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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Arace88 (Arace)
標題 Re: [新聞] 多元成家爭什麼 一分鐘就了解
時間 2014年03月17日 Mon. PM 11:15:31

20140318
多元成家法案
為因應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合法化)之施行,爰開放多元性別配偶(包括同性、跨性、陰陽人等等)共同收養子女,並於收養之司法裁量,增設禁止歧視條款,使多元性別、單身、同志伴侶皆有平等機會收養子女。

如果愛可以拯救世界,那世界就不會有歧視,
但這永遠不可能發生,因為人類就是一種喜歡分階級從而得到滿足的物種,
你也是。

多元性別跟所有父母一樣有愛,
這能解決多元性別的外觀行為在社會上是受到歧視的嗎?
不需要大家都愛多元性別,只需要社會有同理心,
但"台灣"真的有足夠的同理心了嗎?
這些待收養的孩子"必須"陪多元性別面對這些歧視嗎?
在你吶喊多元性別被歧視的狀況下?你可真夠有愛的。


所以社福機構阻止這些孩子陪多元性別被歧視就是沒有愛心嗎?
所以社福機構阻止這些孩子陪多元性別被歧視就是沒有同理心嗎?
所以社福機構阻止這些孩子陪多元性別被歧視就是滔天大罪嗎?

多元性別有很多方式可以幫助他們,例如認養、助養、做義工
但你不願意,你認為社會剝奪了多元性別的權利,
所以你為了讓多元性別收養兒童而訂立一條寬泛的法規致使政府失能?

那麼可不可以不要再說這些兒童多可憐了,
他們將沒有政府保護,是因為你同意了這條禁止歧視條款,
你讓已知被歧視的人擁有孩子,讓這個失去原生家庭的孩子陪同受到更多的傷害,
你就是兇手,
你讓他們更可憐。
你的憐憫不僅偽善而且無恥。

如果"被歧視"就是弱者就是正義,
那世界不需要邏輯與法律,只需要大量批發的眼藥水。
這裡將引來許多聞到"被歧視"血腥味而來的正義鯊魚,
但我不會因為畏懼這扭曲的正義而停止,
多元性別並非因為被歧視而喪失收養孩子的權利,
是因為違反兒童最大利益被扣分無法收養!

同意了禁止歧視條款的你,與販嬰販童集團有什麼不同?
你一樣認為成人擁有孩子的權利不應被剝奪!
你一樣認為孩子是項物品必須被擁有!
你一樣認為孩子不是人類沒有人權!

這些孩子毫無疑問被你歧視被你壓迫了!
多元性別從被歧視翻身成為一個壓迫者成為一個歧視者,請問你滿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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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久未出現的多元成家議題又出現啦~~身為一個反對者,就跳出來洗個版

我個人不反同婚,懶得打為毛我要反整個法案,詳情請見舊文章,本篇將問題限定在"收養"問題,超過此範圍的問題就看我想不想回囉。

多元成家法案
為因應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合法化)之施行,爰開放多元性別配偶(包括同性、跨性、陰陽人等等)共同收養子女,並於收養之司法裁量,增設禁止歧視條款,使多元性別、單身、同志伴侶皆有平等機會收養子女。

民法中收養是獨立的,跟婚姻法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單身也可以領養喔。
法院不得以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等為理由,拒絕認可收養。
這條非常奇葩,可不可以更明確的指出何謂歧視呢?當整個社會都在歧視多元性別的時候,"現在"通過這條是有何目的?

當這位多元性別收養人顯現出來的行為怪異到可以抵銷提供的優渥環境,此時到底能不能駁回呢?
例如:壯漢異裝癖/性別認同錯誤。
在外國可能覺得沒什麼,可是在台灣...呵呵
他只是穿女裝啊~他經濟條件很好啊~他充滿愛啊~他只是性別認同錯誤啊~變性不人道啊~
認為沒問題的快按噓!
(這點會被噴死,但我還是要打= =)


台灣吃狗肉→惡魔、好可憐、肉搜
韓國吃狗肉→民俗
每一條法律的訂立都應該考慮到當時的民情,所以這條關係兒童的法令台灣民情已經可以同意了嗎?

"不能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這點未免太寬泛了!
甚至台灣對同志真的有那麼認同?認同到家裡的小屁孩都能理解?
收養是幫小孩找合適的家庭, 而不是幫有需要收養的家庭找合適的小孩。
愛能拯救一切,那要政府做什麼。

這邊闡述一下收養方式。

1.機構模式:透過收養機構、育幼院等來收養孩子
→ 登記收養 → 參加說明會 → 參加教育課程 → 社工評估及訪視 
→ 審查資格 → 媒親配對 → 漸進接觸 → 收養適應(帶孩子回家) 
→ 決定收養 
→ 向法院申請收養認可 → 法院出庭機構訪視 
→ 法院裁定 → 申請確定證明 → 收到確定證明並且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2.私下模式:除了旁系血親六親等內,或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份相當的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繼親收養外,都必須透過合法的收出養機構媒合。
→ 向法院申請收養認可 → 法院出庭機構訪視 
→ 法院裁定 → 申請確定證明 → 收到確定證明並且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根據民法上的規定,收養必須注意以下五項要件,相關法條可參考相關法令:
1.收養父母的年紀須大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另一方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可辦理收養。
2.禁止收養近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亦不能辦理收養。
3.夫妻須共同收養孩子。
4.一個人不能重複被收養兩次。
5.若婚後被收養,則需配偶同意。
http://www.adoptinfo.org.tw/Laws.aspx

但是,就像某些人說的,亂倫不犯法啊~亂交不犯法啊~真愛不犯法啊~他們都不會被警察叔叔抓啊~所以這些事情都可以做啊~

那麼育幼院加限定它也不犯法啊~不會被警察叔叔抓啊~他們不是公家機關欸~所以這些事情都可以做啊~
例如兒福聯盟,民法可沒有這麼多條件喔
1.年齡與被收養人差距在50歲以下 (避免童未長大,收養者已老死)
2.如為夫妻,婚齡需達三年以上 (婚姻關係穩定/未結婚也可)
3.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
4.經濟能力足供養育孩子而無匱乏者 (經濟良好)
5.願意配合收養服務流程及提供證明文件,且家中成員亦能接納,並真心愛護、照顧被收養兒童者。 (愛)


例如A機構
*國內收養人需具備之基本資格:
1.年滿25歲至50歲居住台灣本島,具中華民國國籍,結婚五年以上之夫妻雙方同意收養者 (避免童未長大,收養者已老死,婚姻關係穩定,必須已婚)
2.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無任何前科紀錄者
3.經濟能力足供養育而無匱乏,並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者(經濟良好)
4.家庭成員能真心接納、愛護、照顧被收養兒童之愛心家庭,並願配合機構收養程序者 (愛)


例如B機構
*對於收養人的基本條件要求:
1.本園服務轄區(全省,以高雄市為主)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2.夫妻之一方年滿三十歲,未滿五十五歲者。 (避免童未長大,收養者已老死)
3.收養人需為結婚滿三年以上之夫妻。(婚姻關係穩定,必須已婚)
4.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者。(經濟良好)
5.無子女者優先。 (愛)
6.身體健康正常、無心理或精神疾病者。
7.需參與並完成準備教育課程。
8.符合民法者。

伴侶制度的不穩定性就被全部的機構打死了~
所以你認為在這些機構的認定下,多元性別收養人是否符合身體健康無心理疾病呢?

法院受限於"不能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審查形同虛設的狀況下,這些機構會不會加強審查呢~?

愛愛愛愛愛,怎不去開間育幼機構拯救被歧視的多元性別收養人,在哭哭被歧視的同時怎不想想為什麼這些機構會歧視?

韓國人視狗肉為民俗者>愛狗者,因此動保團體的愛拯救不了狗。
台灣人視死刑犯為廢渣者<國際人權組織,因此人權團體的愛拯救了死刑犯。

現在你認為兒童的權利重要還是成人的權利重要呢?
我認為兒童的成長環境對他的一生有莫大影響,而一個成人擁有不了兒童對人生無任何影響,因此有了這篇文章:兒童的權利大於成人擁有兒童的權利

你也可以寫一篇你孤獨難過擁有不到兒童會痛苦而死的文章,加油!
別再寫什麼育幼院兒童沒有爸爸沒有媽媽沒有愛可憐到只有多元性別收養人可以拯救,成長的過程中要遇到的事件很多,連法院的歧視你都無法說服,那你怎麼有辦法處理社會對這個孩子的歧視,更別說說服機構了。

"法院不得以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等為理由,拒絕認可收養。",這真是一個超巨大的靶子,這條並不是分門別類的在各個小法案裡,而是只要通過,任何不管單身與否,所有人都可以使用!

育幼機構還能做個審查堤防,而私下領養?喔,那得看原父母有沒有良心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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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race88 時間: 2014-03-17 23:15:31
※ 編輯: Arace88 時間: 2014-03-18 1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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