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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12-10 14:55:1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did (傻孩子)
標題 Re: [新聞] 比吸毒重!出國買藥超量可判10年 
時間 Tue Dec  9 22:39:43 2014


※ 引述《GoodElephant (戰國Mustard)》之銘言:
: 別盡信新聞
: 有空鄉民可以自己翻翻法條@@"
: 他
: 要說的應該是禁藥罪吧..
: 藥事法
: 第 22 條
: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     陳列之毒害藥品。
: 二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 第 3 條
: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
: 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補充&簡單來說:
: 1.以自用藥攜入的話,
:    目前無特殊規定的話是兩瓶為限
:    (為合理個人常用量),
:    要在多的話就要憑醫師處方
: 2.要被以禁藥罪論處
:    是在認定為有明之故犯(販賣)
:    的情況下
:    且有吃死人的情況才是處7年以上
:    重傷才是3~12年
:    (一千萬??  10年??  那啥??能吃嘛?)
:    如果是不知情"販賣"
:    則處2年以下或罰30萬元以下罰金
: 3.如果是不小心帶超量的話,
:     應該只是沒入銷毀吧?
:     這我不確定,有請鄉民補充
: 4.總的來說,我認為
:    這是為了防止不肖藥商以人海戰術
:    偷渡藥品進口(避開查驗登記)
:    的一條法
:    一方面也是避免民眾自用超量
:    吃出問題
:    真有需要用到更多
:    其實憑醫師處方就ok
: 5.印象中這條法定很久了,
:    應該在馬政府時代之前,
:    怎麼現在才出來該?

我先說   我不是來打臉的

因為你提到這是你的專業   所以你講錯的地方   我還是要再說一下

我先說結論    藥事法真的很恐怖  連執法機關都覺得訂的不怎麼合理

先說法規   要查法規  請上  "全國法規資料庫"

附上藥事法的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另外  法規不要只看一半

藥事法第22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很多人以為上面這條說的是旅客攜帶藥品  即使過量  也不能稱之為禁藥

自用藥品之限量表的由來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4條中的附表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50003&FLNO=4

每種兩盒的由來重這個表的自用藥物備註欄那裏來的  但只限6種喔

所以超量還是算禁藥  雖然關政司以前有函示說不算禁藥

但還是有人被移送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多數人還是會被以過失論處  也就是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不相信會被移送嗎??

海關提醒 旅客攜帶自用藥物入境切勿超過限量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22064.aspx#.VIbs1nszIX4

當然  移送不一定會被起訴  起訴也不一定會判刑

法官怎麼看藥事法第22條  來看一下判決書怎麼說

【裁判字號】    102,桃簡,1871

【裁判日期】    1021030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文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16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00過失輸入禁藥,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所載。
二、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但旅客
    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藥
    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自用」藥品,
    固非指必不得為他人攜帶,而僅侷限於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
    務人員方可使用之謂,然其輸入數量仍須在客觀上足認係個
    人所使用,而尚未顯然逾越自用之目的者,以阻卻不肖人士
    假借自用之名,試圖規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稽核全國藥物輸
    入、管理等相關措施之流弊。查本件查獲外盒包裝印有「VI
    GORA 100」字樣之藥品含有衛生福利部所列管藥品之成份,
    且未經核發藥品許可證,有前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局函
    在卷可憑。又該藥品共6 大盒,每大盒內含30小盒,每小盒
    內含4 顆藥錠,是合計被告共輸入720 顆藥錠,其數量非微
    。且被告於臺北關詢問時供稱,該藥品係受友人「美麗僑」
    之託而購買等語,則被告購買如此大量之藥品,僅係為交付
    於1 人,難認係為友人自己使用所攜帶,當不符合自用之目
    的。從而,應認本件查獲藥品係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復查被
    告有多次入出境之經驗,有入出境查詢資在卷足憑,對於旅
    客攜帶特定物品入境,應先經申報一節,當有所認識,是其
    茍能盡一般人之注意義務,當能查悉攜帶超額藥物入境應經
    核准,詎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上開藥品,
    自應負過失責任。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所以也有律師對藥事法很不以為然

財政部打食藥署的臉?!攜帶藥品的限量規定罣礙難行(文/蔡瑞麟律師)

http://ppt.cc/Z5ss
財政部打食藥署的臉?!攜帶藥品的限量規定罣礙難行(文/蔡瑞麟律師) « Arny's Blog 今日(6/12)財政部發布的新聞稿,證明我們的藥物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旅客攜帶超過限量的自用藥品都認定是藥事法第22條的禁藥,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見解有誤,同時也證明了食藥... ...

 


當然  衛福部沒說的是

藥事法第13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
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
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
劑及其相關物品。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
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藥事法第40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
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
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


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
金。


講白話一點

簡單的醫療器材如口罩  OK蹦  甚至隱形眼鏡(旅客限帶6對)都算

是不能郵寄或是旅客攜帶  依法也是可以移送

如果不幸被起訴  就是藥事法84條第1、3款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來看看這位仁兄  雖然沒被起訴  但也掉了一層皮

違藥事法/網購國外按摩椅,被送辦

http://tcpa.taiwan-pharma.org.tw/node/15599

購買國外的按摩椅,要小心觸法!關稅總局官員表示,有民眾在拍賣網站上
購買國外按摩椅,並如實向海關申報,但海關發現,該按摩椅並沒有衛生署
核發的輸入許可證,不得進口,且衛生局判定輸入不法醫療器材涉及刑責,
以違反「藥事法」將該民眾移送檢調。


如實向海關申報 竟涉刑責

關稅總局官員表示,最後這起案件雖然以不起訴處分,但該民眾飽受精神折
磨,移送期間還要每天支付業者一千八百元的按摩椅倉儲費,因此向立委陳
情,立委也痛斥衛生署擾民又傷財。


關稅總局日前接獲立委陳情案,民眾在海外購物網站買了一台按摩椅,誠實
申報進口,海關調查,該按摩椅標榜醫療功能,卻沒有衛生署核發的輸入許
可證,依法通報衛生局認定。衛生局判定該民眾輸入不法醫療器材涉及刑責
,移送法辦。


衛局判定為不法醫療器材

關稅總局官員私下表示,民眾既然已經誠實申報,卻還被入刑責、移送檢調
,確實不太公平,但海關身為執行單位,衛生署如此規定,除非法令修改,
否則只能依法行事。


關稅總局也提醒民眾,進口藥品和醫療器材,都要事先取得行政院衛生署核
發的輸入許可證,否則,不管是誠實申報或是虛報被查到,依照藥事法規定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你說說看   藥事法不恐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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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ri427: 下個結論  國家說你有罪就是有罪1F 12/09 22:40
eiw123: 鬼島@@2F 12/09 22:43
trlcer: 推!專業3F 12/09 22:44
miney: 專業推4F 12/09 22:47
Homepage: 根本就是圖利藥商5F 12/09 22:56
Homepage: 醫療器材也是 絕對有圖利
Homepage: 當年那些立委不知收了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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