可逆而死亡。然而那個限度在哪裡無法測量
victor3099:所以n 判決書也寫明了 在到下午的時間找不到熱中暑的209F 03/08 04:40
victor3099:證據 這是否可當成沒有超過你說的那限度的說法?
victor3099:我不是專業 所以是想問以你專業怎麼看
victor3099:從早上操完後 到下午操練前都沒現象的話 可作為沒超過
victor3099:你說的那限度的論點嗎?
victor3099:畢竟 就新聞上寫的 七點多 操50分後休閒 下午三點再繼
victor3099:續 就算到最後洪休息是九點後好了 中間也經過六小時了
我只問你
如果你是法官 你看到法醫這樣報告會不會覺得怪怪的
------------------------
上午操的比較猛但沒死
下午操的比較正常死了
兩者間沒有必然關連
-------------------------
你是法官的話
用常識去判斷後
會不會找第三方資料驗證一下這種說法
nsaids:首先無法確定當天的情況是否真如敘述;再來一般橫紋肌溶解216F 03/08 04:49
mkiWang:victor說的是法院的見解,某人這樣可以看成被電翻,這邏217F 03/08 04:49
mkiWang:輯真神
nsaids:大都過度運動隔天發生,洪是當天?這能否作為確實超出負荷219F 03/08 04:49
nsaids:的結果,我並非人醫不敢妄說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46.114         (03/08 04:52)
victor3099:n 其實你這...算爆料耶 感覺法院應該找前一天的負責人o221F 03/08 04:51
nsaids:啊?我爆了什麽料?@@222F 03/08 04:52
victor3099:因為洪是因為洪紋肌溶解症狀既然大多是前一天大量運動223F 03/08 04:54
victor3099:造成的 那法院應該把前一天操課的人一起拉進來釐清責
victor3099:當然這方面我不懂 所以只是隨便說說
我覺得是常識問題

A早上被B凌虐
A下午死於被凌虐後可能出現的症狀
那你到底要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A是被B虐死的?
一定要當場虐死才算嗎?

不用說什麼B能不能預見A會死
能預見那叫殺人, 10年起跳, 好嗎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68.16          (03/08 04:58)
victor3099:喔 我連續錯字226F 03/08 04:57
loversii:如果法官想要讓那些狗官安全下莊 當然會採取有利的說法227F 03/08 04:58
loversii:判決就這樣 純看引用什麼說法
loversii:先把責任弄到最輕,用比較輕的法條判 再判最輕的刑度
loversii:然後就是大家安全下莊了 洪怎麼死了 他們才不會管
victor3099:單就判決量刑來看 的確是要讓某些人安全下莊231F 03/08 05:00
victor3099:這我不否認 只是背後的理由 我們兩見解應該不同就是
nsaids:中暑也會造成橫紋肌溶解。但在此之前如果身體自我調節機能233F 03/08 05:02
nsaids:已有受損,仍然不能完全切開與上午過度操練的關係
victor3099:原po你有想過 要是都沒操課6小時了 中間也沒異狀 到下235F 03/08 05:03
victor3099:午操課完才死 然後法醫又說休息兩小時後熱傷害就不會
CowBLay:v大您真的是很有耐心,是我的話老早就懶得解釋了……237F 03/08 05:03
victor3099:累積 那他就只能說早上跟下午沒關係啊238F 03/08 05:03
victor3099:還好 我覺得仍然在理性討論階段 排除中間兩個擺明跳進
victor3099:來鬧的以外 從n的解釋我也學了不少
victor3099:n大 你最後說的 其實就個人經驗來看 應該是蠻有可能的
victor3099:但你那說法又回到我剛開始說的 決定洪生死的 不是早上
所以我說要用常識判斷:

因為早上是"凌虐", 都沒有死, 既然又能 "完全恢復",
那下午為何會死? 而且死因顯然是操死的?

那是下午的也有凌虐? 凌虐的比上午更嚴重? 那怎麼不判凌虐致死?
下午致死是因為上午的累積傷害? 那就是有關連啊?

這是顯然的矛盾啊.....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68.16          (03/08 05:12)
victor3099:那位 而很是因為下午的過失243F 03/08 05:09
victor3099:除非法院能找到確定早上即造成洪無論下午操練與否都會
victor3099:死亡的證據 不然法律上不會論早上的死亡與下午的有因果
victor3099:關係 當然這個認定從完全的科學來看是不妥當的 但法不
victor3099:只看科學現實 還看應該誰負責
下午既然被認為是 "正常" 程序
那麼下午怎樣都不該死啊, 會死都是上午的事啊?

某A上午被打腦震盪
下午吃飯時因為腦內出血而突然昏迷
結果一口飯吞不下去噎死了

法官能說 "我沒法論證他不吃飯就會不會死" 而判定 "上午只有傷害而非傷害致死" ?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68.16          (03/08 05:15)
victor3099:所以原po你認知是對的 但你搞錯法院的認定點 簡單來說248F 03/08 05:15
victor3099: 你說的那段因果關係雖然是對的但在法律上卻被否定的
victor3099: 理由我寫了
但我認為44條是加重結果犯
因為能預見會死那叫殺人... 不叫凌虐致死...

還是你是在說別的....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68.16          (03/08 05:16)
victor3099:我在跟你說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是單純的條件理論 而是多251F 03/08 05:19
victor3099:考量了相當性
victor3099:理由我白話講就是創造洪死亡的風險不是早上那位造成的
victor3099: 決定權其實是下午那位
eshew:其實你就把44條當作加重結果犯去操作就好255F 03/08 05:21
victor3099:這就變成 雖然你說的因果關係事實上是正確的 但在法律256F 03/08 05:21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162.68.16          (03/08 05:21)
victor3099:上並不這麼認為257F 03/08 05:21
eshew:實務上把凌虐部屬致死要件限縮在顯有預見死亡的也只有那本258F 03/08 05:22
eshew:曹金生的起訴書
eshew:其他例如台中高分院95,重上更(五),186 對於凌虐人犯致死罪的
eshew:要件只要有預見可能性就好
bleph:大大佳作必推不可 !!262F 03/08 07:25
flyinhigh:唉........263F 03/08 07:32
her0418:這國家早就瘋了好嗎...選一個這麼低能的水母出來舔中共LP264F 03/08 07:36
wjs50812:不用理689的屁話吧 等死他兒子再說265F 03/08 07:50
godbye45:某v是工讀生逆?266F 03/08 07:56
AraleChan:有人快領500下去囉267F 03/08 08:09
Zeroyeu:護航軍人的嘴臉  噁心得讓人想吐268F 03/08 08:19
qn:X推269F 03/08 08:26
pTTer00:推3099270F 03/08 08:59
facefear:推          有這麼多人提出質疑  台灣的司法已需要改革271F 03/08 09:03
WangYe:推這272F 03/08 09:18
XD9527XD:缺錢了吧大家小心喔273F 03/08 09:19
simga:真的是完美切割的先例阿~以後軍方用這招就吃死你了274F 03/08 09:20
jaceda:9%專唱反調啊,以為這叫做清流?吃X比較快啦275F 03/08 09:32
baronterry:很簡單  洪被這樣操幾天你就找個人跟著做看有沒有累積276F 03/08 09:58
baronterry:只看早上跟下午根本錯誤
bowbowjfish:那我早上把人打到重傷,還沒死,躺在路邊沒人送醫,下278F 03/08 10:08
FIRZEN45:victor3099再次為大家完美演繹了自己的程度279F 03/08 10:09
bowbowjfish:午才死,也只能判我傷害囉?只能怪路人不幫忙送醫?280F 03/08 10:09
andyboji:凌晨還在理性討論,現在……281F 03/08 10:19
mc3308321:所以台灣司法就是"大家踢來踢去各分擔一些罪過"就沒事了282F 03/08 10:20
kudo0930:林益世都能不被判賄賂了,給錢的判,哈哈283F 03/08 10:21
loveoichi:法官的邏輯真的有夠廢!幹!284F 03/08 10:24
Nicemaker:跟上次給嬰兒施打毒品的一樣『我不知道打毒品會死啊』285F 03/08 10:38
cdcardabc:這不就是威龍闖天關的邏輯嗎286F 03/08 10:42
cdcardabc:我打你一拳5天後死  關我屁事
FRX:288F 03/08 10:51
AAPL:推一個289F 03/08 11:53
HNO3:是689早就瘋了290F 03/0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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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4-03-08 12:14:55 (台灣)
+1 03-08 12:14 TW
留言中的護航言論,令人噁心,看賤生命的價值,只因事情不是發生在自己所關心的人身上!
   (編輯過)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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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時間: 2014-03-08 12:24:47 (台灣)
  03-08 12:24 TW
護航的真的是泯滅良心在賺錢XD
4樓 時間: 2014-03-08 12:26:13 (台灣)
+1 03-08 12:26 TW
周星馳-威龍闖天關(張彪告陳祥富篇) - YouTube 我要告這位張彪的兒子張小四把陳祥富的兒子陳大文的左手小指的指甲打斷~
03-08 12:30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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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時間: 2014-03-08 12:39:59 (台灣)
+3 03-08 12:39 TW
不知道為什麼我看到這判決邏輯之後,第一個閃過的念頭是以後"過勞死"不就都不用告資方了,因為整個邏輯上很類似阿。
8樓 時間: 2014-03-08 12:55:51 (台灣)
+2    (編輯過) TW
我發現台灣專們做判決地方的主要處理者,腦袋都是基因改良豬的失敗品做的,因為實際上這類型的判決已經是"Kein Verbrechen umstritten(無爭議性犯罪行為)還在用低劣的手法為其開脫.
洪仲丘案就是 軍事人員集體非法行政導致業務過失致死是? 在加上蓄意違反行政程序導致他人死亡. 以及有一位是非監獄管理人員資格,非法執行公務導致他人死亡. 不論其他的,這就已經是明卻犯罪事實. 還在坦護兇手? 他媽的告訴起訴正式罪刑,你會不會起訴? 真他媽的台灣政府充滿一堆腦袋不會正常邏輯運作的沒良心生物
9樓 時間: 2014-03-08 13:04:35 (台灣)
  03-08 13:04 TW
警察抓小偷,未經過審判直接送進監獄,小偷在監獄掛了,請問是獄方有問題還是警察有問題
10樓 時間: 2014-03-08 13:28:18 (台灣)
     (編輯過) TW
可是問題來了,監獄的管理員是黑牌的(沒有相關合法資格)
進去時是非法移送,這不是謀殺什麼才是謀殺?
是不是監獄黑牌管理員是準謀殺罪?
那移送者跟移送警局還有監獄相關人員從警察局長到典獄長都觸犯(公務員集體非法行政導致業務過失致死?+在加上蓄意違反行政程序導致他人死亡)罪刑是無爭議的?
法官跳過無爭議罪刑,不是有選擇性判決是什麼?
簽名蓋章不用負責的全球也只有中華民國獨步
11樓 時間: 2014-03-08 13:36:47 (台灣)
  03-08 13:36 TW
早上被人放毒蛇咬 下午死了 跟蛇沒關係...啃
12樓 時間: 2014-03-08 13:37:51 (台灣)
+2 03-08 13:37 TW
洪案輕判 高大成批石台平翻供 | 觀賞影片- 新聞 台灣
[圖]
在新聞上觀賞影片洪案輕判 高大成批石台平翻供 台灣。 洪仲丘案被告被輕判,引發輿論譁然,法醫高大成,曾經參與解剖,他大呼判決太扯了,高大成把矛頭,對準了法醫石台平,批評石台平到法院翻供,影響了法官,才會如此輕判,令人不服。 高大成曾經在7月,應家屬要求,與法醫石台平,一起解剖洪仲丘,他認為,洪仲丘是被集體凌虐,才會熱衰竭致死,如今一審結果出爐,18個人都被輕判,他直呼太扯了。 法醫高大成:「有夠扯這樣叫做(法官)勇敢我就說,那3. ...
13樓 時間: 2014-03-08 13:39:15 (台灣)
  03-08 13:39 TW
推..........判太輕
14樓 時間: 2014-03-08 13:50:21 (台灣)
+1 03-08 13:50 TW
操你媽的就是把人民當白痴耍沒有錯,送一個快退伍的士兵關禁閉,莫名其妙的動用一堆關係讓過程快速審核通過,體檢結果明明就不能關,還是判定沒有問題,直的進去橫的出來,操你媽的是不是只要關禁閉橫紋肌就會自動溶解體溫自動飆高,一群狗娘養的人渣敗類我詛咒你們會生不如死的過完一輩子
15樓 時間: 2014-03-08 14:08:06 (台灣)
  03-08 14:08 TW
得易科但是否准予易科是執行檢察官裁量部分吧,另外法官好像沒用陸海空軍刑法,而是普通刑法的妨礙自由罪,只是他都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應該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只是...6個月或8個月好像沒加重到ㄟ= =
16樓 時間: 2014-03-08 14:15:00 (台灣)
  03-08 14:15 TW
有的是業務過失致死,其實該裁判之所以重要還有一個原因,因為如果輕判除了被罵翻以外,不無有可能沒人敢當兵,操到死都沒事,反之若重判,則有導致長官沒人敢操體能,因為個體差異性我怎知道我這樣操你你會不會有事阿,一不小心我又構成業務過失致死了
17樓 時間: 2014-03-08 14:18:31 (台灣)
  03-08 14:18 TW
至於證據部分我也不好評論些甚麼,畢竟對審時我又沒旁聽,提出於法院的證據又不都是新聞龍x風嘴砲的那些,所以也無法就證據部分考量法官所思所想,挖塞..
18樓 時間: 2014-03-08 14:20:06 (美國)
  03-08 14:20 US
法官沒用陸海空軍刑法這點也很奇怪 雖然是交付司法審判了 但是被告軍人身分是存在的
怎麼會不用哩? 這樣判感覺是"地院不想管" "你們上訴去"
03-08 14:25 TW
APPA:[自己刪除]
20樓 時間: 2014-03-08 16:14:05 (台灣)
  03-08 16:14 TW
任何一個判決,任何一個事實認定,都在實質「解釋法律」。
一七八七年,美國憲法成文的時候,只有四千五百字,
試想,四千五百字要排解多麼龐大複雜的紛爭?
也可以想像見解有多分歧;
當然也可想見,若心存不正,有多少空間可供操作。
而美國憲政史告訴我們,大法官及地方法院的法官們, 不同層級的法律判決紛爭,最終能說服人的, 都是因為拉高到「法律的原意」高度來俯瞰判決是對,還是不對。
回到洪仲丘案,無論法官如何解釋為何這樣判的每個法條依據, 問題是,最後判決結果合乎「法律的原意」嗎? 何謂法律原意,不須法律專業,全民一聽就懂。 法律的原意、追求法治所預期的效果 是要維護包括「生命權」與「自由權」在內的人民基本權利!
~文章摘錄自「再操死洪仲丘一次」 台灣北社法政組副召集人:范姜提昂 http://ppt.cc/olnp
   (編輯過) TW
APPA:[自己刪除]
22樓 時間: 2014-03-08 17:11:58 (台灣)
  03-08 17:11 TW
操~真的不知道士官可以禁閉室呢,挖~原來按表操課會死人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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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樓 時間: 2014-03-08 17:15:01 (台灣)
+1 03-08 17:15 TW
我認為victor3099說的並沒有什麼問題;因為有時候案件不是一直直到底;法官如不採用這種方式有時會落入邏輯上的失廖;法律要解釋到人人都懂,那也是不太可能的;如果真的辦的到那還要法律系做什麼?每個人都有程度上的不同;不然乾脆弄個陪審團,不是皆大歡喜;;;我想他的意思大概是說,你無法證明中間的時間有沒有人造成洪的死,但人事物證均滅的情況下,很多疑點都無法證明
24樓 時間: 2014-03-08 20:20:53 (台灣)
  03-08 20:20 TW
重點在於法官不能犯出低級錯將無爭議犯罪的部分案件推翻
重點在於這次法官的判決明顯違反"法哲" 重點在於這次法官判決,連法律系的人都看不過去
25樓 時間: 2014-03-09 01:05:55 (台灣)
  03-09 01:05 TW
沒有強度的抗爭在這些既得利益者的眼中就是一片雲, 飄了就走. 如果是來個颶風看牠們怎麼接招.
26樓 時間: 2014-03-09 19:56:33 (台灣)
  03-09 19:56 TW
我覺得到了最後 回到結果論 把人操死了就要付出代價!!! 沒出人命 你就是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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