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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ChiChi7.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2-24 00:22:0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likeselina (怡情養性)
標題 Re: [新聞] 蝶戀花理賠爭議 金管會這樣說
時間 Thu Feb 23 02:08:04 2017


※ 引述《milk7763 (甘摳郎)》之銘言:
: 不過這去年也有立委提案過
: https://goo.gl/l38ZE7
放寬精神撫慰金請求權人 法務部盼再討論 | 要聞 | 中央社即時新聞 CNA NEWS MOBILE
[圖]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民法第194條修正草案,希望將被害人死亡時,精神撫慰金請求權人放寬。不過,法務部對此提出不同意見,希望充分討論後再處理相關修法。中央社即時新聞 CNA NEWS MOBILE ...

 
: 蔡委員質詢影片
: https://goo.gl/L9QJ4e
 
: 就法來看可能沒什麼問題
: 但是這也不是以前都沒發生過吧
: 應有的權益會消失
: 這真的很難想像誒
: 難道是要大家盡量不要全家去旅遊
: 起碼要留幾個垂直的直系血親在家裡
: 以免出事沒人有資格求償
: 雖然有辦法用法條解釋
: 不代表這樣就一定是對的
: 會說出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
: 真的是挺法匠的
:

修法當然都可以提,只是要怎麼擴大,甚至是否可以縮小

那是提案者要去論證的。

我只能說現狀下這樣適用,沒有問題。

但情感上是否要及於兄弟姊妹、祖父祖母、孫子孫女或整個法定繼承人都有權請求

甚至如果有些人從小是叔叔伯伯阿姨帶大的,是否也能請求?

那真的是另外一回事。


首先,可能要先提到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由此可知,人之權利能力在死亡後就告消滅了,

因此,若要問說為何死亡後可請求的權利(或損害賠償)為何就消失了

這反而是容易的。

因為民法就是在規範人從出生到死亡中間的權利義務。

但在訂定損害賠償章節時,確實就會遇到一個問題?

今天我把一個人因故意或過失弄受傷了,

因為他還活著,所以他可以跟我請求損害賠償

但照民法的規範目的,反而因為他被我弄死了,權利能力就消滅,卻沒辦法跟我求償

這合理嗎?

就情感上確實很難接受,而且就實務運作上可能會有很可怕的結果

就是弄死他比弄傷他還划算,這是很驚悚的事
(我們都先暫且不談刑事責任,就只談民事賠償)

因此立法者便思考,那應該另立一條,讓死者之家屬可以對加害人求償

所以才有了第194條

只是當時立法者認為,父、母、子女、配偶對於死者在情感上的連結是最強、最直接的

簡單來說,如果一個人過世,

上述這些人一定是最痛苦、最難以承受的,因此就立法到這些人

當然很有可能因為外國立法例也就只立到這樣
(這對大多繼受他國法律的我們來說,這是十分常見的思維)

那這當然就會有個問題

如果沒這些親屬的人,難道就該死嗎?就比較衰嗎?

但這就回到一開始的問題,我們覺得擴大到怎麼樣的範圍才合理?

從繼承的角度來看,兄弟姊妹在繼承順位上,甚至還劣於孫子孫女喔!

如果以這邏輯,是否孫子孫女也該納入?那如果是祖父祖母呢?

甚至有的是其他親屬相依為命,是否可以請求?

而且請求範圍越擴大,就慢慢會遇到一個問題,


如果今天死者跟該名親屬其實根本沒什麼交集,甚至他過世了對我也不痛不癢


結果我在法律上卻因為他的死亡而可以向加害人求償,這合理嗎?

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解釋成我因為這個人死亡而得利,這似乎也不是立法者的原意。


又如果說把條件模糊化,不要用身分認定

用個案實質認定他是不是跟死者真的有情感上的真實連結

是否會因為被害人過世而確實痛苦萬分

相信我,依我執業至今的經驗,屆時絕對會看到許多求償者在法庭上上演鄉土劇情節

而且演技絕對堪比奧斯卡

所以我認為定一個親屬身分的範圍還是比較可行的方式

但那範圍到哪,真的還需要好好討論


另外,如果從要懲罰加害者的角度,去認為說害人死亡一定要賠

那倒也不盡然非得要找出個親屬賠不可

就像我說的,事實上我們也不想修法修成好像反而情感聯繫不是很強的親屬,

卻反而可以因為被害人死亡而可"受益"的感覺

如果真的是為了懲罰加害者,除了在刑事上已有相關處罰外

也可以強制他給付給公益團體等等類似手段處理

但其實如果民法去訂到這一塊,似乎又與民法的目的不相符了

因為懲罰本就不是民法的目的。

所以本人對修民法194條,基本上是抱著中立態度的。

可以修,但也沒有失衡到非修不可的地步。
: --
:   人民應該為法律而戰鬥,就像為了城牆而戰鬥一樣
:                                                   ---赫拉克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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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蝶戀花理賠爭議 金管會這樣說 - 看板 Gossiping - 批踢踢實業坊
 前面有人解釋的很清楚 就法條來看或許的確沒問題 但是實際上卻很奇怪 因為妹妹的權利就消失了
 
: 噓 panex0845: 今天你老公老婆死了 他哥哥弟弟妹妹跑出來跟你爭財產ㄛ  02/23 00:50
: 我老公老婆死了,那我是誰?
: → jasonmoon: 我請問一下 妹妹死亡是侵害哥哥什麼權利                02/23 00:51
: 妹妹死亡侵害哥哥疼愛妹妹權利>///<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0:51:32
: 推 linhsiuwei: 這樣定是為了避免人家旁系血親一等親跟你爭財產啊      02/23 00:52
: 碰到這種極端案例怎麼處理??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0:52:14
: 推 ToToRoTW: 侵犯了發妹妹廢文的權利?                               02/23 00:53
: 噓 roseritter: 為了正義戰鬥吧,從推連署開始,科科                  02/23 00:53
: 噓 toro736: 會覺得權利消失,是因為你混淆傷害險與責任險的不同功能   02/23 00:53
: 結果就是妹妹死亡,無人有權求償?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0:53:12
: → turismo: 那你想怎麼處理?不要只會丟問題然後沒貢獻啊             02/23 00:54
: 去年就有立委提草案囉~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0:54:18
: 推 ToToRoTW: 出錢辦喪禮的可以                                      02/23 00:54
: → likeselina: 推樓上說的,打從一開始責任險、傷害險或身故險,要處  02/23 00:54
: 分出妹妹意外死亡沒人有權求償的結果??
: 要怪妹妹沒結婚生子嗎?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0:55:00
: 推 Axis999: 不會有爭財產的問題,法定順位就有了                     02/23 00:56
: → likeselina: 理的功能本就不同,與其說責任險是要保賠給被害人,倒  02/23 00:56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0:56:51
: → likeselina: 不如說是保加害人賠不出來                            02/23 00:57
: → Axis999: 兄弟姐妹排最後,前面還有父母子女配偶喪葬處理           02/23 00:57
: 推 superjim: 其實保險公司並沒錯 主要就是口口聲聲說要轉型正義       02/23 00:58
: → Axis999: 怪的地方在於,要賠給死傷者的部份不用賠了               02/23 00:58
: → superjim: 德問題 如果不要整天搞對立鬥爭 用心審視台灣那一堆      02/23 00:59
: → superjim: 有問題的法律 dpp立委諸公真得是台灣最大的亂源          02/23 00:59
: → likeselina: 我看提案啦~要修不是不行,但如果依這種邏輯,是否祖   02/23 01:00
: → Axis999: 總不能說"假設"全團都這案例那就一毛不用給了吧?         02/23 01:00
: → likeselina: 父母或孫子孫女也都要納入呢?具體而言到底是傷害了    02/23 01:01
: → superjim: 2018人民一定要站起來給dpp一個教訓 讓他選舉輸到脫褲    02/23 01:01
: 推 a396216: 受益人有爭議跟你保險公司賠不賠是兩回事吧!             02/23 01:01
: → likeselina: 了什麼情感?而且真要講到民法最一開始定義,人之權利  02/23 01:01
: 從小一起長大的兄弟姐妹掛了
: 這算不算一種情感?
: → Axis999: 出事了要賠,賠的對象沒了就不用賠 不怪嗎                02/23 01:02
: → likeselina: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真要說"消滅"了也是確實。只是情感  02/23 01:02
: 推 roseritter: 本來就不是賠死傷者,白話點或許可稱為旅行社敗訴險    02/23 01:02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1:03:15
: → likeselina: 上難以接受而已,所以情感上要擴大到哪個範圍,甚至是  02/23 01:03
: → likeselina: 否需限縮,都是可討論的,但要給個說法,總不能只是說  02/23 01:03
: 給個說法??
: 好險我不是法務部,金管局
: 也不是立法委員
: → Axis999: 應該說 追根究底一定要有受益人吧? 不然這保險沒有意義   02/23 01:04
: → likeselina: 這樣很可憐,很難接受                                02/23 01:04
: 痾...意外死亡不能求償,不怪喔??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1:05:21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1:06:34
: → likeselina: 其實當初責任險最大的意義是在船舶等商用保險責任...   02/23 01:07
: 我好像不是在探討保險的歷史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1:08:31
: → likeselina: 所以在這案例上覺得沒有用,是可以理解,但不能說責任  02/23 01:08
: → likeselina: 險無用,再精確點說,責任險本就不是用來保被害人,而  02/23 01:09
: 誰說責任險無用啊?
: → Axis999: 我想問的是,有保單沒有受益人嗎?                       02/23 01:09
: → likeselina: 是加害人的,在這件事情上,意外、傷害險、壽險都完全  02/23 01:10
: → likeselina: 有著力點。                                          02/23 01:10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1:10:38
: → likeselina: 我是在回A大啦~不好意思。確實是有保單無受益人的。    02/23 01:11
: → likeselina: 應該說保險契約裡,受益人本就非必要。                02/23 01:12
: 這可理解,但沒辦法解釋
: 為什麼損害請求權可以消失??
: 推 Axis999: 了解 感謝學到了一課                                    02/23 01:13
: → likeselina: 現在A大和原PO問的問題不同,所以會有點交錯。194可以  02/23 01:13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1:14:27
: → likeselina: 提案要修,但有無必要?修到哪?這本就要看提案人怎    02/23 01:14
: → likeselina: 麼談,不是你我說了算。至於A大提到責任險的功能,則   02/23 01:15
: 前面要說法
: 這裡又說不是你我說的算!?
: → likeselina: 是另一回事。                                        02/23 01:15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01:16:48


至於Axis999大提到責任險的問題

我認為跟原PO問的問題不相同,但又有點相關

所以還是提一下

我覺得可能還是要強調一下

因為責任險本來就沒有受益人的概念,

進一步地說,責任險的原意本就是設計來保障加害者(或出包的那個人),而非受害者

我們甚至可以再推到責任險最一開始其實是為了船舶責任或是其他商業保險責任而設的

甚至可以把它認為是財產險而非人身保險

要想在大型商業活動或海上運輸過程中

隨時有可能發生一些意外,如果一發生可能整家企業就倒閉了

因此一定需要一些保障

而自己運出去的貨還好估算損失,反正最多就是這些或賠光而已

但今天如果是在海上撞到人家的船

對方到底是載了什麼價值連城的東西、船隻到底是用多豪華的船隻

根本無從得知,到時如果真的要賠給對方就賠不完了,

這對商業經營者來說是很大的壓力,也可能有礙商業發展

因此才發展出責任險的概念

簡單來說就是我先付一筆比較少的錢,將來如果不幸出事真的要賠不完兜著走

避免我公司因此倒掉,就由保險公司來幫我賠吧!


從這角度看就很清楚了

今天不管事我們個人保的汽機車強制險或任意責任險

或是旅遊觀光業、運輸業等保的責任險

目的都不是為了那個被撞的、發生意外的被害人而保

而是為了自己可能因為疏失、恍神等各種出包的情形下

不小心傷害對方的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

所以才保責任險的

所以有沒有可能沒有人員傷亡只有財產損失也出險

這當然是有可能的,而且我們可以說這是最一開始的原意

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發生車禍後

為何撞到人的常常很帥氣地跟被撞的人說

"沒關係,我會負責,你直接跟我保險公司談。"

就是這個意思

因為基本上大多數的責任都已經轉到保險公司身上了


那本件保險公司之所以在責任險上不出險,當然就是與前面講的民法第194條有關

已經有很多篇討論了,我自己前面也有PO一篇

在此就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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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arian72: 不管啦!不賠就是保險公司不給付啦!1F 02/23 02:13
barbarian72: 給你是律師應該很清楚這種情況吧=.=”
borissun: 推3F 02/23 02:13
Shizuku: 這篇講得很清楚!!4F 02/23 02:15
a58702152: 不管啦 人家就是要錢啦!屎者為大!屎最大!5F 02/23 02:17
kevin190: 終身沒結婚的肥宅千萬別買保險,因為老了保險公司不賠6F 02/23 02:21
POGHERKV: 推7F 02/23 02:24
haohaobobo: 看來滅門血案的兇手應該也是法律高手了 深知把人家全8F 02/23 02:27
haohaobobo: 家都滅了 民事責任全免了
scores: 也沒很驚悚 因為理賠問題 砂石車寧願輾死人也不要撞傷人10F 02/23 02:27
Mephist: 幫你補充1.責任險有受益人,就是你說的加害人11F 02/23 02:38
Mephist: 2.責任險不是"可以認為"是財產險,它就是財產險
Mephist: 還有上面提到滅門跟砂石車的,你們忘了還有刑法
barbarian72: 上面有說民事全免啊 少一條是一條XD14F 02/23 02:56
jeanniewoo: 推15F 02/23 03:10
ppc: 推16F 02/23 03:23
CGZB: 推,看似有更合理的做法,但實務上卻很難判斷與遵循17F 02/23 04:30
ckshchen: 早期砂石車司機:弄死比弄傷划算不是常識嗎?18F 02/23 04:48
fin64: 論述清楚19F 02/23 06:06
williamsc: 推20F 02/23 06:38
Rune: 滅門血案凶手不在意刑法而在意民法 非常有創意啊21F 02/23 07:10
ChenYiBoy: 認真給推22F 02/23 08:58
roseritter: 推本文,另推有趣推文23F 02/23 09:14
brightest: 由被害人保險前指定不會?24F 02/23 09:16
ece6032: 推。25F 02/23 09:17
lunaX19: 長知識26F 02/23 11:44
farseer7: 長知識27F 02/23 15:59
SHIU0315: 這篇講得好清楚!28F 02/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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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7-02-24 06:55:59 (台灣)
  02-24 06:55 TW
責任險是有付錢給保險公司作保的,沒道理花錢保了,保費還是保險公司拿了,這部份沒問題??至少要還給人家吧!!!保險公司根本好賺,當初的保費保險公司就吞了,不需要支付理賠金,根本超爽,國家應該修法,在如本案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至少要將當初的保費歸還,或是干脆理賠予國家,以國家為對象,賠給國庫為社會貢獻我也爽啊,至少不會讓保險公司只會賺錢卻不理賠
2樓 時間: 2017-02-24 08:08:52 (台灣)
  02-24 08:08 TW
PROC 說 ROC已死,ROC、清、明、蒙古 以前所擁有過的東西都它的。。
3樓 時間: 2017-02-24 09:07:32 (台灣)
  02-24 09:07 TW
推認真解釋,我根本懶得打這樣一大篇  XD
4樓 時間: 2017-02-24 12:04:25 (台灣)
  02-24 12:04 TW
要歸還保費,保費還給旅行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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