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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5-01-04 18:00:5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ugvu1980 (阿修)
標題 Re: [新聞] 支持柯P查弊 鍾小平爆葉金川讓財團賺了50
時間 Sun Jan  4 13:03:22 2015


可能小魯能力不夠 根本找不出小平有去質詢過京站的問題
反觀 某綠色黨議員還有去找
還有郝 對此案件信誓旦旦的說沒弊案 也沒圖利

==============================================================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9 卷 第 14 期

質詢議員:王孝維
質詢對象:市長、捷運局陳局長、交通局羅局長、都發局丁局長、政風處楊處長
質詢題目:京站、交九轉運站弊案連連!各相關單位須提出詳細說明,政風處楊處
長應依法調查!
說 明:
一、交九轉運站,共有十家國道客運、39 條路線、尖峰時間每小時進出
高達 300 輛,造成 8/19 第一天啟用就回堵 600 公尺,顯見當初交通
影響評估,根本是造假,應該徹底追查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顧問

公司等人之相關法律責任!
二、京站案在 95 年由市府和日勝生活科技公司簽約,由市府提供約 6500
坪土地,採地上權 BOT 方式,日勝生技總投資額 109 億元,興建包
括轉運站、住宅、旅館、商場及影城等設施,總樓地板面積達 7 萬
4 千坪,日勝生技分取住宅已全部銷售 80 億元旅館租給中信集團
每年租金預估 7 億元、商場及影城每年營業額預估 50 億元,市府卻
只分得 7 千坪,比例只有 9.4%,簡直是官商勾結、目無法紀圖利廠
商,難怪日勝生技從一個小公司,一路作無本生意,到上市公司,

從京站、新店美河市、各捷運站共構、南港機廠等 BOT 案,只要是
市府投資案幾乎是百戰百勝!
三、當初京站容積率只有 400%,後來提高到 560%,也就是總樓地板面
積從 52857 坪增加到 74000 坪,增加 21143 坪,以每坪 50 萬元計,
圖利日勝生技高達 1 百億元!

四、本席對於市府枉顧市民權益,非常痛心疾首,從京站、新店美河市、
各捷運站共構、南港機廠等 BOT 案,本席絕對會持續追蹤!
答覆單位: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答:本案本府政風處業調閱相關卷證查證中,查察結果將速函復。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91 卷 第 11 期
李議員慶鋒:
請公共運輸處陳處長上台備詢。本席在委員會開會時,曾詢問有關臺北轉運站
相關的營運問題,特別是有關於日勝生公司打算將營運標的上市、櫃的問題,本席
核對資料後,發現其中還真有不少問題。
臺北轉運站是依照大眾捷運法的聯合開發,但採取 BOT 的模式,請市長、捷運
局蔡局長,要特別注意與日勝生公司已經簽約的相關案子。
有關臺北轉運站 BOT 案是由臺北市政府與萬達通公司簽約,母公司是日勝生公
司,做為 50 年的開發營運。母公司日勝生公司於 2012 年 12 月 5 日正式成立「京站
投資控股公司」,將萬達通公司與京站實業都併購了,並打算上市、櫃。
王局長,你之前是擔任公共運輸處處長,去年 12 月 5 日,日勝生公司成立「京
站投資控股公司」,同時對外宣布要上市、櫃,而且還併購萬達通公司。王局長,
你是什麼時候知道這件事情?

王局長聲威:
之前擔任處長時,他們提出萬達通公司要上市、櫃……
李議員慶鋒:
那是萬達通公司,本席現在問的是「京站投資控股公司」。
王局長聲威:
有關這部分,我就沒什麼印象,因為第 1 次萬達通……
李議員慶鋒:
這有 2 階段,第 1 階段是萬達通公司,本席現在所講的是「京站投資控股公司
」。本席向你們調閱資料後才發現,日勝生公司是 12 月 5 日成立「京站投資控股公
司」,並對市場發布消息,他們要併購萬達通公司,而且要申請上市、櫃。
萬達通公司於去年 12 月 24 日發文給公共運輸處,文中說明母公司日勝生公司
為了執行集團專業分工,所以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將萬達通併購,並循另外的程
序,以「京站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市、櫃。這和我們之前對萬達通公司的理解不
一樣,這是「京站投資控股公司」要上市、櫃;其中還提到,這可以當成投資成果
,回饋於股東等,同時還提醒,以後櫃買中心也會徵詢你們的意見,所以請你們想
辦法召集相關單位,包括財政局、法務局等,針對這案子進行說明,同時請你們給
予指導與協助。

日勝生公司於 12 月 5 日向市場宣布這個消息,並於 12 月 24 日發文給公共運輸
處,在 5 月初的工作報告時,本席是希望能提醒你們關心這事情,想不到調閱資料

後才發現,你們一直拖到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才發文給萬達通公司,函詢有關集團

內部股權重組,對於公司財務、營運狀況及管理的影響。
萬達通公司於 4 月 29 日回覆,有關日勝生公司轉讓原持有本公司股份,對公司
財務、營運狀況及管理並無影響。你們當然不滿意,所以又發文給萬達通公司。
公共運輸處於 102 年 5 月 8 日發文,表示因為沒有詳細的分析資料,所以還是
請他們針對公司財務、營運狀況及管理之影響,提供完整影響評估報告及說明,俾
辦理後續審議事宜。王局長,這是不是有點後知後覺?

本席是就事論事,因為質詢時間有限,而且在工作報告時就已經問過了,如果
有需要的時候,就請幕僚補充,但本席想要問一些重點。前一個階段,就是萬達通
公司要申請上市、櫃的階段,你們是知道的?
王局長聲威:
對。
李議員慶鋒:
萬達通公司於 2009 年臺北轉運站完工啟用後,於 2011 年行文給臺北市政府,
打算要申請上市、櫃,後來你們也在 1 年之間召開了 2 次座談會,這沒問題。
你們討論了財務、營運管理的影響,以及其他必要性的影響,經過 1 年後就不

了了之;當初他們以萬達通公司申請上市、櫃時,市政府的公運處、交通局、財政

局等提出了很多意見,但日勝生公司很聰明,他們現在就直接成立控股公司,透過
企業併購法、公司法,以「京站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市、櫃,他們的意圖很明顯
,希望市政府官員不要再來騷擾,相關單位也不要來監督,同時也不要重啟相關權
益的談判。

本席在委員會提醒你們相關事情時,經過媒體朋友的初步報導,他們的發言人
就直接回答,一切按照契約來,想重談權益免談,難怪他們敢這樣說。
本席就是擔心你們沒有好好估算自己的斤兩,沒有好好評估,在這些資本手段
上,是否玩得過這些財團?還是其中根本就有人謀不臧?本席就是擔心,所以才提
醒你們。
本席也很好奇,為何他們千方百計想要上市、櫃?後來翻閱相關資料後,發現
很有趣;我們在委員會溝通時,你們說那是全國的第 1 例,但本席發現不是,這是
臺北市 BOT 案中第 1 例申請上市、櫃。
在制度上,這有 2 個思考,第 1,全國性的有一些有這種案例,這些案例必須拿
來做參考。第 2,臺北市沒有這種案例,但臺北市的 BOT 案也值得檢討,為何有的可
以發行不動產證券,有的可以申請上市、櫃,但有的又不行?你們真的懂這些嗎?
你們在擬訂契約時,都有考量這對於市府、市民權益有什麼樣的影響嗎?以這個案
子來講,你們所簽訂的契約,就沒有限制他們不能上市、櫃;但他們的投資計畫書
中,就說明打算公開發行證券。

任何的 BOT 案,一開始其實都有融資程序,不論是契約、土地資產或營運案,
他們都已經向銀行融資了,所以他們申請上市、櫃的必要性,本席不是說不行,而
是這必要性必須審慎加以評估,就像第 1 階段萬達通公司打算上市、櫃時,那個階
段一樣,因為這樣,所以你們才要審慎加以評估。

當初他們以萬達通公司申請上市、櫃時,你們和財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櫃
買中心的相關討論中,很清楚知道這是否有違反當初公告的招商文件、投資契約,
發行新股有沒有必要性、正當性?財務計畫會有什麼樣的影響?當初成立公司時,
就考慮到公司財務評估及風險的隔離,現在他們又要申請上市、櫃,對於市府、市
民的權益有何影響?

本席要嚴厲的提醒,以目前來看,你們是沒輒,因為日勝生公司非常靈活,本
席之前在委員會就提醒你,他們非常靈活,是進化再進化,但市府在因應這些相關
財務監督時是僵化,就像電視廣告中所講的一樣「因為腳麻沒辦法走動」。
他們進化到以投控公司申請上市、櫃,根本就不理會你們,雖然市政府在 4、5
月都有發文給他們,但他們並未提供任何有關公司財務、營運影響評估。
王局長聲威:
當時捷運局在做相關契約時,也是參考公程會,公程會對於特許公司股權移轉
的限制是在興建期間,但我們認為這不應該僅止於興建期間,當時投標所提出的這
些想法,之後應該要能夠實現,所以當時萬達通公司提出來時,我們也提出了很多
意見,他們就必須做相關的回應。

剛才議員提到所謂控股公司,他們要將萬達通公司的股權移轉到控股公司,這
涉及到股權移轉,就像剛所講的,雖然契約中沒有規定,但 BOT 的精神要回到這部
分,否則以後只要拿到 BOT 案,將建物興建完成後,是不是就可以做股權移轉?這
是我們要努力的。

李議員慶鋒:
本席調閱相關資料後,才發現這其中有很多問題。沒錯,本席盯緊你,你就盯
緊他們,否則本席就會質疑你。日勝生公司於 12 月 5 日宣布併購萬達通公司,並成
立控股公司計畫申請上市、櫃,他們於 12 月 24 日發文給公運處,而你們是在隔年
的 4 月 16 日才發函詢問他們。

其實他們在併購萬達通公司,萬達通公司的董事會改組時,你們就應該有意見
,雖然這是由日勝生公司成立的控股公司,但特許的萬達通公司被併購,你們當然
要有意見。
王局長,市政總質詢時,本席還是會問市長,你要好好準備。本席提供另外一
個市場訊息給你,日勝生公司過去的紀錄其實是不好的,上次專案報告中本席就提
過,他在「美河市」的履約期間被檢調搜索,確定涉嫌內線交易、炒作聯開案,最
後是罰款 3,500 萬元,緩起訴,因為他是有錢人嘛!

那段期間,他和交九也是在興建履約期間,如果不考慮公司的信譽和負責人的
信譽,就很容易讓市府、市民的權益或投資人受害,尤其是上市公司,如果不是上
市公司,當然就沒有投資人的利害問題。
日勝生公司向市場宣布,成立「京站投資控股公司」,要將臺北轉運站的萬達
通公司併購,而且要申請上市、櫃。王局長,請看這張股票的價量圖,從 12 月初開
始,在短短的 1 個多月時間,股價從十幾元一路飊到二十幾元;最下方那欄是成交
量,之前的成交量是低得離譜,但 12 月 5 日之後的成交量卻是爆巨量。

從市場上的訊息看來,因為日勝生公司是上市公司,他們向市場宣布利多,成
立「京站投資控股公司」、併購萬達通公司,而且還要上市、櫃;上市、櫃後就是
觀光百貨類股,本益比比較低,市場評價就會比較高,所以母公司當然會受益,因
為要上市、櫃的這家公司還沒產生,所以這是激勵投資人去投資日勝生公司,這段
時間股價飊漲、成交量放大。

至目前為止,除了本席在委員會提醒這問題外,你們從來沒有提供市民、消費
者、投資大眾正確的訊息。例如依合約規定,這是可以的、樂觀其成,但投資風險
必須自負;或依合約規定,當股權轉換時,必須經由市府同意,這件事情尚未定案
等;但你們並沒有這樣做,然後它的股價就狂飊。

看到這種情況,就讓人想起 2009 年,那位被緩起訴的林董事長,或是公司內部
是不是又有人在玩這種手法?這是利多!本席很懷疑,所以就調閱了相關資料。
 12 月 5 日以後,大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內,是否有公司的董監事、相關關係人
、經理人等,持有股票轉讓的事情?哇!怎麼有這麼巧合的事情,日勝生公司 12

月 5 日宣布成立「京站投資控股公司」,併購萬達通公司,並且計畫申請上市、櫃

,要全力衝刺觀光百貨類股,這評價會比營建類股高,所以當天就申報轉讓了。
接下來,還有經理人以及他們的配偶,陸續於 12 月及 1 月轉讓數百張股票,
且非常厲害的經理人還賣到此波段的最高點。經理人真會賣!這沒有內線交易、炒
股的嫌疑嗎?

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時,本席當面告訴蔡局長,契約雙方市府與營建廠商
,原本是伙伴關係,但除了這之外,在「美河市」的案子還有地主權益,因為日勝
生公司是股票上市公司,所以還有消費者及投資人的權益。本席強烈懷疑,市政府
的不作為,造成有人從中謀取不當的利益!

本席今天會提到這議題,一個是就 BOT 案是否准許上市、櫃的制度面討論;第
2,日勝生公司轉了一個彎,以進化版的,不再以萬達通公司申請上市、櫃,而是以
「京站投資控股公司」處理,你們是否有辦法和他們做談判?第 3,本席強烈懷疑,
有人從中詐取不當利益。

在這過程中,局長剛才的基本態度是 OK,因為你認為 BOT 案的特許公司要特
別謹慎,本席也同樣認為這要強力監督,否則會造成另一個公共利益被侵害的例子
。王局長,你同意嗎?
王局長聲威:
同意,BOT 案的公共建設就是公共利益的部分,所以要維謢。
李議員慶鋒:
本席還是會在星期五和市長討論這件事情,你要及早做準備,查看是否有人謀
不臧。
主席(洪議員健益):
本組詢答結束,休息 5 分鐘。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80 卷 第 3 期
3.交九轉運站、H1N1 防疫情形專案報告
報 告 人:郝龍斌
報告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市議會第 10 屆第 6 次定期大會)

根據本府政風處 98 年 4 月及 10 月針對本案所進行之調查,綜合查證結果
如下:
1. 交通影響評估造假部分
(1)查萬達通公司於 93 年間提交「交九轉運站 BOT 新建工程交通影響評
估報告」,報告中設定目標年為民國 109 年,推估交九轉運站假日尖
峰小時約需服務客運車輛數共計 269 車次/小時(進站 135 車次/小
時,離站 134 車次/小時)。

(2)經比對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及啟用後至 9 月 27 日營運車次資料,
週二至週三之進出站及總車次,多未超過交通影響評估之 269 車次/
小時,週四亦少有超過交通影響評估車次之情形,惟週五至週一之車

次,自上午 10 時迄下午 24 時止,則多有超過交通評估車次之情況,

惟目前尚無該評估報告數據造假之具體事證。
2. 有關本案總樓地板面積達 7 萬 4,304 坪,市府卻只分得 7,000 坪,比例
只有 9.4%,疑似官商勾結、圖利廠商乙節
(1)綜觀本案從行政院核定之「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辦理原
則」到經建會「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招標前置作業及招
標文件草案」內容,除土地使用計畫敘及建蔽率不得超過 80%,容
積率不得超過 400%外,概均未明確規定廠商設計時轉運站應占開發
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比;可知此部分係由投標人自由規劃設計,嗣由
綜合評審之評審委員審查規劃優劣的範疇,得標人之規劃最終尚需經
本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2)是以,本府所分得轉運站面積僅占總樓地板面積之 9.4%,因屬投標
人得自由規劃設計範圍,並無違反 BOT 案之招標精神,且相關辦理
原則及招商文件草案亦未硬性規定,故尚無圖利特定廠商之情事。
3. 有關日勝生公司參與本府投資案,幾乎百戰百勝乙節

經調閱聯合開發基地資料一覽表,捷運局截至 98 年 3 月止辦理之聯合
開發案共計 72 案;其中日勝生公司投標 5 案,得標者為 4 案。以得標
與總開發案件數之比例而言,日勝生公司僅占 5%;就此比例尚難謂本

府投資案日勝生公司均無往不利。
4. 有關京站容積率原為 400%,後來提高到 560%,疑似圖利廠商日勝生公
司乙節
(1)查本府捷運局(南工處)於 90 年 12 月 12 日簽准依據行政院核定之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辦理原則」,並以經建會 89 年
11 月 28 日都(八九)字第 05285 號函頒之「交九用地前置作業報告
及招標文件草案」為藍本,依序經經建會交九用地開發小組第五、六
次會議,及本府甄審委員會三次會議後,完成招標文件修正;其中土
地使用計畫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 80%,容積率不得超過 400%。

(2)嗣本府捷運局(南工處)係於 90 年 12 月 18 日及 91 年 11 月 19 日分
別辦理「甄選投資人開發暨營運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招標
案」第 1、2 次招標公告作業,惟皆無人投標,乃宣告流標;捷運局
及其所屬南工處除進行流標檢討外,並邀請經建會等相關政府單位、
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及第 2 次領標之 11 家廠商辦理「交九開發案第
2 次流標檢討與第 3 次招標條件調整研討會」及「交九用地開發案第
2 次流標檢討與第 3 次招標條件調整座談會」,以深入瞭解本案流標
之原因。
(3)當時行政院林副院長信義於 92 年 5 月 27 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 6 次會議時,針對本案裁示略以:「… 請臺北
市政府將預計再次公告時間提前至 7 月初,以本(92)年度完成簽約
為努力的目標。」。捷運局(南工處)在前述目標期限下,彙整所有

討論結果,92 年 6 月 18 日以專簽簽陳市長,並會都發局、交通局及

財政局;其中有關(一)政府應辦事項 1、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使
用項目比照周邊土地「第三種商業區」正面表列允許使用組別之規
定,同意都市發展局會簽意見,將之改為(二)政府協助事項 6、本
案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將由臺北市政府協助辦理都市
計畫變更方式,爭取比照第三種商業區使用項目,惟需臺北市及內政
部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案經馬前市長核可函請行政院同

意,92 年 6 月 24 日經建會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小組第
11 次會議結論略以:「(一)本案臺北市政府所提第 3 次招標建議
內容,原則同意。… (二)為縮短作業時間,授權臺北市政府核定第
3 次招標文件後逕行辦理招商,並請該府將定稿之招標文件函送本會
備查。」。據上,本案第 3 次招標文件壹、總說明第七節政府辦理事
項二、政府協助事項即於 6、納入:「本計畫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
將由臺北市政府協助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爭取比照第 3 種商業區使用
項目(容積率即放寬為 560%),惟需臺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

議通過」。
(4)前述變更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嗣經市都委會召開 2 次專案小組審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80 卷 第
查會議及 2 次委員會議,於 93 年 9 月 3 日第 533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
過。
(5)依本府 93 年 11 月 24 日公告實施之「修訂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內轉
運站用地(交九)土地使用管制計畫案」計畫書,故變更本案用地使
用強度及允許使用項目如下:「1、容積率不超過 560%;2、允許使
用項目:本基地除維持轉運站用地供長途旅運、公車轉運等大眾運輸
轉運機能外,得依據臺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允
許使用項目使用,惟住宅使用比例不超過總容積之三分之一。」查本

案總樓地板面積為 24 萬 5,634 平方公尺(7 萬 4,304 坪),其中長途

客運轉運站樓地板面積 2 萬 5,997 平方公尺(7,864 坪),住宅總樓
地板面積為 4 萬 6,107.4 平方公尺(1 萬 3,947 坪),核未超過總容
積之三分之一,尚符規定

(6)有關本案原招標條件之土地使用計畫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 80%,容
積率不得超過 400%,惟因時值市府轉運站開案亦在招商階段,本案
在相較條件較差,且招標當時正值 SARS 期間的情況下,歷經 2 次招
標流標,而捷運局(南工處)在完成行政院交付任務及時程壓力下,
辦理 2 次招商說明會、2 次流標研討會、1 次廠商座談會,極盡所能
為完成 BOT 案,廣徵各方意見後,方獲致本府「協助」辦理變更土

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之結論,惟並非應辦事項,且該決議亦經經建會
同意在案。就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由原車站相關使用變更為第
三種商業區得以興建住宅,容積率亦隨之由原核定的 400%變更為

560%,應係 2 度流標後,為達成 BOT 案提高投資意願的結果,尚查
無違反相關規定或圖利日勝生公司之情事。
5. 有關市府「未於」招標時提出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提高容積及興建
住宅等條件,導致僅有單一廠商投標乙節
本案歷次招標之等標期均達 2 至 4 個月,應足夠領標人規劃,領標情形
亦皆踴躍;另招標文件內業明白揭示相關條件,加以日勝生公司得標
時,變更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之條件亦尚未成立,故並無所指「未於」
招標時提出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等情事。
6. 綜上,本案尚查無公務員圖利廠商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偽造等情,惟交
九轉運站進出站車流量確實超過預期,本府業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監
控市民大道(高架、平面)及承德路等周邊交通車流狀況,彈性調整號
誌,並研議改善因應措施,以維轉運站周邊交通順暢。

經調閱聯合開發基地資料一覽表,捷運局截至 98 年 3 月止辦理之聯合
開發案共計 72 案;其中日勝生公司投標 5 案,得標者為 4 案。以得標
與總開發案件數之比例而言,日勝生公司僅占 5%;就此比例尚難謂本

府投資案日勝生公司均無往不利。
4. 有關京站容積率原為 400%,後來提高到 560%,疑似圖利廠商日勝生公
司乙節
(1)查本府捷運局(南工處)於 90 年 12 月 12 日簽准依據行政院核定之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辦理原則」,並以經建會 89 年
11 月 28 日都(八九)字第 05285 號函頒之「交九用地前置作業報告
及招標文件草案」為藍本,依序經經建會交九用地開發小組第五、六
次會議,及本府甄審委員會三次會議後,完成招標文件修正;其中土
地使用計畫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 80%,容積率不得超過 400%。

(2)嗣本府捷運局(南工處)係於 90 年 12 月 18 日及 91 年 11 月 19 日分
別辦理「甄選投資人開發暨營運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招標
案」第 1、2 次招標公告作業,惟皆無人投標,乃宣告流標;捷運局
及其所屬南工處除進行流標檢討外,並邀請經建會等相關政府單位、
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及第 2 次領標之 11 家廠商辦理「交九開發案第
2 次流標檢討與第 3 次招標條件調整研討會」及「交九用地開發案第
2 次流標檢討與第 3 次招標條件調整座談會」,以深入瞭解本案流標
之原因。
(3)當時行政院林副院長信義於 92 年 5 月 27 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 6 次會議時,針對本案裁示略以:「… 請臺北
市政府將預計再次公告時間提前至 7 月初,以本(92)年度完成簽約
為努力的目標。」。捷運局(南工處)在前述目標期限下,彙整所有

討論結果,92 年 6 月 18 日以專簽簽陳市長,並會都發局、交通局及

財政局;其中有關(一)政府應辦事項 1、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使
用項目比照周邊土地「第三種商業區」正面表列允許使用組別之規
定,同意都市發展局會簽意見,將之改為(二)政府協助事項 6、本
案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將由臺北市政府協助辦理都市
計畫變更方式,爭取比照第三種商業區使用項目,惟需臺北市及內政
部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案經馬前市長核可函請行政院同

意,92 年 6 月 24 日經建會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小組第
11 次會議結論略以:「(一)本案臺北市政府所提第 3 次招標建議
內容,原則同意。… (二)為縮短作業時間,授權臺北市政府核定第
3 次招標文件後逕行辦理招商,並請該府將定稿之招標文件函送本會
備查。」。據上,本案第 3 次招標文件壹、總說明第七節政府辦理事
項二、政府協助事項即於 6、納入:「本計畫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
將由臺北市政府協助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爭取比照第 3 種商業區使用
項目(容積率即放寬為 560%),惟需臺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

議通過」。
(4)前述變更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嗣經市都委會召開 2 次專案小組審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80 卷 第
查會議及 2 次委員會議,於 93 年 9 月 3 日第 533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
過。
(5)依本府 93 年 11 月 24 日公告實施之「修訂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內轉
運站用地(交九)土地使用管制計畫案」計畫書,故變更本案用地使
用強度及允許使用項目如下:「1、容積率不超過 560%;2、允許使
用項目:本基地除維持轉運站用地供長途旅運、公車轉運等大眾運輸
轉運機能外,得依據臺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允
許使用項目使用,惟住宅使用比例不超過總容積之三分之一。」查本

案總樓地板面積為 24 萬 5,634 平方公尺(7 萬 4,304 坪),其中長途

客運轉運站樓地板面積 2 萬 5,997 平方公尺(7,864 坪),住宅總樓
地板面積為 4 萬 6,107.4 平方公尺(1 萬 3,947 坪),核未超過總容
積之三分之一,尚符規定

(6)有關本案原招標條件之土地使用計畫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 80%,容
積率不得超過 400%,惟因時值市府轉運站開案亦在招商階段,本案
在相較條件較差,且招標當時正值 SARS 期間的情況下,歷經 2 次招
標流標,而捷運局(南工處)在完成行政院交付任務及時程壓力下,
辦理 2 次招商說明會、2 次流標研討會、1 次廠商座談會,極盡所能
為完成 BOT 案,廣徵各方意見後,方獲致本府「協助」辦理變更土

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之結論,惟並非應辦事項,且該決議亦經經建會
同意在案。就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由原車站相關使用變更為第
三種商業區得以興建住宅,容積率亦隨之由原核定的 400%變更為

560%,應係 2 度流標後,為達成 BOT 案提高投資意願的結果,尚查
無違反相關規定或圖利日勝生公司之情事。
5. 有關市府「未於」招標時提出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提高容積及興建
住宅等條件,導致僅有單一廠商投標乙節
本案歷次招標之等標期均達 2 至 4 個月,應足夠領標人規劃,領標情形
亦皆踴躍;另招標文件內業明白揭示相關條件,加以日勝生公司得標
時,變更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之條件亦尚未成立,故並無所指「未於」
招標時提出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等情事。
6. 綜上,本案尚查無公務員圖利廠商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偽造等情,惟交
九轉運站進出站車流量確實超過預期,本府業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監
控市民大道(高架、平面)及承德路等周邊交通車流狀況,彈性調整號
誌,並研議改善因應措施,以維轉運站周邊交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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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uki: 人家這次吊車尾當然要努力搏版面啊1F 01/04 13:05
traipse: 就上電視裝模作樣 業績就get啦2F 01/04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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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0215: 為何我看成莊孝維= =3F 01/04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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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ranth5566: 國民黨不倒,財團A到飽6F 01/04 13:36
eeveelugia2: 交九真X的扯,明明是轉運站,結果百貨比轉運站大N倍7F 01/04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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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starwind: 都是DPP在追啊11F 01/0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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